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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自律与意志自由           ★★★ 【字体:
道德自律与意志自由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4    

  只要我们认真考察一下现实的道德生活实践,便可以发现道德自律的一个基本前提是:道德主体的意志是自由的,他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和权利。罗尔斯指出:“自律的行为是根据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将会同意的、我们现在应当这样去理解的原则而做出的行为。”(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03页。)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自律总是个体出于明确的理性意识而自觉自愿选择的行为。道德行为要求自觉,即要遵循理性的原则,按照理性认识来办事;同时又要求自愿,即要出于意志的自由,如果意志不是自由的,那就谈不上道德责任。
  在西方伦理史上,康德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了自律概念,并把它确立为伦理学的基础。自由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拱心石。康德的自律概念正是以自由意志为前提的。在康德看来,人作为理性存在物,其意志应当是自由的,自由是人的一种天赋权利,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一个人只有作为纯粹的意志存在物而不是作为一个自然的存在物,他才是自我决定的,才能“自己为自己立法”,才能在立法时不服从异己意志。(注:参见《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6页。)由此,康德把意志自由看成是阐明道德自律性的关键,从而高扬了道德的主体性,在伦理学上实现了所谓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马克思充分肯定了康德的自律概念对道德的宗教基础的消解,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页。)但马克思对自由自律的完整理解并不限于形式,还涉及其丰富的、现实的内容。在马克思看来,自由作为“人的类的特性”,是人类与动物界揖别和分野的根本所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但一个人的意志自由能否得到发展和发挥,在多大的程度和什么方向上得到发展和发挥,总是要受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的制约。个人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才有可能发展和发挥自己的意志自由,实现自己的目的。因为人“是只能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1页。)“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其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因而,自由总是具体的历史的。
  从总体上看,从原始社会一直到资本主义社会诞生前夕,由于自然的因素在人的生存、生活中占居着支配地位,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要直接依赖外部世界,因而,尽管人们也崇尚自由,但人对自身命运的认识处在比较幼稚、笼统的阶段,并且逐渐形成了以“他律”为基本点的命运观。西方从古希腊神话直到16世纪的宗教改革,人们对自己命运的主流性看法是神学命运观,把人的命运看作是他主、他律;一些具有无神论或泛神论思想的人们以自然法则、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的命运,其基本倾向也仍然是他主、他律。只有到了近代,人们关于人的命运的看法才逐渐摆脱了神学命运观,提出了人的实践活动的自由律。自文艺复兴以来,西方思想家们在批判封建专制和宗教神学对人的束缚时,高唱自由的赞歌,用人性来反对神性,认为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在历次资产阶级革命中,自由始终是资产阶级思想体系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如果说把自由视为一种崇高价值是人类有史以来就有的,那么把自由视为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则是近代以来西方资产阶级所确立的。
  把自由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基础。“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市场交换以其持有的方式抹去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和等级意识,客观上要求交换各方权利是平等的。同时,市场主体自由地进出市场,并根据自己的利益做出各种选择,无疑意味着他的活动是自由意志的体现。(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2、103页。)据此,马克思指出:“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97页。)“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01页。)只有当资产阶级无情地斩断束缚人的各种“封建羁绊”,将“温情脉脉”变成“冷酷无情”的交换价值和现金交易时,人才从他人情感与权力的束缚和奴役中解放出来,人才获得了对于他人的独立性和自由,在客观普遍的物面前,人与人才首次获得了平等。因此,马克思把商品交换领域称为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认为在这个乐园中占充分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9页。)
  把自由视作一种个人权利看待,除非有强有力的理由和根据,否则它不容许被任何人或政府侵犯的思想,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里程碑,也为人类道德由他律走向自律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道德力量与行政力量高度融合、渗透,共同作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与精神生活。因此,传统的似乎井然有序的道德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不完全是道德发生自律作用的结果,不是道德独立作用的结果,而是道德与政治原则、政治手段合而为一作用于经济生活和社会日常生活的结果。虽然在政治、伦理互动的体制下,也形成了一整套有关道德修养的理论,但道德自律的实际作用很小。与传统社会以政治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机制相适应,道德依靠良心、舆论发挥作用的“软约束”功能通常凸显为一种必须如此的“硬约束”原则。在特权、等级制度下,个人没有自由意志可言,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自律。只有当人的自由权利得到法律保证、人们有了一定自由的社会背景下,普遍的道德自律才有可能。
  因而,自由是自律的前提,没有自由也就无所谓自律。同时自律也是自由权利得到保障的理性基础,没有自律也不可能有普遍的自由。普遍的自律只有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现代社会才有可能,同时普遍的自律也是市场经济的理性运行对于个体理性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理性的秩序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必须是理性的自律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市场主体的自律,就不能保障市场秩序,就不可能有效率,也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如果说在传统社会中由于“王权是一种任性”(马克思语),社会的运行很难是理性的,从而使自律行为成为一种个别的偶然的行为;那么,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市场经济是一种理性的秩序经济,它所要求的自律是一种普遍的自律。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社会所要求的道德自律是道德主体自由自觉的选择,而不是盲从;是理性对欲望的引导,而不是“存天理灭人欲式”的压抑;是道德主体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主动选择,而不是被迫遵循。这种自律是需要制度安排来保障的,是需要制度安排给人以普遍的预期来养成的。
    二
  当代中国,正在走向市场经济,建立市场制度。伴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形成,人们的道德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体意识、独立意识、法制意识正在增强,民主、自由、平等观念已有不同程度的加深,道德主体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权利正逐步得到确立。一句话,我们正在初睹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给我们带来的道德曙光。然而,在我国市场化的进程迅速推进、市场制度逐步形成的过程中,也存在着道德秩序混乱的严重局面。一方面个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行为,对非法谋利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和个人普遍地“陷入”不道德的经济行为之网,对应当遵从的道德规则失去信任,以不道德手段谋取利益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信用问题几乎发生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切无疑是与我国市场经济产生的特殊社会历史背景分不开的。
  首先,这跟我国历史传统中缺乏社会理性的土壤有关。我国是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在两千多年的集权型的封建大一统的统治下,皇权高于一切,重于一切,人民没有任何自己的权利可言,人的个性和自觉意识受到压抑、禁锢与扼杀,人的精神与思想总是处于顺应、依赖和甘心被奴役的潜意识状态之中,根本没有自由权利可言。在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下,人们成了失却“人类之尊严”与“个性之价值”的驯服工具。
  早在五四运动时期,五四新文化的主将们就把矛头对准封建专制主义,他们指出:“民与君不两立,自由与专制不并存,是故君主生则国民死,专制活则自由亡。”(注:《李大钊文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5页。)只有彻底破除专制主义、永绝其萌,中国民主政治才能成功。只有切实保障人的言论自由,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个人具有独立自主的人格,才能实现民主国家。五四新文化运动无论是在对封建专制和封建思想文化的冲击方面,还是在唤醒人们的民主、自由、平等意识方面,在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方面,都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封建军阀的混战,中华民族面临着亡种灭国的危机,到了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后期,许多运动的中坚力量都主张用革命救中国,并纷纷投入民众运动,使五四新文化运动很快与民众的救亡运动相结合,其结果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启蒙主义锋芒被削弱了。
  马克思指出:“某一观点是否在整个民族中占优势,……这自然是由该民族发展的整个过程来决定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52页。)由于中国经过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封建专制主义和等级观念根深蒂固。建国以后,我们在清除封建意识和等级观念,促进民主制度建设方面又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障碍;在现实生活中,那些有碍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旧思想、旧观念,还时时困扰着我们。在一些单位和一部分领导干部中,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家长制、一言堂等压制民主的情况,至今还严重存在;在普通老百姓,特别是广大农民中,至今对自身的自由平等的权利、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等鲜有所知。一句话,国民的民主、自由、平等的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社会运行的理性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其次,这跟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逻辑有关。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看,存在过两种发展逻辑:一种是发达国家的逻辑;一种是发展中国家的逻辑。在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具有自然自发的特点,经历了一个由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的过程。与此相适应,伦理思想的发展也有一个在充分肯定个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逐渐地加以伦理“矫正”的过程。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人们大力为个人权利作伦理辩护,承认经济行为的道德中性,承认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承认经济交往中个人的自由意志,等等。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发展以后,由于市场本身的不平衡,人们又从社会整体福利公平分配原则出发,相应地建立了一套诸如“公平”、“公正”等新的伦理原则,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与规定。由于这些“公平”、“公正”原则是在个人自由选择的伦理原则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而在逻辑上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逻辑不同,中国所经历的是发展中国家的逻辑。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为了实现“追赶”发展的目的,我们在现代化的早期就人为地中断了市场经济“自然”成长的过程,并且建立了“指令性计划经济”的体制,直接依靠国家行政力量强制性地推动经济的发展。而在基本完成了工业化积累的任务后,在进一步发展的压力下,又将这种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发展逻辑,在伦理观念上就造成了一种错位现象:一方面我们没有条件、也没有时间培育一系列对现代市场经济有根本意义的观念前提,如承认经济行为的道德中性、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经济交往的自由意志等等;另一方面又机械地引入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后期的伦理观念,如“公平”、“平等”等等。但由于没有市场经济早期对个人权利和利益观念的培育和维护,没有对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肯定,往往会形成一套在逻辑上缺乏内在依据的伦理观念,比如强调否定个人利益的共同利益、取消个人自由的平等主义等等,这些伦理观念先天地具有外在的强制性,缺乏内在的依据,往往在民众思想上没有接受的基础。尤其是当我们用这种“公平”和“平等”等观念来压制个人的利益动机和自由权利时,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就会处于一种被悬置的状态,对市场经济的伦理辩护就会面临一种尴尬的局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伦理观念不能得到真正的确立。
  第三,这也跟我国现阶段伦理建设的定位和方向不明确有关。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这是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观点。按照这个观点,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状况和可能的道德拓展空间,是由他们存在于其中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整个社会的重心从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转变为经济领域,市场经济成为整个社会建立其上的基础。市场经济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也与计划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也必然会有与传统社会和计划经济不同的道德目标和道德追求。从根本上讲,传统道德是一种贤人道德观,它是以“人人皆可为尧舜”为前提的;其道德追求和道德目标是为人利人,舍己取义。这种道德只能是少数人实行,不可能成为社会的普遍行为。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是一种秩序道德观,与传统的贤人道德观不同,市场经济的起点是一种“底线道德”,或曰“道德基准线”,肯定所有的人在不损害他人的条件下有权利追求自己生活意愿的满足,并在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规定个人的应尽义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道德理想不再是被强制推行的和被动接受的,而是基于个人的自由选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对于现阶段伦理建设的方向还不甚清楚,对于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和道德要求还不甚了解,在我们的思想和意识中还存在着与市场经济道德要求相悖的东西,我们的很多政策和行为也在阻碍着这一进程的推进。由于受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和限制,我们仍然把传统社会和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要求作为重建的目标,政府总是以道德建设为己任,极力和倡导一心为公,无私奉献,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以为通过广泛的宣传和道德说教,就可以建立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因而常常事与愿违。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空洞的道德说教和极端的利己主义同时存在的局面,道德宣传一方面成为企业与个人的“包装”,另一方面成为大众鄙夷的对象。人们一方面主张毫不宽容的个人道德完善,另一方面则以一种投机姿态对待市场交易活动,对契约毫无尊重,甚至玩弄社会公正观念……这一切无疑阻碍着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的形成和道德主体自律的养成。
    三
  中国社会正在走向市场经济,传统道德和计划经济道德的基础正在改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基础尚未完全形成和真正确立。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道德自律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其作用显得尤为明显。如何培育理性自律的经济主体、促使市场经济道德秩序的尽快形成,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课题。我觉得,在当前加强道德建设中,既要加强人们的道德自律意识,更要致力于培育理性的社会运行机制。
  1.必须切实保障人的自由权利。市场制度是建立在个人的自由独立和平等权利得以明确确立和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的。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只有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对权利的约束和矫正机制。只有当个人权利有了合法保障,并且有了一个合理的制度环境,道德理想才真正有了发展和升华的可能。为此必须健全法制,明确一个人的基本自由空间,这个空间以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为边界,其衡量的标准就是一个人的自由能够与其他人的相同自由共存。自由是人作为社会主体在社会中从事各种活动以及发展自己的基础,法律对它的确认,对于保证人们的主体性,对于促进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必须从民主的性质出发,对国家的权力作出合理的安排。在社会管理中,国家权力是最强大和最具普遍性的,它一旦得到正确运用,就将有效地和普遍地造福于社会成员。而一旦不能得以正确运用,则将大力度和大面积地损害社会成员利益。在这一方面,任何社会个体的善举或恶行都不能与之相比。正因为国家权力在运用上有这一特殊性,所以,法律对于国家以保护个人自由为由而干预个人自由的授权应附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或原则。对国家干预和限制个人自由的授权,以及国家对于这种干预权的运用,应当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及伴有有效的监督。由此才能保证授权的正当性和权力不被滥用。
  3.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大力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推进有利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创设自由。这是我国的改革实践已经证明了的真理。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存在着影响人的自由和权利的种种因素,根本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传统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还处于退出和进入的交叉状态。要解决这些问题,最基本和基础性的工作就是深化改革,推进市场化进程,在市场化过程中逐渐收缩行政主导的领域,同时扩大社会主导(如社会保障体系)的领域。惟有如此,社会体制运作制度才能走向规范化、理性化,才能使人们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获得充分的体制性保障,并促使社会道德伦理关系格局趋向有序化,进而建立一个主体之间相互平等、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经济和社会伦理秩序。
  4.必须把道德自律与建立法治秩序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现代社会里,道德自律不再像传统社会那样依赖个人的修养,而是人们在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相互制衡的制度环境中通过博弈而养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并不是政府设计和创造的,而是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互动和博弈中形成的。只有努力创造适当的社会氛围和制度条件,大力建立和健全法制,并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对个人正当的自利行为加以支持和保护,对不正当的逐利行为给以彻底否定和严厉打击,道德宣传和道德教化才能真正收到成效,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合作博弈比不合作博弈更有利的普遍预期,人们才会对那些不道德和不正当的盈利行为形成自律和自我约束,诚实、信任、善良的社会道德和道德社会才能最后形成。
  总之,个人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既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前提,也是现代社会道德秩序的根本依据和核心内容。离开了这一基点,我们既不可能建立现代市场制度,也不可能形成现代社会的道德秩序。因此,我们在强调道德自律的同时,必须高扬人的自由,致力于培育理性的社会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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