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网站首页 | 名校推荐 | 小学试卷 | 初中试卷 | 高中试卷 | 免费课件 | 免费教案 | 如何获点 | 
  | 教育教学 | 免费论文 | 网站留言
您现在的位置: 名校试卷网 >> 法律法规 >> 经济法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国际技术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法律经济分析           ★★★ 【字体:
国际技术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法律经济分析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9    

【内容提要】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技术竞争加剧,并集中表现为技术标准之争。在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标准已成为知识经济模式下产业竞争的基础以及市场准入的重要门坎。当前国际技术标准化出现了专利标准化的新趋势,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表像是知识产权被纳入技术标准,而其本质则是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和作为公共产品的标准之间的关系的问题,知识产权一旦被纳入标准,就可以挟公共产品之利器而为权利持有人谋利,故必须对标准中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制,其主要方法是反垄断审查。国际标准化中知识产权问题还涉及市场准入问题,并有相当的发展内涵。

  【关键词】国际技术标准化 知识产权 私权 准公共产品 规制

  近年来,在我国对标准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企业界流传着这样一段话“一溜的企业卖标准,二流的企业卖技术,三流的企业卖产品。”这表明了人们对标准重要性的认识。2005年6月30日,WTO公布了《2005年世界贸易报告》,该报告的副题为:“探讨贸易、标准和WTO之间的关系”,该报告显示出WTO对标准化问题的高度重视。就在该报告发布之前不久,中国驻WTO代表团向WTO发出了《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提案。这引发了贸易领域对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大讨论。对国际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求证。


一、关于标准化的经济分析

  1、技术标准的概念

  在现代社会,技术标准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什么是技术标准?按照欧洲委员会的观点,技术标准“是一种与产品或服务相关并得到大多数生产厂商和用户承认的技术规范。”[1]在实际生活中,技术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标准(dejurestandards)和事实标准(defactostandards)。前者指由公认的标准制定机构(公权)经正式程序制定并颁布,有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后者指生产厂商凭借其在市场上的技术主导地位使其产品所代表的技术逐渐成为该行业的通用标准。本文中讨论的主要是法定标准。

  我国现行《标准化法》将技术标准分为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类。然而根据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协议》),“标准”是非强制性的技术档,只有“技术法规”才可强制执行。因而我国强制性技术标准其实等同于TBT协议中的“技术法规”。

  2、标准化的主要功能:促进劳动分工和经济增长

  标准是人类技术立场的共同语言。有人用《圣经?创世纪》里上帝通过搅乱挪亚后裔所使用的语言以阻止他们造通天塔的故事来说明标准化的意义[2],标准化通过使人们协同工作而导致力量的增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标准化的作用和意义进行审视是极为必要的。

  对标准化进行经济分析首先需要一个基本分析框架。即:为什么会出现标准化,标准化与劳动分工及济增长之间存在何种关系?这离不开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命题——劳动分工促进社会生产。分工促进生产的同时又产生了分工协调成本,故“分工促进生产力”这一命题只有在分工的收益大于协调成本的条件下才能够成立。而标准化作为被社会普遍接受的技术选择,在衔接了相互独立的专业化操作的同时降低了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关于产品规格、质量等的信息搜寻成本,因此标准化有利于降低分工协调成本,使“分工促进生产力”命题得以成立。

  标准化通过明确的技术指标,衔接了相互独立的专业化操作,在满足同样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实现了产品的最终形式。由于产品按照标准进行生产,而标准是一种明确、规范、法律可援引的档案,所以标准具有市场交易信号的功能,并有助于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搜寻成本,以及合同执行中的风险和治理成本。在内部协调成本给定的情况下,标准化的发展使企业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零部件的外购,调整企业的边界,将生产集中在最具有专业优势的领域,从而进一步深化了分工,因此,标准化从本质上说,是了劳动分工的产物,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主要在于降低分工协调成本,真正实现分工促进生产力[3]。

  2、技术标准与技术许可:市场准入的通行证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和标准策略已成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制胜的法宝。即通过技术标准使自己的知识产权策略得以实施。企业不再仅满足于取得专利和在本行业的技术领先,而是要成为本行业中的规则制定者和创造者,通过将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融入技术标准,实施其技术许可战略,通过标准形成本行业和本领域的规则,让别人去追随和遵循,从而占据制高点,保持领先。而标准的全球技术许可,能给标准的拥有者带来非常可观的经济收益,这就是一个个企业为了追求“卖标准”的根本动力因此,有人说技术与技术标准之间的差距是“质的差别”。而所谓“质的差别”是占有与不占有知识产权问题上的本质区别[4]。

  在技术标准国际化的背景下,技术上不发达的国家及其企业因为技术研发能力不够,只能通过从标准体系获得许可从而形成生产能力,为此,须支付大量费用,同时要服从标准的管理,而标准中涉及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排他性,一旦这些知识产权进入标准行列并得到一定的普及,就会形成垄断,尤其在市场准入方面,它会排斥不符合此标准的产品,从而达到排斥异己的目的,这是标准能够实施全球技术许可战略的法律基础。

  因此,技术标准是对知识经济的完美说明。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李斯特?所罗(LesteC.Thurow)在谈到知识经济时说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技能才是优势的唯一来源,它们成为20世纪末经济活动分布的要素。”技术标准正是体现这种优势的工具。技术标准已经成为高科技领域企业竞争时决定胜负的关键,也是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技术标准的全球技术许可已经发展成为一项前瞻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是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知识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内容。一些著名的跨国公司往往都有详尽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规划,以“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为基本思路[5]。其基本的流程是:先申请专利,因为专利技术是技术标准实施许可战略的基础,而技术标准的公布,往往又会造成数据公开,使得一些技术不再符合专利法上“新颖性”的有关规定,从而丧失获得专利的可能,这就使标准的对外许可能力大打折扣。尔后是使专利被纳入有关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即实现“专利标准化”,最后是实施全球技术许可,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标准全球技术许可链条。

  另一方面,也并非所有的标准都能实施全球技术许可战略,真正能够做到这样的标准,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高的新技术领域,而这些标准又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的标准,往往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区域标准组织或产业联盟颁布的标准。

  4、国际标准化的主要趋势

  全球化的过程也是标准国际化的过程,国际标准化的发展呈现如下发展趋势:

  (1)标准化工作提前,往往与研发工作同步进行

  以前,技术标准通常是在产品被投入到市场并经受住市场的考验后才逐渐被接受和形成的,因此当时的标准主要是被普遍接受的通用技术。但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技术更新的速度大大加快,技术标准的内涵也变得越来越丰富且复杂,往往包含一系列技术路线、工艺流程和模式。尤其在信息产业,一项技术标准常常意味着一个有多种专利技术组成的集合体。如美国高通公司(Qualcomm)的CDMA标准就有1400多项专利技术。因此,在标准化方面,过去是先有产品后有标准,现在却是产品尚未面市,有关标准之战已经如火如荼。企业为了能够在技术和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在产品推出后才考虑使有关技术成为标准,而是先下手为强,在产品的研发之初就考虑到使其能纳入到标准体系中。这种标准先行的策略势必会使标准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往往包含着必要的专利技术,[6]也因此凸显出技术标准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

  (2)技术标准日益与专利相融合并出现标准专利化的趋势

  在标准制度开始之初,标准中的技术含量并不大,因为当时只考虑产品的通用性,只规定产品规格即可,因此,当时标准与专利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关联,因为标准追求的是开放性、普遍适用性和公益性,以使标准能够以最小成本被推广使用,而标准的这些特点与专利本身特征之间是相互排斥的,因为专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私有产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绝对性,专利持有人追求的是利用专利权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不允许未经授权的推广使用。标准化组织之所以在早期避免将专利技术引入标准,原因即在于此。

  然而,随着专利数量的迅速增长以及专利技术产业化程度的不断加快,专利和标准的关系出现了变化,由分离走向结合,并出现了专利标准化的新趋势。之所以出现专利标准化的趋势的主要是因为:首先,在高新技术领域,制定技术标准时往往没有现成的公知技术可以采用,而高新技术的发明者和改进者一般都有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技术成果往往都已取得专利,被专利技术所覆盖,因此,标准化组织势必要与专利权人谈判,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以信息产业为例,一项技术标准常常意味着一个有多种专利技术组成的集合体。如据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的统计,GSM移动通信标准所包含的专利数量在1998年是380项,到2004年已经超过3600项。其次,专利权人为追求专利技术实施的最大化,当然期望通过自己的专利技术被纳入技术标准,通过标准的实施获得更多的许可实施利润,因此,专利权人会主动申请将自己的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企业具有很强的标准意识,往往从研发之初就重视标准的竞争,因此在标准化方面,以前是先有产品后有标准,现在却是产品尚未面市,有关标准之战已经如火如荼。因为根据达维多定律(Davidow’sLaw),先行者已自动获得至少50%的市场份额。为享有行业先行者优势(first-moveradvantage),企业之间的标准之争就成为必然了。因此在信息技术产业产生了摩尔定律(Moore’sRule),即:芯片内置晶体管的树木约每18个月就实现倍增。该定律由英特尔公司创始人摩尔提出,并一直为英特尔公司所追随,并由此一直成为微处理器领域的标准制造者,占有垄断的市场地位。

  (3)标准已成为知识经济模式下产业竞争的基础——以温特模式为例

  跨国公司是全球化的微观主体,同时也是全球技术创新的主体。近年来,跨国公司利用全球经营优势、技术先发优势,纷纷加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并采取标准等形式谋求在全球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大型跨国公司对标准的关注,已远远大于对产品的关注。因为今天的每一项国际标准都包含了众多的技术专利,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只要一项国际标准中包含某一国家或某一公司的专利,该国或该公司就可以共享标准技术成果,因此标准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新的利器和制高点。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技术标准已经成为产业竞争的权力基础。1997年美国学者 Borrus与Zysman针对计算机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温特模式(Wintelism),并认为温特模式已经成为以高新技术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产业竞争的基础。所谓温特模式是抽取代表微软的著名产品Windows和英特尔公司的名称Intel的缩写而成,其代表着产业竞争已经由传统的大型企业的垂直型产业组织转到对产品/产业标准的竞争。

  传统的垂直型产业组织以福特模式为代表,其特点为采用大企业的经营方式,使整个产业的研发、生产和市场集于一身,因此企业便于榨取规模经济体的所有效益,且将专有技术知识封存于企业内部以保持竞争力,以纵向一体化为基本特征,企业所需资源尽量不假于外求。温特模式以IBM在推广个人计算机时确定的模块化产品模式为开端。1980年IBM公司决定在1年内推出个人计算机产品系列,出于时间压力决定采用开放性模块系统建立其个人计算机系统,故从市场上寻觅已开发好的零组件和软件以配合自己的BIOS(basicinput-outputsystem)接端系统来连接外部市场的产品。当时IBM选择了英特尔公司的16位8088微处理器和微软的PC-DOS操作系统作为硬件和软件的关键模块,并很快在1981年提出了个人计算机(PersonalComputer-PC)系列,使PC成为个人计算机的代名词。IBM的这一行为无意间造就了此后英特尔和微软在个人计算机业的霸主地位,并奠定了温特模式的基础。

  温特模式以采用模块化的产品模式为特征。模块化的产品模式的特点是对称产品硬件、软件的谁和生产的各工序进行完整的切割和分工,模块化后的个人计算机产业基本分为五大块:芯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计算机组装与市场销售。温特模式的生产标志着过去以垂直一体化为基础的美国产业竞争模式已经过渡到对产品/产业标准的竞争,因此温特模式的特征是企业对产品标准的制定权和演变权的竞争,通过控制产业标准的制定与演变,以实现对整个产业价值链的控制。因此,温特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产业竞争模式,以模块化生产所具有的标准化、开放性、兼容性和网络规模性特征建立了其产业竞争的权力基础,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代表性产业竞争模式[7]。

  (5)国家在标准国际化中的竞争日益激烈

  随着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一些区域标准化组织及一些主动发达国家的积极推动,国际标准化成为一种趋势和潮流。多年来,以英、法、德为主的西欧国家和美国。一直将很多精力和时间放在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活动上,企图长期控制国际标准化的技术大权,并且不遗余力地把本国标准变成国际标准。将本国标准制定成国际标准,或者是将本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学协会标准推向世界并为各国所公认,就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取得优势,先声夺人。因此,很多国家如日本等国均以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创新作为本国的重要发展战略。可以预料,在21世纪,世界各国对国际标准制定权的争夺,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标准化中的竞争将会越演越烈。

  (6)标准已经成为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

  当前,发达国家掌握着国际标准的制定权,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标准总体上落后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凭借着这些技术标准,其产品可以长驱直入发展中国家,同时,发达国家又可以用这些技术标准保护本国的利益,以较高的技术标准将作为市场准入的门坎,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阻挡于国门之外。据统计,发展中国家受贸易技术壁垒限制的案例,大约是发达国家的3.5倍。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没有完备的技术标准体系,就如同一座不设防的城市,根本没有技术壁垒可言。


二、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法律分析

  1、从排斥到纳入——标准与专利相互关系的发展脉络

  技术标准与专利在早期是互相排斥的,因为标准以公开性及普遍适用性为主要目标,推广使用是技术标准“分工促进生产力”使命得以实现的条件,而专利不允许未经授权的推广使用,而以获得许可为使用前提,而专利许可使用费将影响标准的推广使用。基于标准与专利的这种关系,标准化组织在其工作中以使用成熟技术为主,尽可能避免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20世纪90年代开始高新技术的发展促使标准中大量纳入专利技术。在很多领域尤其是信息技术等领域,大量的技术创新和发明出现,这些技术长和发明成为该领域发展必不可少的支撑,而这些技术创新和发明人有很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很多技术取得了专利,因此,为了行业发展,有关标准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排斥专利,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成为必需。以在互联网领域为例,在互联网技术发展早期其是开放的和合作的,但是因为互联网技术与软件技术、电信技术等的发展密不可分,要建立互联网领域的技术标准,很难绕开相关领域的专利技术,故一些互联网标准化组织如W3C、IETF、WAPForum等不得不考虑调整政策,借鉴其它标准化组织的经验,重新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政策,专利技术被纳入互联网领域的技术标准[8]。在IETF的BCP97文件中规定了其知识产权政策,W3C在其2001年提出的W3C工作指南草案也涉及到了专利技术的披露规则,以及专利权人向W3C提供愿意进行专利技术许可的声明要求。因此,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从排斥到纳入完全是由技术发展本身决定的。

  2、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之表像:专利被纳入标准

  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专利问题。如上所述,技术发展使得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成为必然趋势,因此一些有影响力的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如ISO、IEC、ITU等的知识产权政策均认可标准中可以包含专利。发展中国家由于总体技术水准较低,技术标准的制定模式主要是生产导向型的,技术标准的制定中较少涉及专利等问题,甚至在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排除专利。这样做的确规避了专利“俘虏”技术标准情况的出现,对标准管理部门来讲,也减少了管理成本,管理机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随之降低。但是在技术标准中排除专利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不利于提高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技术水准,造成的一个危险就是使技术标准被锁定的较低的技术水准上,阻碍技术进步。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为强占技术制高点,目前发达国家在标准和技术专利的关系上采取了积极和肯定的态度。

  我国早期的技术标准中也很少涉及专利,而有关标准即使涉及专利也是以推荐性为主,如高清碟机行业标准就是如此。在国家标准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起草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中,对标准与技术专利的关系也是主张“强制性国家标准中不应含有专利,推荐性国家标准原则上不反对标准中含有专利”。但是,随着我国技术进步的加快以及受全球化进程的影响,国国际技术标准与专利与专利相互影响急融合的趋势必将会影响我国的标准化及其实施,我国标准化传略及其实施中将会越来越多地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因为,技术标准作为最优技术选择,不论强制执行与否,均应建立在先进技术基础之上,故应将必要的专利技术纳入其中,而其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复杂性不应该成为拒绝专利的理由。否则,标准质量大打折扣。在目前众多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均已承认标准中可纳入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的情况下,标准与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的关系的问题就成了一个突出的问题。

  2、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之实质: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与作为公共产品的标准

  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实质在于: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被纳入技术标准,实际上是将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纳入到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标准之中,因此,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其本质就是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和作为公共产品的标准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这一组关系中,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

  首先,一旦私有的知识产权被纳入作为公共产品的技术标准,在该标准公布实施后,私权就可以挟公共产品之利器而为权利持有人带来很大的利益。这也是知识产权持有人将其专利等知识产权纳入技术标准的动机所在,也是前述之标准化工作提前,很多企业往往是在研发之初就考虑将技术专利等支持产权纳入标准的原因。从国家的角度以全球和国际贸易的角度进行考虑,标准中纳入专利,以较高技术标准不但可以对外国产品构筑技术壁垒,提高市场准入的门坎,若外国生产者使用该技术标准,则更可为被纳入本国基础标准的技术专利持有人带来可观的技术许可费用,若该专利持有人拒绝许可,则可以排除竞争,形成垄断。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发达国家会不遗余力地推动国际标准化并凭借技术优势在国际标准化的进程中占尽先机。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之间也存在冲突的可能。因为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国际条约,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他们对自己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享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因此,技术标准制定机构或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强迫专利权许可其它人无偿实施其专利,否则就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这也是为什么早期的技术标准中较少包含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原因。与此同时,作为公共产品的技术标准以普遍适用和促进就增长为主要目标,若知识产权所有人行使其权利,不予以技术许可,则将导致技术标准进行推广使用的目标将难以实现,并在该领域形成限制竞争的垄断局面。换言之,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处置权与包含该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在所涉领域内的进行推广使用的可能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因此,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技术标准制定部门必须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借被纳入标准之机而滥用权利,并因此应作出规制。亦即将技术专利纳入标准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是以在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和关系到公共利益的标准之间保持一种平衡。因此,标准制定中必须处理好协调标准化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和对知识产权依法进行保护及鼓励创新二者之间的关系,以便制定效率最大化的目标[9]。为协调标准技术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对技术标准的技术许可进行反垄断审查。

  3、标准中知识产权的滥用及规制

  标准中纳入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初衷是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以降低产品和交易成本,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和贸易秩序。然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特征加之其被纳入技术标准后所具有的公共产品的特性,使之很容易被专利权人所滥用,造成对市场竞争和国际贸易秩序的破坏。标准中知识产权的滥用主要包含下面两个方面的问题:

  (1)对标准中的专利技术不予正确披露

  所谓不正确披露是指一些公司在标准之前对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技术不予披露,一旦标准制定完毕并开始实施后,这些公司就以“受害者”的身份跳出来,以标准中有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为由反对其它公司使用该标准,或要求他们向自己支付高昂的专利使用费。这方面有一个著名的案例是美国戴尔公司对VL——bus标准中专利的不予披露。在美国制定VL-bus的过程中,美国视频电子标准协会(VESA)要求其成员说明是否有知识产权如与该标准相冲突,戴尔公司说其在该标准中没有相关专利,但是当该标准被美国电子视频协会公布后,戴尔公司却开始以其有关利在该标准中为由反对计划使用该标准的公司。为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定戴尔公司的行为限制了个人计算机行业的竞争,利用没有进行披露的专利反对其它公司采用标准,破坏了标准的制定和使用。

  (2)知识产权权利人拒绝许可

  所谓知识产权权利人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自己对某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以达到排除他人的竞争和巩固、加强自身垄断地位目的的行为。这方面我国华为公司遭遇美国思科公司拒绝许可的案例是一个较典型的案例。美国思科公司拒绝授权我国华为公司使用其在路由器操作系统中大量使用的私有协议,其目的是为了阻止华为公司的路由器与思科公司设备的互联互通,以排斥华为公司的竞争,实现思科在该领域的垄断..因此,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的滥用还是一个涉及到反垄断的问题。

  由此可见,技术标准中知识产权滥用的结果,不但使技术标准促进分工和经济增长的目的不能实现,也不能促进技术进步,相反,还会形成垄断,限制竞争,并阻碍公共利益的实现,这不利于技术创新,甚至有可能使标准锁定在劣质技术上,妨碍技术和社会进步。


三、WTO体制内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问题

  1、标准与合格平定程序及认证认可

  按照TBT协议,可能成为贸易技术壁垒的是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其中的“技术法规”为强制性的,类似于我国的强制性标准,而标准则属自愿性、推荐性的。

  另外,合格评定程序也与标准有密切关系。所谓合格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程序,证明评定对象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技术要求的活动。合格评定程序与认证认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认证认可是由独立公开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查、鉴定、监视、等评价活动,而合格评定还包括由第一方、第二方等开展的上述活动。认证认可由于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的,因而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更适应全球化趋势下国际贸易的需求,认证认可的结果也更易为贸易各方及政府机构、消费者接受,和采购方所接受,因此认证认可构成了合格评定的主要内容。而认证认可与标准之间的关系在于:标准是认证认可的基础,认证认可是标准贯彻实施的最有效工具之一,二者相互交融、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技术基础设施,成为了贸易的桥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和作用。

  标准中涉及众多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专利问题,但是TBT协议未就如何协调技术标准与专利保护做出规定,仅对技术法规、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做了原则性规定。如技术法规的范围仅限于一些特定的“正当目标”如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及保护环境等。并规定各成员应尽可能使用已有或即将出台的国际标准。如果成员提出的技术法规相应于国际标准内容不一致,或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并且该技术法规对国际贸易可能有重大影响,该成员应通过秘书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它成员。入世以来,我国据此已向秘书处通报TBT、SPS措施336项,其中149项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即技术法规。

  2、TRIPS中的有关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协议》即TRIPs中也有一些规定涉及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其中第40条就标准执行中的专利问题组规定。其第1项指出“各成员方一直认为,与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有关的一些专利权利、使用作法可能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妨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第2项则规定:“本协议中无任何规定阻止成员方在其立法中详细载明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对有关市场的竞争中具有不利影响的专利权使用作法和条件。如上述所规定,一成员方可按照本协议的其它规定,根据国内有关罚款和规定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或控制此种作法。这些措施也可能包括例如独占性的回授条件、阻止否认合法性、的条件和强制性的一揽子许可交易。”也就是说若某项技术标准的必要权利人只许可数家管理机构采取措施阻止,如给予申请人强制许可等限制促使。此外,该协议第31条就专利的强制许可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3、国际标准化中与知识产权关系中的发展问题

  我国向WTO提交的提案《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中指出,“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有重要的“发展”内涵,并建议TBT委员会应当彻底讨论该问题,以增强发展中成员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贸易。认为发展中成员时面临的困难及他们在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方面的需要等,在委员会就该问题的讨论中应被给予充分的关注。这主要是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上是有劣势的,不管从财政上还是技术上,不能有效参考国际标准,这本身就使它处于劣势;另一方面在获得采用标准过程中必要的知识产权,发展中国家也有技术上和财力上的局限的。实际上世界贸易体制中一直强调发展权问题,但是,很多规定均为建议性的,没有强制力,而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实际上均对发展权的实现构成了障碍。尤其是TBT要求成员国采用国际标准,使技术水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标准化中处在了不利的地位,因为若要采用国际标准则需为其中包含的知识产权支付高昂的使用费,若不采用国际标准则又会因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等技术壁垒被拒之门外。即:标准中的知识才产权问题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一种“马太效应”,不利于这些国家发展权的实现。在现行的世界贸易体制内及知识产权政策下,如何协调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促使发展中成员参与国际贸易和国际标准化,是当今世界贸易组织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和现有的WTO体制下,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存在着重大的制度障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只有努力进行技术创新,以期迎头赶上,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的拥有者。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例如,中国标准化协会家用电顺感动力的洗衣机标准,已经拿到2006年世界的标准提案,如果通过的话,可以成为洗衣机当中的通用标准[10]。而2006年7月31日,我国闪联被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高票通过立项,这成为IT界和家电业的一件大事。闪联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数字家电互联互通,从而实现在计算机、手机、电视等终端,仅凭一个小小的遥控器,就可以随时实现所有内容的转换。闪联标准工作组的8个核心成员包括联想、TCL、长城、长虹、创维、海信、康佳和中和威等,2005年6月,信息产业部批准闪联成为国家标准。12月,闪联标准工作组的8个核心成员出资5200万元,成立了闪联信息技术工程中心。经过艰苦努力,闪联终于在国际标准化组织通过立项。尽管从国际标准的立项到国际标准的发布实施,通常还要经过委员会草案、国际标准草案以及正式的国际标准草案的起草和表决等几个主要阶段。闪联高票获准立项,现在看来只是迈开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而且之前已有AVS和WAPI等“中国标准”多次冲刺国际标准,均未成功,而在国际上也存在与闪联类似的两个组织,即DLNA(数字生活网络联盟)和UOPF(泛在开放平台论坛),将与闪联展开这场标准之争。但是,专家预测依托中国市场,闪联可以很快成为产业的事实标准,并继续冲刺国际标准[11]

注释与参考文献

  参见《标准化法》第6、7条。截止2003年底,我国共有国家标准20906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2952项,推荐性17954项。引自“标准化与国际贸易:世界贸易的焦点实录”2005年9月26日登录。

  [1]JohnVerbruggen/Anna Orincz,Patents and Technical Standards,IICVol.33:2,p.135.

  [2]崔怡.跨国公司的“标准竞赛”.WTO经济导刊(J).2005(7).41.

  [3]张向晨,安佰生.WTO与中国国家标准化战略:一个基本的理论分析框架.WTO经济导刊(J).2005(7),48-49.

  [4]张平,马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11.

  [5]张平,马骁.技术标准与专利许可策略

  [6]杨海江.技术标准与专利保护刍议..电子知识产权(J).2006(2),29.

  [7]翁海颖.从温特模式看产业发展.国际经济合作(J).2006(4),32-34.

  [8]张平,马骁.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的结合(上).电子知识产权(J).2003(1),.

  [9]标准化与国际贸易:世界贸易的焦点实录(2)2006年4月12日登录.

  [10]张满平.标准VS知识产权: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的冲突?.WTO经济导刊(J).2005(7),39.

  [11]葛清.闪联冲刺国际标准.南方周末.(N)2006-08-24.

论文录入:guoxingxing    责任编辑:guoxingxing 
  • 上一篇论文:

  • 下一篇论文: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