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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深化对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 【字体:
再论深化对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9    
一、为什么要深化对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我们所说的劳动价值论,是指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和劳动创造价值的系统学说。在马克思之前,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三大代表人物——配第、斯密和李加图先后阐述了劳动价值理论,取得了一系列具有重要科学成份的优秀成果。马克思在批判继承这些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完整体系。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根据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学习和讨论,形成了一套相对明确和稳定的基本认识。
  然而,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经济运行方式的变化,原来建立在传统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劳动价值论面临着能否适应新时代新情况的问题,面临着对现实经济是否具有解释力和适应性的挑战。这种挑战既包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传统认识的挑战,也包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本身的挑战。关于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的讨论,就是在这种条件下提出和展开的。
   (一)现代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变化要求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在马克思的时代,工业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服务业的比重较低,在整个经济运行和发展中处于从属地位。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建立在工农业生产的基础之上,并围绕着物质产品生产过程而展开的,与物质产品生产没有直接联系的服务业部门基本上被排除在价值创造的考察范围之外。比如,将货运与客运区分开来,把前者列入价值创造的链条,而把后者列为不创造价值的部门,就是以物质产品生产为中心的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典型例子。
  但是,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产生的历史条件相比,现代经济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现代产业结构中,服务业的比重不断上升,发达国家出现了经济服务化趋势,服务业的生产和就业在整个经济和社会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全世界的平均数超过了60%,一些高收入国家超过了70%;服务业占全社会就业的比重,也大体上相当于这个水平。相应地,工农业生产所创造的价值比重和就业比重从全世界范围看已下降到较低水平。在这种情况下,以物质产品生产为中心而将大部分服务业部门排除在外的劳动价值论受到了经济现实的挑战,深化对服务劳动与价值创造过程的认识,成为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科技革命引起的劳动形式和价值创造方式的变化要求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马克思建立劳动价值论所依据的生产方式是工业机器大生产,活劳动在运用生产资料生产物质产品的过程中创造新的价值,生产资料则在劳动过程中实现价值转移,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流程很清晰。但是,现代科技革命大大地提高了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程度,出现了无人车间以至无人工厂,活劳动的耗费降低到最小程度,而物质财富及其体现的价值量却成十倍成百倍地增长,其中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面对这些新情况和新趋势,如何解释价值量高速增长的来源?如何认识科技、知识与新价值创造的关系?能否继续坚持和怎样坚持“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的一元价值论?
  另一方面,随着现代科技和科技产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以现代金融和信用制度为中心的经济流程的日益复杂化,尤其是随着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来临,现代社会的劳动形式与马克思所处的传统工业社会相比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科技型劳动、管理型劳动和知识型劳动(如教育行业的劳动)在国民经济运行和增长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如何认识科技型劳动、管理型劳动、知识型劳动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和特点,也是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一项新内容。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的分配模式的形成要求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产权主体多元化和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动,除了外商投资经济之外,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也日益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一股重要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识私营企业主的经营活动、收入来源的性质和特点,以及这些方面与劳动价值论的内容和要求的关系?
  同时,随着分配体制的改革和激励机制的建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的格局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逐步定型和完善,并且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比例具有上升的趋势。这种新的分配模式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率的提高,促进了经济较快增长和增长质量的改善,因此得到了宏观经济政策的支持。但是,新的分配模式与劳动价值论的要求并不一致,如何进一步认识价值分配与价值生产的关系,以及当前经济政策与马克思有关理论的关系,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实践中提出来的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
  综上所述,当前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既包括对传统认识的再认识,也包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深化与发展。
   二、几个方法论问题
  2001年以来,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在全国经济理论界热烈地展开,取得了不少可喜的成果和进展。但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讨论,还处于分歧明显、相持不下的状态。其中的主要原因,也许与研究和认识问题的方法有关。如果方法论问题不解决、不统一,对一些重大难题尤其是老问题的讨论将不能有效深入。
   (一)“完整、准确把握”与“深化和发展”的关系
  马克思的劳动与劳动价值论包含丰富的内容,有严密的逻辑。从理论上说,我们在深化认识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坚持与发展的关系,不能撇开马克思的基本理论去另搞一套,更不能在没有准确把握马克思的意思的情况下就去胡乱深化。比如说,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生产劳动的概念与价值创造;物化劳动与活劳动,价值转移和价值创造;以及一系列范畴的定义和相互关系,我们必须在准确加以把握的基础上去展开讨论,分析哪些应当坚持,哪些需要扬弃,哪些需要补充、完善和发展,是就是是,非就是非。这样才能使讨论有效深入,达到深化认识的目的。
  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实际上并不容易。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大多数基本范畴和内容,在理解上比较容易达成共识,这些内容不是深化认识的主要问题;而对于一些长期存在争论、需要“深化和发展”的问题,要“完整、准确把握”马克思的意思却有较大困难。问题在于,马克思对这些问题的论述,在不同的地方根据不同的需要有不同的角度、方式和重点,因而在表述的意思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甚至很大的差别,从这些差别能引申出相当不同以至完全不同的判断或观点。这种情况不仅出现在《资本论》、《剩余价值理论》和《经济学手稿》等不同的著作中,而且存在于《资本论》第一卷与第二、三卷(恩格斯整理)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对“深化”的讨论往往变成了对“理解”的争论。如果不同学者之间相互摆出了“深化”的依据,那么“理解”上的分歧可以看得很清楚;而如果不同的学者只是将自己的理解作为暗含的前提去深化认识,则“深化和发展”的讨论实际上变成了一场没有共同基础和共同语言的争论,显然难以取得有效的进展。
  对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某些长期有争论的问题,要是在“完整、准确把握”上不能达成共识,在“深化和发展”上就更难以形成一致的意见。处理这两者的关系,关键在于先解决“完整、准确把握”的问题。这不能以某一位学术权威的理解为依据,不能通过所有学者投票的方式来定论,也不可能依靠中央的政策去定调子,唯一可行的办法只能是,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来统一认识。因为我们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目的,就是为实践服务的。这就是说,如果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某些内容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并且都有相应的文献依据和有力的理论支撑,那么,应以最能解释现实,最适应实践需要的那种理解作为统一认识的依据,并以此为基础去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而对于那种不能解释现实,不适应实践需要的理解,即使也符合马克思的原意,我们也不能以其作为统一认识的依据,否则等于给当前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设置了新的障碍。这可以说也是一种从“实事求是”原则出发的做法。这样,有利于将“完整、准确把握”与“深化与发展”的关系统一和协调起来。
   (二)如何对待马克思批判过的理论和观点
  当我们从实际出发去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而对马克思的理论有所突破时,很容易陷入马克思已经批判过的一些所谓“庸俗价值论”。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一元价值论,某种程度上就是在批判这些原有的价值论基础上产生的。例如,如果要承认物化劳动参与创造价值,就有回到萨伊的“生产要素价值论”之嫌;如果强调使用价值或效用(包括商品质量)对价值量形成的作用,就容易陷入“效用价值论”;而要素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是过去长期受批判的。可以说在相当多的学者尤其是年纪较大的学者中已经形成了这样的思维定式:所有试图脱离劳动一元价值论轨道的观点,都可以与庸俗价值论挂上钩。这也是每当有人从这方面提出新的价值论观点就会受到批判以至围攻的原因。
  但是,要是马克思的一元劳动价值论受到实践越来越明显的挑战,我们应当怎么办?如何处理马克思的理论与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的关系?是不是马克思已经批判过的理论或观点就必然是完全错误的,就必然一点也不能再合理使用或吸取有益成份?实际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是在批判吸收以往经济学家多方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马克思既是一位伟大的革命导师又是一位严谨的著名学者,这种双重身份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具有双重特点:一方面,作为革命导师,马克思建立劳动价值论是为了建立剩余价值理论,从而论证资本主义社会将为社会主义社会所取代的必然性;另一方面,作为著名学者,马克思又非常重视理论的科学性和逻辑的严密性,他的劳动价值论广泛地吸纳了很多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有益理论和观点。马克思这种将革命精神和科学精神密切结合起来的优秀典范,是当前我们在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中应当认真学习的。
  我认为,应当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正确地认识马克思当年批判庸俗价值论的历史动因,在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中勇于合理地吸取西方经济学的有用成果,跳出动辄将多元价值论与庸俗价值论挂上钩的认识论误区,从而拓宽我们研究问题的视野,真正将劳动价值论的深化和发展推向深入。马克思当年曾深刻地批判过私有制,而现在我们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还通过宏观经济政策鼓励和引导私营经济的投资和发展。从这一点看,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长,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和资源配置的优化,借鉴和应用一些“庸俗价值论”的有用理论和观点,又有什么可以厚非的呢?
   (三)划清界限的方法是不是科学的方法
  在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中,还存在着另一种与“批判方法”相类似的障碍,就是强调要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西方庸俗价值论之间划清界限,包括划清劳动价值论与要素价值论的界限、与供求价值论的界限、与效用价值论的界限,等等。划清界限的方法,在我国改革前曾经是一种长期被滥用的方法。从划清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界限,划清与五类分子以至“臭老九”的界限,到宁可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从划清无产阶级理论与资产阶级理论的界限,划清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庸俗经济学的界限,到完全将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封闭起来,将西方经济学的新的理论进展拒之门外。这些政治上和理论上的界限所带来的影响,是众所周知和教训深刻的。好在20多年来改革开放实践不断推进的历史大潮,特别是党中央几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定所推动的实事求是精神,已经将那些人为设置的一道道界限冲刷得所剩无几。在这种条件下,难道对劳动价值论的深化和发展还要受什么界限限制吗?
  我认为,所谓“划清界限”的方法,恐怕不是科学的方法,不是好的方法,不是正确的方法。列宁指出,联系是普遍存在的。客观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反映客观现实的理论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试图通过划清界限来割断联系是不可能的。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而难以划清界限,那么,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适应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西方各种(“庸俗”)价值论之间也是具有必然联系而难以划清界限的。我们不但不应该强求在二者之间划清界限,而且需要研究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从而使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结果达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
   (四)从实际出发与理论和政策的关系
  第一,要根据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去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理论是为现实服务的,也需要在实践中发展。我们要根据实践发展的要求,针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不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的内容,或理论与实践有矛盾的方面,去丰富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包括突破马克思的一些理论框架,部分否定或扬弃马克思的有关理论。例如,要扩大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范围;要肯定服务劳动、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在创造价值中的重要作用;要理清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关系,明确各生产要素如何参与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以及在这个过程中的内在联系。只有从实际出发,从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出发,才能使我们的讨论具有针对性,抓住主要内容,重点突破,提高深化认识的效率,有效地达到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目的,并为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第二,要处理好理论研究与服务于政策的关系。经济理论要为经济政策服务,当前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也要实现这个要求。但是,经济理论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而经济政策却有渐进性和可调整性的特点。因此,经济理论可以而且应当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不能完全随着经济政策的需要亦步亦趋,那样表面上是围绕着政策需要去发展理论,结果反而会落后于政策的需要,不能适应经济政策调整推进的要求,出现临时抱佛脚,匆忙找理论根据的情况。经济理论应当有超前性,完全可以比经济政策走得更远。
  从这个角度看,对劳动价值论的深化和发展,应当加大突破的力度,有些探索和创新也许需要跳出马克思的逻辑框架,摆脱长期形成的思维定式的束缚。否则,再过五年十年,可能又要根据政策的需要再度来深化和发展理论。比如说,对生产要素或物化劳动是不是参与创造价值的问题,从而高科技和知识产权在价值创造中起什么作用的问题,就很可能是这样。
   三、当代劳动有哪些新特点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劳动理论是价值理论的基础。劳动的两重性(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决定了商品的两重性(使用价值与价值);劳动的性质(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决定了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劳动的形式(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决定了价值创造与价值转移;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运动决定了劳动转化为价值的必要性;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决定了价值量创造的多少;劳动所体现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了价值的本质属性。因此,理解劳动是理解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前提。
  现代科技革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范围扩大和发展程度提高,使当代劳动的内容、形式和结构与马克思的时代相比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变化使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也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条件下,只有认识当代劳动的新特点,才能在此基础上去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当代劳动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服务型劳动的种类多、比重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经济调节范围的扩大,使很多服务型劳动从原来的物质生产部门中分离独立出来并实现了产业化,同时,现代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的需要又导致了很多新兴服务业的产生和形成,这两个方面使现代服务业部门不断扩张,仅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并要求各成员国之间相互开放的服务贸易部门就达到150多种之多, 而细分化的各种各样的服务型劳动就更是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另一方面,需求结构的变化使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比重大幅度下降,而从事服务业的劳动比重大幅度上升。1965年,全世界低收入国家中从事服务业的劳动力只占13%,高收入国家中为48%,而到1990年,世界高收入国家中从事服务业的劳动力达到64%,而从事工农业的劳动力下降到只有36%,这种趋势在最近十几年来还在进一步发展。
  在社会总劳动中比重越来越大的服务型劳动,既参与了社会财富即使用价值的创造,也参与了社会价值如各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创造。并且,这些服务型劳动已经成为全社会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运行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科技型劳动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在当代社会中,商品价值的创造已经由马克思时代的以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以脑力劳动为主,这是有道理的。生产过程中科技型劳动的比重和作用上升而一般性劳动的比重和作用下降,就是其中一个重要表现。现代科技革命的发展,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和电子计算机的应用,不断地加强着这种趋势。科技型劳动包括科学研究、发明和应用过程的劳动,技术创新、技术应用和技术服务的劳动包括企业内部的科技劳动和为社会服务的科技劳动。随着现代生产过程中科技水平的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的上升,不仅科技人员劳动的比重和作用在迅速增长,而且一般生产者的劳动中的科技劳动含量也在不断增加。就是个体农民所从事的农业劳动中,科技劳动的含量也已经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科技型劳动既比一般性劳动创造了更多的社会财富和价值,又带动或促进了同一生产过程的相关劳动提高生产率,从而使这些劳动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条件下创造了较多的价值量。
  第三,管理型劳动在经济运行和增长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分工的深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以信用为中心、以金融和信息技术为工具的现代经济运行过程的日益复杂化,大大地拓宽了管理型劳动的内容和范围,增强了管理型劳动的重要性。所谓管理型劳动,包括微观、中观和宏观的管理型劳动,对于企业经济、部门经济和国家经济的运行和增长起着重大的作用。与马克思的时代相比,当代的管理型劳动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在社会总劳动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成为现代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且不断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运行规律和调节特点的基础上,管理型劳动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部门经济的协调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
  管理型劳动不仅参与了社会财富和价值的创造,而且与科技型劳动一样,也能够带动其管理下的相关劳动提高生产率或工作效率,从而创造更多的价值量。
  第四,劳动社会化、商业化和市场化的程度大大提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中的劳动,主要是指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运行有关的劳动,而将家务劳动、自给自足和自我服务的劳动排除在外。但是,在当代社会中,很多个人事务和家庭事务的劳动社会化,形成了社会性产业;这些劳动转变为有偿性服务,成为一种商业化行为;同时,作为产业化和商业化的劳动,又形成了市场供求关系,产生了竞争和价格机制,实现了劳动的市场化配置。发达国家中家政服务、代理服务和中介服务的高度发展,就是个人和家庭劳动社会化、商业化和市场化的结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将出现这种趋势。
  个人和家庭劳动的社会化、商业化和市场化,使这些劳动成为市场经济运行和国民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扩大了创造社会财富和价值的社会劳动的范围。
  第五,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社会发展事业的劳动的比重大幅度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和社会文化进步,使社会需求结构中的物质需求的比重不断下降,而精神需求和发展需求的比重大幅度提高,为适应和满足这些需求的增长,当代社会劳动中从事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其他社会发展事业的劳动的比重也大幅度上升,与马克思的时代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劳动中有一部分直接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运行所必需的,还有一部分则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协调运转和国民经济的有效发展。
   四、为什么劳动要转化为价值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告诉我们,商品包含着两种属性: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效用;商品的价值则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商品的两种属性取决于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具体劳动是指各种特殊的有用的劳动,它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是指撇开了各种具体形态的一般的人类劳动,它创造商品的价值。正如使用价值与价值存在于同一商品中一样,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也存在于同一劳动之中,而不是两种分离的劳动。劳动二重性的矛盾运动决定着商品两种属性的矛盾运动,这种矛盾运动的核心是劳动转化为价值的问题,而这又决定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运动。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之所以要转化为价值,是因为私人劳动需要转化为社会劳动。什么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它们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马克思说,“使用物品成为商品,只是因为它们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这种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社会总劳动。由于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因此,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也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9页)也就是说,私人劳动是生产者从事商品生产的劳动,社会劳动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只有通过交换,他的私人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
  为什么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化会成为劳动转化为价值的条件?问题在于,商品的两种属性和劳动的二重性,使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具有两重社会性质:一方面,它作为特殊的有用劳动,是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必须生产出使用价值,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另一方面,它作为一般的人类劳动,形成相同实体的价值,使完全不同的劳动能够互相等同,互相交换。私人劳动的产品,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证明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所耗费的相同的抽象劳动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从而才能转化为价值。马克思指出:“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对象性是与它们的感觉上各不相同的使用对象性相分离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0页)在这里,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化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它必须生产出社会使用价值,而不是仅仅从生产者本身看来的产品的有用性;第二,生产的商品必须通过交换,从而使耗费的抽象劳动得到社会承认。由此可见,劳动要转化为价值,正是商品的两种属性和劳动的二重性引起的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矛盾运动的反映。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虽然商品的形态和生产商品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的内容、形式和结构也出现了很多新特点,但商品的两种属性和劳动的二重性依然存在,商品(包括服务)生产和交换的基本规律没有改变,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运动依然决定着劳动转化为价值的过程,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依然起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采取了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形式。从事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同样具有两重社会性质,必须创造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形成同一实体的价值,同时也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转化为社会劳动。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存在着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运动,存在着劳动转化为价值的动因和过程。
  劳动转化为价值的动因和过程表明,商品的价值是特定社会条件下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这种被物的形式掩盖了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在此之前,“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第88~89页)马克思第一次通过对商品两因素、劳动二重性、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分析,揭示出价值作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所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生产者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揭示出被物的表象所掩盖的价值的本质。这种本质同时也表明,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而不是永恒的范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阶段,价值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存在而存在,它依然通过物的形式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生产者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一点,不会因为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而改变。而把握好价值的这个社会本质,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现实中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
   五、如何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论,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分为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只有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而非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只是参与价值的实现和分配。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中,合理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是一项重要内容。
   (一)生产劳动的范围需要扩大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生产劳动的概念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二是指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由于是否直接生产剩余价值不再被当作确定劳动性质的依据,因而长期以来经济理论界主要沿用的是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第一种含义,即以是否直接生产物质产品,作为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标准。
  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主要论述,物质产品主要是指工农业生产的实物产品,生产劳动的范围,包括物质产品生产领域的一切劳动,以及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中延续的劳动(如包装、保管等劳动)和相关的各种生产性劳务(如货物运输等);而非生产劳动则是除此之外的大部分劳动(在非生产劳动领域中也存在着部分生产性劳动)。
  然而,与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产生的历史条件相比,现代经济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马克思的时代,工农业生产是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服务业的比重较低,在整个经济中处于从属地位。而在现代经济中,服务业的比重大幅度上升,发达国家出现了经济服务化趋势,服务业的劳动在整个经济和社会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随着现代科技和科技产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以现代金融和信用制度为中心的经济流程的日益复杂化,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在国民经济运行和增长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这种条件下,物质产品的概念已经由当时的实物产品(有形产品)扩展到包括非实物产品(无形产品)的大多数社会产品,生产领域也由当时的工农业及其延伸部门扩展到涵盖各种社会分工需要的大多数国民经济部门。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也出现了以上物质产品概念和生产领域范围扩展的同样趋势。因此,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标准已经难以适应现代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成为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当前划分生产劳动的四种标准
  关于马克思的生产劳动范围需要扩大的问题,理论界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但这个范围扩大到什么程度,则目前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对生产劳动的范围有争议,是因为划分标准不同。概括起来,目前理论界对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四种标准:
  一是以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作为划分标准。属于从事商品生产,要经过市场交换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而不属于商品生产和不经过市场交换的劳动,则是非生产劳动。
  二是以经济运行范围内的劳动作为划分标准。属于经济运行范围内的劳动,包括微观生产领域和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而在此之外的劳动,如非经济领域的上层建筑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
  三是以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作为划分标准。我国的统计体系已经基本上与国际接轨。列入国内生产总值的行业属于创造价值的行业,其劳动是生产劳动;而不列入国内生产总值的行业属于不创造价值的行业,其劳动是非生产劳动。
  四是以有用的社会劳动作为划分标准。对社会有用的所有劳动,属于生产性劳动,而对社会无用或有害的劳动,属于非生产劳动。
  以上四种不同的划分标准,导致生产劳动的范围由窄到宽。根据第一种划分标准,生产劳动的范围被限制在微观生产领域;而根据第四种划分标准,生产劳动的范围被扩大到包括微观和宏观领域、经济和非经济领域的一切有用社会劳动。
   (三)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方法和结论
  如何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存在着一个方法论问题。目前经济理论界在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时,基本上都采用了肯定法。即依据一定的划分标准或判断标准,逐个行业进行分析和判断,来确定该行业的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或是否应当列入生产劳动的范围。
  但是,这种判断方法既比较麻烦,也容易出现矛盾。国民经济包括了门类众多的大大小小很多行业,而且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新的行业还在不断产生或形成,逐个行业来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有很大的困难,以至于会出现半夜里醒来又发现某个行业的劳动也应该属于生产劳动的情况。另一方面,同样是服务劳动、科技劳动或管理劳动,有些属于生产力领域,有些属于经济基础领域,有些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其中一些被列为生产劳动,另一些被列为非生产劳动,而它们之间并没有质的区别,如何能够解释得通?
  因此,我们认为,要从实际出发来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需要将目前的肯定法改变为否定法。也就是说,通过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下一个适当的定义,将一些明显不能列为生产劳动的劳动排除出去,其余的各个行业的劳动都属于生产劳动。例如,如果将生产劳动定义为社会分工所决定的、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切劳动,将色情、赌博等有害的行业(在资本主义国家属于合法而公开的行业)排除出去,那么符合这个定义的劳动都属于生产劳动的范围。这样来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也基本上与我国统计国内生产总值的口径相同。
   六、价值量是如何决定的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表明,价值的实体是劳动,价值量是由劳动时间计量的。但是,商品的价值量不是取决于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一定量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在这里,“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现有社会的平均生产条件,“一定量使用价值”是指同一种使用价值的商品数量和质量。
  生产每一种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随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的。社会劳动生产率越高,生产一定量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少,凝结在同量使用价值中的价值量就越小;反之,社会劳动生产率越低,生产一定量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多,凝结在同量使用价值中的价值量就越大。在这种条件下,一定量使用价值的价值量,与体现在使用价值中的社会劳动量成正比,而与这一社会劳动的生产率成反比。
  然而,这是就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言的。如果社会劳动生产率没有变化,从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没有变化,那么,劳动生产率较高的个别劳动时间可以转化为较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较多的价值量;而劳动生产率较低的个别劳动时间则相反,只能转化为较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较少的价值量。这种情况,一般通过单位劳动时间所生产商品的数量和质量表现出来。
  以上所说的只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种含义,它是从微观的生产过程中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有第二种含义,指的是社会总劳动时间在各个部门的分配比例,这些分配比例影响着各个部门商品的总供求关系,从宏观层面上决定着商品的价值量。对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含义是不是参与决定商品的价值量,还是只影响商品价值量的实现,经济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承认商品总供求关系对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作用。在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的过程中,应当肯定总供求关系对于价值量决定的重要作用。多数学者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市场供求关系分为总量供求关系和一般供求关系(后者包括地域和季节供求关系、品种和质量供求关系等),总量供求关系参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而一般供求关系则影响商品价值量的实现即价格的波动。这一点在我国近几年出现买方市场的条件下表现得很突出。这不等于承认“供求价值论”,而是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种含义)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完整把握。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量的决定,还存在着一个有效劳动与无效劳动的问题。只有有效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商品的价值量;而无效劳动,不论是否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不能形成价值量。相应地,高效劳动可以转化为较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较多的价值量;而低效劳动则相反,只能转化为较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较少的价值量。例如,生产出不合格产品的劳动就属于无效劳动,不能形成价值量;生产出低质量产品的劳动属于低效劳动,只能创造较少的价值量;而生产出优质产品或高质量产品的劳动,则属于高效劳动,可以创造较多的价值量。这表面上看来似乎是一种效用价值论,实际上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的一种表现形式,也符合恩格斯关于商品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的论断。这个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过去在论证按质论价的理论依据时,往往将质量差价说成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是一种价格偏离价值的表现。但价格偏离价值怎么能够长期化和正常化(相对固定化)?如果说产品质量高是因为付出了较多的劳动(生产费用),但实际生产过程却表明劳动(生产费用)并没有增加。对于高质量的服务或高质量的管理,就更是没有多花费劳动时间。因此,只有肯定高效劳动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量,才能从根本上论证质量差价的理论依据。
  以上说的是价值量决定的国内情况,那么,从国际角度看,商品的价值量又是如何决定的?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交换中,国际价格的基础是国际价值,其价值量是由国际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或者说,是由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来计量的。马克思指出:“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因此,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第614页)也就是说,劳动价值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运行中同样起作用,只不过决定价值量的尺度由一国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转变为国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 认识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我们根据世界必要劳动量来考虑我国商品的价值决定问题,从而有利于降低单位商品生产的劳动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国际竞争力。
   七、价值生产、实现与分配的关系
  当前国内经济理论界对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很大程度上是由价值实现尤其是价值分配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引起的。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价值实现和价值分配的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在分配领域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涉及到宏观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需要经济理论作出分析和判断。因此,进一步认识价值生产、实现与分配的关系,是深化对劳动与劳动价值论认识的一个重要内容和落脚点。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分三卷来分别论述价值生产、实现和分配的问题。这是马克思的方法论决定的:研究过程是从具体到抽象,而叙述过程是从抽象到具体。价值的生产是内在和本质的东西,而价值的实现和分配则是其外在表现形式。马克思在分析价值实现和价值分配的过程中,始终与价值生产的内容和特点联系起来,贯彻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社会价值量,价值实现和价值分配只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理论逻辑。这说明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价值生产、实现与分配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第二,价值生产、实现与分配的实际过程又是彼此分离的。
  从价值生产、实现与分配的内在联系看,首先,价值生产决定价值实现,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一点是在生产过程中,在商品进入市场交换之前就决定了的。马克思曾使用过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概念,商品的个别价值只有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层含义,又符合社会总劳动在该部门的分配比例即第二层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真正转化为社会价值,而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层含义或第二层含义的个别价值则不能转化为社会价值。在价值实现过程中,商品的价值量表现为价格,价格随着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其次,价值实现又决定价值分配,只有已经实现的价值才能在企业内部进行分配,以及在社会各阶层中进行再分配。因此,价值的生产也决定着价值的分配。从这个角度看,“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8 页)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坚持这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分配方式不过是生产方式的体现的理论,并对穆勒、拉萨尔和杜林割裂生产方式与分配方式关系的观点和主张进行了批判。
  从价值生产、实现与分配的分离看,它们之间又是相互区别、独立运行的。在同样的经济制度下,价值生产、价值实现与价值分配有不同的运作条件,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有不同的影响因素和变动规律性。在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时代,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虽然决定着相应的分配方式,但分配过程因经济关系的特点而发生变形,在经济和社会的运行中表现出自身的特点。正是在这一点上,马克思虽然批判了萨伊关于劳动、资本和土地共同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价值论,但并没有否定萨伊的生产要素分配论的一定合理性。在现代资本主义制度下,价值(和剩余价值)生产和实现的基本方式依然起作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市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基本规律依然存在,而价值分配的方式和结构却由于各国分配制度的调整和经济政策的调节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不同国家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差异。这种分配方式和结构的调整变化在生产方式和结构没有变化的条件下适应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较快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也是可以分离的。虽然价值生产和价值分配都是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运行的,但经济政策可以对分配方式产生更大的作用和影响。由于价值分配方式与价值生产方式可以独立存在,分开运行,因此,即使坚持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创造的一元论理论,也不影响同时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从理论上说,我们可以不承认劳动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创造价值,但却不能否认它们是价值生产的必要条件,在价值创造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其中技术、知识、信息等生产要素在价值量增长中的地位和作用还在不断提高,因而它们在价值量分配中应当得到相应的份额。另一方面,劳动之外的生产要素与劳动本身一样,也是使用价值或财富创造的源泉,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构成要素。社会财富的创造是各种生产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离开了劳动之外的生产要素的作用,劳动本身并不能创造使用价值,从而也就不能创造价值。当前我们仍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正在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使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者要根据其对要素的产权参与对生产结果的分配,这是市场经济规律决定的对要素投入的相应回报,也是社会生产正常进行和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只要价值分配的方式不是阻碍而是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表明对分配方式的政策规定和调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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