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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新论           ★★★ 【字体:
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新论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9    

 内容摘要:法律是人类知识系统中的一种实践理性,这要求它必须应对实践的需求,一切法律制度的价值也就在于满足社会需求。本文将尝试从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这两个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律规范出发在经济法的诸多价值取向中分析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应在于维护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关键词:基本价值  安全  稳定

    Discussing the Essential Value of Economic Law

    ABSTRACT:Law is the practical logos in the human knowledge system. It must answer the requirement of social practice. The value of all legal systems must satisfy social requirement. The author tries to distinguish the essential value of economic law from the common values of economic law by analyzing marketing administrative law and macro adjustment law to explain that the maintenance of security and stability of social economic circulation should be the essential value of economic law.

    KEY WORDS: essential value  security  stability

    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分析

    人类社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种经济形态,即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其中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式。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推动了人类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使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安全稳定面临着巨大的考验。19世纪末20世纪初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正是因为社会经济过度的集中以及各种形式经济垄断的大量出现导致工人大量失业、社会贫富差距悬殊。市场经济秩序遭到“理性经济人”的严重破坏,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体系处于近乎瘫痪状态,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安全稳定遭到严重破坏。这时,充当“守夜人”的政府发现,经济自由主义非但没有促进社会利益的增加,反而对其造成了破坏。于是,凯恩思主义,即主张国家对经济领域全面进行干预的经济管理思想,也就应运而生。这种经济管理思想不仅缓和了这一时期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也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宝贵的思想来源。从这一时期看,经济法在诞生之初,就承担着维护社会经济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国家利益,抑制贫富差距的扩大,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机制的现象以及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经济个体盲目逐利性等问题,因而国家必须行使其规制经济的职能,由政府出面干预调节经济之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良性运行,弥补市场自身的缺陷,防止“市场失灵”,以确立保障社会本位的利益分配机制,使社会利益优先于个体利益,不因个体利益的恣意而受损害。为此,国家就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这种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必须要求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体现,以弥补民商法调整之不足。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便由此应运而生。

    二、经济法价值取向分析

    所谓价值取向就是从价值、从好坏的角度决定做什么或怎么做,因而价值取向往往依赖相关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就是确定什么对什么有什么样的价值以及有多大的价值。价值取向虽然往往同价值判断联系在一起,但又不同于价值判断。价值取向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立场做出一定的抉择[1]。

    就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而言,经济法学界对此并没有达成共识。有学者认为,市场服务的目标在于实现市场经济良性高效的运转,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是“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是“可持续发展”,因为,经济法不仅重视经济目标,而且还重视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将环境、生态、人力资源等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纳入经济立法之中,从而改善管理体制与制度,有效地使用经济手段与其他措施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还有学者认为,“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等等。可以看出对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众多经济法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若干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都集中在公平、效率、效益、安全等方面。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在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基础上的社会公正竞争、社会效益增长、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安全稳定。

    1、社会公正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其核心任务之一就是要保证自由、公正的竞争性市场的正常运转[2]。实践证明,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可以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各竞争主体的经济条件及主体地位的千差万异,合法竞争与恶性的非法竞争方式的选择不同,有可能导致一部分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败北,沦为经济贫困的群体。因此,经济法必须对市场主体、市场竞争行为等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引导,从而使贫困主体的市场交易地位得到改善和提高,市场交易环境得到改善[3]。

    2、社会效益增长:经济法必须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实现对特定资源配置和利用的效益最大化,为全部社会成员谋求更多的社会福利。通过对社会利益的促进来实现对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的保护和增长,只有在全社会总体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个体利益的增长才是真正高效益的增长,从而实现最大的公平、整体的公平,使人们的生活更加富裕,社会更加繁荣和进步,从而达到新的公平、公正。

    3、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安全稳定:经济法在运用国家之手对社会经济进行积极干预,在维护促进市场机制本身的积极因素,抑制和克服市场机制的消极因素的同时,更加重视政府干预与调节之目的是为了维护整个国家经济运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三、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分析

    在上述的经济法价值取向中,笔者认为从国民经济动态运行的角度看,在国内经济基础不稳,秩序混乱以及面临国际性的经济危机时国家通过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市场规制力度、维护经济主体利益目的在于保障国内经济运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四大部分,其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维护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经济法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是统一的、互补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就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4]。对一个国家来说,“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都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过程。”[5]因而,特定的经济关系也即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形成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的二元结构。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促进和维系市场自由竞争。但是,自由竞争往往导致一种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各个经济主体对利益追逐的最大化,如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满足最大化。显而易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和调控,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市场秩序混乱、低水平无序竞争的商业欺诈行为等等,由此社会的整体利益必将受到危害。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个过程中,政府的干预和协调是必不可少的。当然,政府的干预和协调也必须具有合理性,也就是说,政府干预、协调目的是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保持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安全稳定。市场管理法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为社会各经济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经济法要求市场竞争的维护者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使每个经营主体,均有平等的机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在一些特殊领域,通过国家干预,如实行公力扶持,鼓励自由竞争与反对市场垄断等,以形式上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结果的平等,为实现各个经营主体生存、发展提供均等的机会,创造均等的条件,从而保证自由、公正的竞争性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安全稳定。因此,市场管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正是为了保证社会经济运行的安全与稳定。

    宏观调控法的本质是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法律手段,与市场管理法不同的是其干预是间接的,主要通过一些诸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经济性的政策来影响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行为选择。宏观调控可以校正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通过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协调市场经济的总体平衡。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就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经济体制的共性[6]。调节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维护市场经济的宏观秩序,建立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秩序,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宏观调控的宗旨。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正是为了保证社会经济运行的安全与稳定。

    四、综述

    综上所述,经济法具有与旧部门法相区别的独特的调整对象和法律价值取向。经济法超越了民商法的局限性,成为一个全新且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民商法及行政法所不能调整的领域给予规制,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是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两个层次表现。经济法侧重规范宏观领域,弱化政府对企业等经济活动主体的直接干预。经济法更加注重优化经济结构,避免因社会经济过度震荡而造成对社会经济运行安全稳定的破坏。因此,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在于维护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参考资料:

    [1]王维国/杨鹏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01

    [2]李昌麒:《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 山西大学学报. 200304

    [3]刘大洪/廖建求:《经济法的反贫困机理和制度设计》, 现代法学. 200406

    [4]杨紫烜/徐杰:《经济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5]聂辰席等:《宏观经济运行与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6]参见国家计委编《宏观经济调控》,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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