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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论的游戏理论:从斯宾塞到谷鲁斯和弗洛伊德           ★★★ 【字体:
虚拟论的游戏理论:从斯宾塞到谷鲁斯和弗洛伊德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13    

【内容提要】
   斯宾塞、谷鲁斯和弗洛伊德的游戏论是最有代表性的虚拟论游戏理论。斯宾塞的游戏论可概括为剩余精力发泄论和模仿论:游戏是生物体在谋生之外的闲暇时间里在剩余精力的推动下发生的对于谋生活动的模仿活动。谷鲁斯的游戏论可概括为本能论和虚拟论:游戏是由生物本能所驱动并作为生物本能的虚拟性表现的生命活动。弗洛伊德的游戏论可概括为愿望满足论和想象论:游戏是人借助想象来满足自身愿望的虚拟活动。由于视角不当和视野不宽,虚拟论的游戏论并没有真正抓住游戏的本质;因而,尽管各种虚拟论的游戏论对于特定范围内的游戏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总的说来,它们的适用范围与合理性都是有限的。
 
【关键词】 游戏;模仿论;虚拟论;想象论;斯宾塞;谷鲁斯;弗洛伊德

    自18世纪末康德开始思考关于游戏的理论问题以来,西方思想界关于游戏的理论探索一直延绵不断。在过去的两百余年中,对游戏做过比较深入的研究的西方思想家有几十人。在他们所提出来的游戏理论中,影响较大的有十几种。其中,将游戏看作虚拟活动的虚拟论的游戏论是一种为许多理论家所赞同并在东西方都相当流行的游戏论。为了便于人们了解这种游戏理论,本文将通过对这种游戏理论的代表人物——斯宾塞、谷鲁斯和弗洛伊德1)的游戏思想的梳理与介绍展现出它的概貌,并在此基础上对它的合理性作出分析。

一、近代以来最有代表性的虚拟论游戏理论

(一)斯宾塞的剩余精力发泄论和模仿论的游戏理论

    在游戏研究的先驱——康德和席勒之后,最早在英语世界中传播游戏理论并亲自从事游戏研究的人是英国哲学家斯宾塞。关于游戏,斯宾塞说:“当我们上升为高等动物后,我们发现,时间与精力并没有完全被用于满足直接需求。由于每一个具有智力的生物都服从这一条规律,即当它的器官停止活动的间隙比通常时间长时,就变得格外易于活动。于是,当环境准许模仿时,对器官活动的模仿也就轻而易举地代替了真正的活动。于是就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游戏——于是,至今为止无所表现的官能便趋向于多余而无用的活动。同时也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这些不必要的努力通过那些在动物生活中作用甚大的官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1](p124)他还说:动物“不是从事真正的活动时乐意醉心于真正活动的表象。由此也就产生了各种游戏,……产生了使长期停滞不动的能力从事无益的练习的这种渴望。”[2](p654)在此,斯宾塞认为:高等动物在谋生之余尚有剩余精力;因而,在不需要从事谋生活动的休闲时间里,它们的闲置不用的器官就会自发地倾向于运动;这种剩余精力推动下的看起来无用的活动就是游戏。相对于用来完成谋生任务的“真正活动”来说,游戏只是它的“模仿”和“表象”;因而,如果以谋生活动为参照物的话,那么,游戏就可界定为(对于谋生活动的)模仿活动。至于游戏是否有用,斯宾塞说:作为模仿活动的游戏“不以任何直接方式推动有利于生活的进程……”,[1](p124)也即相对于谋生任务的完成来说并无直接用处;但由于它具有能力“练习”的作用从而有助于生物体保持与增进自身的能力,因而,它又是间接地有利于生物体完成自己的谋生任务的。可见:从生命活动整体上看,作为模仿活动的游戏最终是于生命存在有益的。

    综上所述,斯宾塞的游戏观可以概括为动力上的剩余精力发泄论和存在方式上的模仿论:游戏是生物体在谋生之外的闲暇时间里在剩余精力的推动下发生的对于谋生活动的模仿活动。由于模仿活动相对于被模仿的活动来说是虚拟性的,因而,模仿论也就是虚拟论。

(二)谷鲁斯的本能论和虚拟论的游戏理论

    在斯宾塞之后,对动物和人的游戏都作过深入研究的西方思想家是德国心理学家谷鲁斯。谷鲁斯认为:动物的游戏是随个体心理的发展而发展的。动物的游戏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关于第一阶段的游戏,谷鲁斯说:“如果用手指轻轻地弹一只小狗的鼻子,它会很快地咬住手指。这是攻击本能的一种游戏式的表现,在这里,遵从遗传的本能倾向是这一行为的惟一原因,……这很明显是一个没有更高心理伴随行为的对于刺激的反应。”[3](p37)在此,谷鲁斯认为:最低级的游戏是动物对于刺激的完全自动化的本能反应,没有或无需自觉意识的参与。在这一阶段,幼龄动物本身是无所谓游戏与非游戏意识的;实际上,它们是将一切活动都当作现实活动来做的。这一阶段的“刺激—反应”活动是否游戏要看这种活动在客观上是否[否是]有必要当作现实活动来做。关于第二阶段的游戏,谷鲁斯说:“假设一只[比第一阶段稍大的]小狗第一次追逐它的兄弟并且咬住了它的喉咙。在这里最有可能的假设是,在主观上并没有实际行为与这种游戏的差异。这只狗有一个很认真的意图就是,用牙齿咬住它的毛皮,然后摔倒它的同伴并且迅速地把它按在地上。总而言之,最初它不可能是假装的。那么在这里,从心理角度看,游戏非常类似于严肃认真的行为。”[3](pp.37-38)在此,谷鲁斯认为:第二阶段的游戏已有主体自觉意识的参与和调控,但由于这时主体仍无现实活动与虚拟活动的差别意识,因而,主体在主观上仍是将一切活动都当作现实活动来看和做的。关于第三阶段的游戏,谷鲁斯说:“在第三阶段,狗长得更大了,并且,如果它们愿意的话,它们能够有效地嘶咬;尽管如此,它们在互相打斗中却很少互相伤害。[因为]一种假装意识慢慢地产生,而且,对于游戏的娱乐性质的回忆逐渐被加到那种本能的力量上;只有如此,我们才能解释动物们对于它们的好战本性的克制。”[3](p38)在此,谷鲁斯认为:动物心理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出现关于活动是现实的还是虚拟的的意识。当动物不断地重复游戏并再三体验到随游戏而来的快感后,动物就会逐渐确立起游戏是以娱乐为目的的虚拟活动的意识并因而能自觉地将自身的行为控制在与娱乐目的相适应的虚拟活动的范围内。综合谷鲁斯关于动物游戏的三个发展阶段的论述,我们可以对他的游戏观作一个初步总结:游戏是(与现实活动相对立的)虚拟性生命活动。有必要说明的是:谷鲁斯眼中的虚拟是指活动在客观上没有必要作为现实活动来进行,这种客观的虚拟性与主体在主观上是否有相应的虚拟意识无关;因而,对于客观上是虚拟活动的游戏,主体在主观上既可能因为有虚拟意识而将其看作游戏,也可能因为无虚拟意识而将其看作现实活动。

    在将虚拟性确认为游戏的基本性质后,谷鲁斯又探讨了游戏产生的原因。在谷鲁斯之前,席勒曾主张:游戏是生物体因生命力过剩而产生的生命力的自我表现活动。但游戏的实际存在情况与席勒的主张并不完全相符。例如:“小狗互相游戏,直到筋疲力尽,可是经过短暂的休息,便又游戏起来,这一点儿休息不会使它们的力量过剩,而只是刚好使它们可以把游戏恢复起来。儿童的情形也是这样的情形,例如,他们即使因长时间的游玩而非常疲劳,可是只要一开始游戏,他们就立刻忘记了疲劳。他们无需休息很长的时间,也无需积聚剩余的力量。”[4](p379)动物在无过剩力量的情况下也会发生游戏,可见:游戏并不一定都是由过剩生命力所推动的。关于游戏的起因或动力,谷鲁斯主张:游戏是由生物本能所驱动的。只要生物体中的某种本能被激活,那么,无论生物体是否处于生命力过剩状态,这种本能都会驱动生物体发生表现这种本能的游戏活动。如他所说:生物体在发生游戏时,是“本能迫使他们活动,不仅在——如果用形象化的说法——杯水外溢的时候,而且在杯子里几乎只有一滴水的时候。”[4](p379)在讨论动物和人的游戏时,谷鲁斯提到过的生物本能有攻击与防卫、护幼与育儿、逞能与炫耀及摹仿等。其中,幼龄动物或儿童的低级游戏主要是由攻击与防卫及护幼与育儿本能所驱动的;成年动物或成人的较高级的游戏(竞争游戏)主要是由逞能与炫耀本能所驱动的;最高级的游戏即(符号)艺术则是由摹仿本能所驱动的。综合谷鲁斯从原因或动力的角度对于游戏的论述,我们可以将他的游戏观概括为:游戏就是由生物本能所驱动并表现这种本能的生命活动。

    目的论是看待生命活动性质的常见方法论。对于游戏,谷鲁斯也从目的论角度探讨过它的性质。他说:“假设游戏是按照协议展开的,那么,所有的外在目的就被消除了吗?决不可能。它以一种变更了的形式重现,如以打动听众或观众的渴望的形式重现,……即使艺术家也不只是为了乐趣而创造,……他有一种更高的外在目的,那就是希望通过他的作品来影响别人的思想”;[3](p39)他还指出:对于参与竞赛游戏的人来说,“当超过某一限度时,征服对手的外在目的就会占据上风并且努力地冲破这些克制”;例如,当“一个特别有技巧性的动作赢得了热烈的掌声时,要战胜对手的现实目的就会战胜这些限制。”[3](p39)在此,谷鲁斯认为:除了娱乐目的外,人在游戏时总是或隐或显地抱着某些外在目的;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外在目的还会占据上风。在一般人乃至大多数理论家看来:游戏是与追求外在目的的劳动相对立的也即内在目的的活动;如果一种活动在目的的性质上发生了变化,那么,即使它的内容与形式没有发生变化,但从目的论角度看,它的性质却已经变了。但谷鲁斯却认可兼具内外在目的的活动仍然是游戏。谷鲁斯的游戏观为什么与众不同呢?这是因为:他的基本游戏观并非目的论,而是存在方式上的虚拟论。在他眼里:生命活动只要不是实际有必要的现实活动,就是作为虚拟活动的游戏;因而,目的的内外在性质并不影响活动的游戏性与非游戏性。

    综上所述,谷鲁斯的游戏观可以概括为动力上的本能论和存在方式上的虚拟论:游戏是由生物本能所驱动并作为生物本能的虚拟性表现的生命活动。

(三)弗洛伊德的欲望满足论和想象论的游戏理论

    虚拟论的游戏论在20世纪的最大代表是奥地利心理哲学家弗洛伊德。弗洛伊德对于游戏的探讨是从儿童游戏入手的。关于儿童游戏,他说:“游戏的儿童的行为,同一个富于想象的作家在这一点上是一样的:他创造了一个自己的世界,或者更确切地说,他按照使他中意的新方式,重新安排他的天地里的一切。”[5](p42)在此,弗洛伊德将儿童游戏看作儿童凭想象进行的虚拟活动。至于儿童游戏的动机,弗洛伊德说:“他们所有的游戏都是受到一种愿望的影响,这种愿望始终支配着他们,那就是快快长成大人,以便能做大人所做的事情。”[6](p15)在弗洛伊德看来:儿童已经具有大人的各种欲望,但却尚未具备大人的现实地满足这些欲望的能力;因而,儿童最大的愿望就是长成大人,以便能像大人一样生活。儿童在游戏中模仿大人的生活,其实是想要通过这种既为自身能力也为社会所认可的方式来替代性地满足自己的欲望。对于儿童来说,通过虚拟活动获得现实欲望的替代满足的动机是不自觉的也即潜意识的。在显意识的层次上,儿童通常倒是出于快感体验的动机而游戏的。弗洛伊德说:“各种理论力图发现引起儿童作游戏的动机,但是它们却没有把……对作游戏而产生愉快的考虑放在突出的重要地位。”[6](p11)可见:弗洛伊德是将快感体验看作儿童游戏的重要动机的。综合弗洛伊德关于儿童游戏的论述,他关于儿童游戏的观点可概括为:儿童游戏是儿童借助想象来满足自身欲望的虚拟活动。
    游戏现象也普遍存在于成人生活中。关于成人游戏,弗洛伊德说:“当人长大后,他便停止了游戏。表面看来,他已经丢弃了来自游戏的乐趣。不过,任何知道一点人的精神生活的人都会意识到,要丢弃曾尝试到的乐趣,是再难不过的了。的确,我们丢不掉一切;我们只是以一件事来代替另一件事。有时,我们表面上丢弃了某件事,而我们实际上做的,只是一个替代。因此,当人长大并停止游戏时,他所做的,只不过是丢掉了游戏同实际物体的联系,而开始用幻想来取代游戏而已。他建造海市蜃楼,创造出那种称之为白昼梦的东西。我相信,多数人一直到死都不时幻想。这是人们长期忽略的一个事实。”[5](pp43-44)而关于白昼梦与游戏的关系,弗洛伊德明确地说:“白昼梦……是童年游戏的继续及替代。”[5](p49)可见:在弗洛伊德看来,幻想或白日梦就是成人(通常所采用)的游戏(形式)。至于成人游戏的动机,除“乐趣”或快感体验外,还有另外的动机。弗洛伊德说:“我们可以说,幸福的人从不幻想,只有感到不满意的人才幻想。未能满足的愿望,是幻想产生的动力;每个幻想包含着一个愿望的实现,……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把愿望分成两大类。它们要么就是野心,使具有这个野心的人激越;要么就是属于色欲。在年轻妇女身上,几乎无一例外地由色欲愿望控制着幻想,因为一般说来,她们的热望包含于色欲渴望之中,而在年轻男子身上,自我中心以及野心,则同色欲一道,明白无误地表现出来。……它们常常结合在一起。”[5](pp.44-45)在此,弗洛伊德指出:未满足的欲望和这种欲望的替代满足才是成人幻想的基本动力和基本动机。成人经常得不到或不能充分得到满足的两种基本欲望是性欲望和成功欲望;因而,成人幻想的两大基本内容就是性幻想和成功幻想。在弗洛伊德讨论过的成人游戏的两种动机中,欲望的替代满足动机是基础性的、深层次的,而快感体验动机则是附属性的、浅层次的;因为:快感不过是欲望得到满足时的一种主观标志、一种附属现象。将弗洛伊德关于成人游戏与儿童游戏的观点相对照,我们可以发现:这两种游戏在动机上并无差异,因而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当然,它们在表现形态上还是有所不同的:作为幻想的成人游戏是纯粹精神性的,而儿童游戏则通常是身心统一的(儿童内心的想象通常会通过相应的身体活动表现出来)。至于成人为何通常采用纯粹幻想而非将幻想表现于身体活动的方式来进行游戏,其原因在于:“他为自己的幻想是孩子气、是某种应该禁止的东西而感到羞愧。”[5](p44)具体一点说,成人游戏通常以纯粹幻想的方式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成人羞于从事与自己的年龄和社会角色不相称的“儿戏”;二是成人的幻想若表现为身体行为则往往会被社会的道德与法律所不容。除了人们称为白日梦的幻想外,成人游戏的另一种形式就是真正的梦。弗洛伊德说:“我们在夜间所做的梦,不是别的,正是幻想。……夜间梦同白昼梦完全一样,是欲望的满足。”[5](pp.46-47)在此,弗洛伊德明确指出:人在睡着时的梦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幻想,它同样是一种精神游戏。综合弗洛伊德关于成人游戏的论述,他关于成人游戏的观点可概括为:成人游戏是成人借助梦幻来满足自身愿望的虚拟活动。

    总结弗洛伊德关于儿童游戏和成人游戏的论述,我们可以将他的游戏观最终概括为:游戏是人借助想象来满足自身欲望的虚拟活动。由此,弗洛伊德的游戏论可以说是动机或目的上的“欲望满足”论、手段上的“想象”论以及存在方式上的“虚拟”论。由于想象(包括梦与幻想)活动相对于现实活动来说是虚拟性的,因而,想象论也是一种虚拟论。

二、虚拟论游戏理论的合理性分析

    通过对最有代表性的三种虚拟论游戏理论的清理和介绍,我们已经可以看清这种游戏理论的大致面貌。为了更全面深入地了解这种游戏理论,让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它的合理性问题。

    虚拟论的游戏论的基本主张是:游戏是与现实活动相对的虚拟活动。的确,从存在方式上看,人们在生活中所接触的游戏大部分是以虚拟活动的方式存在的;因而,这种游戏论在相当程度上是符合实际的。但是,如果从理论上深究这种游戏论的合理性的话,那么,我们就应该问一问:游戏全都是虚拟的吗?现实活动不可能是游戏吗?虚拟活动全都是游戏吗?为了回答这些问题,让我们来仔细考察一下游戏存在的实际情况。关于生命活动是否游戏,人们实际上通常都是根据活动是否让人感到自由来判断的;因而,人们关于游戏的最普遍的公共经验同时也即人们用来衡量游戏理论合理与否的经验标准就是:游戏是(让人感到)自由的生命活动。2)仔细考察生命活动的自由性与虚拟性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发现:一、自由活动可以是虚拟的也可以是现实的,因而,作为自由活动的游戏实际上既可以是虚拟的也可以是现实的。例如,某些商人或企业家在完全解决了自己乃至几代后人的谋生问题后,还是有可能会继续发展他的工商事业。从存在方式上看,他们这时的经营活动仍然是现实的;然而,与为了完成谋生任务而进行的经营活动相比,他们这时的经营活动在目的上已经有了变化——他们这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已在相当程度上是对自身潜能的发现、测试、发挥和实现,这种内在目的或以内在目的为主的经营活动是相当自由的;因而,用自由论的眼光看,这种作为自我实现方式的经营活动完全可以是游戏。可见:游戏不一定都是虚拟的;在一定条件下,现实活动也可以是游戏。二、虚拟活动可以是自由的也可以是不自由的,因而,虚拟活动实际上既可以是游戏也可以不是游戏。例如,科学技术中的模拟试验相对于实际改造现实世界的活动来说也是虚拟性的。但这种虚拟活动的主要目的——认识与改造外部世界——是外在的,而且,这种虚拟活动通常还需要借助一定的外在手段(如实验设备和仪器等);而追求外在目的和依赖外在手段的生命活动都是(让人感到)不自由的,3)因而,这种虚拟活动实际上通常都不会被人们看作游戏。可见:虚拟性并不等于自由性;因而,虚拟活动不一定就是游戏,自然也不可能全都是游戏。至此,关于虚拟论游戏理论的合理性,我们可以总结如下:从存在方式的角度看,这种游戏理论对于相当一部分游戏(以虚拟的方式存在的那部分游戏)来说是合理的;但从视野更为广阔的自由论的角度看,这种游戏理论对于自由论视野中的游戏即一切或现实或虚拟的自由活动来说却是以偏概全的,因而不够合理的。根据人们关于游戏的最普遍的公共经验和认知方式,游戏的根本性质也即本质应该是自由性,但从存在方式角度着眼的虚拟论却将本来只是(大)部分游戏所有的虚拟性认定为(所有)游戏的本质,可见:这种游戏论其实并没有真正抓住游戏的本质(这正是它不能解释自由的现实活动和不自由的虚拟活动是否游戏的根本原因)。

    以上是从总体上对虚拟论游戏理论的合理性分析。接下来,让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一下三种最有代表性的虚拟论游戏理论的合理性问题。关于斯宾塞的模仿论游戏理论,我们应该指出:他未曾明言的模仿活动的目的(自我平衡)和手段(自身活动)实际上都是内在的,因而,他所说的模仿活动的确是自由的并因此而可看作游戏的。由此,在他所说的游戏的范围内,他的模仿论的游戏论是合理的。当然,相对于自由论视野中的游戏的实际存在情况来说,这种游戏理论仍不免是以偏概全的。此外,他关于游戏动力的“剩余精力发泄”说,正如谷鲁斯所已经指出的,与游戏发生的实际情况不尽相符,因而也是不够合理的。与斯宾塞的模仿论游戏理论中隐含着内在目的论不同的是,谷鲁斯的游戏论则是明确地不考虑目的的内外在性质的虚拟论的游戏论。由于目的与手段的内外在性质实际上是人们对一种活动是否感到自由从而是否将其看作游戏的决定因素,因而,谷鲁斯的不考虑目的的内外在性质的虚拟论的游戏论必然会在某些情况下与人们关于活动是否游戏的通常判断相矛盾;这表明:这种游戏论是具有一定的脱离实际意义上的形而上学性的。当谷鲁斯承认兼具内外在目的的活动为游戏时,他所说的游戏实际上是指非纯粹游戏也即兼具游戏性和非游戏性的复合活动。用“游戏”一词来统称纯粹与非纯粹的游戏虽然符合大众的语用习惯,但这种不加说明地将两种在性质上其实有同有异的活动混为一谈的做法在逻辑上不免是混乱的。谷鲁斯关于游戏动力的本能说与一定的游戏事实是相符的,因而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但动物和人的能力尤其是成人的能力总有一部分是后天习得的,当人用他所习得的能力去从事自我满足性的活动(如以习得的气功去调理或锻炼自己的身体)时,这种活动也是很容易因为目的与手段的内在性及相应的自由性而被人们看作游戏的。这种基于习得的能力而非天赋的本能的游戏的存在表明:谷鲁斯关于游戏的本能论的适用范围及合理性也是有限的。与斯宾塞的模仿论一样,弗洛伊德的想象论也隐含着关于想象活动的内在目的和内在手段论——他所说的想象活动的目的(自我满足)和手段(自我想象)都是内在的,因而,他所说的想象活动也的确是自由的并因此而可看作游戏的。由此,在他所指的游戏范围内,想象论的游戏论是合理的。但人们根据(目的与手段的内在性及相应的)自由感认定为游戏的活动实际上大大超出弗洛伊德所说的作为想象的精神游戏的范围。例如:当学者出于自我表现和自我实现的动机而从事学术活动时,这种主要凭抽象的理性思维能力而非一般的想象力进行的精神活动也会因为其所具有的自我满足性和相应的自由性而被人们看作理性的精神游戏;又如:当艺人出于自我表现和自我欣赏的动机而展示自己的身体活动技能时,这种凭技能而非想象力进行的身体活动同样会因为其所具有的自我满足性和相应的自由性而被人们看作身体的游戏。可见:在想象性的精神游戏之外,还存在着非想象性的精神游戏和身体游戏。至此,我们可以看清:由于理论视野的狭隘,弗洛伊德的想象论游戏理论的适用范围和合理性都是有限的。

    综上所述,由于视角不当和视野不宽,虚拟论的游戏论并没有真正解决游戏的本质问题;因而,尽管各种具体的虚拟论游戏理论对于某个特定范围内的游戏来说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总的说来,它们的适用范围和合理性都是有限的。

注释:
1、除了斯宾塞、谷鲁斯和弗洛伊德外,荷兰著名历史与文化学家胡伊青加和德国著名艺术理论家朗格也主张游戏或高级游戏具有虚拟性,但由于他们关于游戏的核心观点并非虚拟论,所以,本文不将他们作为虚拟论游戏理论的代表人物来看待。
2=关于游戏和自由的关系,其详细的分析论证请参见本人的《艺术与游戏》一书的第七章之第一节和第二节。见:董虫草:艺术与游戏,人民出版社,2004年7月,pp.173-204。
3、关于目的与手段的内外在性及其与自由的关系,其详细的分析论证请参见本人的《艺术与游戏》一书的第七章之第二节的有关内容。见:董虫草:艺术与游戏,人民出版社,2004年7月,pp.183-200。

参考文献:
[1] 蒋孔阳主编.十九世纪西方美学史(英法美卷)[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
[2] 马奇主编.西方美学史资料选编(下卷)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3] (Germ.)Karl Groos.The Play of Animals,From M.M.Rader editing.A Modern Book of Aesthetics.New York.
[4] (俄)普列汉诺夫.普列汉诺夫美学论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5] (奥)弗洛伊德.论创造力与无意识[M].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
[6] (奥)弗洛伊德.弗洛伊德后期著作选 [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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