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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综述           ★★★ 【字体:
近年来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综述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14    

长沙走马楼简牍自发掘以来,迄今已有五年。目前,公布的简牍资料主要集中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以下简称《田家莂》一书和《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以下简称《新收获》)引文以及《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文物》1999年第5期。以下简称《简报》)中。截止2001年8月“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以下所引论文未注明出处者,均系会议论文提要或发言稿),有关走马楼简犊研究的各类文章已达50余篇。另有日本长沙吴简研究会主编的《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一集,因尚未见中文译本,在此暂不论及。现将国内有关走马楼简续的研究情况综述如下。

                           一、关于吴简本身的研究

  走马楼简牍多达十余万枚,简牍种类有简、牍、签牌、封检、封泥匣等,内容可分为符券类、簿籍类、书檄类和信札及其他杂类等,涉及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诸多方面。因此,如此数量巨大而内容丰富的简牍为何集中出土于J22一处,J22性质如何,成为走马楼简牍发现以后学术界首先关注的一个问题。
  关于 J22的性质,李均明、宋少华等执笔的《关于长沙出土三国东吴简牍的数量和内容》(《中国文物报》1997年2月16日)和宋少华。何旭红的《嘉禾一井传千古》(《文物天地》1997年第4期)等都将J22定性为古井,而《简报》和《新收获》等则将其定性为古井窖。此外,胡平生、宋少华的《长沙走马楼简牍概述》(《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7年第3期)则认为,J22并不是水井,而是一座废弃的空仓。简牍也不是随意丢失的,而系有意的存放。
  关于简牍埋藏原因,胡平生、宋少华在上文中认为,走马楼简牍中有很多档案文书,必须妥善保存。因此,这批简牍是“在事隔多年之后,有目的的将它们放置在空仓里,既有到期失效,就此作废的意思,也有郑重封存,避免流失的意思”。宋少华、何旭红执笔的《简报》认为有两种可能性:其一,以简牍埋放的形式看,可能与三国末年西晋灭吴的战争有关,地处偏远的长沙郡府官员有意将这批籍册瘗埋,当有改朝换代或伺机东山再起之意。其二,按照古代档案的管理制度,对早期的、过期的一般性档案文书若干年后便要进行处理。因此,将简牍埋入井窖之中极有可能是吴国长沙郡府官员对早期文书的一种处理方式。王素等的《新收获》赞同《简报》的后一种分析,认为J22废弃后便成为堆放弃掷物品的场所,因长沙郡府和临湘侯国衙署距此不远,府署的文书档案,年久废弃,便都堆放于此。邱东联《长沙吴简与吕壹事件》(《中国文物报》1999年12月8日)对上述观点提出异议,认为简牍的废弃与孙权赤乌元年日壹被诛一事密切相关,是吕壹事件导致了这批简牍的废弃与埋藏。
释文是简牍研究的基础工作,上述走马楼简牍资料公布以后,研究者对其中的误释、漏释之文进行了考释和补正。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释文补正》(《中国文物报》1999年7月ZI日)、胡平生《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文物》1999年第5期。以下简称《考证》)、《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一)、(二)、(三)》(《光明日报》2000年3月31日、4月 7日、4月21日。以下简称《札记》)、王素《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新探》(《文物》1999年第9期。以下简称《新探》)。《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辨误(一)、(二)、(三)》(《光明日报》2000年6月25日、7月21日、8月25日。以下简称《辨误》)、谢桂华《中国出土魏晋以后汉文简牍文书概述》(《简帛研究》二○○一)、高敏《〈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回家前〉释文注释补正》和王子今《走马楼许迪郮米事文牍释读商榷》(二文均见《郑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等文可为代表。其中,高文对《田家莂》释文作了认真详细的研究,指出了整理者在对这批简文整理过程中出现的六十余处漏注或因校勘不慎造成的误注,并逐一予以补充和订正。胡平生、王素则对某些简文的考释及其研究方法分歧较大,如《简报》J22-2540简中的“曹”、“若”之争和J22.2499简中的“僧”、“侩”之辩等。

                               二、“田家莂”研究

   对“田家莂”的研究,目前主要围绕“田家莂’性质及其形制特征、田家身份及其佃田与租税、田类名称及其涵义、长沙郡民俗及其社会经济状况、“田家莂”统计错误及其原因等展开。
  “田家莂”的性质及其形制特征是“田家莂”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关于“田家莂”的性质,《田家莂》在《解题》中认为,它是由临湘侯国(县)四户曹署官吏制作,“将当年缴纳米、钱、布等租税汇总后的总券书”。高敏《论〈吏民田家莂的契约〉与凭证二重性及其意义》(《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等文指出,所谓“田家莂”,就是吏户和民户租佃田地和缴纳租税的券书。这是我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土地契约,具有土地租佃契约和收受输纳的赁证或收据的双重性质。它表明吴国存在官府的大量国有土地出租于吏民而收取高额地租的事实,土地契约内容已相当完备,形式已相当规范化、制度化。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统计错误例解析》(《简帛研究》二○○一。以下简称《解析》)和以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研究》(以下简称《研究》)等文认为,“别”与“莂”指的是不同类型的两种券书。“田家莂”只是一种官样文书,虽然具有一年一度汇总田家缴纳租税数额的重要功能,但本质上有用的主要是它的形式,实际上并没有人真正核查其文字和数据。张荣强《孙吴“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以下简称《问题》)则认为,“田家莂”主体部分即“顷亩旱熟收米线布付受吏姓名年月”诸项是在乡级机构完成的,检核文书及主吏署名则是在县署完成的。从本质上看,它应当是一种“簿”,是经田户曹吏检校的乡租税簿。
  关于“田家莂”的形制特征,李均明等在《关于长沙走马楼嘉禾莂前的形制特征》(《简帛研究》二○○一)中进行了论述,指出“田家莂”形制突出之处有三:一是尺寸较大,二经多次剖破,三曾编联成册,究其成因皆与文书自身的性质及实际应用的需要相关。“田家莂”所记事项较多,文字表述较长,故其尺寸较大。莂之剖分方法有二,剖成二联或三联则取决于当事者的多少。至于编册,其目的是为了便于集中收藏和综合统计。
  田家身份及其佃田与租税问题是“田家莂”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关于“田家莂’中的回家身份,高敏《关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问题的剖析》(《史学月刊》2000年第6期)和《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状况看吏役制的形成与演变》(《郑州大学学报》20年第1期)等文对“田家莂”所见“诸吏”尤其是“州吏”的身份问题进行了剖析。认为从“田家莂’可以看到“吏役”制从其初期形态到典型形态的演变过程。
  关于“田家莂”中“士”和“复民”的身份,《田家莂》在《解题》中提到,当时孙吴政权对“土”有一种优待政策,但对这种“士”究竟是什么人以及国家优待他们的原因却未论及。高敏《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士”和“复民”质疑》(《文物》2000年第 10期)认为,“田家莂”中的“士”并非文献中的“兵士”、“吏士”和“骑士”之“士”,而是指当时读书人之从北方南徙者而言,他们是孙吴政权较为重视的北方的南徙之士及其后代。胡平生《研究》也认为“这些‘士’有可能是读书人”。关于“复民”,《田家莂》在《解题》中提到:“前券中另有一种‘复民’。‘复’即复除、优复,‘复’的内容包括租赋、摇役等”。高敏在上文中认为,“田家莂”中的“复民”与文献中的“复客”不是一回事,同“复田”尤其无关。“复民”的实际情况与身份不符,充其量只能说是租税负担轻于一般租田民户,决不是复除租税摇役的人群。王纱《〈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见“己酉丘复民”性质新探》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田家莂”中的“复民”其实就是《吴志》所见的“复人”或“复客”。他们原出本地正户,赐给功臣后集中居住。之所以称为“复民”,不是因为免除了赋税,而是因为免除了摇役。胡平生《研究》赞同王文的观点,认为《吴志》所记“复人”应是唐代避李世民讳而改,字本作“复民”。
  关于“田家莂”中的佃田与租税问题,吴荣曾《孙吴佃田制中的租赋问题》指出,莂上称某人佃田几町,“佃”是治田或垦辟之意。所谓佃田实际上和屯田一样,而屯田带有军事色彩,佃田则具有民政性质,具体事务由地方的掾、吏来经管。把佃田者和田地置于丘或田町之内,师井田遗意的复古味道颇为明显。孙吴佃田制的性质与汉代用公田安插无田之民不同,而和曹魏一样,都是在组织大量的劳动人手可参加的垦荒活动。胡平生《研究》则对“田家莂”中农户、小吏、“士”和“复民”的佃田与租税情况作了详尽论述。
  “田家莂”中有几种史载不详的四类名称,其涵义如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田家莂》在《解题》中认为,“所谓‘常限田’非指固定的田亩数,或仅为限额而已”。高敏《〈吏民田家莂〉中所见“馀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认为,“田家莂”中的“二年常限”田是指按亩固定收取税米、布和线,地租率限额在二年内不变动之田,并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的期限或佃田亩数的限额。因为“二年常限”系指税率限额而言,故所纳之米,谓之“限米”(这与《新收获》将其定性为“非国家‘正户’缴纳之米”分歧甚大)。“馀力田”是包含在佃田者所佃田亩总数之内而又不在所佃“二年常限”田之中的田地,其地租率小于“二年常限”田。租佃馀力田者是少数吏民,其地为熟田(其中有旱田)而不是荒田。“租田”则与“佃田”同义,指所收税米定额为每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和亩收四斗五升六合兼外加五升者,其米可称为“租米”。至于“火种田”则基本是上旱田的代名词,它可能与采用火耕的方法耕作有关。张荣强《问题》认为,高文将常限田属性缩小到定收回来考虑,事实上二者并无必然联系。而且,从整体上看,嘉禾四年与五年常限田租率已发生变化。即使在定收田内,田户交纳的实际租率也略有变动。吴荣曾(见前文)支持高文对“火种田”涵义的解析,认为火种田或许是指火耕水褥之田。但对“二年常限”田和“徐力田”的涵义有不同的理解,认为前者可能是指种二年后要休闲的田,后者则大约是所徊之外另加之田。胡平生《研究》则认为,“二年常限”田其涵义应是“嘉禾二年规定的、每户每人限制租伯的最高数量的农田”和“按照嘉禾二年规定的农田每亩纳税标准征收的田亩”两种解释之其中一种。“馀力田”则是农户“行有余力”自行开垦的田地。至于前中的“馀力火种田”,强调的是农户所佃租的田土的性质,即区别于“二年常限”田的田地,而不是耕作的方法。
  关于“田家莂”所反映的长沙郡民俗及其社会经济状况,高敏《从嘉禾年间〈吏民田家莂〉看长沙郡一带的民情风俗与社会经济状况》(《中州学刊》2000年第5期)指出,当时吴国长沙郡一带称“里”为“丘”之制盛行;家庭以妇女为户主者不少;妇女多以妾为名;单名之风盛行,姓氏庞杂;牛耕已被普遍采用;商品经济得到发展,阶级分化与对立极为明显。宋超《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丘”与“里”》对高文“田家莂”之“丘”等同于“里”的观点有不同看法,认为吴简中“丘”的大量出现,并且与“里”共存之现象,和习见的以“里”为基层地名的秦汉简莂有明显不同。吴简中的“丘”与“里”,完全是两种不同的系统,登录户籍(包括名籍)时按“里”进行,交纳各类赋税时按“丘”计算,这应与“里”更注重对民户的管理,而“丘”则与土地的联系更为密切这一因素有关。张荣强《问题》则认为,“田家莂”中乡丘连称,不以里划分,当与该地区民户居住分散,难以推行行政区划有关。
   此外,胡平生《解析》对“田家莂”中的100例统计错误进行了逐一分析,归纳总结了出现这些错误的各种情况,认为撇开使用算筹运算过程中的错误,频率最高的错误还是抄写过录时发生的错误,其责任人应是大木简的最后制作者四户曹史。徐世虹《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法制述略》从法制角度论述了“田家莂”中的佃田契约问题以及《简报》J22-2540等简所反映的诉讼制度问题,认为“田家莂”从性质上说是纳税凭证,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契约。但纳税人既然是“佃田”,便与官田的所有者——国家形成了契约关系,租佃时当立契约以为凭证,且契约中应当写明“莂”中所见各项,并共同约定不可抗力,以明确其义务及免责条件。同时,契约中还应当明确承租人的权利。张荣强《问题》对“田家莂”所反映的亩制与田产量、租税征纳制度和仓吏专人分区经办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p>三 私学、关邸阁及其他<p>    对《简报》和《新收获》中的简牍资料的研究,限于资料本身的零散性而方向各异,目前形成论争或研究得较多的主要是“私学”、“关邸阁”,简中之“调”是否为“户调”以及J22-2543简所反映的户籍制度等问题。
 “私学”是学术界争论得较为激烈的问题之一。胡平生《考证》和《札记(二)》等文认为,《简报》J22.2695、J22-2617等简中的“私学”乃“私学生”或称“私学弟子”。“举私学”之“举”意为“举荐”,其目的是举荐“私学”人仕,与没人逃亡者毫无关系。王素《新探》和《辨误(二)》等文认为,“私学”并非指“私学生”或称“私学弟子”。“举私学”之“举”意为“没人”。“私学”和“私学弟子”均由逃亡户口产生,“私学”是非国家“正户”之一种。地方豪强没人逃亡户口为“私学”,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地方政府对于没人逃亡户口为“私学”,需要根据制度严加审查。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简帛研究》二○○一)则认为,“举私学”并非举荐“私学”人仕,而是“举”某人为“私学”。释“举”为“没人”,文意扦格,难以信从。用“私学”称呼一类人,始见于吴简,其起源当与学业传授分不开。成为“私学”是有条件的,其一就是被“举”者身非“正户”,而属“遗脱”。当时,举荐“私学”是官府假手举主,招徕、控制流民和逃亡户口的一种手段。“私学”与举主的关系应是官府所承认的带有依附倾向的私人关系。
  吴简中有很多“关邸”简。“关邸阁”连称,未见诸文献。关于“关邸阁”,目前讨论的焦点是其性质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新收获》认为“关邸阁显然兼具征收、储藏、转运等多种功能”,而将其视为与仓、库功能类似的机构,但对其主管没有任何职衔表示不解。刘聪《吴简中所见“关邸阁”试解》(《历史研究》2001年4期)认为,临湘附近应有一“关”,下设邸阁,其职责与仓的事务直接相关。邸阁依关而设,故称“关邸阁”。但“关邸阁”并不位于关上,而是设于仓内。
   关于吴简所见之“调”是否为“户调”的问题,高敏《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一》(《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认为,《新收获》所引吴简“不见一枚简牍中有‘户调’二字”,其中的“调”“几乎无一例外属于动词,是调发、征调、调运之意,而不是固定名词的‘户调’之‘凋”’。而且,据吴简所见,吴国“明确地实行了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那么作为取代口钱、算赋制度的户调制就不可能实行,因为二者是同一种税”。故此,孙吴有口钱、算赋征收之制而无户调之制的实行。王素《吴简所见“调”应是“户调”》(《历史研究》2001年第 4期)则认为,吴承汉制,汉代户调与口钱、算赋长期并行,则吴国二者并行亦并不矛盾。户调为按户征收实物,口钱、算赋为按人征收现金,不能根据后来户调取代口钱、算赋而简单地将二者视为同一种税。至于二者合并为同一种税,则更需要较长过程。故此,吴简所见之“调”为“户调”,是没有问题的。
   关于《简报》J22-2543等二简(另一简无编号)所反映的户籍制度,徐世虹《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所见刑事制裁记录》(《简帛研究》二○○一)论述了简中所见的刑事制裁记录和可解作“肉刑”的新刑种,指出刑事制裁记录已成为当时户籍登录的要件之一。侯旭东《三国吴简两文书初探》(《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认为,这两份文书揭示了孙吴政权对“吏”及其家人的严格控制,有助于我们认识孙吴时期“吏”生活的具体细节,把握汉末以降户口分割与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
   方北辰《孙吴“旱丘男子”木简文献价值补说》以文献》1997年第4期)和陈先枢《长沙走马楼吴简的文献价值》(《求索》1999年第2期)等文论述了走马楼简牍所蕴含的文献价值。孟彦弘《释“还民”》(《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对《新收获》以吴简“还民限米”为“归还民之限米”的理解持不同意见,认为“还民”系指归附之民,即过去一度脱籍者。刘正成《钟繇与长沙吴简说》(《中国书法》1998年第1期)则从书法角度论述了走马楼简牍的价值。
   此外,有关走马楼简牍的研究文章还有罗新《吴简中的“督军粮都尉”简》、韩树峰《吴简中的口算钱》、汪小烜《吴简所见“肿足”解》(三文均见《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等文。
  综上所述,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目前业已取得可喜的阶段性成果。但由于现已公布的资料只占整个走马楼简牍中微乎其微的一小部分,远不足以窥其全豹,简牍中的许多问题尚无法探讨,正在研究的一些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深人。我们相信,随着资料的陆续公布,走马楼简牍研究必将结出累累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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