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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的几个公式及其应用           ★★★ 【字体:
劳动价值论的几个公式及其应用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9    
目前,我国理论界正在深入广泛地讨论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无论是在目前这场讨论中,还是在长期以来中外学者的研究中,对劳动价值论都提出了一系列的质疑和难题。其中有些难题在马克思著作中并无现成答案,应用传统理论也难以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这就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也孕育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们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把劳动价值论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把创立了一百多年但至今未获应有发展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各方面加以丰富和发展。为此,本文冒昧提出几个新理论和新公式,并尝试应用这些理论和公式,分析和破解关系到劳动价值论兴废存亡的几个问题。
   一、几个公式
   (一)价值决定公式——价值规律公式之一
  马克思关于价值决定的基本观点是:“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5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马克思关于价值决定的这个观点是价值规律的首要内容。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理论界通常所说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下用个量t[,1]及其总量T[,1]表示)。对于t[,1]参与价值决定,在承认劳动价值论的学者中是没有争议的。但也许正因为没有争议,人们对t[,1]的认识一般也就没有深化、 细化和量化。其实,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和社会实践,t[,1]包含着丰富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在认识上加以深化、细化和量化。
  从内涵来说,马克思所说的t[,1] 至少包含着三个重要的规定:一是劳动时间,并且是有效劳动时间,是制造某种使用价值的劳动时间;二是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三是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基本上也就是社会平均的或中等的生产条件。后两个规定结合在一起,也就是社会平均的或中等的劳动生产率和劳动生产力(在这里,这两个概念完全一致,可以通用)。这样,商品的价值量(W )就是劳动时间(t)和劳动生产率或劳动生产力(N)的函数,即:
  W=f(N,t)
  在这里,N又是由多种情况和要素决定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在这多种情况中的每一种,都是一种或一类生产要素,每种要素又都包含着许多方面和因素。具体说:
  第一,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可以说是劳动力要素(r), 其中包括劳动者的德、智、体素质,这又取决于先天的体质和智力遗传因素、后天的教育和环境因素,特别是本人的主观努力以及这种努力的方向和程度等等。
  第二,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可以说是科学技术要素(e),其中包括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应用程度,相关知识、 信息的获取、传递、加工、贮存、应用水平,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所承载的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种类和含量等等。
  第三,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可以说是管理要素(g), 其中包括微观的经营管理,宏观的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政治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纪律、制度、政策、措施、分工、协作,以及由此形成的生产力系统。
  第四,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可以说是资本要素(c), 其中包括资本的积累、积聚、集中、筹措、运作,生产资料的获取、配置、利用、更新改造等等。
  第五,自然条件主要是土地要素(d), 完整地说应该包括人类自身的自然(已列入劳动力要素之中)和人类外部的自然,后者又包括土地、水源、森林、矿藏、日照、气候、其他动植物、生态环境等等。
  所有这些要素,都是劳动生产力的决定性因素,从而都是商品价值量的决定性因素。仅以上述五项要素列入价值决定的关系式,可得出以下公式:
  W=f(r,e,g,c,d,t)
  以上因素都影响到价值决定,其中有的是加和关系,有的是比例关系,有的是非加和性、非线性的关系。
  从外延来说,无论在中国在世界都存在着多层次的生产力,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生产条件和劳动力条件。同一规格质量的产品都可能有多个不同的生产者向市场提供;这些生产者有的是个体,有的是企业;企业中有独资的,有合资的,有股份制的,有国有的。不同生产者会有不同的生产条件、劳动力条件和由此决定的不同的劳动生产率。这些生产者各自的个别劳动生产率(N)可能分别等于、 大于或小于社会平均的劳动生产率(N[,1]),从而N与N[,1]的比值n(我们把n 叫做相对劳动生产率或劳动生产率指数)可能分别等于1,大于1或小于1。即N=N[,1],N>N[,1],N<N[,1],亦即n=1,n>1,n<1。但无论个别劳动生产率N和个别劳动时间t怎样不同,同一规格质量的产品投放到同一市场上价格都相同,从而社会价值W都相同。因而n值越高,在相同劳动时间t 里产品产量越大,产品总价值也越大。于是就存在以下的数量关系和价值决定公式:
  W=t[,1]=nt
  当n不变或相同时,W与t成正比;当t不变或相同时,W与n成正比,即与N成正比,与N[,1]成反比;当W不变或相同时,t与n成反比。 这就是说,当劳动生产率不变或相同时,商品价值量与劳动时间成正比;当劳动时间不变或相同时,商品价值量与相对劳动生产率即劳动生产率指数成正比,或者说与个别劳动生产率成正比,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当商品价值量不变或相同时,也就是在等质等量商品中,包括单位商品中,所凝结的劳动时间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劳动生产率越高,所需劳动时间越少,反之则相反。因此,我们应该区别不同情况、不同概念的劳动生产率,来全面认识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三者关系;否则就会在这三者关系上纠缠不清,争论不休。
  在计算同类商品总量、部门商品总量、社会商品总量时,由于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总是根据所有个别劳动生产率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的,因而这时n=1,从而,W=nT=1T=T。其中总劳动时间T=∑t=∑t[,1]=T[,1]。所以,无论是同类产品、部门产品还是社会总产品的总价值量总是等于耗费在产品中的总劳动时间。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论述了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后,又在《资本论》第三卷进一步指出:“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 25卷,7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必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是理论界通常所说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下用总量T[,2]和个量t[,2]表示)。显然,作为完整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对社会生产、对生产部门、对社会供给来说是必要的,而且对社会需求、对消费者及其购买力来说也是必要的;不仅要具有劳动耗费上的社会平均性,而且要具有劳动效果上的社会必需性,即具有两种含义上的社会必要性,也就是必须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商品的社会价值。这就是说:“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7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然后再根据从这样决定的商品总价值中所分摊到的部分决定单个商品的价值,即由“所生产的总价值除以产品数,决定个别产品的价值,而且个别产品只有作为总价值的这种相应部分才成为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Ⅱ),1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因而,完整意义的社会价值,是由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社会必需总量(B )所必要的劳动时间(T[,2]=Bt[,1])决定该种商品实际生产总量(A)的实际总价值(W), 并由从这个总价值中所分摊到的部分决定单个商品的实际市场价值(w),即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t[,1]、T[,2])共同决定商品的社会价值(包括总量价值W和单位商品价值w)。用计算公式表示,即:
  W=T[,2]=Bt[,1]=B(T[,1]/A)=(B/A)T[,1]=b[,T]
  w=W/A=T[,2]/A=Bt[,1]/A=bt[,1]=bnt
  其中,T[,1]=T,为生产A量商品实际耗费的总劳动时间,t为单位商品个别劳动时间,n为相对劳动生产率或劳动生产率指数,b=B/A为供求系数或产品需求率或产品稀缺率。
  上述公式把产品需求率b列为价值决定的一个重要变量, 从而把供求关系列入了价值决定。而市场供求是复杂多变的,因此,“价值量不以交换者的意志、设想和活动为转移而不断地变动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这样,供求变动就决定了价值变动,进而决定了价格变动。从这种新观点来看,商品价格随着供求变动而上下波动,并不是商品价格与价值偏离,而正是有规律地必然地向价值接近,与价值相一致。
  再从供求变动趋势来看,“如果供求决定市场价格,那么另一方面,市场价格,并且进一步分析也就是市场价值,又决定供求。”(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213页,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4。)这种供求与价格的相互作用,供求的价格弹性,会把供求、从而也把价值和价格拉向一个均衡点。这样,虽然在任何一定的场合供求都是不一致的,但是“就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的整体来看,供求总是一致的;不过这种一致只是作为过去的变动的平均,并且只是作为它们的矛盾的不断运动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2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这时,A=B即b=1,因此,就一定时期整体来看,价值决定公式仍然应该是:
  W=bT=T
  w=bt[,1]=t[,1]
  这个公式里,似乎b可以消失,不再发生作用, 实际上这个公式成立的条件是b=1即A=B,亦即供求平衡,实际上供求在这里仍然是起作用的,而在其他任何一定的场合,供求都是不一致的,也就是A≠B,b≠1,从而b都不能消失,供求都起作用。
  总之,在以上价值决定公式中,既包含了实际劳动时间(t和T),又包含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t[,1]和T[,2])。在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中,既包含了劳动时间,又包含了劳动生产率因素。其中也就隐含了决定劳动生产率并进而决定劳动生产力的多种情况和多种生产要素,如劳动力、科学技术、经营管理、资本、土地等等要素。在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中,既包含了劳动时间,又包含了供求因素,既包含了生产过程、产品供给和劳动耗费因素,又包含了交换过程、产品需求和劳动效用因素,而在产品需求中也就隐含着产品的效用因素。因为没有效用也就不可能有需求,没有使用价值就不可能有价值;而且效用越大,越普遍,需求量也就越大,两者总是成正比。因此,这一公式既保留了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核,又融合了效用论、供求论、生产要素论、生产费用论、积累劳动论的合理内核,从而这个公式是一个既坚持了劳动价值论基本观点、又综合了各种价值论合理因素的价值决定公式,它适用于产品个量价值和总量价值的计算,经得起生产和交换实践的检验。以这一公式为结合点和切入点,我们可以通过吸纳各种价值论的合理因素而使劳动价值论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并可以进一步探讨各种价值论(和以价值论为基础的经济学)的沟通和综合。
   (二)价格决定公式——价值规律公式之二
  马克思关于价格与价值关系的基本观点是: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1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货币作为价值尺度,是商品内在的价值尺度即劳动时间的必然表现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1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由此可见,商品内在的价值尺度是劳动时间,计量单位是时、分、秒;外在的价值尺度是货币、计量单位(以我国现行纸币来说)是元、角、分。商品的价格应该以商品的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马克思关于价格的这个观点,是价值规律的又一重要内容。有人由此认为,理论价格就等于价值,诸如1小时劳动=10元之类的等式, 在一些文章中时有所见,其实这些等式是不成立的。在这里,至少要加入一个单位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的货币转换系数h,才能使两边相等:如只有当h=10元/小时劳动,才能使10元/小时劳动×1小时劳动=10元。我们设商品价格为G,商品价值为W,货币系数为h,以上关系式可通化为价格决定公式:
  G=hW=hbt[,1]
  这里的价格只是一般理论价格,实际市场价格与这个价格还会有或多或少、或正或负的差价,这些差价有的是由不同地点、不同流通环节商品中包含着某些追加劳动、从而商品价值变动引起的,有的是由自然条件变化(如季节、气候变化)、市场竞争因素、国家政策因素、消费心理因素、社会时尚变化,以及种种偶然因素引起的(供求因素已被列入价值决定的内生变量,在此可不再列入)。其中由劳动量变动即价值变动引起的差价可纳入W之中,其余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动和差价可用△G表示,列入价格决定的一个子项,从而上式可完善为:
  G=hW+△G
  其中△G可大可小,可正可负, 从社会总产品来看在一定时期可作为正负值互相抵销,也就是∑△G=0。从而使社会产品总价格仍然等于总价值、即总劳动时间乘上货币系数,即∑G=∑hW=h∑W=h∑T。
  由此,h=∑G/∑W=∑G/∑T
  就一个国家一定时期(一般以一年计算)来说,G 应该用全年全国劳动者国内生产净值计算,W或T应该用全年平均劳动者人数乘劳动者全年平均劳动时间计算。由于目前统计指标和数据上的局限性,G 可以近似地用全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计算,W或T 可以近似地用全年平均从业人数(R)乘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时间(T)计算,即:
  h=GDP/RT
  通过不同年份的不同h值,可以计算出h值的年变化率h′。用计算公式表示,即:
  h′=(h[,j]+1)/h[,j] (其中j为基期年份)
  根据以上公式和有关统计资料,我们可以大体计算出一国h值和h′值。以我国近几年为例,可通过测算列出表1:
  表1 中国h值测算表
    GDP   R    T    h    h'  一年定期  居民消费
   (亿元) (万人) (小时) (元/小时) (%)  储蓄利率  物价指数
                        (%)   (上年=100)
1990 18531  63909  2440   1.19
1992 26652  65554  2440   1.67  121.9  7.56   106.4
1994 46759  67199  2240   3.11  145.3 10.98   124.1
1996 67885  68850  2024   4.87  126.8  9.18   108.3
1998 78345  69957  2024   5.53  104.5  4.77    99.2
2000 89404  71150  2000   6.28  108.1  2.25   100.4

  
  说明:T根据我国从1994年实行每周5.5天工作制、从1995年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从1999年节日假由7天延长至10天计算。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摘要(2001)》,《中国统计年鉴(1998)》。
  以上测算结果表明,h、h′都是客观存在、可以计算的,h 值实际上是以货币计算的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h′ 部分地反映着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的变化,部分地反映着货币币值的变化,h′ 值与物价指数和利率水平都存在着正比例或正相关关系。h′ 值变化表明,同量劳动在不同年份会对象化为不同的货币量,其货币量一般会逐年增加;反之,同量货币在不同年份会代表着不同劳动量,其劳动量(从而价值量)会逐年减少。由此可见,一定量货币、投资额会发生有形无形贬值,给予适当利息补偿是必要的、合理的。
  以上的价格决定公式,也就是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式。这个公式表明,价格与价值并不直接等同而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有密切联系,具有正比例或正相关的关系,归根到底,价格是现象,价值是本质,价格是形式,价值是内容。正如列宁所说:“价格是价值规律的表现。价值是价格的规律,即价格现象的概括表现。”(注:《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0卷,194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但在传统理论上总是把供求关系排除在价值决定之外,把投资利息排除在价值构成之外,这样就使价格与价值越来越远,使价值越来越成为不可捉摸的东西,使等价交换只能成为偶然现象,使价值规律不具有客观性、普遍性、稳定性、重复性,也就不成其规律;相反,不等价交换才具有客观性、普遍性、稳定性、重复性,从而具有规律性。现在我们通过以上价值决定和价格决定的理论和公式的确立和推导,价格与价值、理论与实践就能无限接近,趋向一致,价值范畴就能从价格形式上经常得到反映,使价值真正成为价格的规律,使价格真正成为价值规律的表现,使劳动价值论具有广泛的解释力和说服力。
   (三)劳动价值论视域的利息理论和利息率公式
  马克思关于利息和利息率的基本观点是:利息是资本的单纯所有权所提供的剩余价值,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4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利息率不能由任何规律决定,而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这种决定是偶然的,纯粹经验的,其最高界限是平均利润率,最低界限则完全无法规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406~4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西方经济学在利息理论上则有时间偏好论、节欲论、迂回生产论、投资和储蓄论、资本的边际生产力论、由资本供求决定的均衡价格论等等。我国学者对利息的存在一般是从资本的贡献、资本的稀缺性、激励投资的必要性等方面来解释的,而利息的来源仍然是剩余价值或社会纯收入。所有这些理论都没有从劳动价值论上对利息和利息率作出科学的说明。
  其实,利息和利息率完全可以从劳动价值论视域来认识和说明。事实上,合理的利息并不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更不是瓜分剩余价值的剥削收入,也不是由资本的单纯所有权所提供的。利息率的决定,不只是有一个平均利润率的界限,也不只是由供求关系决定,也不是纯粹偶然、纯粹经验、没有规律地决定的,而是由客观规律决定的,是由投资贬值、投资费用、投资风险、供求关系等客观因素共同决定的。首先,资本额或投资额都表现为一定的货币量,代表着投资者提供的积累下来的一定劳动量和价值量,但同一价值量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表现为不同的货币量,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而发生货币贬值,这是投资的有形贬值,理应得到补偿。其次,“撇开一切偶然的干扰不说,现有资本的一大部分,会不断在再生产过程的进行中或多或少地贬值,因为商品的价值不是由生产商品原来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再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并且这种时间由于劳动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减少。因此,在社会生产率的较高的发展阶段上,一切现有的资本不是表现为资本积累的长期过程的结果,而是表现为相对地说非常短的再生产时间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44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这是投资的无形贬值。而劳动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主要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离不开必要的投资额以及由此形成的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离不开作为过去劳动积累的资本的一份贡献。因此资本的无形贬值可以而且应该在资本对提高劳动生产率贡献的限度内得到补偿。例如,从以上表1可知,同样1小时劳动,如将劳动复杂程度变化忽略不计,其价值量是相等的,但却表现在逐年变化的货币量上,1990年是1.19元,1995年是3.84元,2000年是6.28元,1995年是1990年的3.2倍,2000年是1990年的5.2倍。这里有货币贬值、劳动生产率提高等因素。如果撇开其他因素不算,那么在1990年投资1.19万元,至2000年就应获得本利和6.28万元,其中获得的5.09万元利息,是投资者投资有形无形贬值的应有补偿,是投资者投资所代表的劳动量和价值量的回收,其中并没有占有任何人的劳动和剩余价值。再次,由于自然的和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种种原因和变故,投资会有部分乃至全部丧失的风险,股市有风险,银行贷款有风险,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也有风险,因此,适当的风险补偿也是必要的。最后,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要付出劳动和费用,如1999年我国银行系统职工人数已达205万人,(注:《中国统计摘要(2001)》,77、90及82、164~165、40及19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要付出大量劳动、工资和费用;股民需要关注股市行情。把自己长期劳动积累的资金投放到某个项目上,对谁都不是一种小事,都是一种极其重要极其复杂的劳动。资本的成功运用和运作所要求的知识、洞察力和判断力,以及为此需要付出的劳动和努力,决不比其他劳动来得差。(注: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序第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由于这一切原因, 合理的利息是投资有形无形贬值、投资风险、投资费用必要的补偿,是对过去积累的劳动和正在进行的投资劳动的必要的补偿,是劳动耗费的一部分,是产品成本的一部分,是一种间接成本和隐性成本。此外,资本供求率始终是市场利息率的决定因素之一。这样,理论利息率的决定和计算就有了客观依据,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理论利息率=(通货膨胀率+劳动生产率增长率×资本贡献率+投资风险率+投资费用率)×资本供求率。
   (四)劳动力价值公式
  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的基本观点是: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及其子女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同时还要包括必要的教育训练费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193~195页,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2。)以及必要的医疗保健费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Ⅰ),1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资本家用来购买劳动力的可变资本,也就是支付给雇用工人的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5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因为工人阶级是挣一文吃一文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4卷,498页,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2。)因此,雇佣工人所得的工资将全部用于生活消费而没有分文剩余,其结果,资本主义再生产不仅是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同时也是劳动力和工人阶级的再生产,是资本家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4卷,4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马克思的这些观点符合他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而我们今天所面对的情况与一百多年前已有很大不同,我们必须研究新情况,作出新概括,提出新理论。
  第一,今天的工人阶级和工薪阶层,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就绝大多数人来说已经不再是挣一文吃一文而无分文积累,都或多或少有自己的个人积累和私有财产。至2000年,中国个人储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已达10万亿元以上,加上个人经营投资和住房投资已达20万亿元以上,股民已达5800万户。(注:《中国统计摘要(2001)》,77、90及82、164~165、40及19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和工薪阶层个人积累和私有财产更远远高于中国。这些新情况是传统的劳动力价值理论、工资理论和积累理论解释不了的。因此,现代工人阶级的劳动力价值已经不仅仅包括马克思所说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医疗费用,而应该包括更多的项目。
  第二,既然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它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而其他商品的价值都包括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和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两部分,那么劳动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医疗费用,充其量也只是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部分,仅有这一部分还不足以生产和再生产、培养和造就出现代劳动力,这里必须付出两种不可或缺的活劳动,这就是家务劳动和求学劳动。
  第三,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中完全必要的活劳动,是劳动力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保姆等人的家政服务已经成为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由于反作用,家庭成员从事的这种服务在家庭内部也应该视同商品,承认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尽管这种价值很快被家人消费了,但家务劳动者仍然是创造价值的。这种劳动完全是生产劳动力的必要活劳动和必经工序;否则,婴儿甚至无法长大成人,更谈不上再生产劳动力。再则,按照传统理论,同样两个劳动力,如果一个使用保姆,一个不使用保姆,由于有无保姆费用的不同,两者的劳动力价值就不同,工资也应不同,这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讲不通的。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指出:“对每个国家的经济来说,家庭内的生产都是相当重要的一环。”“家庭和其他居民户,事实上都可视为小型的工厂。即使是最先进的国家,这些地方也都可以生产出极有价值的商品及服务。”“现在的确是把家务劳动也算在GDP里面的时候了。”根据一位教授的统计,“美国从4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为止,家庭内的生产值,超过了GDP的20%以上,而联合国最近公布的人力开发研究报告显示,家庭内的生产值占全球生产值的比例,竟然高过40%。”(注:加里·贝克(贝克尔):《生活中的经济学》,中文版,140~142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第四,求学劳动是现代劳动力再生产中极其重要的活劳动,是劳动力价值中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力培养和劳动力价值中,人们往往只重视教师劳动和教育费用,求学劳动往往被忽略不计。其实,学生和成人的求学劳动是劳动量更大、更为重要的一部分劳动。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说过:“学习是劳动,并且应当永远是劳动,是充满了思想的劳动。”(注:乌申斯基:《教学法原理》,中文版,125页。 转引自王涵等:《名人名言录》,23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事实上,同样的生活资料和教育费用,同样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培养出的劳动力的素质可能有很大不同,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各人自己的学习和努力不同。教是外因,学是内因,学生的劳动比教师的劳动更重要。人是主体,物是客体,人格化、人才化劳动比物化劳动更重要。当今世界,经济是知识经济,教育是终身教育,社会是学习社会,社会组织是学习组织,求学劳动更为长期,更为艰巨,更为重要。据统计,至2000年,我国各级学校在校学生数已达2.2亿人,占全国人口17.4%,约占6-60岁人口22%。(注:《中国统计摘要(2001)》,77、90及82、164~165、40及19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据我国学者王琪延研究,中国城市男女居民在终生总时间中,有45%属于生活必需时间。29%属于闲暇时间,10.5%属于工作时间,8.5%属于家务劳动时间,7%属于学习时间。 (注:王琪延:《中国城市居民生活时间分配分析》,载《社会学研究》,2000(4),第93页。)在工作、 学习和家务劳动三项劳动时间中,工作时间占40.4%,学习时间占26.9%,家务劳动时间占32.7%。可见,学习时间加上家务劳动时间已经大大超过了工作时间。因此,我们研究劳动价值论,应该研究家务劳动和求学劳动创造的价值(这是一种凝结于劳动力价值中的潜在价值,这里不去多说);我们研究劳动力价值,应该包括家务劳动和求学劳动等劳动力生产中所必要的活劳动所形成的价值。
  由此可见,劳动力价值(以V 表示)应该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其一是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中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教育培训费用和医疗保健费用(以V[,1]表示),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价值的构成部分;其二是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中所付出的家务劳动形成的价值(以V[,2]表示);其三是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中所付出的求学劳动价值(以V[,3]表示)。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一个新的较为完整的劳动力价值公式,即:
  V=V[,1]+V[,2]+V[,3]
  这个公式更符合现代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客观实际,能合理解释劳动者个人积累和私有财产的价值源泉。
   (五)成本新论及其公式
  马克思关于成本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产品成本(K )包括生产资料耗费即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C,其中包括劳动资料价值C[,1]和劳动对象价值C[,2])和工资即劳动力价值(V)这两项。从现代社会化全球化生产过程和社会分工协作关系看,产品成本中除了包括各种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C[,1]+C[,2])外,还应该包括各种非物化劳动有偿转移的价值(C[,3]),如各种外购服务产品和知识产品转移的价值。同时,除了这些企业成本、直接成本、显性成本外,还应该包括各种社会成本、间接成本、隐性成本。
  其一是宏观管理和公共产品分摊的费用。这些公共产品包括社会公共需要的社会制度、社会管理、社会规范、社会秩序、社会环境等等。这种公共需要是从人类共同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现在随着生产社会化、全球化、电子化、信息化、知识化、智能化的发展,不仅一个企业内部需要严格的科学管理,而且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乃至全球,都需要加强宏观的科学管理。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一切政治上的劳动都是间接的生产手段,都是整个社会劳动中必要的组成部分。恩格斯说过: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具有促进和阻碍两种不同的反作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第2版,第4卷,701页,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邹东涛教授以日本明治维新、中国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巨大发展为例,论证了制度是更内核的第一生产力的重要观点。(注:邹东涛:《制度是更内核的第一生产力》,载《理论动态》,第1522期。)我国近50年来的历史经验从正反两方面充分证明了这些观点的正确性。而优越的社会制度等公共产品的提供,需要公务人员付出艰巨复杂、优质高效的公务劳动。这些公务劳动所形成的价值一般是间接融合和实现在其他各种社会产品中,是通过税收等形式实现补偿和再生产的。因此,国家税收并不完全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税收中用于经济、社会、行政管理和国防的费用,用于科技教育卫生事业和环境保护的费用,并不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而是社会成本、间接成本、隐性成本的一部分。
  其二是投资利息,如上所述,这也是一种间接的劳动耗费和劳动补偿,是一种间接成本和隐性成本。
  其三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成本,包括为了开发利用土地、水源、森林、矿藏、生物等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产前、产中和产后付出的或追加的劳动和支付的费用,这也是一种间接成本和隐性成本。以土地资源来说,传统理论认为,土地是自然资源,地租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实际上,开垦了的土地不只是自然资源,也有人类劳动凝结在其中,也有价值,合理的地租不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而是一种劳动报酬,一种间接成本。
  由此可见,传统上所说的成本只是企业成本、直接成本、显性成本,只是部分成本而不是完全成本,完全成本还应该包括社会成本、间接成本、隐性成本。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新的成本公式,即:
  K=C+V+S=C[,1]+C[,2]+C[,3]+V[,1]+V[,2]+V[,3]+S[,1]+S[,2]+S[,3]
  其中,S为社会成本、间接成本、隐性成本,S[,1]为宏观管理和公共产品分摊的费用,S[,2]为投资利息,S[,3]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成本。
   (六)剩余价值新论及其公式
  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价值,是劳动力创造的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差额,也是商品价值与成本价格的差额;剩余价值来源于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反映着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有的经济范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235~2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对这一传统理论,我们需要结合新的实际,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再认识:
  第一,剩余价值始终是商品价值的构成部分,因而剩余价值范畴与价值范畴一样,是商品经济所固有、并与商品经济共生共灭、始终并存的历史范畴,它适用于一切存在商品经济的社会,从而既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但在不同社会,剩余价值有不同归宿,反映不同经济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归资本家所有,反映着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归社会公众所有,反映着劳动者共同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剩余价值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被创造出来,因此不是一种个人力量的产物,而是一种社会力量的产物,理应归社会公众所有,为社会公众造福,为社会进步服务。这正是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更合理、更进步、更优越的真谛所在,也是社会主义必将取代资本主义的坚实理论基础。科学社会主义应该以此为起点,以此为中心发展起来。
  第二,传统理论把利息、地租和全部税金都看作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实际上,合理的利息和地租以及部分的税金并不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而是产品社会成本、间接成本和隐性成本。我们应该把这些成本从剩余价值中剔除出去,较为确切地计算剩余价值量和剩余价值率。其计算公式为:
  M=W-C-V-S
  第三,传统理论把剩余价值看作只是雇佣工人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活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而现代化社会化全球化的大生产大流通表明,剩余价值及其转化形式:利润不只是来自于生产工人,也来自于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而且不只是来自于生产工人或总体工人的剩余劳动,还越来越多地来自于科学技术成果潜在价值的转化和实现,来自于生产力巨系统中的系统效应。因此,剩余价值的来源决不只是一个而至少有三个:一是来自劳动者(包括生产工人、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等总体工人)活劳动中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M[,1]);二是来自无偿利用的他人和前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潜在价值转化而来的剩余价值,也可以叫知识剩余价值或技术溢出价值(M[,2]); 三是来自生产力系统中系统效应形成的剩余价值,也可以叫社会剩余价值或系统剩余价值(M[,3])。
  根据以上认识,我们可以把不属于剩余价值的社会成本从剩余价值中剔除出去,又把剩余价值的来源从一个扩展为三个,从而就能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剩余价值量和剩余价值率,以及活劳动剩余价值量和剩余价值率。其中计算剩余价值量的公式是:
  M=W-C-V-S=M[,1]+M[,2]+M[,3]
  以上公式在简化形式上只是加减法,而实际上要复杂得多,要应用现代数学和现代系统科学。
   (七)价值构成新论及其公式
  马克思关于价值构成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商品的价值由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C)和活劳动创造的价值(V+M)两部分构成,从而W=C+V+M。
  然而,经过一百多年来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现代化生产力已经不只是由两个或三个简单要素构成,而是一个由多层次、多因素、多变量有机结合而成的复杂巨系统。在商品价值中,除了包括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和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之外,还应该包括各种非物化劳动、各种间接劳动有偿和无偿转移的价值,也应该包括历代精神遗产(科学技术等知识产品)和积累劳动的潜在价值转化而来的价值,以及系统效应形成的、整体大于部分总和的价值。因此,我们现在可以把商品的价值构成由C、V、M三项补充为C、V、M、S四项,并把其中每一项分解为更小的部分,从而把原来的价值构成公式展开和完善如下:
  W=C+V+M+S=C[,1]+C[,2]+C[,3]+V[,1]+V[,2]+V[,3]+M[,1]+M[,2]+M[,3]+S[,1]+S[,2]+S[,3]
  (其中各项的含义已如上述。)
  上述价值构成公式中包括了12项,在马克思的公式中实际上包括其中的C[,1]、C[,2]、V[,1]、M[,1]这4项,而未包括其余8项。其中C[,3]是服务产品和知识产品有偿转移的价值,而在马克思时代服务产业和知识产业还很不发达,以至可以忽略不计。V[,2]、V[,3]是劳动力再生产中付出的家务劳动和求学劳动,现在已占到人类总劳动的一半以上,而在少年儿童都要被迫日夜从事生产劳动、劳动者几乎都是文盲的19世纪,这些劳动自然也会忽略不计。M[,2] 是无偿利用前人科学技术劳动转化而来的剩余价值,M[,3]是不同范围分工协作和联合劳动产生的系统效应形成的剩余价值,马克思已经认识到它们的重要作用,但又认为是不费分文、像自然力那样无偿的发生作用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423~4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是几十万年历史的恩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 23 卷,5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因而没有列入价值构成之中。 至于S[,1]、S[,2]、S[,3],马克思都纳入了M[,1]之中。同时,人类认识(包括理论)的发展都有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粗到细、由浅入深的过程,马克思处于资本主义初级阶段,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处于初创阶段,因此马克思的价值构成公式中实际上只包括了4项,而未包括其余8项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不能苛求于前人,同时又不能囿于前人的认识,把前人的理论僵化和教条化,而必须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突破旧公式,提出新公式。
   二、几个争论问题
  应用上述几个公式,可以对理论界长期争论、未得其解的一系列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和科学的回答。下面就粗略探讨一下关系到劳动价值论兴废存亡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计算复杂劳动还原成简单劳动的倍数
  对这个问题,马克思说过:“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经验证明,这种简化是经常进行的……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来看,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5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那么,如何计算出复杂劳动还原成简单劳动的倍数呢?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比较和计算:
  第一,从教育费用来看,复杂劳动力比简单劳动力要支付更多的教育费用。教育费用越多,意味着教师等人的劳动越多,意味着复杂劳动力中凝聚和隐含的教育劳动越多。江苏省有一项调查显示,按2001年教育支出水平计算,将一个孩子培养到大学毕业共需花费13万元,其中还不包括孩子在家的一切生活费用。(注:《扬子晚报》,2001-08-02,A1版。)
  第二,从求学劳动来看,复杂劳动力比简单劳动力要从事更多的求学劳动。而且学历越高的人,往往在工作中所接触、所需要的新知识也越多,继续学习的机会也越多,自觉性也越高,能力也越强,时间也越长。从而付出的求学劳动也就越多,V[,3]也就越大。有资料表明, 我国城镇居民终生学习时间平均已达44000多小时,已占终生总时间的7%,相当于终生工作时间的2/3(注:王琪延:《中国城市居民生活时间分配分析》,载《社会学研究》,2000(4),第93页。), 而且这种学习时间还将持续增加。
  第三,由于教育和求学劳动的不同,复杂劳动力与简单劳动力的价值显然是不同的。这两种劳动力不仅有价值的差别、量(劳动力价值量)的差别,而且有使用价值的差别、质(所能从事的劳动性质)的差别。复杂劳动力一般能替代简单劳动力所从事的劳动,而简单劳动力却无法替代复杂劳动力所从事的劳动。简单劳动力在中国是很多的,几乎到处都是供过于求,复杂劳动力则往往供不应求。再则,复杂劳动力不仅能从事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劳动,而且能掌握较多的知识、信息,能对这些知识、信息融汇贯通,凝聚升华,容易形成灵感和创造力,从事创造性劳动。因此,复杂劳动由于其专业性、技术性、稀缺性、创造性,所创造的价值往往是很高的,是简单劳动和常规劳动所无法比拟的,它会像电子跃迁到新的能量级一样,在价值量上跃迁到一个新的数量级。国外一位经济学家作过这样的计算:一个普通工人受一年初等教育,可使劳动生产率提高30%;一个熟练工人学习一年的科技文化,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1.6倍。国外一些企业的经验还表明, 工人受教育的年限每增加一年,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比重就平均增加6%, 受过完全中等教育的工人所提供的合理化建议,比没有受过同等教育的同样工龄的工人要多4倍。受过高等教育的工人在技术创造上的积极性要比只受过四年级教育的工人高30~80倍。 (注:陈良瑾、 何一兵:《现代领导新观念》,126~127页,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
  第四,复杂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都要运用自己所学习和掌握的各种知识、信息、技术、能力,还要运用各种物化的智力,包括各种先进的技术设备,这一切都凝聚着前人和今人大量知识化劳动。因此,复杂劳动不仅作为抽象劳动创造较高的新价值(V+M[,1]),也不仅作为具体劳动转移物化劳动的价值(C), 还作为专业化具体劳动把前人和今人知识化劳动的潜在价值转化为现实价值(M[,2])。 对于复杂劳动实现的这种价值转化,西方学者希法亭作过这样的说明:“熟练工人所创造的价值,实际上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一个非熟练工人时所创造的价值;另一部分是他的技术发挥时所转移的早就物化在技术中的价值。技术中早就物化的价值,比第一部分作为非熟练工人所创造的价值大得多。因为,技术中所物化的劳动,有一些本身也是熟练劳动,是由另一些熟练工人在这个熟练工人受教育的时期中创造的。再追溯上去,这些熟练劳动本身又可以分解成再前一时期的非熟练劳动与熟练劳动两部分。这样不断地追溯上去,我们最终可以把全部熟练劳动分解为各个时间所创造的非熟练劳动的加总。”(注:朱钟棣:《西方学者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研究》,48~49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这种说明有一定道理,但有两点不足之处:其一,不能把各个时期熟练劳动者所创造的新价值都看成是作为一个非熟练工人时所创造的价值。其二,熟练劳动创造的价值不只是一系列非熟练劳动创造的价值的简单加总,因为除此之外,前人和今人一系列劳动的结合还会产生系统效应价值M[,3]。因此,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不仅V+M[,1]部分更大,而且M[,2]、M[,3]部分也更大,从而劳动力价值的实际差别要大于受教育年限的差别,劳动力创造的价值的差别又要大于劳动力价值的差别,劳动成果价值的差别又要大于劳动力创造的价值的差别。
  由此可见,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在V[,1]、V[,2]、V[,3]、M[,1]、M[,2]、M[,3]这6项上都有差别,在社会需求程度、劳动稀缺程度、 劳动创新程度上也有差别,依据这些差别可以近似地计算出复杂劳动还原成简单劳动的倍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项研究报告表明,假定没有接受过教育的劳动者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能力为0, 则小学教育程度的人为43%,中学教育程度的人为108%,大学教育程度的人为300%。(注:彭坤明:《知识经济与教育》,186页,南京,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由此我们可以假定文盲劳动复杂程度为1, 那么小学文化程度者为1.43,中学文化程度者为2.08,大学文化程度者为4.00。有学者测算,1999年我国从业人员接受教育的程度分别是:不识字11%,小学33.31%,初中39.3%,高中11.9%,大专以上4.38%。(注:白永秀等:《论西部大开发中的人力资源开发》,载《当代经济研究》,2001(4),第18页。)由此测算,我国从业人员1999年平均劳动复杂程度为1.7。当然,这一计算结果未必准确,而且这一计算方法,仅仅能计算出按文化程度划分的不同群体的平均劳动复杂程度,而同一群体的不同个体,劳动复杂程度仍可有很大差别。同样是大学生,有的有许多发现、发明、创造和杰出贡献,有的则很平庸,其差距可达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大;也不排除有低学历者贡献大于高学历者的情况。但尽管如此,仍可以说明,复杂劳动是可以还原为简单劳动的,其倍数是可以计算的。
   (二)如何在多种技术选用条件下确保价值量的唯一性
  对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认识:选用先进技术时所用活劳动较少,单位产品价值中V+M[,1]部分较少,但先进技术的潜在价值转化而来的M[,2]部分较多;选用落后技术时,单位产品价值中V+M[,1]部分较多,但M[,2]部分较少;因此在不同技术条件下,单位产品中的价值构成不同,但价值量仍然是相同的,唯一的。
  就以毛利西马所举的例子来说,他假设某一商品有两种生产方法,各自的投入产出关系如表2(假设商品价值为X):
  表2
       生产方法1  生产方法2
生产要素  投入 产出  投入 产出
商品    0.25  1    0.5  1
劳动    0.5  -    0.25 -

  
  求解x的方程X=0.25X+0.5 X=0.5X+0.25
  求得x的数值X=2/3价值单位 X=1/2价值单位
  由此他证明,同一商品用不同方法生产就会有不同价值。(注:朱钟棣:《西方学者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研究》,5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在这个例子里,用生产方法1生产。 商品价值就是2/3价值单位。用生产方法2生产就是1/2价值单位,比生产方法1少1/6价值单位。对此,我们用新的价值构成公式就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因为生产方法2所用活劳动较少,技术比较先进, 由先进技术的潜在价值转化而来的M[,2]=1/6价值单位。这样, 在不同技术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价值仍然是相同的,唯一的,在这里就是2/3价值单位。此外,我们还可以用价值决定公式W=nt来解释,n与t成反比,n越大,t越小,尽管t不是唯一的,W仍然是唯一的。
   (三)如何在联合生产和固定资本存在的条件下,既能坚持马克思的价值加总计算方法,又能防止负价值的出现
  联合生产是指同一生产过程可生产出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生产,如果把固定资本也看作是一种副产品,联合生产就是一种普遍现象。西方学者认为,在联合生产中出现负价值,而且在负剩余价值条件下利润率可以为正数,在正剩余价值条件下利润率也可以为负数,这样一来,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就不能成立了。现在我们来看斯梯德曼所举的例子。(注:朱钟棣:《西方学者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研究》,26~27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他假定,一个社会可以用两种方法生产两种商品,其投入产出关系如表3:
  表3
          投入       产出
生产方法  商品1 商品2 劳动  商品1 商品2
生产方法1  25   0   5   30   5
生产方法2  0    10   1   3   12
总计     25   10   6   33   17

  
  这样,社会净产品是8单位商品1,7单位商品2,如果6单位劳动的实际工资是3单位商品1和5单位商品2,结果资本家获得的净产品是5 单位商品1和2单位商品2。设利润率为r,用劳动量来表示的两种商品价格为P[,1]和P[,2],两种商品价值为L[,1]和L[,2],劳动力价值为V, 剩余价值为M。这时,决定r、P[,1]、P[,2]的三个方程是:
  (1+r)5P[,1]+1=6P[,1]+P[,2]……………………………(1)
  (1+r)10P[,2]+1=3P[,1]+12P[,2]………………………(2)
  3P[,1]+5P[,2]=6………………………………………………(3)
  由此求得r=20%,P[,1]=1/3,P[,2]=1。
  这时决定L[,1]和L[,2]的两个方程是:
  5L[,1]+1=6L[,1]+L[,2],即L[,1]+L[,2]=1……………(4)
  10L[,2]+1=3L[,1]+12L[,2],即3L[,1]+2L[,2]=1……(5)
  由此求得L[,1]=-1,L[,2]=2
  由此可推算出V、M和V+M如下:
  V=3×(-1)+5×2=7
  M=5×(-1)+2×2=-1
  V+M=7+(-1)=6
  这样就出现了负价值(L1=-1),并出现了在负剩余价值(M=-1)条件下的正利润率(r=20%)。
  对这种负价值怎样解释呢?霍伍德和金作了这样“合理的解释”:假定放弃生产方法1,而只用3(1/2)单位的劳动投入生产方法2, 则投入产出关系为:投入35单位商品2和3(1/2)单位劳动,产出10(1/2)单位商品1和42单位商品2。这时社会净产品是10(1/2)单位商品1和7单位商品2,与上述用两种方法生产相比,减少了2(1/2)单位的劳动投入,反而增加了2(1/2)单位商品1的产出,这样就对商品1的负价值(L[,1]=-1)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消除了负价值和负剩余价值的出现对劳动价值论的动摇,特别是负剩余价值与正利润的并存对剩余价值是利润来源这一基本原理的动摇。(注:朱钟棣:《西方学者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研究》,63~66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那么能否解释和防止这种负价值的出现呢?回答是肯定的。其解法如下:
  比较方程(4)、(5)可知,生产方法2是用先进技术生产的,1单位劳动除创造新价值L[,1]+L[,2]之外,还转化先进技术的潜在价值M[,2](在这里M[,2]=2L[,1]+L[,2])。将M[,2]计入方程(5)则有3L[,1]+2L[,2]=1+M[,2]…………………………………(6)
  ∵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两种商品价值比应等于价格比,
  从而L[,1]∶L[,2]=P[,1]∶P[,2]=1/3∶1,∴L[,2]=3L[,1]……(7)
  解出方程组(4)、(6)、(7),可得L[,1]=1/4,L[,2]=3/4,M[,2]=1(1/4)。
  从而:V=3×(1/4)+5×(3/4)=4(1/2)
   M=5×(1/4)+2×(3/4)=2(3/4)
   V+M=4(1/2)+2(3/4)=7(1/4)
  其中:V+M[,1]=6,M[,1]=1(1/2),M[,2]=1(1/4)(这就是知识剩余价值或技术溢出价值)
  由此可见,原来算出的负价值和负剩余价值都不复存在,而且保持了不同技术条件下商品价值量的唯一性,保持了两种商品价值比与价格比的一致性,同时证明了知识剩余价值或技术溢出价值是客观存在的。这样就把联合生产和固定资本存在条件下价值的非负性问题,还原为多种技术选用条件下价值量的唯一性问题加以解决。
   (四)应不应把价值的源泉从劳动一个要素扩展到所有生产要素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理论界有多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坚持劳动价值一元论,不能承认多元论。但在对创造价值的劳动、对价值概念、对一元论的理解上又有多种不同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价值一元论与经济发展实践之间相脱节和抵触,应该转向价值源泉多元论和生产要素价值论。在对多元论或要素论的理解和表述上又有多种不同观点。有的是明明白白的多元论和要素论,有的是羞羞答答的多元论和要素论,有的形式上是一元论,实质上是多元论。对这些不同观点这里不拟一一述评。与这些观点不同,我们的观点是:应该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一元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以下根本观点:价值“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第2版,第2卷,11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把价值看作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对象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一般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第2版,第2卷,1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在这里,一是必须坚持劳动价值一元论,不能把价值的源泉从劳动一个要素扩展到所有生产要素。因为很明显,1万元资本、1亩土地与1小时劳动无法相加,不可通约,也不可随意替代。至于某些要素之间的替代关系和要素的边际生产力,也可以用劳动价值论予以解释。如投资利息,在上面的利息理论和利息率公式中已用劳动价值论予以解释。至于地租可以看作是土地资本利息,或经营管理土地劳动的补偿和报酬。二是必须发展劳动价值一元论。价值的最终源泉当然只能是活劳动,这是一元论;但这种活劳动,不应局限于任何特定的劳动形式,而应包括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包括一切社会必要劳动、一切有用和有益的劳动。这里既包括物质生产劳动,也包括非物质生产劳动;在非物质生产劳动中,包括精神生产劳动,商业服务劳动,公务劳动,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劳动(其中又包括教育劳动,医务劳动,家务劳动,求学劳动)。在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这些劳动形成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去掉任何一类劳动,人类都不可能生存发展,更不可能创造价值。再从产品价值的直接来源来看,正如价值构成公式所表明的那样,这里不仅包括劳动者活劳动作为抽象劳动创造的价值(V+M[,1]),而且包括劳动作为具体劳动转移的价值,这种转移的价值不仅包括物化劳动价值(C[,1]+C[,2]),而且包括各种非物化劳动价值(C[,3]、M[,2]、S):不仅包括各种企业劳动、直接劳动、显性劳动的价值,而且包括各种社会劳动、间接劳动、隐性劳动的价值;不仅包括当期劳动的价值,而且包括前期劳动的价值(V[,2]、V[,3]、M[,2]、S):不仅包括个体劳动的价值,而且包括集体劳动和系统效应形成的价值(M[,3])。因此, 我们既要坚持劳动价值一元论,又要承认劳动形式和价值构成的多样性;既要反对价值多元论和生产要素论,又要采纳其中的合理因素,把价值的来源从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两个因素,扩展至所有生产要素中发生的劳动耗费和价值转化等各种因素。这种观点并没有离开劳动价值论,而正是用一即多、多即一的唯物辩证法和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观点丰富和发展劳动价值论。
   (五)如何认识现代条件下活劳动相对减少而价值量不断增加的问题
  有些学者用“劳动价值论不能回答总量问题”,“国民生产总值不是价值指标而是使用价值指标”,“产值增加不能说明价值增加”来回避这个问题,但这是回避不了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等著作中的许多地方都是从总量、总产品、总价值、总价格上来论述价值和价值规律的,断言劳动价值论不能回答总量问题是不能成立的。至于国民生产总值和总产值指标,显然是根据价格计算的,形式上是价格指标,本质上是价值指标,而不是使用价值指标。各类商品使用价值千差万别,钢材、木材、彩电等商品作为使用价值根本无法相加。同样的产值可以有完全不同的产品结构,有完全不同的使用价值。因此不能把总产值指标看作是使用价值指标,而应看作是价值指标。产值增加就是总价格增加,按不变价计算时,也就是总价值增加。因为价格本身不过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如果个别商品价格与价值可以不一致,但是,“商品的总价格是同它们的总价值相等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1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有些学者用“科学技术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来解释这个问题,但过去劳动形成的价值只能转移到新产品中,并不能再创造新价值。
  有些学者用“总体工人扩大”、“全社会劳动复杂程度提高”来解释这个问题,也是解释不通的。如我国从业人员按可比价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2000年是1978年的4.12倍。(注:《中国统计摘要(2001)》,77、90及82、164~165、40及19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凭什么说明我国“全社会劳动复杂程度”在22年中提高了4.12倍呢?另据统计,1996-1998年农业劳动增加值(按1995年美元计算),中国是307美元,美国是39523美元,日本是30272美元。 (注:杨万江:《中国农业发展的国际比较》,载《中国农村经济》,2001(1),第18页。)那么美国人、日本人的劳动复杂程度难道是中国人的100倍吗?这里用“总体工人的扩大”、“自乘的劳动的作用”也同样是无法解释的。
  对这个问题,用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用W=C+V+M的公式是无法解释的,而用新的价值构成公式就不难解释:活劳动减少,就是V+M[,1]减少,但只要M[,2]+M[,3]+S增加得更多,W当然会增加。而M[,2]、M[,3]和S是随着生产现代化、电子化、信息化、知识化、智能化、社会化、全球化程度的提高,随着时代的前进不断增加而大幅度增加的,从而使M[,2]+M[,3]+S的增加幅度就可能甚至必然会大于V+M[,1] 的减少幅度,使活劳动相对减少而价值量不断增加成为可能、甚至成为必然趋势。
  此外,用价值决定公式W=nt也能解释这个问题。 把不同时期的劳动生产率看作是不同的个别劳动生产率N, 把基期的劳动生产率看作是社会劳动生产率N[,1],这样不同时期的劳动生产率指数n也不同,而且随着时代的前进,n值会不断提高。因此,尽管后期的活劳动t相对减少,但由于n值不断提高,价值量W仍然可以不断增加。
   (六)价格与价值总是偏离,价格与价值的矛盾能否加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价值论还能存在吗?如果能解决,价值论与价格论也就能合流,价值论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这是一些中外学者与对劳动价值论提出的严峻挑战,如果劳动价值论者不能应战,或者应战失败,劳动价值论就是错误的或多余的,就应该或者可以被多元论、要素论、供求论、价格论所取代。有学者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长期的研究和争论证明,迄今还没有得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至于要不要从价值论走向价格论,要不要从单一的劳动决定论走向供求多元决定论,其正反面的理论和实践后果究竟如何,历史已经作出了回答。”这个回答就是应该从劳动价值论走向价格论和多元论。(注: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正文第2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这个问题提得很尖锐,很直率,很好。但结论似乎下得太早,我们的回答是:
  第一,价格与价值的矛盾是能够解决的。其一,在上述价值决定公式中,已把供求关系(商品需求率b)引入价值决定中,这样, 由供求变动引起的价格波动,就不是与价值的偏离,而正是向价值的接近,正是价值规律起作用的表现。其二,在上述价值构成公式中,已包含了由劳动价值论说明的合理的利息(隐含了决定这种利息的利息率),这样就不需要通过一系列转化和转形而满足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利息)的要求,解决由转形而导致的价格与价值的偏离问题。随着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就能把价格与价值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统一起来,使价格真正成为价值的货币表现,使价值真正成为价格的规律,使价值规律真正成为等价交换的规律,使等价交换具有必然性、经常性、普遍性、稳定性和重复性,使理论更贴近现实,无可非议。
  第二,关于价值论与价格论是否可以合流的问题,要取决于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价值与价格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既不能割裂开来,又不能混同起来。两者密切联系在于,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能从根本上决定和解释价格大小和价格变动,价格能从交换中反映价值大小和价值变动;价格与价值能够经常地稳定地保持基本上的一致。两者明显区别是多方面的:其一,价值是客观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必然的、内在的、抽象的,价格是主观的(人为决定的)、偶然的(多少带有偶然性的)、外在的、具体的,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现象与本质、偶然与必然的关系。现象比规律丰富,价格比价值复杂。价格除了包含着价值这个基础性决定性因素之外,还包含着市场竞争、消费心理、国家政策等等暂时的和偶然的因素。马克思说:“商品的价值量表现着一种必然的、商品形成过程内在的同社会劳动时间的关系。随着价值量转化为价格,这种必然的关系就表现为商品同在它之外存在的货币商品的交换比例。这种交换比例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在一定条件下,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可见,价格和价值量之间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价格偏离价值量的可能性,已经包含在价格形式本身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1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其二,有许多有价格的东西并无价值,如“黄、赌、毒”产品和服务可能价格很高,却无价值可言。马克思说:“价格形式不仅可能引起价值量和价格之间即价值量和它的货币表现之间的量的不一致,而且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120~1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如果把价值混同于价格,那么毒品和妓女就有了很高价值。其三,有许多有价值的东西并不进入市场交换,并没有自己的价格形式,如某些科学发现、理论创新、某些社会公共产品有很高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并不进入市场交换,并没有自己的价格形式。广而言之,人们的全部时间除了生活必需时间和休闲时间之外,全部从业劳动时间、家务劳动时间和学习时间,都是劳动时间,都形成一定的价值,但是许多劳动产品并不进入市场交换,并没有自己的价格形式。其四,从时间维度来看,历史上出现商品交换之后,在货币产生之前,商品交换并未采取价格形式,而采取了其他较为原始的价值形式,这些商品也是有价值而无价格的。最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96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显然,无论是在时间、空间、产品的范围上,还是在研究问题的广度和深度上,价值范畴都比价格范畴更广泛、更深刻。因此,两个范畴又相联系又相区别,又相对立又相统一,不能互相取代、合二为一。不能解释价格的价值论是没有意义、没有生命、完全多余的,没有价值基础的价格论,是没有根基、没有灵魂、十分浅薄的。因此,价值论与价格论不能合流,也不能互相取代,劳动价值论只能发展而不能放弃。
  综上所述,劳动价值论当前在国内外都面临着诸多难题和严峻挑战,它关系到劳动价值论的兴废存亡,也关系到马克思主义整个理论体系的兴废存亡。面对这样的难题和挑战,劳动价值论或者申明自己存在的理由,或者放弃自己的存在。不管怎样,都要求我们对劳动价值论作一番彻底的反思和深入的研究,要求我们把难题变课题,把挑战变机遇,把劳动价值论研究从各方面引向深入,使一系列理论难题得到合理解释,并由此实现劳动价值论和相关理论的一系列重大突破和创新,从而使劳动价值论立于不败之地,在新的世纪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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