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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的性质与竞争法的社会基础           ★★★ 【字体:
经济社会的性质与竞争法的社会基础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9    

关键词: 经济社会;市民社会;政治社会;竞争法


内容提要: 经济社会具有与市民社会相同的目的,但同时也存在着背离市民社会人的发展这一宗旨,竞争法在防止经济社会背离这一目的上起着基本的作用,这也是其作为基本法的重要原因。现代社会以竞争法为中心的经济法体系在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上也集中体现了这一目标。


市场经济在现代社会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和地位,由此而构成了以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社会具有与市民社会相同的目的,但同时也存在着背离市民社会人的发展这一宗旨,竞争法在防止经济社会背离这一目的上起着基本的作用,这也是其作为基本法的重要原因。现代社会以竞争法为中心的经济法体系在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上也集中体现了这一目标。 


一、经济社会的性质——人与社会的关系 


在社会发展到大规模的市场经济状况下,经济社会的出现是毫不奇怪的。一是财富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社会成员的意义也越来越重要。衡量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标志就是它的财富,如国家完全基于财富而分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二是由于财富在经济领域的应用,也就是财富的最主要形式资本在社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这也是为什么可以将一个社会依经济特征而称之为“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在社会中的作用决定了社会的性质,是一个社会的基础——资本关系决定着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决定着社会性质。经济生活构成了私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全部。 市民社会与经济社会结合之后,经济在社会中占据着基础性的地位。社会经济成为了划分社会性质的标准。20世纪之后,就是由于基础经济的不同,国家被分成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出现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对立。正是由于不同的经济,社会被划分为截然不同的两大阵营。经济已成为了社会的生活方式的全部,成为了社会信仰。 


从亚当·斯密研究财富开始,现代经济学产生了,亚当·斯密也被尊称为“经济学之父”。财富在社会的发展中与个人的发展中,以及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越来越占据着中心的地位,专门对财富问题进行研究成为了一门显学。经济在社会中占据着中心地位是经济社会的最为明显的特征。马克思对整个社会的研究分析就是从财富入手,他的《资本论》成为了人类思想史上的一座丰碑。资本是现代经济社会的最为明确的特征。社会以其经济性为最基本的特征。亚当·斯密所建构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最理想的状态是政府的作用降为最低,政府的作用只是单纯地保护市场的作用,而不是干预市场。市场则在没有国家的干预的情况下运作。 


社会的成员与经济产生越来越重要的联系,这成为了社会成员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脱离了经济,脱离了财富来谈人的发展已是不切实际了。这也反衬出中国传统思想在现代社会的局限性,也是中国传统思想中“义”、“利”分离需要改进的地方。经济社会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的人的最基本的生活平台。由此,市民社会必须要与经济社会结合,在经济社会中,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成为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财富在经济社会中极大地改变、形成了社会成员的性格。这是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详细论证的重点:财富或资本形成一个人或一个阶级的性格的分析是《国富论》的主线。如亚当·斯密对资本家的分析:“劳动者的雇主即靠利润为生的人,构成第三阶级。”“推动社会大部分有用劳动活动的,正是追求利润而使用的资本。”“因此,这一阶级的利益与一般社会利益的关系,就和其他两阶级不同。”“在这一阶级中,商人和制造业通常是使用资本最大的两阶层。因为他们最富裕,所以最为社会所尊敬。他们终日从事规划与设计,自比大部分乡绅具有更敏锐的理解力。可是,因为他们通常为自己特殊事业的利益打算,而不为社会一般利益打算,所以,他们的判断,即使在最为公平,(不总是如此的场合,)也是取决于关于前者的考虑,而很少取决于关于后者的考虑。”亚当·斯密入木三分的分析揭示了资本在现实生活中的巨大作用。到了马克思时期,马克思更加清晰地指出:人在社会中完全被资本所左右,研究人可以不必要从人的本性或是从人的其他方面入手,只要从他的社会财富来分析,尤其是对资本家的分析更是如此。他的《资本论》中分析的只是资本,而不是资本家,而这本书却成了人类历史上最为伟大的社会科学著作。从中,我们知道,决定资本家性格的不是他的人性或是人格,而是他的财富和资本。从资本入手,就可以揭示资本家性格,也可以预知整个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轨迹。 


社会以财富、经济为中心,资本在社会中就占据着十分显著的位置。资本的活跃的程度也代表着一个社会发展的程度。在现代社会中,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发达的主要指标就是它的国民生产总值,这在近代社会以前是不可思议的。在古希腊时期,社会的发展程度是按文明与否来衡量的;在中世纪,社会的发展程度是按是否是信仰上帝而决定是基督教国家或是异教徒国家。前者是道德,后者是信仰。而现代社会则是财富。这样一种标准,是一种脱离了人的标准,马克思早就睿智地指出,这样一种标准会导致恶果,那就是人的异化。 本来,人运用财富是为了人更好地发展,但人在追求财富中,会忘掉他的出发点,而不断地追求财富,甚至不择手段,由此将财富构成他生活的全部。这就是以手段代替了目的本身,是人的异化。在经济社会中,如果以财富为唯一的目的,人会为富不仁、不择手段、丧心病狂。这是经济社会需要避免的。追求经济、财富、资本不能成为现代社会的唯一目的。但是,现实的生活往往是,经济社会与市民社会存在着潜在的分裂,背离市民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在垄断的条件下愈加明显。 


二、社会潜在的分裂——背离市民社会的经济社会 


从人类的发展上来看,在现代社会中需要借助市场的力量,来实现人在社会中的发展。人在社会中,如何具有自己的发展空间,这是政治学所需要研究的问题。由于国家的扩大、疆域的扩展,政治不再是人人都能参与的,而是成为政治家的“专利”,原有的古典政治社会所具有的让人人都参与政治,实现人民治国的“民主政体”的理念(伯里克利语),人在政治中提升自身的目的已不能再达到。“政治”由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善”变为了霍布斯的“必要的恶” 。但是,人组成社会,原有的目的并没有改变,人在社会中需要发展和提升自己,而这种提升是社会必须要解决的。如果不解决,那么这个社会就不具有合理性和延续性。这就是市民社会真正的意义之所在。而当社会具有了垄断的因素之后,市民社会又不能提供这样一个使人以得到发展的渠道,人与社会的矛盾就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这就是近代社会为什么会出现空想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激烈地抨击,对整个社会提出新的设想——人与社会的关系得到了重新的设计。这些思想的汇集和碰撞最终导致了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的产生。共产主义理论重新将被资本主义扭曲的人与社会的关系,被资本所异化的人重新提出来,提出了要以人为本,建立一个以社会为中心,而不是以资本为支点的社会。并且提出了一个迄今为止我们都没有办法理解的合理:一个脱离国家的社会将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从而从根本上解除霍布斯“必要的恶”的“咒语”,最终走向“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使人与社会重新和谐的一次伟大的努力。 而且,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是世界性的——无论是依马克思主义来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运动的国家,还是受马克思主义启发而进行社会变革的国家,马克思所指出的社会矛盾以及他所指出的方向仍是每一个社会所无法回避的,也是现代社会所需要正视的一个根本问题。 


尤其是现在,在政治社会、市民社会或经济社会都没有办法单独提供这样一个人的全面发展的空间:一、政治社会在现代社会中不能独立承担这一任务。这我们在上面已分析得很清楚了;二、市民社会中经济的因素愈来愈强烈,离开经济因素来讨论市民社会将毫无意义;三、经济社会的发展存在着潜在的背离市民社会的趋势。异化的可能性在经济社会中异常强烈。政治社会、市民社会及经济社会都没有办法独立完成这一社会的基本任务,需要三者的相互协调。一、这种协调需要依靠市民社会的教育——这就是为什么在现代社会义务教育会构成社会的基础,教育是社会的基本任务。没有基本的教育,在社会中异化或是扭曲将是不可避免的。二、需要依靠政治社会的宪政体制——现代社会单纯依靠宪法或是宪政是完成不了保障社会中人的发展这一基本使命。因为宪法所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的经济制度,而不是经济制度的具体设计,在社会高度发达的状况下,这种简单化的处理并不能解决经济社会中的基本问题。三、需要经济社会中竞争的有序化,即防止垄断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济社会中,单一个人或是单一企业也可以控制整个市场,一个跨国公司经济实力甚至超过一个国家,在这种社会中,单靠市场的力量不能解决人与社会的问题,而需要综合地调整。这就是经济法的作用——它克服原有的单一政治社会或单一市民社会的作用,而将两者存在功能结合起来。经济法是对经济社会进行设计,将社会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力量不是再依原有单一、独立形态安排,而是将两者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就是经济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也是其存在的合理性依据。而竞争法在现代经济法中占据着中心地位,是经济社会的基本法。 


三、经济社会的“宪法”——竞争法与经济社会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竞争法最为基本的原则:国家干预主要是为了克服市场的不足,而不是消灭市场。在历史上,也出现过消灭市场的情况:在市场的规模严重阻碍竞争的开展时,当一个企业的规模就足以满足一个市场时,竞争成为了不必要。将整个社会转化为计划体制,由国家完全代替市场就成为了必要。这就是上个世纪由前苏联开始,在五六十年代达到高潮的以计划主导经济的思想。这种代替的历史结果并不理想。所以,在目前的生产力条件下,市场和竞争作为社会组织形式的根本,仍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的主流。 


财富在社会中的运用促进了社会的发展,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资本的发展。而资本发展、积累的过程,也是社会发展的过程。这样一个过程的结果,会使资本具有影响社会的力量。巨大的资本积累必然会产生超越一般意义上的人或团体的影响,而具有类似于国家的影响力,对整体社会都会有影响的效果。资本的巨大作用极大地改变了整个社会,同时也面临着这样两个危险: 


1、垄断。它的发展会背离原来的出发点——用社会的财富来促进人的发展,资本的极大积聚会产生垄断。垄断意味着少数人的意见将会成为社会的意见。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将会丧失发表意见的机会,成为被动的接受者。而这种状况的延续,社会成员在反复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状况下,将会丧失他的意识能力,从而成为一个没有“自主”能力的人。而人如果丧失了自主的能力,就不能成为了“自为”的人。如果人不能自我决定,人的本性也就会丧失,人将会成为奴隶,甚至人将会成为非理性的动物。这样一个结果将会丧失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社会的存在将会变得毫无意义:社会将会只成为压迫人、奴役人的场所。社会与社会成员完全没有关系,成为一种敌对的状态。社会也将丧失稳定的基础。这种社会就不是由大多数人组成的社会,而只能由少数人组成的独裁统治。这是与现代社会的精神格格不入的,也是注定是要灭亡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垄断的出现,竞争在一定的范围内,如在一个产业领域,在某个地区对竞争产生了限制甚至是消灭。这就需要整个社会制度对此作出回应。竞争法正是这个时代的产物。它希望通过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作用。 


2、财富在现代社会中的巨大作用以及在个人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使追逐财富在经济社会中越来越占据个人的生活,甚至是全部。不择手段来追求财富在经济社会中越来越成为普遍现象。个人淹没在财富与经济利益的“汪洋大海”之中。资本的聚集必须要受到法律的控制,社会的成员的竞争也必须要在特定的范围之内。因为,经济竞争不是生活的全部,一个人不能丧心病狂地进行竞争,不顾道德、伦理,不顾社会公益,不顾公序良俗。这种竞争必须要受到限制。而这样一种限制在现代社会中只能由法律来完成。这就是现代竞争法产生的必要性。它的产生是为了建立一个符合现代社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竞争秩序,这种竞争秩序如果不受制约地发展,个人可能会被扭曲,社会可能会异化,社会可能不适合于人的发展和生存。这是现代法律必须要禁止的,也是现代竞争法必须要完成的任务。 


面对经济社会这样足可以毁灭现代社会根本基础的两大趋势,现代社会必须作出回应。因此,现代竞争法需要完成的基本任务有两个:一是规范资本的聚集,二是规范竞争的行为,这就构成现代竞争法的两个基本部分:一是反垄断法,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为什么说竞争法是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如果没有竞争法的规范,经济社会的发展将会背离其原有的出发点。 


因此,我们就可以非常明白地理解为什么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保障竞争秩序的建立。它是起到一个保障的作用。而竞争秩序的建立则不一定与竞争法有关:竞争秩序的建立与市民社会的教育与政治社会的宪政制度都是有关系的。竞争法只起到保障的作用,它只是维护它的有效运作。竞争法不能创设竞争,它只是维护竞争。 所以,在竞争没有完全形成的情况下,依靠法律来形成竞争是非分的要求。所以,在我国,竞争秩序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来并不是竞争法的问题,也不是经济法的问题,而是整个经济社会没有完全建立,整个社会还是一种社会成员、政治、经济不区分的状况。在这种状况下希望竞争法或是经济法发挥作用是不可想象的,甚至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不能完全发挥作用。 


而依靠竞争法来保障竞争,则是竞争法的基本目的。在经济社会中,竞争法的作用是无与伦比的。它规定了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竞争规范。这样一个社会不再是单纯的政治、经济两分,而是一个综合的社会。可以讲,政治社会的基本法是宪法,而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法,而经济社会的基本法是竞争法。不同的竞争法对竞争的不同强调,对政府与市场的不同态度,反映了经济社会不同的基本结构,这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我国竞争立法需要注重的问题。 所以,竞争法倒不是对民法或是行政法一些条文的重复,而是一种基本性的规定。因此,一国家的竞争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我国经济法的基本法律。尤其是对一个经济大国而言,建立完善的竞争秩序尤为重要,经济法就显得特别重要。这也是我国从改革之初就注重竞争法,竞争法的立法一直是我国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原因。 


四、竞争法的任务和目的——兼论经济法的性质 


近代社会以来的以资本为本位的市民社会导致了垄断资本主义,自由放任的制度已不能适应这样一种发展。而回归到古希腊、罗马时期的用政治社会来提升人的道德也是不现实的。单一的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而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都不能提供这样一种发展的机会。但是社会与人的关系必须是以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这样一个结论为前提。因此,通过经济社会,而不是通过政治社会或是通过市民社会来提升人的发展,成为了一个社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社会本位”成为了现代立法的立足点。 


经济立法的勃兴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经济法也成为了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使一个社会成为“和谐”的社会是现代社会追求的目标。市民社会是“个人本位”;政治社会是“国家本位”;然而,现代社会不再是这样了: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或是纯粹的以市民社会或是以公民社会为主都是不可能的了。社会需要一个以“社会”为本位的制度和法律体系。19世纪中期开始的社会主义运动就说明了这个问题。以后,西方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改革,以及社会民主党的兴起,也都是朝这一方向努力,只是解决问题的层次不同。 


从20世纪开始发展的竞争法也是这一趋势的表现。竞争法所规定主要是制度层次和竞争行为规则层面。制度层次的东西,在法律中我们就不能简单地将之规定在某一部门法中。我们知道,部门法基本是关于行为的,只有行为才能规定在某一部门中,而关于整体制度性的规定,则很难将之放入到某一部门中,因为,各个部门的法都与基本制度相关,比如,规定基本政治制度的宪法及宪法性法律,我们就不能将之归为某个部门法,因为,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无论是哪个部门法,可能都与宪法条款相关。分类是为了对某一事物更好地掌握,而不是增加麻烦。所以,宪法是作为一个基本法而存在,而不是作为一个部门法而存在。而作为规定整体制度的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这样一个特点:它很难被归为某个部门法。将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则与它主要是关于整体制度、对经济社会进行规定这样一个任务不相符合。所以,在一些经济法学说中,将经济法视为一种方法,而不是视为一个部门法,这在相当意义上是对的。如果将经济法视为一个部门法,这样一种说法只能增加混乱,而对认识经济法与法律的帮助不大。经济法是处理国家与个人、政府与市场关系,关系整体经济社会的一个法律,也是现代社会和经济社会的基本法。 


竞争法对竞争的规定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在市民社会中,或是在自由竞争的社会中,竞争是不需要规定,它是人必然会追求的。 现代的产权经济学也指出:只要产权明确,人的本性就会让人追求财富,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社会的效益从而达到最大。这种自由竞争,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确实发挥非常大的作用,促进了人的发展,让每一个想要发挥才能的人都有一个广阔的发展天地。但是,这种对人性和对市场的自信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受到打击——这种理想破灭了。竞争不再是出自人的本性,而必须是出自制度的设计;竞争也不是不受约束的,而是需要受到约束的。竞争不再是来源于本性,人与人的巨大差别,包括天赋上、家庭背景上、出身上的差别都是巨大的,亚当·斯密所勾勒出来的美好的自由竞争实现人的美德,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实现。对亚当·斯密的背离成为了在亚当·斯密之后经济学发展的主流,直至最后到了“凯恩斯革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没有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市场就不能发挥作用。它宣告了自由市场经济的破产。但是,政府的积极干预,所带来的还是无法解决的问题。看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是不可能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需要依据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来进行不断的调整。 


竞争法正是这一时期的产物。竞争法承认竞争在人类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确实,人是在竞争中成长起来,竞争是人类社会的,特别是社会制度设计中的一个基本的要素。如果没有竞争,人类社会就得不到发展,而如果过度的、扭曲的、异化的竞争,也会导致人不能承受之重,使竞争成为毁灭的方式。有效的竞争是现代社会竞争所需要追求的。竞争法是宣称有效的竞争在人类的社会中具有基本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竞争法的基本着眼点——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竞争,而不是消灭竞争。在现代的条件下,竞争的滥用变得极为容易和可能。规范竞争成为了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的方面:竞争法规定国家的经济结构,尤其是在规定什么是垄断,什么是滥用优势地位,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法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竞争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它的重要性使其成为一个基本法。 


注释:

1 经济生活构成私人生活的全部可以从美国社会的发展中看出。在美国纽约曼哈顿南部的洛克菲勒中心广场上刻着的小洛克菲勒写给儿子的名言,就反映了这样一种信念。这是一种经济社会的信念,而不是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的信念。 

2 即原本是为达到到市民社会的目的而采用经济社会这一形式,经济社会是手段。但事实上,目的在现实中消失了,手段取代了目的,这就是异化———手段与目标的分离。 

3 详细论述可参阅作者的《市民社会的传统、演变和精神》,载《首都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 

4 随着社会主义运动走向低潮,马克思的这一人类社会的伟大设想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怀疑。但从人类发展史上,从人类不断走向自由的历史轨迹中看,这样一种人类社会和人类发展的设想是可以实现的。 

5 这里需要重申一下上面的观点:应该看到,竞争是每个社会都会出现的,包括政治竞争、社会竞争、经济竞争。它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而我们在这里指的竞争是指现代社会的经济竞争,是专指经济竞争而言。我们竞争法中讲的竞争也是指经济竞争。而这种竞争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6 我们对竞争法的分析路数多是:美国、欧盟有什么立法,然后我们为什么没有这样的立法,因此我们需要有这样的立法。这种分析从根本上背离了竞争法作为基本法这一最为基本的命题。 

7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都非常明确地指出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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