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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藏敦煌Дх.06521残卷考释           ★★★ 【字体:
俄藏敦煌Дх.06521残卷考释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5    

摘要:  俄藏Дх.06521文书是新近发现的一件唐代法制文书,其中包含着一道开元二十五年的《考课令》、一条同年的《户部格》以及一条可能是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的敕,其内容都是关于朝集制度的,经过考察,我们初步判断,它可能就是与开元二十五年删定律令格式同时编纂的那部《格式律令事类》之断简。由于该书散逸已久,长期以来被学界忽视,但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它不仅是唐代律令格式体系向宋代敕令格式体系转变的一个重要过渡,而且在体例上,开启了宋代法典编纂形式的先河,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本件敦煌文书的发现,为我们认识此书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第一手材料。

关键词:  俄藏Дх.06521文书  朝集制  考课令  户部格  格式律令事类 


二十世纪以来,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发现对于唐史研究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在法制史领域,随着律、律疏、令、格、式及制敕文书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对于唐代的法制体系及其演变也有了许多新的认识。令人振奋的是,上海古籍出版社目前正努力推进《敦煌吐鲁番文献集成》这一功德无量的出版工程,极大便利了学界对于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利用,尤其是以前所知甚少的俄藏敦煌文书的刊布,更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新材料。本文准备讨论的就是这样一件新刊布的唐代法制文书:Дх.06521号。经过考察,我们认为它很可能就是开元二十五年(737)李林甫等奏上的《格式律令事类》残卷,此书散逸已久,因此本卷文书虽残损严重,但吉光片羽,弥足珍贵。下面就对此残卷作一初步考释,不当之处,还请方家不吝赐教。

1、 残卷正面解说与录文
本卷文书编号为Дх.06521,清晰的彩版发表于《俄藏敦煌文献》第13册,  该图录将其初步拟名为《唐律》,不确,具体考证详下文。文书尺寸不详,从照片上看,为黄色麻纸,全卷以楷书精写,每行之间有明显的分界线,间有双行小注,总体感觉体例严整,非常正式和精致,而且背面没有任何文字,  颇显盛唐时官文书之风格。文书首尾俱残,共存十四行,且下端皆失,无一行完存者。若据推补的情况来看,正文整行约在16字左右。今据此彩版录出,并以私意加标点。仅存残划文字,加“□”表示;下缺,以“      ” 表示;上缺,以“      ”表示;推补文字,置于[ ]之中;原文异体字,以正字移录,以便阅读。


         (前缺)
1、             □排山社     两京诸司   
2、             □社桥   嶲州会川差官□□聚敛。            
3、 
4、  [考课]令:诸都督刺史上佐 都[            ] [          ]     [每年分]
5、  番朝集若上佐已上有阙及事故,6、 只有[   录事] 参军代集,7、 若录事参军有[             ] [限十]
8、  月廿五日到京,9、 十一月一日见。[所部之内,10、 见任及]
11、  解代,12、 皆须知。其在任以[来,13、 年别状迹,14、 随问]
15、  辩答。若知长官考有不16、 当,17、 
18、  以状通送。
10、户部格:敕,诸州应朝[集,长官、上佐分番入]
11、计,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经考者,不在]
12、集限,其员外同正员,[次正员后集。]
13、          开元[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14、敕:刺 [史] 到任,当年
            (后缺)

2、 残卷内容之考证
总体来看,全卷似乎可分为四部分:
(一)、1-3行,因仅余两排双行夹注,我们不能确定它们是否为同一内容的断简。按第一行中的“排山社”,又见于英藏S.1344号开元户部格残卷:

21、敕:如闻诸州百姓结构朋党,作排山社,宜令州
22、县严加禁断。
23、 景龙元年十月廿日

这是景龙元年(707)十月的一道敕文,被编入开元三年(715)奏上的《开元格》(又称《开元前格》)中。至于排山社的性质,目前还不十分清楚。土肥义和先生认为排即盾牌之意,排山社是农民们结成的具有武装性质的私社,故政府要加以禁断。  考虑到同卷文书42-48行所载天授二年(691)七月廿七日敕文中关于岭南风俗的描写:“所有忿争,不经州县。结集朋党,假作刀排,以相攻击,名为打戾。”  则土肥先生的推测是有一定道理的。本卷中再次出现“排山社”一词,或者正是重申这个禁令。
第2行中的“嶲州”,系中都督府,位于剑南道南部,东北距成都一千二百九十里,为蛮、獠等少数民族聚居之地。《元和郡县图志》卷三二记载:“本汉南外夷獠,秦汉为邛都国,秦尝攻之,通五尺道,改置吏焉。……周武帝天和三年,开越嶲地,于嶲城置严州。隋开皇六年,改为西宁州,十八年改为嶲州。皇朝因之。至德二年没吐蕃,贞元十三年节度使韦皋收复。”  据严耕望先生的研究,嶲州地当唐与南诏交通之要道,为控制清溪道之战略要点,唐与南诏之通使与用兵多从此道。  方国瑜先生则指出,唐失嶲州在至德元载(756),当时吐蕃与南诏联兵,共陷嶲州,南诏得南部,吐蕃据北部。至贞元十年(794)南诏与吐蕃决裂,独占嶲州,其势力遂伸张至大渡河岸。  至于同一行的“会川”,乃是嶲州之一属县,高宗上元二年(675)置,因战略位置重要,“天宝初又于县侧立会同军,在今州南三百七十里是也。”  咸通以后,会川陷于南诏,成为其两个都督府之一。  寻本行内容,估计是因为嶲州蛮汉杂居,朝廷为戒谕地方官不得聚敛而下的禁令。当然,这仅是推测,实际的情形还有待进一步的考证。
总之,由于这部分残缺太甚,目前尚无法对其作出合理的全盘解说。
(二)、4-9行。这一部分存字较多,在传世文献中也有可资比较的记载,其内容是关于朝集使制度的。按《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曰:“凡天下朝集使皆令都督、刺史及上佐更为之;若边要州都督、刺史及诸州水旱成分,则它官代焉。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元日,陈其贡篚于殿庭。”  这是对盛唐时期朝集制度的总体概括,但其定型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例如,朝集时间是在开元八年(720)十月的一道敕文确定的;岭南与僻远小州可以参军、县官代行朝集早在圣历元年(698)正月就开始了;  而边要州的都督、刺史不在朝集之限的规定则到开元十八年(730)才最终确定下来。  不难看出,本卷文书的4-9行正是关于朝集时间的规定,因此我们先来分析与之相关的敕文。《唐会要》卷二四的记载比较明确:“开元八年十月敕:诸督刺史上佐,每年分蕃朝集,限一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  今以残卷内容与此敕对照,检其同异如下(残卷在上,《唐会要》敕在下行):

4、[考课]令:诸都督刺史上佐 都[           ] [          ]  
(开元八年)敕:诸  督刺史上佐每年分
5、番朝集若上佐已上有阙及事故,只有[   录事] 参军代集,若录事参军有[             ]
    蕃朝集,限一
6、月廿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
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

两相比较,文书所载与《唐会要》敕之内容基本相合,同出一源,恐无疑义。可注意者有三:第一,《唐律疏议》卷十的一条疏议明确记载,朝集时间是由“令”来规定的:“‘及事有期会’,谓若朝集使及计帐使之类,依令各有期会,而违不到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据刘俊文先生的研究,所依之“令”是《考课令》。  因此,文书本条系唐令无疑,其来源正是这道敕文。从文书抄写形式上来观察,以双行夹注对正文进行补充说明和具体解释,这是唐令的一般体例,如为学界熟知的《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其编排就是正文与小注相间。  而以“某某令:诸……”起首,更是一道完整唐令的典型格式,对此,只须翻看仁井田陞先生的《唐令拾遗》即可了然。  第二,残卷内容远比《唐会要》敕文所载丰富,它不仅规定了诸州都督、刺史及上佐分番朝集的时间,而且以双行夹注的形式对录事参军等代替长官上佐朝集的制度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从残卷的记载,我们也可纠正今本《唐会要》在流传过程中产生的某些传抄错误。例如,敕文开始的“诸督”,“督”前显然脱一“都”字;到京时间的“一月”,显系“十月”之误。顺便指出,《会要》所载“分蕃”,当作“番”字。
更重要的是7-9行。其内容我们在中国存世文献中尚未找到相关的文字,但非常幸运的是,我们在日本《养老令》的《考课令》中发现了可资对照的材料。如上所述,这部分内容是关于朝集制度的,而其核心内容则是外官的考课问题。《养老考课令》对此有如下规定:“凡大贰以下及国司(原注:谓目以上),每年分番朝集。所部之内,见任及解代,皆须知。其在任以来,年别状迹,随问辨答。”  试将残卷内容与之依行比较如下(残卷在上行,《养老令》在下行):

4、□□令:诸都督刺史上佐 都[            ] [          ]  
(养老令):凡大贰以下及国司,    每年分
5、□朝集若上佐已上有阙及事故,只有[   录事] 参军代集,若录事参军有[             ]
    番朝集,
6、月廿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
                                    所部之内,见任及
7、解代,皆须知。其在任以
        解代,皆须知。其在任以来,年别状迹,随问
8、辩答。若知长官考有不当,
        辨答。
     9、随状通送。

不难看出,残卷所存相关字句(如7行)与上述《养老考课令》完全相合,二者显然同出一源,我们可依据后者复原前者。至于其中含义,是说朝集使入京,对于所部内之官员,无论是现任,还是解代者,都应熟知他们一年来的功过行能,这样才能在应付外官考课的问题时对答如流。按唐前期考课之制:“每年别敕定京官位望高者二人,其一人校京官考,一人校外官考;又定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人,其一人监京官考,一人监外官考;(考功)郎中判京官考,员外郎判外官考。其检覆同者,皆以功过上使。京官则集应考之人对读注定,外官对朝集使注定讫,各以奏闻。”  也就是前引《唐六典》所云朝集使必须“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
通过二者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到如下认识:第一,可以肯定,残卷的这一部分(即4-9行)正是唐《考课令》之一条,“令”前残缺之二字,确信为“考课”二字无疑。第二,关于这条《考课令》的年代。按,《养老令》撰集于日本元正天皇养老二年(718,相当于唐玄宗开元六年),学界一般认为其蓝本是唐《永徽令》,也就是说,这条《养老考课令》所依据的唐令可能是《永徽令》。另外,由以上分析可知,朝集使赴京时间的规定是由开元八年十月的一道敕文确立的,因此,本卷所载的这条唐《考课令》就不会是开元七年的令,而只能是李林甫等人于开元二十五年新定之令。在这条令中,既包括了此前的部分令文(残卷7-9行,或即永徽令原文),又将新颁制敕编入其中,可见,开元二十五年的这次定新令,是实实在在的“删辑”、“改修”。第三,残卷也提供了不少朝集制度的新信息,例如,第8-9行曰:“若知长官考有不当……以状通送。”是对朝集制之核心内容——外官考课进行规定:对地方长官在考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当现象,朝集使应当主动汇报。因为朝集使是由都督、刺史、上佐(别驾、长史、司马)轮流担任的,很多情况下,入京朝集的不是长官,而是上佐,从而出现了残卷所云“若知长官考有不当,……以状通送。”的规定。对此,我们还可从日本《令集解》的记载中得到旁证。按该书卷十八考课令规定:

“凡官人景迹功过应附考者,皆须实录,其前任有犯私罪,断在今任者,亦同见任法。即改任,应计前任日为考者,功过并附。注考官人,唯得述其实事,不得妄加臧不。若注状乖舛、褒贬不当(原注:谓景迹功状高而考第下,或考第优而景迹劣之类),及隐其功过以致升降者,各准所失轻重,降所由官人考。即朝集使褒贬进退失实者,亦如之。”

对于最后这一规定,《令集解》注释引《古记》曰:

问:“即朝集使褒贬进退失实者亦如之。若为?”答:“朝集使不在所褒贬,唯长官所褒贬有不当者,必正谏合改正。今赍不当考文来,所以降朝集使考耳。何以知者?下条云:‘大贰以下及国司,每年分番朝集。所部之内,见任及解代,皆须知。其在任以来,年别状迹,随问辨答。’依此文,朝集使一事以上合知也。” 

《古记》是大宝令的注释书,成书于天平十年正月(开元二十六年)至天平十二年(开元二十八年)八月间。  此书征引了大量的唐令格式,成为仁井田陞先生复原唐令的一个重要来源,本条所载恐亦出自唐制。我们可参照其规定推知残卷“若知长官考有不当,……以状通送”的含义:因为朝集使入京时带着地方各级官员的考簿,在考堂上,他必须回答负责外官考课的官员提出的各种问题,如果他知道长官在考课本地官员时有不当之处,必须主动向中央汇报,“以状通送”,否则自己会受到降考的处罚。
关于朝集制度,我们还将另文讨论,此不多及。
(三)、10-13行。与第二部分的《考课令》一样,这一部分也是关于朝集制度的,而且非常明确地标明它是一道《户部格》。《唐会要》的记载与之相较,更是契若符节:“其年(开元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敕:诸州朝集使,长官、上佐,分蕃入计,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经考者,不在禁限。其员外同正员,次正官后集。”  我们依前例对照如下(残卷在上行,《会要》敕文在下行):

    10、户部格:敕,诸州应朝
    (开元八年)敕,诸州  朝集使,长官、上佐,分蕃入
    11、计,如次到有故,判
        计,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经考者,不在
    12、集限,其员外同正员,
        禁限。其员外同正员,次正官后集。

显而易见,文书中残余文句与《唐会要》所载开元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的这道敕文几乎完全相同,我们可以断定二者同出一源,也就是说,这道敕文被编入格中,因此,对于文书残缺部分据此加以推补,如上节录文所示。需要说明的是,《会要》敕中的“禁限”,当误。残卷作“集限”,文意无疑更加通达,《会要》可能是在传抄中出现了错误。
下面我们来分析这条《户部格》的一些相关问题。如所周知,唐代前期的法典体系由律、令、格、式四部分构成,其中又以格为最权威、最活跃的因素,作为律、令、式的追加法,它可以修改、补充、变通它们的规定,甚至能以格破律,如《唐律疏议》卷四“诸彼此俱罪之赃”条疏议曰:“其铸钱,见有别格,从格断。余条有别格见行破律者,并准此”。  毫无疑问,唐格的研究对于整体理解唐代法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不过由于唐格亡佚已久,现存文献中只能找到极少片段,所幸敦煌吐鲁番遗书中保存着几件唐格写本残卷,成为唐格研究最为宝贵的原始材料,在对其进行解读研究方面,前辈学者作了大量的工作,  特别是刘俊文先生的大作《论唐格——敦煌本唐格残卷研究》,更使我们对于唐格有了较为清晰的理解。  目前汇集敦煌吐鲁番中唐格文书(及已判定为唐格的文书)的著作有如下几种:(1)山本达郎、冈野诚、池田温合编《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第I卷《法制文献》(下表简称“山本等”);  (2)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下表简称“刘”);  (3)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下表简称“唐”);  这三种著作对于唐格的研究工作有很大的推进作用。之后池田温先生又发现了一件新的唐格文书,即北京图书馆藏周字六十九号残卷,据他考订为开元新格卷三户部断卷,他并据此研究了开元后期的土地政策问题。  我们先将目前已经判定的敦煌吐鲁番本唐格残卷列表如下,作为我们研究本条格文的对照材料(表一):

 

表一
 
名称 编号 特征 录文与研究 备注   
神龙散颁刑部格 S.3078+
S.4673 首全尾残,共余120行,明确题名:散颁刑部格,下列刑部四司名称。每条格文起首有“一”标示,无“敕:”字,亦无每格所据敕之年月。 山本等/32-35;
刘/246-269;
唐/563-569    
神龙吏部留司格) Ch3841
(TIIT) 首尾俱残,余16行,每条格文以“敕:”字起首,每条下有小字注释之年月日,而格文不一定另起一行,如第5行下部即开始另一条格文。 山本等/38;
唐/574;
刘/270-275 吐鲁番出土,刘氏原拟题:垂拱后常行格,不确,其后已更正,参看注释27。   
开元户部格 S.1344 首尾俱残,余69行,每条格文以“敕”字起首,且另起一行,下列年月日,除第50行外,年代也另起一行。 山本等/36-37;
刘/276-294;
唐/570-573 即开元三年三月颁行的开元前格。   
开元户部新格 北图周字六九号 首尾俱残,余45行,每条格文以“敕”字起首,且另起一行,年代也另起一行。 池田/159-175 池田先生考证为开元二十五年九月颁行的户部新格。   
开元兵部选格 P.4978 首尾俱残,余18行,每条以“一”起首,曰“准兵部格后敕”、“准兵部格”、“准开元七年十月廿六日”。 山本等/39;
刘/301-306;
唐/576 唐氏拟题:唐天宝年代兵部选格,但刘氏考定其当在开元19年到25年之间。 

可以看出,不同年代的唐格文书在抄写格式上颇有差异,但没有一件文书直接标明为:“某某格:敕,……”的形式,这透露出一个信息,即这条格文是作为一道完整的唐格,为本件文书所引,但整件文书的性质却不是唐格文书,我们从其它文献引用唐格时的体例也可得到旁证。例如,《唐会要》卷八一《用荫》所引:“《户部格》:敕,应用五品以上官荫者,须相衔告身三道。若历任官少,据所历任勘(下略)”。 
从前文分析可知,这道格文采自开元八年之敕,而《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注曰:“(格)盖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 因此本《户部格》的编纂当在玄宗之时。这一时期删撰格文的情况,据《唐会要》卷三九《定律令》载:

开元三年正月,又敕删定格式令,上之,名为开元格,六卷。……至七年三月十九日,修令格,仍旧名曰开元后格。……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书令萧嵩又以格后制敕行用之后,与格文相违,于事非便,奏令所司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颁于天下。二十五年九月一日,复删辑旧格式律令,中书(令)李林甫、侍中牛仙客、中丞王敬从,前左武卫胄曹参军崔冕、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县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删辑旧格式律令及敕,……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奉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颁于天下。

《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又载:“至二十五年,中书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损益数千条,……天宝四载,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复增损之。”  为便于省览,我们根据上文,并参考刘俊文先生的研究,将玄宗在位期间格的编纂活动列表如下(见表二):
表二
 
法典名称与卷数 奏上或颁行时间 主持人   
开元(前)格十卷 开元三年正月(三月?) 卢怀慎、李乂等   
开元后格十卷 开元七年三月 宋璟、苏頲等   
开元格后长行敕六卷 开元十九年 裴光庭、萧嵩   
开元新格十卷 开元二十五年九月 李林甫、牛仙客   
天宝新定开元新格十卷 天宝四载 萧炅 

玄宗时,格凡四修,开元三次,天宝一次,中间还有一次格后敕的编定。因本道格文采自开元八年之十一月十二日敕,它显然不可能是开元前格或开元后格。又因明载为《户部格》,则亦非格后长行敕。因此,它只可能指后两者之一。据刘俊文先生的研究,《天宝新定开元新格》对《开元新格》的损益很少,其依据只是开元二十五年到天宝四载间新发布的制敕,即《新唐书·刑法志》所云“稍复曾损之”而已。我们初步判定,本条《户部格》出自开元二十五年的《开元新格》。
(四)、第14行。从残划可以推断,第四个字为“到”字,第二字据残余的立刀偏旁可推补为“刺”字,第三字可意补为“史”字。此行文字可推补为:“敕:刺史到任,当年”,我们推测此敕很可能也是关于朝集制度的,即刺史赴任后,是否可以当年入考的问题。由于朝集使入京后,升迁的机会很多,因此许多刺史到任未久,即忙着入京朝集,朝廷曾屡加禁止,史载:“先是,朝集使往往赍货入京,及春将还,多迁官;(开元七年)宋璟奏一切勒还以革其弊。”  开元二十一年(733)四月一日的《处分朝集使敕》也指出:“若声绩未著,黎庶未康,牧守来朝而辄迁,参佐逾年而竞入,此独为人之资地耳,岂是责成之意耶?”  到次年八月更明确下诏:“刺史到任,不得当年入考。县令阙,不得差使。”  对此诏书,《册府元龟》所载更详:“朕忧于理人,委在牧宰,虽已分命,仍未尽诚。如闻刺史新除,所莅不过数月,即营入计,无心在州,政教阙如,朝寄安在?自今已后,刺史到任,皆不得当年入考。”  我们推测,本行所载之敕很可能就是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的这道敕文,“当年”之下或即“不得入考”四字。

3、 残卷性质与拟名4、 
残卷内容考察既竟,下面我们就来探讨其性质。总的看来,本卷文书中包含有一条开元二十五年的《考课令》、一条同年的《户部格》以及一条可能是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的敕,而且,所有内容都是关于朝集制度的,从不同方面对朝集制作出规定。那么,这样的一件文书究竟是什么性质呢?我们认为,它可能就是开元二十五年删定律令格式的同时编纂的那部《格式律令事类》之断简。
从前引《唐会要》卷三九《定律令》的记载可知,开元二十五年九月李林甫等人在删定律令格式的同时,“又撰《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对此,《旧唐书·刑法志》、《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四的记载略同。值得注意的是,本件文书的抄写体例与文献所载《格式律令事类》“以类相从,便于省览”的特征完全相合。此书逸失已久,而目前所能见到的相关材料更是少得可怜,长期以来,人们并不清楚此书的内容,对其在法制史上的地位也未加注意。钱大群先生曾指出:“开元二十五年的《格式律令事类》未得传于今世,但是有两点可以确定:一是撰写的目的是‘以类相从,便于省览’,这是与官署有关的条文的分类编抄,并不是各法皆与刑律合体。二是这部‘事类’是开元二十五年的事,而不是今传唐律——永徽四年的《律疏》。”  钱先生的主旨是想说明,唐代并不是众法合一于刑律,这自是不错,但开元年间确实有一种为使用方便而将律令格式编在一起的风尚。例如,《新唐书》卷五八《艺文志》二除了著录《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外,同类著作还有裴光庭《唐开元格令科要》一卷。  另外,在《宋史·艺文志》中著录了萧旻《开元礼律格令要诀》一卷,  从书名推测大致也属同类,不过更将礼的内容也纳入其中了。
那么,本卷文书会不会是这两部书中的一部呢?我们认为这种可能性不大,首先,这两部书都是私家著述,而本卷文书纸质精细,书法颇佳,体例严整,无不显示其官方抄本之性质,远非私家著述可比。这一点,与《格式律令事类》的性质与流传情况相当。因为此书是李林甫等中央高级官员主持编纂的官方著述,且史书明言其编成之后,“奉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颁于天下。”可见,此书确曾在中央精抄并颁行天下,其实用性非常明显。由于只抄了五十本,似乎沙州还分不到一本,则此卷写本或为凉州抄送本,或为沙州录副本,  当然也可能只是从书中摘抄的与地方官府有关的部分,无论如何,其为官府文书殆无疑义。其次,从内容分析,本卷也不可能是这两部书之一。先看裴光庭的《唐开元格令科要》,此书今亦不存,从名称可推知其编纂特色大略也是将格、令之精要排列于一起。《通志·艺文略》在著录此书时说:“裴光庭撰,记律令科目”,  恐不全面,因为书中当还包含着格的内容。又,裴光庭曾于开元十九年主持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所以沈家本在谈到此书时,曾推测道:“《格后长行敕》,裴光庭与修,此或其时所纂录者。”  即他认为此书可能是与《格后长行敕》同时编成的,这一推测有一定道理。更重要的是,裴光庭卒于开元二十一年(733)三月乙巳,  这样,载有开元二十五年新定《考课令》与《户部格》条文的本卷文书就不可能是这部书了。至于《开元礼律格令要诀》一书,颇疑作者萧旻即天宝四载主持修定新格的刑部尚书萧炅(见《新唐书·刑法志》),《宋史·艺文志》所载乃是传抄中出现的讹误。若然,则此书在时间上是可能的,但要以一卷的篇幅记载礼、律、格、令,肯定不会很详细,而应如其书名所示仅为“要诀”而已,反观本残卷,所载《考课令》与《户部格》都非常详尽,决非“要诀”可比。总之,本卷不可能是这两部书中的一部,而很可能是开元二十五年成书并颁行天下的《格式律令事类》之断简。因此,我们初步将其拟名为:“唐开元二十五年格式律令事类残卷”。
那么,该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有何意义呢?这要从其编纂形式上进行探讨。如史书所载,它的突出特点是将格、式、律、令的相关规定“以类相从,便于省览”,这在本残卷中得到了充分验证,即无论是《考课令》,还是《户部格》,抑或是敕书,凡是关于朝集制度的内容,都被编在一处,可见,所谓的“以类相从”的分类原则,应该是以事为纲,如同书名所反映的那样,即“事类”。这种编纂形式的渊源何在?
从隋代以来,律令格式并行,构成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典体系。在《唐律疏议》中,曾征引许多令、格、式,计约一百三十条左右,其中有些是对律文的具体解释,还有一些则是对律文的变更与调整,如前所述,当律文与现行格文冲突时,处理原则是“以格破律”。这个特点已为学界所注意,有些学者就此提出唐代刑法的特征是诸法合一,钱大群先生反对此说。无论如何,唐代确实出现了一些汇集律令格式的书籍,如唐初裴寂所撰《令律》十二卷,  到开元年间就更多了,如上文所举,同类书籍,私修者有裴光庭的《唐开元格令科要》、萧旻的《开元礼律格令要诀》等,最终出现了中央政府官修的《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这样一部集大成的法典汇编。
此外,前辈学者研究表明,在唐宋法制史上有一个最为突出的变化,就是法典体系由唐代的律令格式向宋代敕令格式的转变。  无疑,这一转变是以敕的地位不断上升来完成的,其先导正是编敕而成的格与格后敕地位的上升。《格式律令事类》的书名对这四种法典的排序,决非随意,当反映了开元时期各种法典地位的高下。这种排序方式当然也是渊源有自,如《旧唐书·刑法志》载:“景云初,睿宗又敕户部尚书岑羲、中书侍郎陆象先、右散骑常侍徐坚、右司郎中唐绍、刑部员外郎邵知与、删定官大理寺丞陈义海、右卫长史张处斌、大理评事张名播、左卫率府仓曹参军罗思贞、刑部主事阎义颛凡十人,删定格式律令,太极元年(712)二月上之,名为太极格。”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已经是格式律令的排序了。而且,开元二十五年之后,唐王朝不再删修律令,只是删定格和格后敕。而敕的地位又逐渐超过了格,成为在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上的最终依据。如穆宗长庆三年(823)十二月二十三日敕节文:“御史台奏,伏缘后敕,合破前格,自今以后,两司检详文法,一切取最向后敕为定”。  在这个演变过程中,《格式律令事类》以正式的法律文件形式使格日益提高的地位得到巩固,并因此成为从律令格式向敕令格式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过渡,值得重视。
开元以后,《格式律令事类》开始的“以类相从”的编纂方式得到继续推广,比较突出者为《大中刑法统类》,据载,宣宗大中七年(853)五月,“左卫率府仓曹张戣集律令格式条件相类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一百二十一门,号曰《刑法统类》,上之。”  《新唐书·刑法志》则记此书“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  可见也是将格式律令分类编纂而成的,不过,其内容显然偏重于刑法。到宋代,这种分类编集的形式更加受到重视。南宋孝宗淳熙年间,曾下诏“将见行敕令格式、申明,体倣吏部七司条法总类,随事分门修纂,别为一书。若数事共条,即随门釐入。仍冠以《淳熙条法事类》为名。”  后来的《庆元条法事类》、《淳祐条法事类》等,皆准此体例编成。  《庆元条法事类》今存残本,它是以事分为十六门,每门下又分为若干类,每类载敕、令、格、式、申明等,可以看出,这与本文研究的唐开元二十五年《格式律令事类》残卷的编写体例颇为相近,二者因袭之迹昭然若揭,这正是《格式律令事类》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意义所在,也体现了本卷敦煌文书之价值。
最后,我们来谈谈这部书的流传与著录情况。元和十年(815)十月刑部尚书权德舆奏:“自开元二十五年修《格式律令事类》三十卷、处分长行敕等,自大历十四年六月、元和二年正月,两度制删之,并施行。伏以诸司所奏,苟便一时,事非经久,或旧章既具,徒更烦文,狱理重轻,系人性命。其元和二年准制删定,至元和五年删定毕,所奏三十卷,岁月最近,伏望且送臣本司。”  这里不说开元二十五年新定律令格式,而径以《事类》为代表,并作为编格后敕的起点,可见此书曾长期行用。从后唐天成元年(926)十月二十一日御史台、刑部、大理寺的奏文可知,此书在后唐明宗时仍为完璧,  宋代所编《崇文总目》卷四刑法类有此书著录,但标一“阙”字,似乎已逸失。  《玉海》著录此书,云:“崇文目有之”。  再往后,《通志·艺文略》中著录此书:“唐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李林甫纂,律令格式长行敕,附尚书省二十四司,总为篇目。”  则似乎郑樵曾目睹此书。在此之后的各种目录书中,我们已见不到此书的踪迹了。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俄藏Дх.06521文书中包含着一道开元二十五年的《考课令》、一条同年的《户部格》以及一条可能是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的敕,而且,其中的内容都是关于朝集制度的,是从不同方面对朝集制作出规定。我们初步判断,它可能就是开元二十五年删定律令格式的同时编纂的那部《格式律令事类》之断简。由于该书散逸已久,长期以来被学界遗忘,但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它不仅是唐代律令格式体系向宋代敕令格式体系转变的一个重要过渡,而且在体例上,开启了宋代法典编纂形式的先河,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本件敦煌文书的发现,为我们认识此书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第一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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