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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加入WTO后的农业保护           ★★★ 【字体:
论我国加入WTO后的农业保护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9    
从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看,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必然采取不同的农业政策。由于农业是具有弱质性、需要特殊保护的产业,因而对农业进行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我国是一个有近13亿人口、其中9亿在农村的农业大国,农业问题在我国始终举足轻重。然而,我国多年来实行的是以农补工、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这种对农业的负保护导致我国农业积贫积弱。我国经过15年的艰苦努力,现已成为WTO的新成员,如何在更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保护低效率的农业,如何在自由贸易的宪章要求下保护处于比较劣势的农业,必将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旨在通过对农业保护的含义、作用及其必要性的分析,探讨在WTO框架下我国的农业保护和农业发展问题。
   一、农业保护的含义与作用
  农业保护始于19世纪中叶。由于工业革命后的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使得美洲国家的农产品运输成本大大降低,并得以大量输入欧洲市场,于是欧洲各国相继采取农业保护政策,以维护国内农业生产。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大恐慌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认识到粮食安全供应的重要性,纷纷成立粮食管理机构,颁布粮食管理法,实施农业统制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一方面为了维护粮食安全继续保护农业,另一方面由于工商业的发达,农业却受制于自然条件,逐渐成为弱势产业,因此农业保护的范围逐渐扩大,措施也由简到繁,除了采取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外,还采取了对农业补贴及价格支持政策,农业的保护体系得以建立。
  农业保护的含义一般是指,政府为了维持国内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水平而采取关税、数量限制、进出口许可证以及价格干预和收入支持等一系列措施,从而使农业生产有利可图,以提高农民收入和维护粮食安全。
  工业化完成以后,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走上了农业保护的道路,并且呈愈演愈烈之势,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达国家农业保护的程度到了最高峰。但是,始终有一些学者坚持认为,尽管农业保护主义有其理论依据,但它毕竟是一种对自由贸易的扭曲和干预,而任何干预和扭曲自由贸易的政策都会给本国和它国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于是农产品贸易被纳入了1986年9月开始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重要议题,经过8年的艰苦谈判,才形成了最终的妥协。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推进,以及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的实施和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开始,各国纷纷对农业保护政策进行改革,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改革力度最大,但农业保护政策的本质并没有改变。
  显然,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鼓励竞争和发展,而农业的发展固然离不开竞争机制,但其自身的弱质性又使保护机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程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伴随着工业化过程的进行,农业的基础地位和综合生产能力极易受到挑战和削弱。因此,只有对它进行保护才能实现它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说,由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任何一国要把握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主动权,保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增加发展的回旋余地,就必须有农业的持续发展作保证。因此,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农业保护都不是终极目的,目的在于促进农业的发展。
  一般而言,经济学家都把经济发展的实质归结为工业化,认为工业化是发展的中心内容。在经济结构处于较低阶段的时候,面对工业化的艰巨任务,政府不可能也没有能力通过价格支持、收入补贴等方式对农业部门进行保护与支持。相反,农业部门在工业化过程中的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是一个不断作“贡献”的部门。随着经济结构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国家产生了运用政府力量保护农业,从而保证粮食安全的需要,同时,国家也具有了保护农业的能力。政府出于经济、社会、政治和战略的种种理由,对农业加以管理和扶持,稳定农产品供给市场,而正是由于这种保护,促进了农业生产率的极大提高,增强了农业国际竞争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是决定一个国家农业国际竞争力大小的重要因素。
  我国建国50多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的生产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发展农业必需的资源在国际上处于劣势,农业的基础地位薄弱的状况并没有改变,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农业的弱质产业特征尤为突出。因此,我国的农业只能在保护中发展。
   二、加入WTO后加强农业保护成为必然
  我国已加入WTO,我国农业将在面临市场化影响的同时,又直面国际化的挑战。作为WTO的新成员,我国农业政策的重点和导向是什么呢?无论从我国农业保护的现状,还是从WTO农业规则的要求来看,在WTO农业规则的框架下加强农业保护,已成为我国农业政策的必然选择。
  我国加入WTO是一个由国内市场扩大到国际市场的过程,开放度的增加必然带来更多的竞争和不确定的风险。WTO(前身为GATT)已经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目前WTO有关农产品贸易的基本条款主要是各国在1993年12月15日签署的《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这一协议主要包括各成员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与出口补贴方面所需做出的减让和承诺,如表1所示。
  表1:乌拉圭回合有关农业补贴和保护的削减比例
┌──────────────┬───────────┬──────────┐
│   国 家 分 类    │  发 达 国 家  │  发展中国家   │
├──────────────┼───────────┼──────────┤
│ 实施期限         │  6年:1995-2000年 │  10年:1995-2004年│
├──────────────┴───────────┴──────────┤
│ 关税                                  │
├──────────────┬───────────┬──────────┤
│ --全部农产品平均削减   │  36%       │  24%      │
├──────────────┼───────────┼──────────┤
│ --每项产品最低削减    │  15%       │  10%      │
├──────────────┴───────────┴──────────┤
│ 国内支持                                │
├──────────────┬───────────┬──────────┤
│ --部门综合支持量(AMS)削减 │  20%       │  13%      │
├──────────────┼───────────┼──────────┤
│(基期:1986至1988年)   │           │          │
├──────────────┴───────────┴──────────┤
│ 出口补贴                                │
├──────────────┬───────────┬──────────┤
│ --补贴额削减       │ 36%       │  24%      │
├──────────────┼───────────┼──────────┤
│ --补贴量削减       │  21%       │  14%      │
├──────────────┼───────────┼──────────┤
│ (基期:1986至1990年)  │           │          │
└──────────────┴───────────┴──────────┘

  
  资料来源:《WTO农业规则与中国农业发展》,程国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P37。
  市场准入方面,农业协议规定:第一,关税化(注:关税化的方法是:某种产品的关税等值=该产品的国内市场均价-该产品或相近产品国际市场均价。)。即只允许使用关税手段对农产品贸易进行限制,所有非关税措施均须转化为进口关税。第二,关税削减。要求各方在实施期限内将基期的关税(包括关税化后的新关税税率)削减到一定的水平。第三,保证最低市场准入。最低市场准入的实施通过关税配额来进行。第四,特殊保障条款。对需要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进口建立一个特殊保障机制。第五,特殊和差别待遇。协议放宽了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的要求,发展中国家可灵活地建立关税上限约束,最不发达国家可免于减让承诺。
  长期以来,我国对粮、油、棉、糖等主要农产品进口都是通过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进行调控。显然,取消非关税措施对我国市场准入的宏观调控极为不利。由于减让基期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关税化后的关税等值为负值,这就使非关税措施关税化的可能也失去了。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我国已承诺减让关税、撤除和调整非关税壁垒措施。自1992年起,我国连续多次对进口关税率进行了大幅度下调,进口关税算术水平已由1992年的43.2%降到1997年10月的17%,至2000年进一步下降到13%,2002年又进一步下降。
  在国内支持方面,农业协议将国内农业支持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称“绿箱”政策,可免于减让承诺;另一类是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称“黄箱”政策,协定要求各方用综合支持量(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简称AMS)来计算其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采取的是农业支持工业的产业倾斜政策,按照WTO规定的基期1986-1988年计算,我国对农业的国内支持总量为负值。这固然决定了我国不需要承担国内支持的减让义务,但同时决定了我国今后对农业的支持水平不能超过1986-1988年平均农业生产总值的10%,约485亿人民币,按现行汇率计算仅为57亿美元。这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的较低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这一水平就更低。美国减让后为191亿美元,日本为283亿美元,欧盟为769亿美元。
  在出口补贴方面,那些采取出口补贴的国家,按照协议的要求削减后,仍可采用一定量的补贴。我国从1990年开始取消了出口补贴,并承诺不再恢复采取出口补贴,因而这一农业保护措施在我国已不存在。
  加入WTO,对于我国本已脆弱的农业,在短期内会产生某些负面影响,国际竞争的压力可能大于所获利益。第一,农产品市场面临强大的竞争压力。按照WTO农业规则,我国的农产品的边境保护实际上将失去其有效性。与此同时,由多年负保护政策所形成的多数农产品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价格竞争优势,将随着日益增高的农产品成本(如主要粮食成本以平均10%以上的速度增长)及农业政策倾向转变而逐步消失,农产品价格水平出现了接近或超过世界价格水平的趋势,因此,失去保护的我国农产品市场将面临着国外产品的严峻挑战和冲击。如果再考虑农产品的质量差异,我国的许多农产品(如大米)因质量原因在世界市场上形成不了竞争能力,形势会更加严峻。第二,农产品生产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加入WTO后,外国质优价廉的农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将引起国内市场农产品价格下跌,销售市场缩小,势必对农业生产的结构和数量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农民收入的增加,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减少对农业的投入,进而影响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对我国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和保持农产品市场的稳定十分不利。第三,农产品进口的外汇支出负担加重。根据世界粮农组织等国际机构的预测,由于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中较大幅度地削减了农业补贴,长期以来被有意压低的世界农产品价格特别是粮食价格必然出现恢复性上涨。加入WTO以后,大量国外农产品的进口势必增加外汇负担。第四,解决农村社会经济矛盾的难度加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加入WTO以后,大量农产品的进口必然对国内农产品形成挤压态势,使我国农产品的销售雪上加霜,更加影响农民收入增长,拉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于农业生产的部分收缩,据估计,大约有近千万农业劳动力需要转移,由于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置成本太高,农民的再就业困难很大。亿万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且也影响到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制约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并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三、加入WTO后加强农业保护的主要对策
  根据WTO农业规则的要求,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加入WTO后加强农业保护的主要对策,应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良好的农业政策扶持环境
  农业问题不可能仅在农业本身的范围之内得到解决,必须首先建立起良好的政策扶持环境,即从根本上改变不利于农业的资源分配格局,变对农业的负保护为正保护,转入工业农业并行发展阶段。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就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在近期内宜把工农业发展速度比调整到3∶1,并逐步调整到2.5∶1。
  我国要由对农业的负保护向正保护转变,除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外,还要采取某些切实措施:第一,必须控制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攀升,办法是规定其销售价上限,或者对低收入农民(低于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者)购买生产资料给予直接补贴;第二,由于我国农业税制是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目前情况已有很大变化,建议当前在制定新的农业税制时调整课税对象,改变养殖业不纳税,而农业税集中于种植业的政策,适当降低税率,减轻农民税费负担,以此作为加入WTO后政府保护农业的举措之一;第三,在农业信贷方面,要改变农业信贷占国家信贷总额的比重下降,占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比重较低的状况。同时,要扭转农业贷款占农村贷款的比重持续下降,即农村资金“非农化”倾向。
  2.搞好关税配额管理,争取最有利的上限约束关税
  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我国已争取到对小麦、大米、玉米、棉花、豆油和食糖等农产品进行关税配额管理(即对进口确定一定的配额量,对配额内产品进口征收低关税,配额外进口征收高关税),配额准入量的确定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最近三年的年平均进口量和国内三年平均消费量的3%,两者之间选择较大的作为关税配额基期准入量,并承诺一定的增量,到实施期末必须达到国内消费量的5%。国家计委前不久已公布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这是我国根据WTO的规则在保护期内为农业发展多争取一点提高竞争力的时间,以防止国外农产品过量进口冲击国内市场。
  按照国际惯例,在丧失非关税措施合法关税化的机会后,只能采取上限约束的办法自主提出约束关税,但上限约束关税,必须与缔约国谈判确定。我国承诺加入WTO后10年内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削减22.1%,虽然高于发达成员国,但却低于大部分发展中的成员国,不利于我国农业的贸易保护。用好配额量,争取对我国农业最有利的上限约束关税,是我国加入WTO后加强农业保护的至关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3.并用“绿箱”和“黄箱”政策
  由于“绿箱”政策无需减让,而且与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致,因此,我国应加大“绿箱”政策措施的保护力度。与价格保护造成国家巨额财政负担相反,这些措施不需要大量的财政支出,但是它的“外部经济和社会效益”却很大,能够降低农业的综合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水平,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实现对农业良性和持久的保护。
  事实证明,在农业生产领域,知识与科技已成为最重要的因素,在生产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只有坚定地推动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才能有效地化解加入WTO后由于降低关税等措施带来的冲击,并抓住WTO“非歧视、公平竞争和市场开放”的宗旨带给我们的机遇,走出科教兴农新路。因此我国应加大对农业科研的投资力度,逐年尽快将政府对农业科研的投资增加到农业GDP的1.5~2.0%,将政府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资增加到对农业科研投资的2-2.5倍。
  1986—1988年间我国用于“绿箱”政策的投入,即用于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灾害救济、生产资源补贴等平均投入水平为276亿元人民币,按当时汇率折为76亿美元,仅相当于日本的1/2,还不及美国的1/3。因此,我国利用“绿箱”政策的空间还是很大的。
  在“黄箱”政策方面,虽然我国只有485亿元人民币的支持空间,但是,这一数字与我国目前的实际支持水平相比,还是可观的。今后的重点是加大农产品价格支持和农业生产资料补贴力度,在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调整农产品价格支持补贴结构,提高补贴效率,尤其是应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从而不断改善和提高农业的生产能力。
  4.完善农业保障体系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农业保险已成为WTO框架下世界农业政策的重要走向之一。我国是一个农业高风险国家,加入WTO后我国的农业风险尤其是经济风险会加大。为了抗御农业的各种风险,减少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保障农户收入和生产发展,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保护方面的作用。不管选择哪种保险模式,都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第二,改革现行的农业保险体制,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第三,逐步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此外,国家对农业保险还要有其他相关扶持政策,例如,加大税收方面的优惠力度、提供再保险服务等。
  5.努力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
  农业保护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对我国农业进行保护的最佳方式是努力提高我国农业的竞争力,从这一角度说,加入WTO后的农业保护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这和目前我国农业进行的各项改革方向是一致的。
  (1)利用比较优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
  根据我国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应是:第一,在确保粮食最低安全水平前提下,压缩劣质粮食品种生产,扩大优质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的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第二,大力发展肉类产品生产,这类产品不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而且具有较大的出口市场;第三,进一步加强水产品的生产与市场竞争力,特别是发展一些名优特稀水产品;第四,继续强化水果类产品生产;重点是提高质量。
  (2)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农业产业化
  理论与实践的经验表明,农业规模化经营是构成农业集约化增长的基础性条件,也是实现农业稳定与提高的必由之路。农业规模经营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土地使用的相对集中。为此,很有必要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的基础上,在引导和促进土地使用权有偿流动的同时,寻找在不改变农民占有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的前提下,实行土地集中经营的新方式。
  实行农业产业化可以调整我国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也使人们把农业真正作为一种现代化产业来看待,从而增强我国农业发展的后劲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要推广“公司加农户”、“订单农业”等方式。逐步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加快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
  (3)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和认证体系,把农业生产纳入标准化轨道
  所谓农业标准化即农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以市场为导向,具有规范的工艺流程和衡量标准。我国要着力抓好农产品质量标准和认证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它不仅是提高农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而且可以减少流通环节,有利于农产品贸易,增加农民收入。
  (4)加快农村制度创新
  我国的很多制度都是与对农业的负保护相联系的。为了对农业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必须加速我国农村产权制度、土地制度、管理制度、城乡户籍制度和教育制度的创新,以适应扩大规模经营、农村经济调整、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需要。同时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和粮棉流通体制改革,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收入,保持农业生产稳定。
【参考文献】
  [1]程国强著.WTO农业规则与中国农业发展[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2]陈武著.比较优势与中国农业经济国际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3]许经勇.市场化、国际化形势下的我国农业保护与振兴对策[J].社会科学研究,1999,(6).
  [4]陈敏敏.贸易自由化与中国农业保护[J].中国农村经济,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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