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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外汇收结汇实施新政策的几点思考           ★★★ 【字体:
贸易外汇收结汇实施新政策的几点思考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9    

关键词: 关键词:贸易外汇/收结汇/新政策


内容提要: 近几年我国贸易融资流入结汇增速较快,资金大量净流入,加剧了国际收支不平衡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本文介绍了贸易外汇收结汇新政策出台的目的和作用,并结合新政策系统分析了目前外汇贸易收结汇监管中存在和可能引发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强的政策建议。


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贸易外汇收支日趋频繁。贸易融资规模不断扩大,以贸易融资等形式的外汇资金流入结汇不断增加,外汇局对资金流入的判断和管理存在难度。资金大量净流入,加剧了贸易外汇顺收持续大于顺差、国际收支不平衡及人民币升值的压力。2006年9月总局下发实施《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贸易外汇收结汇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的实施改进了贸易外汇收结汇管理,便利企业正常资金使用,对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起到积极作用。

《通知》进一步体现了贸易便利化与有效监管相结合原则,对贸易收汇实行分类管理和区别对待,对正常交易企业办理收结汇业务,大大简化手续,节省企业费用、时间和提高效率,促进企业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在便利绝大多数企业的同时,加强了对少数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异常交易行为重点监管,对“关注企业”以事前真实性审核和事后管理相结合进行监控,抑制不明资金流入和投机资金借贸易外汇渠道流入的可能性。充分体现扶优限劣、鼓励诚信的管理目的,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

二、存在和容易引发的几个问题

(一)现有出口核报系统数据功能缺陷,影响数据统计的准确性

出口核报系统数据功能存在缺陷,按《通知》中“关注企业”核定标准统计收汇数据,缺少相对应的监管数据模块,计算繁琐,延误时间,增加工作负担,统计结果欠缺准确性。首批“关注企业”名单以“一刀切”的时间划分范围,缺乏对时间段两端的延伸业务的考虑和估计,影响其名单核定的科学性。

(二)实施“关注企业”名单管理,有可能引起服务贸易项下资金流入增速加快

关注企业可能采取金蝉脱壳等方式更名或重新注册新公司,将业务转移到集团内其它公司或关联公司,或委托正常业务企业代理出口等方式仍然可以绕开法规限制享受正常企业结汇待遇。对此类问题,外汇局仍然疏于监管,如果不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的补充完善,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将会弱化新政策的运行效果。目前,对服务贸易项下资金流入交易真实性的审核仍然是监管的缺口,限制措施很少,外汇局和外汇银行对交易背景真实性难于考证,特别是对关联企业跨境服务贸易的真实性难于判断,有可能出现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管理此严彼松,给不法企业变相融资和投机留有可乘之机。

(三)以年度考核期确定“关注企业”名单,其科学性需进一步论证

出口企业因经营性质不同,业务运行的季节性和突发性使其收汇数据、核销和逾期未核销数据具有动态性。以年度为时间测定标准,时间跨度较长,可能造成对本年度已达到“关注”标准的企业因统计周期不足只能延续到下一年度执行,易出现监管漏洞,监管效应滞后。而对由于经济原因暂时经营效果差,但经营项目前景良好、经营业绩无劣迹,或虽出现实际收汇与应收汇差额偏大,但属正常资金活动的企业却由于“关注企业”标准的确定,需列入“关注企业”名单进行严格管理。这虽然加大了对不明资金流入的审核力度,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便利经营。

(四)实施“关注企业”名单管理易引起行政许可方面的矛盾

外汇局对关注企业实行逐笔真实性审核和贸易结汇核准管理,要求企业提供原有规定材料的同时,仍需提供其它相关说明、凭证等资料,可能引起外汇管理与现行行政许可之间的矛盾。列入“关注企业”名单的出口企业,其声誉和资金使用方面将受到一定影响,对“关注企业”名单的政策执行,能否真正对外避免行政干预,对内杜绝操作风险等方面存在难度。

(五)相关职能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外汇银行与企业的互利互存关系,在政策实际执行中难免会出现包庇和隐瞒现象。且个别出口企业也可能以虚假陈述、伪造单证和合同等方式通过审核,骗取结汇。外汇局对收汇单位的信用记录、开业期限等信息来源缺乏与工商、商务等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有效衔接,这些都影响政策规定的落实效果。

三、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新政策法规规定,切实增强法规执行的可操作性

建议总局对《通知》中有关考核期限规定和分类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增强法规的实际操作性。一是结合进口付汇备案管理的规定,考虑缩短出口企业的考核周期,提高“关注企业”公布频率和速度,及时反映出口企业的信用情况,起到及时监管的目的。二是对“关注企业”名单的核定标准应给予一定的限额弹性和管理弹性,对确实需纳入名单管理的必须纳入,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对名单核定尽可能科学准确,避免出现“一刀切”现象。三是增加对关注企业单据审核要求,如规定提交的单据须为正本,外汇银行应在正本单据上进行签注和签章等。四是对大额、多次退汇的企业,可考虑将其列入“关注企业”名单进行管理。

(二)应将关注企业贸易业务和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纳入统一监管

应尽快实现服务贸易项下对交易主体的分类管理,堵塞资金转向服务项下流入的渠道。依托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建立具有监管和业务操作功能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服务贸易非现场预警和分析机制。对关注类企业的进口付汇和服务贸易收付汇纳入共同监管,可规定关注类企业不得进入进口付汇单位名录、服务贸易收付汇需按2006年政策调整前的原有管理规定进行审核等。

(三)进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与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合并,利用外汇账户信息平台完善监管功能

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合并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比照和整体考核,便于发现和处理问题,杜绝隐患。利用外汇账户信息平台,搭建付汇“进口付汇单位名录”和结汇“关注企业”名单信息数据库。同时,加强对“关注企业”贸易收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向的监测和监管,建立本外币联动考核机制,对企业进出口业务、本外币业务共同监管、全面考核。

(四)加强信息资源的技术支持以满足业务需求,加大对“关注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建议总局充分利用和开发现有技术资源,实现海关传输数据的进一步剥离,解决目前监管数据模块功能不足的统计困难。二是在确保企业收汇数据准确的前提下,整合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数据的匹配,提高系统数据的严密性。三是加快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功能完善,建立健全出口收汇核销非现场核查体系,并与其它监管系统的资源共享,提高非现场监管程度。四是定期开展对“关注企业”的出口及收汇业务的现场检查,重点对“关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资金流动进行检查,堵塞监管漏洞,进一步提高贸易收汇结汇监管的有效性。

(五)增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作监管机制

建立由外汇局、外汇银行和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调管理机制,相互反馈管理信息,便于对问题得以及时监控。制定法规政策,充分考虑到工商、商务、税务和海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现状、技术条件和职能需求,加强与其相关部门的及时沟通、业务磋商和业务论证,切实把法规出台的可行性和具体操作紧密结合起来,使监管落到实处。

注释:


[1]李东荣.贸易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实用手册[Z].中国商业出版社,2003.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最新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实用手册[Z].中国言实出版社,2004.

[3]王立军.国际贸易结算与贸易融资[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

[4]吴晓灵.中国外汇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5]赵薇.国际结算———国际贸易融资支付方法[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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