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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资格制度发展历程述评           ★★★ 【字体:
中国教师资格制度发展历程述评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3    

摘 要:20世纪以前我国教师职业还不具备专业性;清末教师管理开始专业化;民国时期教师管理进行了局部的改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教师的管理进行了新的探索和发展。剖析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发展的历程对新时期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探索 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前,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一直没有明确而规范的教师任用标准。建国之后的四十多年,我国在法律上也一直没能建立起严谨、规范、完备的教师资格制度。1996年,我国才正式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自此,我国的教师队伍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下面具体回顾一下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20世纪以前教师职业的非专业性
20世纪以前我国古代文明社会数千年历史中,历朝历代都没有设立专门的培养教师的学校,教师多由长者、能者、学者、官吏等人担任,他们没有受过专门化的师范教育训练,其教师职业知识和能力的习得主要是通过经验—模仿,即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在教育实践中模仿和学习前辈(师傅)的经验而得来的。这时“虽然有了教师这个职业,但还没有成为专门的职业,专业性还很差”1。
二、清末教师管理的专业化
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师范教育制度的正式建立,师范教育体系的形成。“师资培养培训体系的出现是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标志”2。清末的教师管理开始走向专业化,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重视教师的专业训练。清末各级师范学堂把教育学和心理学作为必修课,并且安排较多的课时,还开设教学法,注重学生教学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是规定教师的任职资格1904年的《奏定任用教员章程》规定:各级各类学堂的教师分为正教员和副教员两类,要取得学堂正副教员的职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格。如普通中学堂正教员由优级师范毕业,成绩优等以上或游学外洋高等师范毕业,成绩中等以上者充任;副教员由优级师范毕业,成绩中等以上及游学外洋的高等师范毕业者充任。
三是制定教师考核制度。1909年,清政府学部制定《检定小学教员章程》,规定对小学教员实行“检定”制度,这一工作,在京师和省分别由督学局和提学使司办理。该章程规定:“小学教员的检定分为无试验检定和试验检定两种。对检定合格者,由检定委员会将有关材料呈督学局或各省提学使司复核后,发给检定文凭,可担任相应的小学教员。对曾犯刑律或现有刑事诉讼或沾染不良嗜好者,不予检定。对业经检验的教员,如有不能尽职之处,可酌核情形,令其辞退。如因事故致失教员资格,可撤销检定文凭,任何学堂都不得聘其为教员”3。这一时期清政府对教师的专业能力、学历和品行都作出了规范化的管理,并逐步制度化,可称之为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雏形。
三、民国时期教师的管理
从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37年间中国的政局动荡不安,教师的管理也在极端困难的处境下进行了局部的改革。
1、民国初期教师管理的稳步发展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的十年间,高等师范教育获得了蓬勃发展,教师队伍的管理也稳步发展。一是师范生入学规格的提高。1913年2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师范学校规程》规定:“高等师范学校分别改原公共科、分类科和加习科为预科、本科和研究科。预科生须在师范学校或中学校毕业,且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由行政长官保送,经学校同意才得以入学;本科由预科毕业生升入,研究科由本科毕业生中选取”4。二是这一时期高等师范学校的课程设置较之清末的优级师范学堂有了很大的进步,课程的种类更为丰富,尤其是教育学科开设了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史、学校卫生、教育法令等课程,较好地体现了教师专业化的特点。
1922年11月,北洋政府颁行《学校系统改革案》(即壬戌学
制),我国的近代教育开始由“日本式教育”向“美国式学制”转变,高等师范教育也不例外。一些国立和私立大学相继开始参与中学师资的培养,教师培养体制出现多样化、灵活化与开放化。为保证教师培养的质量,1937年6月,教育部颁布的《训练中学师资的暂行办法》规定:“大学教育学院以外之各院学生,志愿毕业后为中等学校教员者,须修习教育原理、教育心理学、普通教学法、专门学科教学法等教育学科12学分以上;凡依此办法受师资训练之大学毕业生,除发给毕业证书外,由学校另发给得充任中等学校某科教员之证明书”5。这一做法,为非师范专业的大学生从事教师职业开辟了渠道,对于我国目前正由封闭向开放转变的教师培养体制也具有借鉴意义。
2、抗日战争爆发后教师管理的新进展
为应对合格教师数量的不足和日益高涨的教育救国呼声,国民政府采取了一些战时紧急措施,使教师队伍的管理出现了新的进展。
(1)重视教师的在职教育。1938年7月,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师范学院规程》,对当时的高等师范教育重新进行了规划,将中小学教师的职前培养和在职中小学教师的进修提高纳入到高等师范教育的体系,并把在职教育和教师资格受试验检定联系起来:教师参加一定级别的教员进修班的合格证明书相当于同级别的教员检定合格证书。
(2)改革师范院校课程。“师范学校课程分为普通教育科目(52学分)、分类专门科目(72学分)、教育基本科目(22学分)、专业训练科目(24学分)四大类,共170学分”6。这一课程结构,突出了教育基本理论和教育专业训练,体现出师范教育的专业性。
(3)制定教员检定制度。为保证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1946年公布的《国民学校教员检定办法》规定:“教员检定分无试验检定和试验检定两种。前者由检定委员会审查其毕业或修业证书、服务证明书、本人履历书、志愿书以及教育著作等;后者除审查各项证件、教学经验及专门著述外,还对其任教专业科目及教材教法进行试验。合格者由教育主管行政机关给予检定合格证书。小学证书有效期为4年,中学及师范学校为6年”7。这一规定比清政府的“检定”制度更为注重教师的专业能力,而且规定了教师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从而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
四、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管理的探索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新纪元。建国后,政府接管了旧的公立学校、教会学校和私立学校,陆续新办了一批学校,开创和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础。
1、建国初期加强中学教师在职培训
随着政权的稳固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也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为补充中等学校师资的不足,大量的城乡失业知识分子和小学教师、文教干部等加入教师队伍,使中学教师队伍中不合格教师数量大增。“据1953的年统计,全国中学教师中,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下程度的人数,占高中教师总数的13.8%,占初中教师总数的46.5%”8。为提高教师质量,1954年政务院在《关于改进和发展中学教育的指示》中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领导机构应把在职教师的学习切实领导起来,列为工作任务之一;因地制宜地制定教师在职学习的计划,并建立检查制度;教师的在职学习要根据教师的不同程度和各地具体条件,分清主次、有计划地进行9。各地区开始采取多种形式拓宽教师培训的渠道。如创建中学教师进修院校、建立教学研究室、举办函授教育等。这一阶段,我国的教师队伍在基础十分薄弱的情况下,规模扩大,整体水平有所提高,但还尚未具备建立教师资格制度的客观条件。

2、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教师队伍建设的曲折发展
50年代末开始出现的 “左”的指导思想,严重地冲击了教育,使这一时期的教师队伍建设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严重挫伤了一部分教师的积极性。1958年的教育革命、开门办学、劳动过多,影响了教师科学文化业务能力的提高。大跃进中各级各类学校的盲目猛增,导致教师质量急剧下降。“据1959年统计,全国高中教师中,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下程度的所占比例,由1957年的12.6%上升到14.9%;初中教师中,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下程度的所占比例,由1957年的48.8%上升到58.7%”10。1961年初,党中央开始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同年10月,教育部召开了全国师范教育会议,会议总结了1958年以来师范教育的经验教训,重申高等师范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合格的中学教师,并对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的培养目标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专业、体育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突出强调“师范大学和师范学院的学生,还必须尽可能了解本专业范围内科学的新发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的能力和指导中学生科技活动的能力”11。师范教育工作的加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在正常情况下,这一阶段是可以探讨和建立教师资格制度的时候了,可是“文化大革命”的到来,阻碍了教师资格制度发展的进程。
3、“文革”期间教师队伍建设的停滞
1966年开始的十年“文革”,使各项事业的发展遭受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教师队伍也未能幸免。“文革”中,初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停止招生,各级各类学校中断教学工作;相当一部分教师被剥夺了任教权,成为专政的对象;同时又提出“队队办教育”、“高中不出公社”等“左”的口号,致使普通教育迅速膨胀,不少“文革”期间初、高中毕业生加入教师队伍,师资水平严重下降。“据1978年的统计,全国高中教师中,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下程度的占46.8%;初中教师中,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下程度的占90.2%”12。十年浩劫,使教师队伍的质量下降到了新中国建国以来的最低点,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与要求荡然无存,更谈不上建立教师资格制度。
4、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教师资格制度的诞生
粉碎“四人帮”之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教师队伍建设也开始步入正轨,教师资格制度孕育而生。
(1)教师资格制度的确立阶段
1980年召开的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了30年来师范教育的基本经验,提出要把师范教育作为发展整个教育事业的基本建设首先抓好。此后,政府针对师范教育、师资培训和教师队伍管理颁布了一系列决定和政策,教师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一支足够数量的,合理而稳定的师资队伍”,“要争取在五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胜任教学工作。在此之后,只有具备合格学历或者考核合格证书的才能担任教师。”这表明,我国已经开始在为教师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准备。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毕业以上水平。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教师资格证书。”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要建立教师资格制度。同年,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实行办法》规定,凡不具备规定的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考试,获得证书者,标志着教师初步学习并掌握了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及基本的教学方法;工作满两年以上并已取得《教材教学法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参加《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它标志着教师具有担任某一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能力,并能基本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经过各方努力,这一阶段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合格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与1984年相比较,1993年的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由58.5%上升到84.7%;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由25.8%上升到59.5%;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由 40.2%上升到52.1%13。
1993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方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以教师资格制度作为我国教师职业许可制度,同时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对教师资格标准和条件、申请认定程序、教师资格考试、在职教师资格过渡、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原则规定。1995年3月,《教师法》以教师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国务院于1995年12月12日又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至此,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无论实践层面和制度层面都已经具备了真正实施的条件。
(2)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阶段
从1995年开始,教师资格制度在我国正式进入实施阶段。①过渡阶段。1996年1月,国家教委下发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至1997年,完成了自1993年12月31日起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教师资格过渡,一千多万名在职教师取得了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②试点阶段。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从1998年4月至1998年底,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等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准备,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正式发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启动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1994年1月1日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和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将可以根据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获得教师资格。③全面实施阶段。2001年开始,各省陆续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全面实施进入实际操作阶段。2002年开始,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进入正常化阶段,每年的春季和秋季各进行一次教师资格认定。“从2001年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来,截至到2004年12月底,共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约510.5万人,超过一半的省(区、市)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转入正常化”14。
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历经时代的变迁,经过不断地探索,终于从无到有建立起来。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建立时间还不长,与发达国家成熟的教师资格制度相比,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诸多不足。随着我国现代化事业的不断推进,它也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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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教育部财务司.中国教育成就统计资料(1949—1983)[M].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
[13]包秀荣.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形成及其意义.内蒙古民族师院学报(哲社版)[J].1996(4)。
[14]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简报.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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