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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利息税           ★★★ 【字体:
浅议利息税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9    

【摘要】利息税自1999年恢复开征以来,对其的质疑之声就不绝于耳,特别是最近一两年来取消利息税的呼声更是日益高涨。随着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停征或减征利息税。有关利息税的政策取向也趋于明朗,关于利息税的争论也可暂告一段落。本文简要分析了利息税的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利息税 缺陷 经济环境 完善措施

【正文】
  一、利息税的概况

  利息税全称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的是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利息税在我国有着独特的发展历程,近几十年来,利息税在我国曾两度被免征,而每次变动都与我国当时所处的经济形势紧密相关。

  1950年,我国颁布了《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但当时国家实施的是低工资制度,人们的收入差距也很小,征收利息税没有实质意义,因而在1959年就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

  随后,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是,针对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市场物资供应不足的情况,为吸引居民扩大储蓄,缓解市场供应压力,同时规定储蓄存款利息免征所得税。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中国经济出现通货紧缩的势头,经济增长动力缺乏。对此,中国人民银行从1996年5月1日起连续7次降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但仍难以扭转储蓄存款余额增长的势头。为了调控经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政府做出了征收利息税的决定。根据国务院第272号令,《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居民储蓄存款开征税率为20%的利息所得税。

  二、利息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国家在1999年前后考虑恢复征收利息税,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目的:一是希望通过征收利息税能抑制储蓄的过快增长,刺激消费;二是希望能促进居民储蓄能流向投资领域,促进经济的发展;三是希望通过对高收入者征税,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从利息税这近八年来所发挥的作用来看,不可否认,利息税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共征收利息税2146.4亿元;这笔增加的财政收入,数额虽然算不上庞大,但对于增强国家的财政调控能力还是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在肯定利息税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必须冷静思考,整体衡量征收利息税的利弊,全面评估利息税的效应,进而对利息税形成客观、正确的认识。由此基点出发,我们可以发现,开征利息税所欲达到的政策初衷,其实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利息税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启动民间投资、控制储蓄率增长和刺激消费作用不明显

  开征利息税以来,居民储蓄率从2001年的38.9%也上升到2005年的47.9%,居民消费却从1997年的47.5%下降到了2005年的38.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征收利息税的第3个月,即2000年1月份,居民储蓄余额超过6万亿元,2001年8月突破7万亿元,2004年则超过12万亿元人民币,2005年年末已达近15万亿元,2006年的居民储蓄余额虽比2005年有所降低,但仍高达14万亿元。

  之所以出现储蓄率居高不下,内需乏力的问题,这不仅仅取决于居民的储蓄倾向和消费意愿,关键是与当前的整体社会环境和经济形式密切相关。实际上,当前消费不足,储蓄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人们对消费支出预期的提高,以及对预期收入的不确定性增加这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养老、医疗、就业、教育和住房等方面的改革不断推进。这些在过去完全由政府和企业负担的诸多支出逐渐转向市场,其中越来越多的份额由居民个人承担,实际上是广大人民群众也要分担部分的改革成本。与此同时,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却尚未建立起来并投入有效运转;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失业的潜在风险增加,预期收入的波动程度也随之增大。面对这样的环境,使得人们对实际利率的敏感程度很低,还是尽可能多地增加储蓄,以备应对各种未来的可能之需。其结果是利息税的开征,并不能有效改变广大民众的存款意愿,提高其即期消费的欲望;反而产生了相反的效果,使得有效需求更加不足,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⒉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并不理想

  目前,对利息征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即不同收入者一律按20%的税率进行纳税。这实际上无法体现利息税本应有的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因为,虽然征税的绝对额会因为储户存款数额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别,但税负的轻与重,只有在相对条件下说才有意义。相同数额的货币对于不同的人有着迥然不同的效用,即高收入者的纳税额与低收入者的纳税额与其负担能力是不匹配的,这决定了按固定比例税率征收的利息税虽然貌似公平,但却忽视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没有很好地体现公平的原则。

  另外,在利息税20%“一刀切”的税率之下,真正受到影响的实际上是那些不得不在银行存钱的文化低、能力弱、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状况差、未来无保障的底层民众。他们缺乏直接进行资本运作或走向银行以外投资理财市场的勇气和能力,为了使自己未来的生活有基本的保障,他们只能把数量有限的存款继续留在银行。除此之外,他们没有更好的选择。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高收入人群有着更强的资本运作能力,他们更多地把目光投向基金、债券、保险、股票、房产等理财方式,银行存款在他们的资产份额中只占很小的比例。所以,利息税对他们的影响微乎其微。

  由此可见,利息税从某种程度来说,实际上变成了穷人税;“一刀切”的税率不仅未能在社会二次分配中缩小贫富差距,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的不公。

  ⒊利息税制不完善,相关方面的改革不配套

  我国目前的利息税制还存在着诸多漏洞:如公款利息所得不在利息税征收范围之列,未能有效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资本市场所获得的买卖差价并不征税等。一些高收入者可以轻易地通过各种手段逃税、避税,如将家庭存款转移到公司账上或者变为“公款”,以“私款公存”的方式逃避利息税或者将资金投入资本市场,使获得的价差收入免征利息税等,这就在相当程度上破坏了利息税的效应传导机制,削弱了利息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今年以来,由于粮价走高等因素影响,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显示,5月份中国CPI同比上涨3.4%,上涨幅度已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同时居民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3.06%,如继续征20%的利息税,税后实际利率近-1%。如果实际利率长期为负,不仅对广大民众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对于经济发展也是没有好处的。同时,当前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在这种形势下,停征或减征利息税,国家财政有能力承受。

  在此背景下,对利息税进行改革是大势所趋。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停征或减征利息税;可视为这一趋势的具体反映。

  如果停征或减征利息税,将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有利于居民存款的保值,间接地增加居民的收入,将会给中低收入者带来更多实惠。同时,也有利于缓解目前流动性过剩的问题,增强宏观调控的效果。


  三、完善利息税的建议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停征或减征利息税。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对利息税的调整政策即会出台。但将会出台怎样的政策,现在还不清楚。不过,针对利息税的调整各方面已提出过许多建议,可简要的概括如下:

  ⒈设立一定数额的免征额。即类似于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对工资薪金所得设定1600元的免征额一样,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对征收利息税设立一定额度的免征额。

  ⒉实行不同的累进税率。即根据人每个储户所得利息净额的不同, 对其适用不同的利息税率;使利息所得净额低的储户适用较低的税率,利息所得净额高的储户适用较高的税率,以更好的体现公平的原则。

  ⒊降低税率。国家可以把目前20%的比例税率,降低到10%或者更低,使得税后的实际利率水平不低于通货膨胀率。

  ⒋给予低收入水平的储户免征利息税。国家可以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失业人员、农村生活困难人员等低收入的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对他们的利息所得,免于征收利息税,以使困难群体得到更多的实惠。

  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水平。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与利息税相衔接的各项制度;如切实贯彻和执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加强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构建和完善纳税人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税收征管水平,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利息税的税款应收尽收。

  ⒍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应采取政策措施、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等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民众提供一道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屏障,提高人民群众抵御风险的能力,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得利息税的政策传导机制得以畅通,确保其调控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结论

  税收数额的极大化并非征税的唯一目的,税收除了应符合依法征税的原则外,还要遵循税收公平的原则。国家征税应符合量能课税的要求,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以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

  利息税的调整和改革应符合上述的原则,以使其更好地发挥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

【参考资料】
    [1]刘剑文. 财税法学 [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2]刘剑文. 财税法学研究述评 [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3]吴玲凤. 对我国利息税改革的思考 [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7(5) 
  [4]陈旖. 浅析利息所得税 [J].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07(2) 
  [5]我国立法机关授权政府可停征或减征利息税2007年06月29日16:4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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