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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产业化政策的市场性目标与公益性目标的冲突           ★★★ 【字体:
论农业产业化政策的市场性目标与公益性目标的冲突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8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出台的历史背景
  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被视为继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二次制度革命,其结果诞生了农业产业化一体组织。用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是“一种能够给有关主体带来制度净收益的新兴交易方式”,即能够使市场各方受益,尤其能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这种理论依据奠定了农业产业化政策以农民利益为出发点的基本思路。然而,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农业产业化经营面临着非常尴尬的两个难题。
  一方面,农民收入进入了停滞或缓慢增长期,农民增收问题上升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首要问题。基于农业产业化对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的论证,产业化经营制度受到空前的重视。2001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做出了“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论断,以农民利益为出发点的农业产业化政策进一步升温。
  另一方面,加入WTO前后,国内外市场竞争狼烟四起,作为受到冲击最大的部门,农业在内忧的问题上又产生了日益紧迫的外患压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仅要面对国内解决农民增收的问题,而且还要面对国际竞争的压力。在这种情形下,政策的注意力开始转移到国内竞争主体的培养,对龙头企业的竞争能力加以考核,对效益、负债与信用、产品竞争力提出量化要求,龙头企业的竞争力问题成为政策目标后来居上的焦点。
  随着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和市场环境日益严峻,在这种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中,公益性目标越来越占主导地位,过高地期望龙头企业通过带动市场,解决农产品销路,帮助部分农民就业,增加农民的销售收入;通过传播技术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通过龙头企业的辐射力,发起建设小城镇,参与办学校、医院等等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等等,为龙头企业设计了庞大的公益性目标。为了达到目的,政府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措施,通过减税放利的方式,集中提供稀缺资源,引导每一个龙头企业的背后富裕一方农民,建设一个小城镇。随着农民增收问题改善的难度加大,政策导向的公益性目标日益表现出刚性。这种政策走向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市场经济环境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般规则
  我国农业产业化首先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的经营环境应当基于下列三个基本前提:一假设企业运行的市场环境是市场经济,企业资源由“看不见的手”规则来配置;二假设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三假设影响企业发展的内部因素相对稳定,并呈现一定的规律,但外部因素的刺激能够对此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巨大影响。
  按照这三个假设,企业经营应当服从下列规律:(1)企业的一切资源都通过市场的方式获取,企业的一切商品也通过市场的方式卖出。(2)企业资本具有逐利的本性,以主观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资本本质能使社会客观上得到最大的好处。这里包含二层意思:追求自身利益是第一位的,造福社会是第二位的;追求自身利益是主观的,造福社会是客观的。这表明了企业自身经济目标与社会利益目标之间的主次轻重关系。(3)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现代企业制度,以法律和规章制度为手段,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要求他们以税收的方式,履行造福社会的义务。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首先是为资产所有者而不是管理者、员工或其他利益获得者量身定做的。“市场失灵”所产生的社会经济问题如失业、贫富悬殊等,应由国家通过宏观政策来解决。
  根据上述一般规则,企业市场目标和公益目标的序列有二种形式,一是“竞争性目标+社会性目标”序列,即在一般正常情况下,企业首要问题是生存,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力图在竞争性环境中站住脚跟,其次依法承担造福于社会的责任。二是“社会性目标+竞争性目标”序列,当企业的社会职能越来越出色的时候,也是市场职能越来越削弱的时候,它就由一个营利性组织转变成一个公益性的组织,一个代表政府的公益性组织。当我们违背规律,向企业施加改变目标序列的压力时,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即,与政府讨价还价来取代纯粹的市场规则,用政府补贴收入补偿公益性投入,以此作为稳定的利润来源。结果是,企业市场性目标和公益性目标界限模糊,主营业务萎缩,竞争力逐渐减弱,与我们期望龙头企业充当国际竞争主体的愿望背道而驰。
   三、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递减及其原因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竞争能力主要取决于内在业务的盈利能力,我们以“主营业务利润比例”来表示,相反,我们以企业获取外在非经营利润的能力,作为非竞争性能力,用“补贴收入比例”表示。由于两者之间数量互余的关系,我们采取逆向思维方法,对来自企业外的补贴收入进行重点跟踪,考察企业对非经营利润的依赖程度。“补贴收入”越高,说明企业对政府的依赖性越高。“补贴收入”包括所得税返还、增值税出口退税补贴、公益性补贴、价格补贴等政策性补贴,是我们重点关注和研究的内容。
  151家国家级龙头企业是我们的重点研究对象,但其财务数据难以获取。我们选择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的59家农业上市公司进行跟踪分析。我们更倾向于以上市公司作为样本的原因,一方面因为他们的市场化程度最高,另一方面因为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提供了最完整、最具体、最具有连续性的财务数据,与其他企业的财务数据相比,更具有公信力。
  通过样本数据分析,我们观察到:(1)50%的上市公司获得补贴收入。1998年和1999年享受补贴收入的上市公司分别达49%和48%,2000年会计制度变化后,根据所得税返还政策追溯跟踪,享受补贴收入的企业和补贴总量呈现递增的趋势。(2)补贴收入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程度较深,1999年平均达到17%。补贴收入占每股收益的30%以上的企业中,绩优或新上市企业就有永安林业、红河光明、海南椰岛、草原兴发、维维股份、春都A、赣南果业、顺鑫农业等,这些企业曾经成为市场热捧的对象。研究结果表明,50%的上市公司对补贴收入的依赖程度达到约20%,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换言之,仅有50%左右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比例达到80%(如果扣除投资收益,主营业务利润比例更低),并呈现逐年降低的趋势,企业内在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越来越差。
  由于非经营利润对企业总利润水平影响越来越大,并且缺少长期性、稳定性和增长性,因此,对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水平很难做出乐观估计。一旦上市公司竞争力开始削弱,接踵而至的是下列连锁恶性反应。(1)补贴收入关系着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资格。很显然,如果排除补贴收入的因素,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利润就会收缩,公司再融资的资格就受到威胁,银行的授信信用也会产生障碍,而资金链条一断裂,企业的经营就会陷入困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补贴收入支撑了上市公司的运转。由于补贴收入未来的不确定性,企业运转的基础就部分地建立在容易崩塌的沙砾之上。(2)补贴收入对亏损公司举足轻重。频繁的资产重组案例表明,由于规模小,经营不稳定,上市公司容易成为被收购和兼并的对象。英豪科教、金果实业、康达尔已经从农业中淡出;一部分公司上市后默默无闻,维持着微利经营,也成为借壳上市的猎取对象,无法回避被收购兼并的结局,中水渔业、赣南果业、恒泰芒果正处于这种状况;新上市的公司发生亏损的面也在扩大,华龙集团、中农资源、景谷林业上市不久就发出预警亏损公告。观察发现,如果没有补贴收入的支撑,这些企业经营状况就会进一步恶化。从众多龙头企业中脱颖而出,挤进资本市场之后,由于难保持续发展的地位而不得不回到原有状态的事实,说明这些企业虽然曾经具备巨大的融资能力,但却没有能力营运这些要求回报的股东资金,从而使主营业务和竞争力获得快速提升。从龙头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进出出的现实来看,农业上市公司已经存在着两极分化的趋势:要么退出,将上市公司的身份证即“壳资源”让渡他人;要么在竞争中脱颖而出,通过资本市场的磨砺进一步铸造比较优势,这两种前途都以竞争和淘汰为前提。(3)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环境发生变化。一方面,资本市场提出了严格的“退市机制”,淘汰不合格企业;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向外企开放后,外企就会与内资企业争夺国内资金,而内资公司在国外融资则很难。上市公司一旦失去资金的注入,就如同生命失去了血液,生存难度将骤然增加。由此可见,农业产业化组织中最有实力、效益最好、带动性最大、组织上最完备的上市公司,对补贴收入的依赖已经达到1/2的广度和1/5的深度,可以推测,其他经营实体参加国际竞争的能力更加单薄。上市公司“优企不优绩”的事实,使我们不得不意识到,未上市的龙头企业正在竞相挤往资本市场,而上市公司的前车之鉴,又预示着这些未来上市公司的令人忧虑的前途和命运。
  补贴收入之所以导致上市公司竞争力削弱,在于现实中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存在着制度性缺陷。这种缺陷表现为他们只代表自己而不代表其他利益主体。科斯的“交易成本论”认为,针对分散经营而言,产业化经营可以降低信息成本、避免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损失;可以降低交易合约签订费用,降低履行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欺诈损失等,因此,扩大企业规模具有节省成本从而增进利润的优势。然而,这种理论的运用是有前提的。产业化经营的实践表明,要达到这种效果,产业化的组织形式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农业产业化组织分为内部一体化(或垂直一体化)和外部一体化(水平一体化)两种形式。前者指公司的原材料由内部供应,即基地或农户为公司的内部组织。在这种紧密模式下,公司与基地农民是内部结算关系,业务上具有天然的内在一致性。组织内部的基地或农民实现收入而致富,指的是这种模式的产物。后者指公司的原材料通过外协解决,由外部具有独立利益的农户提供,在这种松散模式下,企业与农户的利益是对立的,企业是生产者,追求降低成本,对提供原材料的农民尽可能压低价格。农民则尽可能抬高价格而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谁投资,谁受益”的现代资本制度的基本规则下,如果基地或农户有企业投资的成份,其利益就是企业的利益;反之,就通过“与民争利”降低成本。这两种方式,均符合企业“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规律。
  但在现实中,我们违背了这一规律,要求外部一体化的组织按内部一体化组织的模式经营。我国龙头企业或上市公司多数是外部一体化的松散组织。虽然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了很大比重,但是企业的公益性目标实现主要通过上缴税收和提供就业等方式表现,而非向农民直接让渡经营利润。企业凭借自身的种种优势如信息优势、谈判优势,创造自己而不是农民的利益。近10年来,国家大规模试点的“订单农业”并非卓有成效,原指望可以降低农民交易成本的做法并没有获得成功,就与这种内在利益的冲突相关。外部一体化经营抵抗公益性目标的明显缺陷,使政策将注意力集中在企业与农户的关系治理上,要“通过合同约束和股份合作制,促进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要求“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与其说这是强调用合同约束和股份约束的制度力量,不如说是用行政的力量,要求企业利益在经营中向农民倾斜。这种误区所形成的结果是,政策一方面要求企业在向农民让利,另一方面对企业利润的让渡作出补贴。在企业利益的流失由国家补偿的诱导下,企业就会扩大外购或合作的比例并以各种形式使农民的收入得到实现。进而,导致企业竞相追求补贴的深度,如要求更优惠的税收政策等,而国家则以更大的优惠政策作为诱饵。长此下去,上市公司主业进取的锐意逐渐钝化,市场竞争力逐渐削弱。
  补贴收入对企业的影响在不同的阶段作用不同。在起步阶段,需要的是资本金,政府的支持和投入从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可以看出其巨大的影响;在发展阶段,需要的是生产周转资金,政府优先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低息贷款补贴;在扩张阶段,上市公司的原始积累已经暂告一段落,从生产经营开始进入资本运作阶段,经营层次已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资产收购和兼并活动中占有主动权,并有潜力成为行业的领头角色,有实力靠市场竞争壮大起来,而相反,上市公司摆脱不了越来越重的依赖。这是上市公司,也是政策的悲哀。曾经享誉全国的国家级龙头企业蓝田股份为我们提供了典型案例。
   四、农业产业化政策目标的修正
  我们需要对10年来产业化经营政策的思路进行反思。的确,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它对改变农村经济现状的巨大影响,但是,它对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干扰,也是不容忽视的。我们认为,市场性和公益性政策目标应当分离,不同的产业化组织承担不同的目标,即,由外部一体化的产业化组织承担市场性目标,由内部一体化的产业组织承担公益性目标。 (一)要明确内部一体化专业协会才是农民利益的代表 在我国市场化过程中,分散的农户不可能完全整合到内在一体化产业组织中去,因为产业化组织的长期合约对具有独立利益的龙头企业来说,不仅要承担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而且与大量的农户签订长期合约意味着要支付较高的合约治理费用;而对农户来说,长期合约不仅意味着失去市场价格供求波动中获利的机会,而且由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特点,长期合约还意味着违约损失的巨大风险。由于存在这种违约现象,外部一体化的“公司+农户”模式适合企业化按竞争性目标运作,不同的利益主体自主选择合作关系;而满足公益性目标的运作,应以内部一体化“合作社(协会)+农户”的模式运作。
  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在实践中,合作社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协会,基本上按会员制的形式组织起来。这是一种“源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内在一体化组织形式。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农业产业化的主角是农民和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社,而不是具有独立利益的公司或其他的经济组织。只有在产业化中重点推进合作化,依靠合作化推进产业化,产业化才会具有明确的社会目标,才会带来农民利益的增长。
  (二)发达国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从国际经验看,即使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还是处于非主导地位。法国是一个以小规模家庭农场为主的国家,垂直合同一体化仅占22%,美国是一个以规模农业著称的国家,参加一体化经营企业的农产品仅占全部农产品产值的22%。以美国为例,分散的农户也无法靠自身的能力减少交易成本和抵抗市场风险,这个角色由行业协会或组织来解决。美国小麦协会代表小麦生产商和加工商的利益,美国大豆协会代表大豆生产商和加工商的利益,向全世界销售小麦和大豆。这类按会员制组织的协会,不仅代表农户组织生产和销售,而且还进行贸易谈判、贸易诉讼等等,维护农民的利益,从而为农户减少了交易成本。这种中介组织为龙头的运作模式,才能真正帮助农民实现收入并带领其致富。
  (三)应分离两种目标,使龙头企业和专业协会各司其职 从美国的经验中我们得到这样的启发:让少数龙头企业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而脱颖而出,让多数分散农户向专业协会靠拢。因此,我们要给企业营造竞争的环境,恢复龙头企业的市场地位。市场化程度越高,微观经济活动主体对市场的依赖就越强,政府部门干预的难度就越大。缺少了政府管理部门的越权干预机会,企业就没有寻租的动机去争取政策优惠的倾斜。
  同时,我们要健全行业组织结构。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现功能健全的农协等行业组织。有些地方虽然有,但也较为松散,多是局部组织,功能极为有限,不能与美国的柑橘协会、小麦协会同日而语。当前大多数农户还是停留在原始状态。由于农户信息闭塞,不了解市场行情,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比较盲目,在销售方面,由于渠道不太畅通等缘故,农民一般是坐等经销商收购,价格、数量、质量等级完全没有自主权,甚至出现“打白条”等现象,致使收购中农民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我们应当通过政府的力量扶持协会组织的发展。随着农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政府将从某些管理职能退出,让给专业协会来处理。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政府将原来用于管理的行政支出和补贴给龙头企业的收入用于协会运作。这应当是我们今后探讨农业产业化方向的重点。
  综上所述,我们通过内部一体化的专业协会组织形式,代表农民的利益目标进行运作;通过外部一体化的运作机制,使龙头企业回归市场,按自身的利益目标运作。农业产业化政策目标由集中到分离的转变,将会产生龙头企业和专业协会这两种不同利益代表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单一的政策目标将使龙头企业轻装上阵,完全投入到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只有这样,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才能跻身国际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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