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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面临的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 【字体:
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面临的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8    
一、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趋势和特点

  (一)案件数量快速增加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立案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20世纪80年代平均每年立案6.5起,90年代的年均立案数则猛增至32.1起,2001年更是创下年度立案数量55起的新高(图1)。

  1995~2001年上半年,中国遭反倾销立案数量占全球案件总数的14.0%,列世界第2位,(欧盟(由于欧盟对外采取一致的反倾销政策,故分析中将欧盟当作一个国家处理;文中所用的“国家”或“国”均指国家或地区,以下同)列第1位,占15.7%),而目前中国在全球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只有4%左右,相对于后一比例,前一比例明显偏高。这说明中国已成为各国反倾销的重点目标。

  (二)造成的损失巨大

  1992~2001年,我国遭反倾销涉案金额合计为53亿美元。2001年当年遭反倾销涉案金额达12.5亿美元,约占一般贸易出口1120亿美元的1%,这只是按立案调查上一年的出口额计算出的涉案金额,实际上反倾销对出口增长的影响还要远远大于涉案金额。一是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一般为5年,反倾销不仅会严重抑制立案当年的出口,同时也会影响今后3~5年内的出口,如果复审继续延长征税时间,造成的损失就会更大;二是损害还可能包括企业被迫作出的限制出口数量、遵守最低限价的承诺,这主要是指中止协议的情况;三是一些国家对反倾销手段的频繁使用,加大了出口企业和进口商的风险,使它们被迫放弃潜在的商业机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推定,反倾销已危及我国一般贸易出口5~10%的市场。目前国内关于反倾销累计造成的损害或影响还有多种不同的估算结果。例如,外经贸部最新的说法是国外反倾销累计影响我国出口150亿美元,但这些分析一般都只考虑了对贸易的影响,由于一般贸易出口的国内产业关联效应明显,反倾销对我国制造业发展、税收和就业也造成了严重损害,把这些间接损害一并考虑在内,有关研究估算的损害金额大大高于上述结果。

  (三)发达国家仍是主要发起国

  截至2001年底,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4个主要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立案数量之和为245件,占中国遭反倾销立案总数(482件)的1/2强,这说明发达国家是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发起国(图2)。

  在涉案金额方面,发达国家更是占绝对优势。1992~2001年,我国遭反倾销涉案金额合计为53亿美元,欧盟和美国发起的案件分别占55%和28%。

  欧盟、美国是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发起国,虽然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大部分属于欧美国家的夕阳产业,但由于这些产品多属于劳动密集型,对进口国的就业影响较大,而就业结构调整需增加各种政府和社会支出,在政治上也会对执政党构成压力,是各国高度关注的问题,即使涉案产品危及的仅是欧盟个别国家或美国局部地区的少量就业,由于利益相关者相对集中,仍有可能组织起来对我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

  (四)少数发展中大国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增长迅速

  在1987~1994年和1995~2001年这两个时间段里,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占中国遭反倾销立案总数的比重从41.0%上升到62.5%,而发达国家的比重则从近60%下降到不足40%。少数发展中大国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急剧增加。例如,印度在1995年以前对华立案4起,而在最近6年里猛增至48起,成为对华反倾销头号发起国;阿根廷的立案数则从7起增至27起,成为第四大发起国(图3、图4)。

  (五) 案件总数中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比例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根据WTO的统计数字,从1995年到2001年上半年,全球反倾销共立案1640件,其中991件采取了反倾销措施,采取措施占立案调查的比例为60.4%;同期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共立案229件,其中157件采取了反倾销措施,采取措施占立案调查的比例为68.6%,针对中国采取措施占立案调查的比例比全球平均比例高出8.2个百分点,同时也比发展中国家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整体比例(61.6%)高出7.0个百分点(图5)。

  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采取措施的随意性强——在发达国家发起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采取措施的比例为58.0%,在发展中国家发起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采取措施的比例则为73.8%,后者比前者高出15.8个百分点(图6)。

  (六) 涉案产品范围广泛,重点集中在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上
  在22个HS二级产品分类中,除油脂、宝石、武器、艺术品和未分类产品外,其他17类产品全部涉及。1995~2001年,中国遭反倾销立案数最多的6类产品依次为:贱金属制品(案件数占比25.0%),化工产品(案件数占比22.7%),机电和音像设备(案件数占比10.4%),杂项制品(案件数占比7.7%),纺织品(案件数占比5.0%),玻璃和陶瓷制品(案件数占比5.0%),6类产品的案件数比例之和为75.8%(图7)。

  与全球同期情况相比较,案件数比重明显偏高的有化工产品(22.7%对16.0%)、杂项制品(7.7%对0.7%)、鞋帽(4.2%对1.0%)、运输设备(3.8%对1.0%)、矿产品(4.2%对1.9%)(图7)。

  在1987~1994年和1995~2001年这两个时间段里,中国遭反倾销案件数比重明显增加的是贱金属制品(从18.0%到25.0%)、光学和医疗仪器(从0.5%到3.1%)、机电和音像设备(从7.7%到10.4%)、鞋帽(从3.3%到4.2%)(图8)。

  1995~2001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对华反倾销均以化工产品、贱金属制品、以及玻璃和陶瓷制品为重点。发达国家的重点还包括运输设备、矿产品,发展中国家则还包括机电和音像设备、纺织品、杂项制品(图9、图10)。

  涉案金额所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包括:贱金属制品(17.7%)、皮革制品(17.7%)、杂项制品(17.3%)、鞋帽(12.3%)、矿产品(8.8%)、运输设备(7.0%)、化工产品(6.3%)、机电和音像设备(4.6%)(图11)。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1)某些反倾销案件具有明显的产业特征,例如钢铁、化工等均属于敏感行业,就业集中,无论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保护政策,因而反倾销的发案率明显偏高。(2)发展中大国工业门类齐全,与

我国交叉重叠的产业比一般发展中国家更多,因此,随着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推进,遭到发展中大国的反倾销指控增多也有一定的必然性。(3)随着我国各类制成品出口额的不断增加,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明显增多,我国遭反倾销涉及的国家和产品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七)遭反倾销的主要是从事一般贸易的企业

  据几个主要商会介绍,一般贸易在中国遭反倾销案件总数中占90%以上。这主要是因为:在加工贸易方式下,产品的品牌、销售渠道和定价权都掌握在外方手中,本地企业只赚取工缴费,产品的原产地并非中国,即使出现反倾

销,也是以外方公司为目标。近年来,我国一般贸易出口增速明显低于加工贸易出口增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贸易较少受反倾销影响。

  二、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面临的新问题

  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少数大国频繁运用反倾销手段,是国际反倾销的一个新特征。90年代中期以前,发达国家是对我出口反倾销的主要发起国,至今反倾销涉案金额欧美仍占大头,但近年来我国遭受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增加,少数发展中大国的立案数量已超过发达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反倾销诉讼程序不规范,造成我国被采取措施的比例大大高于全球平均水平。

  (一) 反倾销对我一般贸易出口损害更大

  我国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以一般贸易为主,出口商品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和资源密集产业,与发展中国家相同产业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一些发展中大国仍实行市场保护或进口替代的工业化政策,对国内产业的保护程度很高。我国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产业往往是反倾销的主要对象。近年来我国一般贸易出口增速明显低于加工贸易出口增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此。

  (二)反倾销阻碍我推行“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

  尽管我国对印度、阿根廷、南非、巴西等国出口很少,每个国家占我国出口总额比例都不到1%,但这些国家市场潜力大,在发展中国家中影响大,又是使用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这些国家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不仅阻碍我商品进入当地市场,而且可能产生示范效应,引发其他发展中国家效仿它们的做法,对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推进具有明显阻碍作用。

  (三)出口秩序混乱问题在发展中国家表现更为突出

  对新开拓的市场一哄而上、低价竞销,是我国出口秩序混乱的顽症。据我驻外机构反映,中国商品在巴西、印度、南非等国并非没有市场,而是市场开拓刚见成效,中方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就接踵而至,引起当地生产企业的恐慌,要求其政府采取反倾销等保护措施。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否则难免重蹈丢失东欧和俄罗斯市场的覆辙。

  (四)“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贯彻越来越缺乏手段

  在各级外经贸部门与外贸企业脱钩的情况下,基于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模式而提出的“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已很难贯彻。所谓“谁应诉谁受益”,主要是指政府在分配出口专营权或配额时优先考虑积极应诉的企业,而目前外贸经营权已经放开,大部分产品的出口已无需配额,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了对企业进行奖惩的行政手段,起不到推动涉案企业积极应诉的作用。

  (五)我国处理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缺乏经验和政策指导

  随着我国出口制造业的发展和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我国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些大国之间的各种贸易摩擦在所难免。现行的地区政策、国别政策已难以适应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企业普遍反映,遭遇反倾销调查时得不到政府及驻外使领馆的支持,也不知如何获得支持。而政府出面:一是有助于进口国调查机关采取审慎态度,公正裁决;二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进口国施加压力,使后者综合权衡双边贸易关系,避免采取严厉的反倾销措施;三是在我方胜诉无望的情况下寻求中止协议的达成;四是可以为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作证。

  (六)政府向企业提供的公共信息服务不够

  目前,大量的信息还掌握在各政府部门手中,而这些信息大部分都不公开对外提供。企业找不到可信的数据来源,连了解掌握国内本产业的基本情况都十分困难(行业协会和商会也缺乏相关信息资料),对反倾销发起国和潜在“替代国” 市场情况的了解就更加困难。

  (七)协会和商会组织企业应诉的能力不足、配合不力

  各国中介机构在组织企业反倾销应诉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而我国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与国外同类机构相比差距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是各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仍保留着部门分割的烙印,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人为造成分工不明确,服务质量不高,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无法正常沟通信息资料。一些希望参加应诉的企业得不到相关信息;绝大部分生产企业得不到起码的指导和帮助,不知道如何参与应诉活动。此外,经费不足的问题也制约了协会和商会服务能力的提高。在这方面,行业协会收费标准大大低于商会,问题更为突出。

  上述分析表明,造成我国出口商品在少数发展中国家屡遭反倾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对方的原因,也有我方的原因;既有与发达国家反倾销案件相似的问题,也有发展中国家特有的问题。我国在加入WTO后15年内仍将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国内产业和就业的目的,都会更多地利用反倾销手段,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

  三、对策建议

  (一)利用市场纪律促使企业积极应诉

  我国对俄贸易曾因出口秩序混乱而丧失了巨大的潜在商机,这一情况又在一些发展中大国重演。对少数扰乱出口秩序而又不应诉的企业,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缺乏手段,难以落实,建议进出口商会或行业协会将少数害群之马在媒体上曝光,降低其信用等级,切断其资金来源和供货渠道,使其为不应诉付出代价,即“谁不应诉谁受损”。

  (二)通过立法重组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企业自律维权组织

  与第一条建议相联系,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鼓励企业自下而上改组或重建行业自律维权组织。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作为反倾销的应诉组织单位,在法律上应处于平等地位,也无须人为划分应诉中的职能。无论商会或协会,应通过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按照“谁不应诉谁受损”的原则促使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协会和商会应以会员缴纳的会费为主要经费来源,会费标准应由企业自主决定,而不应由行政部门制定。

  (三)促进国内商业性中介服务市场的发育

  作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咨询机构在帮助企业应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当为中介服务市场创造必要的条件,如加强宣传力度,促使企业认识中介机构的作用和价值,制定法规、确立收费标准,等等。

  (四)政府对国外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应做出适当反应

  尽管WTO的反倾销条款对政府反倾销做出了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政府在应对反倾销方面无所作为。实际上,当反倾销涉及本国重要出口产品或重要出口市场时,当事国政府一般都会做出反应。即使是法律和程序相对不规范的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经过积极辩诉,结合我国政府的适时出面支持,仍然存在胜诉的可能。首先,有关部门应针对少数发展中国家对我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的新形势,主动开展双边磋商,寻求解决办法,包括落实“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解决反倾销法律和程序不规范问题;其次,应向企业公开要求政府出面磋商的申请渠道和程序,并公布磋商的结果;第三,对立案国违反WTO规则导致我国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政府部门应有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预案。

  (五)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对案发率高的敏感产品和敏感国家实行重点监控,及时通报国外相关市场和产品的价格信息,以及反倾销动态,避免出现企业一哄而上、低价竞销的情况。对资源性产品和资源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实施符合WTO规则的主动限制措施,例如以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为理由征收出口税。

  (六)政府应为企业应诉提供服务和便利

  当前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搜集信息困难,既包括国外信息,如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和程序、选择替代国计算价格和成本的方法、替代国相关产品的信息等,也包括国内的信息,如证明相关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信息等。二是人力资源匮乏,包括小语种翻译人员,熟悉反倾销应诉的律师、会计师等。政府有关部门主动提供服务,不仅有助于提高应诉率,也可以降低企业的应诉成本。由于反倾销立案集中的发展中国家只有几个,通常被选择的替代国也为数有限,政府依靠驻外使领馆完全有可能建立公共信息库,无偿向企业提供服务,必要时甚至可以专门为企业搜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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