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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倾销的新趋势           ★★★ 【字体:
国际反倾销的新趋势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8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反倾销立案数量呈增长趋势,有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运用反倾销手段,尤其是少数发展中大国发起的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一、 国际反倾销的趋势和特点


  根据WTO的统计数字,从1987~2000年,共有37个国家(由于欧盟对外采取一致的反倾销政,故分析中将欧盟当作一个国家处理;文中所用的“国家”或“国”均指国家或地区,以下同)发起过反倾销调查,立案总数3100件。全球范围内的反倾销状况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立案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


  全球各年反倾销立案数量有较大波动,但总体趋势是增长的。80年代末,全球反倾销立案每年在100起左右,90年代则为250起左右。图中全球反倾销立案数量曲线的两个低点分别出现在1989年(96起)和1995年(157起),两个高点则分别出现在1992年(325起)和1999年(356起)。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立案数量看,两者呈现出大致相同的变化轨迹,后者的轨迹自1993年以来已超过前者,与全球总数的增长趋势更为吻合(图1)。


  (二)案件主要由少数国家发起,但发起国数量不断增加


  1987~2001年上半年,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印度、南非、巴西和新西兰这10国

图1  1987~2000年全球
 
反倾销立案数量(单位:件)

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就占到全球反倾销立案总数的86.7%(图2)。可见,全球反倾销案件的发起国是相当集中的。


  但是,如果把这14年半的期间分成两个时间段来考察,就可以发现案件的国别集中程度是趋于下降的。首先,在1987~1994年,只有23个国家曾发起过反倾销调查,而在1987~2001年上半年,共有35个国家发起过反倾销调查,这说明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使用反倾销手段;其次,在1987~1994年,立案数列前8位的国家占全球立案总数的91.2%,而这一比例在1995~2001年上半年已降至76.4%(图3、图4)。

图2  1987~2001年上半年全球反倾销案件主要发起国
 

图3  1987~1994年全球反倾销案件主要发起国
 

  (三)发展中国家发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全球反倾销案件的绝大部分均由发达国家发起,但是进入9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发

图4  1995~2001年上半年全球反倾销案件主要发起国
 

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在全球案件年度数中所占比例在1993年一举突破50%,首次超过发达国家,此后一直保持在该水平之上,并曾在1996年和1998年分别达到过67.4%和68.5%的高点(图5)。

图5  1987~2000年全球反倾销案件发起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所占比例
 

  从图3、图4中可以看出,印度、南非、阿根廷这3个发展中大国在1987~1994年发起的反倾销案分别为15件、16件、60件,在全球反倾销立案总数中所占的比重分列第15位(1.0%)、第14位(1.0%)、第7位(3.8%),而在1995~2001年上半年,这三国的立案数则分别增至189件、155件、151件,在全球反倾销立案总数中所占的比重分列第3位(11.5%)、第4位(9.5%)、第5位(9.2%)。


  1987~1994年,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占全球反倾销立案数的2/3,而在1995~2001上半年,印度、南非、阿根廷和巴西四国占全球立案数的35%,上述4个发达国家的比重则降至40%(图3、图4)。


  (四)反倾销调查针对的主要是少数国家


  1995~2001年上半年,全球共有72个国家或地区成为反倾销的目标国,其中遭反倾销立案数列前11位的国家,其立案数之和占全球总数的70.9%,它们分别为:欧盟258件,中国229件、韩国127件、美国93件、中国台北84件、日本71件、印度65件、印度尼西亚65件、泰国59件、俄罗斯58件、巴西54件(图7)。

图7  1995~2001年上半年全球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
 

  (五)涉案产品相对集中,且分布结构比较稳定


  在1987~1994年和1995~2001年上半年这两个时间段里,涉案产品均主要集中在贱金属制品、化工产品、机电和音像设备、塑料和橡胶制品、纺织品等5个部类,这5类产品的案件数之和占全部案件数的比重一直稳定在3/4左右(图8、图9)。其中,贱金属制品的比重上升了5.6个百分点,机电和音像设备下降了2.4个百分点,其余3类主要产品变化不大。


  钢铁、化工、纺织是各国、特别是大国都拥有的产业,在发展中国家是实现工业化的主导产业,某些产品在发达

图8  1987~1994年全球遭反倾销的主要产品
 

图9  1995~2001年上半年全球遭反倾销的主要产品
 

国家则属于结构调整难度较大的夕阳产业,在国际贸易中矛盾尤为突出。


  二、全球反倾销案件增长的主要原因


  (一)贸易保护主义与经济周期相伴而行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立和对各成员国约束力的增强,各国的关税水平逐步降低,配额、许可证等传统非关税措施的使用也大大减少,这是贸易自由化不断深化的结果。但是同时,各国仍然存在实施贸易保护的需要,这就使得反倾销手段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从图1中可以看出,全球反倾销立案数量在1995年之后大幅度增长,而1995年正是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的年份。


  从图10中可见,单国平均反倾销立案数量与全球经济的增长速度之间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反相关关系。在全球经济增速下降时,反倾销立案数量就趋于增加。如1989~1992年,在全球经济增速上升时,反倾销立案数量就趋于减少,如1993~1995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反倾销正日益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

图10  1987~2000年单国
平均反倾销立案数量(单位:件)
 

  (二)反倾销自身的特点受到各国的广泛采用


  第一,反倾销是得到WTO协议认可的。WTO“多边货物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措施协议”使反倾销制度在WTO框架下取得了合法地位,相应地,维护公平竞争就成为实行贸易保护的一个有力的借口。


  第二,实施反倾销行动所要求的利益损害(指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或损害威胁)认定,要比采取GATT 1994第19条项下的保障措施所要求的利益损害(指进口激增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或损害威胁)认定更为简单。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是认定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而对反倾销措施来说,损害认定标准较低,有造成实际损害的举证就足够了。导致两者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别的原因是,在前一种情况下,进口国国内产业的问题是由外国的公平竞争所致,在后一种情况下,问题的出现在于外国供应商不公平竞争。


  第三,反倾销可以针对个别国家。WTO并不要求反倾销行动必须对所有出口国同时进行。


  第四,反倾销完全是单边行动。WTO并不要求反倾销案件的发起国对目标国进行补偿,这是因为反倾销是以维护公平贸易为出发点的,既然只是遏制不正当竞争,自然就无需进行补偿。


  第五,反倾销和自动出口限制具有互补效应。反倾销的威胁会使出口国更容易接受自愿出口限制,如美国对中国蜂蜜的反倾销案就是以“中止协议”了结的(见附案例1)。


  第六,反倾销限制进口的效果显著且迅速。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单是反倾销调查本身就具有限制进口的作用。出口商将承受应诉和管理成本,同时还面临不确定性的风险,因为在调查结束时,它有可能必须支付回溯的反倾销税(见附案例2)。


“国外对我出口反倾销对策研究”课题组
本报告执笔:吕刚  杨喆  张小济


附:
案例1
中止协议——美国的法律规定及美国对中国蜂蜜的反倾销案

  美国1979年反倾销法规定,如果外国出口商作出特别承诺,案件可以在此基础上“中止”。特别承诺包括三种类型:(1)在6个月内完全停止出口被调查产品;(2)修改价格,彻底消除任何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3)修改价格,彻底消除进口产生的任何损害性影响。法律不允许调查在限制向美国出口数量的协议的基础上中止,并且,该法律要求任何中止协议都要由出口公司分别签订,这些公司出口的产品合并构成“几乎所有”该国向美国的该类产品出口。在1988年修改时增加了一条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别规定,即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可经签订限制该国出口数量的协议而中止,协议不是同出口产品的公司签订,而是直接同出口国政府签订。      蜂蜜反倾销案是中美政府之间用中止协议(SUSPENSION AGREEMENT)条款来处理反倾销案件的第一例。此案背景是,美国养蜂协会和美国蜂蜜生产商在提出反倾销起诉前,要求政府用“406条款”阻止从中国进口蜂蜜。由于“406条款”要求政府要考虑美国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中方聘用律师成功争取到了美国消费者的支持,让消费者给政府施加很大压力,结果是中方取胜,“406条款”下的调查中止。1年之后,原起诉方于1994年10月根据反倾销法再次起诉中国蜂蜜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市场倾销。此案初裁时,商务部用印度作为“替代国”。由于所选用的“替代国”与中国存在许多不可比因素,使计算的倾销幅度过高。这个结果不仅反映了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审理,同时给中方应诉方以明确的信息,即如果倾销审理继续进行,在高税率的情况下,中国蜂蜜向美国的出口有可能完全终止。为此中方聘用律师又通过美国蜂蜜主要消费者向政府施加压力,最后商务部同意用中止协议的方式停止反倾销调查。中止协议对中国向美国出口蜂蜜的数量和价格都进行了限制,其主要条款包括:


    (1)目的:中止协议的目的主要是,阻止进口产品对美国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抑制和降价作用;保护美国消费者利益;易于监控。

 (2)出口数量限制(EXPORT LIMITS):协议规定年度出口量为43925000磅,按美国蜂蜜市场增长情况,出口量的调整最多不超过年度配额量的6%。配额量按半年分配,允许有接转(CARRIED-OVER)和借用(CARRIED-BACK)。
  (3)参考价格(RFERENCE PRICE):被诉产品的销售价格不能低于参考价格。
  (4)协议期限:本中止协议有效期至2000年8月1日共5年时间。
  (5)配额证书(QUOTA CERTIFICATE):中国政府根据出口限量,直接和间接控制向美出口被诉产品的数量。
  (6)反规避行为(ANTI-CIRCUMVENTION):中国政府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防止规避行为发生。
  (7)核实(VERIFICATION):中国政府要为核实提供所有资料。
  与征收反倾销税相比,中止协议方式对维持出口有一定的好处。进口商不必再缴纳保证金,并可在遵守数量和价格限制承诺的条件下继续向立案国出口。也就是说,中止协议提供了更强的确定性,使企业可以事先知道他们能安全地进行产品销售的数量和价格。然而中止协议对数量和价格的双重限制也使得企业的出口变得十分困难。在中美蜂蜜案达成中止协议后,就有出口商对此提出抱怨。
资料来源:《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http://www.cacs.gov.cn/。

案例2
  反倾销限制进口的作用——美国的法律程序
  从美国的反倾销法律程序,可以清楚地看到反倾销限制进口的作用。
  首先是案件审理的周期长。
  美国厂商提出投诉后20天内由商务部确定是否立案调查,45天内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就该项商品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威胁作出初步裁决。投诉后160天内由商务部确定“公平价格”,并对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向进口商征收保证金(原告或商务部可提出延长50天)。商务部初裁后75天举行听证会,进行终裁(被告可要求延长60天)。商务部终裁后,案件又回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由后者在45天内举行听证会,就产业损害问题进行终裁。终裁7天后在《联邦纪事报》上公布结果并开征反倾销税。可见,自投诉到国际贸易委员终裁,案件审理时间可长达287天,若原告和被告分别要求延长,则可长达397天。如此漫长的审理程序不仅使应诉企业必须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使之面临巨大的时间成本。
  其次是占压资金。自商务部初裁之日起,海关根据初裁确定的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向进口商征收保证金。反倾销税以商务部终裁的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为准,进口商所交保证金多退少补。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是在9个月之后,而进口商在起诉方投诉后160天内就必须交纳保证金,即使被告最后获得胜诉,这中间的时间差也会使进口商付出巨大的资金成本。
  第三是反倾销税具有回溯性。进口商须交纳的反倾销税可能高于保证金数额,因为只要起诉方请求,商务部就会对案件进行年度复审,以确定实际应缴的税额。若税额高于保证金,进口商将收到一份帐单,效力可以追溯到进口之后两年内应缴的追加税款。
  第四是程序复杂,案件的最终结果难以预料。整个审理过程可能需要3次听证会、4次裁决,虽然除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外,其余3次裁决中只要有一次裁决否定倾销或损害,被告就能胜诉,但审理程序复杂,牵涉因素很多,结果很难预料。
  上面几项因素综合起来,还会对被诉国家及其他国家潜在的出口商构成的巨大心理压力,使他们对美国市场望而却步。
资料来源:《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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