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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与法的隐性冲突           ★★★ 【字体: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的隐性冲突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1    

    【摘要】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传统文化,而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主要渊源于西方法学,渊源于西方的法律制度在中国适用过程中,必定会与我国的传统文化产生一些隐性的矛盾或冲突。
     【关键词】传统文化;法制;冲突
   
    
     中华法系曾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一起被称作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学融礼法为一体、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的特点,这是与中国传统文化相适应的。但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特别是经过五四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后,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与中华法系的联系已经被彻底割裂了。社会主义法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样许多都是渊源或移殖于西方。一个渊源于西方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的现实适用,必定会与我国的传统文化产生一些矛盾,如不认真分析是难以觉察的,当然要认清这些矛盾,就必须了解矛盾后面的更深层的原因。
     一、中西方不同的传统文化造就了各自法的不同特征
  中国传统法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重刑轻民”、“刑民和一”。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特征,就要从法的渊源上查找原因。中国传统法学渊源于中国的传统文化,通过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从法学意义上将,中国传统文化重视人的“权利承担”,而忽视人的权利。
  (一)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人的“义务承担”
  1.中国传统文化的“重义务、轻权利”根源于农耕文明。中国的文明发源于适合农耕的黄河流域,首先是通过农作物的生长周期来了解自然的发展规律,并自觉遵守这些规律,使得人们的思想趋于保守。第二,对自然灾害的无奈加深了集体间的协作和对集体的依赖,在集体协作面前,人更注重的是成员之间的协作并为集体义务贡献。第三,由于地域的相对封闭,更加容易造成中央集权,一个集权的中央更加削弱了人们的权利,并加重了人们的义务。第四,农耕经济可以实现自己自足,并不需要外部的资源,造成人们在交易方面的需要非常薄弱,因交易而需要的个体平等、人身自由也得不到发展。同时,与此相适宜的商业信誉及契约文化也就失去了诞生的土壤。所以,传统中国人的思想是保守的,是内缩的。
  2.中华法系“以礼入法”的渊源,实际是在强调人的义务。中国传统的“礼”不仅是一般的礼貌规定,而且是对人的社会和政治角色及行为规范的严格规定。“礼”仅仅规定了一个人在处理与他人关系方面应当尽到的义务,而没有提及他应该从其他人那里得到什么回报,即没有规定他的权利。当然,在一个人人遵守“礼”的规定的社会里,一个人对其他人尽到了“礼”的义务,其他人也会同样对他尽到“礼”的义务。这样,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得到了有效的调节。
  3.中国传统文化就是通过突出义务来实现权利的。把中国社会中的个人联系在一起的不是权利,而是义务。社会不是规定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然后由他自己依法要求和捍卫这些权利,而是给个人规定一系列义务,通过相互尽义务的方式完成社会结合和利益分配。例如,父慈、子孝、君明、臣忠,这都是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父、子、君、臣的义务规定。通过各自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父亲和儿子也都分别实现了自己的利益。这里的关键是,儿子得到父亲的关怀不能作为儿子的权利规定下来,而要作为父亲的义务规定下来。同样,得到儿子的孝顺也不能作为父亲的权利,而只能作为儿子的义务规定下来中国社会强迫个人尽到自己对他人和社会的基本义务,就像西方社会强迫人们尊重和承认其他人的权利一样。
  4.中国传统文化的“义务承担”表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在个人修为方面,要求“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克己复礼”,对待长辈要尊敬讲礼貌,朋友之间真诚守信用,“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为官者要清廉爱民。做人有自知之明,尽份内事,“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统治者要仁政爱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对待其他人要博爱,“幼吾幼,及人之幼。老吾老,及人之老”。对待上司要忠诚,“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对待父母亲属要孝顺,“父母在,不远游”。对国家要“精忠报国”、“鞠躬尽粹,死而后已”、“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总之人生在世就会有数不尽的责任和义务。 
  正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在强调人的“义务的承担”,渊源于中国文化的的中华法系也一样强调人的“义务的承担”,对于人的“权利”保护的很少,所以才出现了中华法系“重刑轻民”、“刑民合一”现象。
  (二)西方法学强调人的“权利伸张”
  与农耕文明的中国社会不同,西方大多属于海洋文化,西方社会是一种以个人为中心、以权利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社会,强调人的“权利伸张”:
     1.海洋文明造成了人们“权利伸张”。相对农耕文明,海洋文明的资源较贫乏,由于不依托土地,收获更加不稳定,外部资源的获取一般采取两种途径:一是商业贸易,二是武力征服。商业贸易中必备条件就是交易双方的人身是自由和平等的,这种权利的不断的伸张,逐渐发展到财产权、自由权、家庭权、选举权等公民权。通过战争和武力征服获取财富,这种虐夺也助长了人们“权利伸张”,所以西方的思想是开放的,是外张的,并带有侵略性。
     2.契约社会的形成促进了“权利伸张”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社会的衰亡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西方国家传统的人身束缚、土地束缚、行会束缚和等级制度逐渐消失。个人作为自由的和独立的行为者出现在历史舞台上。并逐渐形成了以个人为中心的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每个人都是一个自我中心的主体,无数孤立的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契约的形式结合成社会。把这些孤立的个人联结起来的是契约。西方社会就是通过权利关系把一个个孤立的、原子式的个人联合为社会。权利实际在“你的”和“我的”之间划出一条界线。西方社会的传统就是通过划分权利来调节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关系的。同时,契约的发展也促进了西方民商法的高度发达。

     3.通过尊重他人权利来实现社会义务,这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完全相反。人们通过法律和习俗规定,个人拥有一系列必须受到别人尊重的权利,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个人可以无限制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只要每个人都专注于追求自己的利益,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那么社会就可以顺畅地运行。
     正因为中西方文明的巨大差异性,造成人对权利、义务取向的巨大差异,这种差异同样体现在各自的法律之中。这必定会与我国的传统文化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的冲突并不是十分直接,也不的十分激烈,有些矛盾或冲突还是隐性的,但的确存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
    
     二、中国传统文化与法的隐性冲突表现
  (一)民众对义务的缺失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传统道德观念和社会义务的丧失。在五四以后,传统文化在中国成了封建的代名词了。一夜之间,支撑了数千年文明的中华文化变得一文不值了,孔夫子也被打倒了。文革十年,传统文化更是惨遭屠戮,被有组织,有计划地消灭,中国传统的“义务的承担”已经彻底被抛弃了。
  2.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尚需完善。毛泽东在打破一个旧世界后,本想建立一个共产主义信仰和道德体系,要求人们“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为人民服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但是这种思想并没有得到完全实现。“共产主义荣辱观”教育的推进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
  3.由于社会、文化、宗教的巨大差异,中国人在抛弃传统义务的同时又不愿意接受西方的一些传统义务,例如西方的宗教传统,人道主义精神,公共秩序规范,制衡权力的法制,社会舆论的监督等。中国人迅速学会了利己主义,但不接受西方文明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对规范的敬畏,对义务的遵守,就变得肆无忌惮、无法无天了。中国人有钱了,到世界各地逛逛,结果被西方世界视为最不懂礼貌、最不守秩序的人。中国人本来就是最保守、最内敛、最讲究仁义礼节的,但现实的巨大反差让我们不得不感慨道德和道义的失落。
  (二)民众对权利的适应问题
  1.民众的权益意识有待提高。在五四运动以前,人们对于“自由权”、“选举权”、“迁徙权”、“集会权”、“出版权”、“投诉权”等权利是十分陌生的,单从“德先生”的翻译上就可以看出对这个“泊来品”的隐讳。尽管经历了近百年的社会发展,人们还是不会运用自己的权利。比如说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只是自认倒霉,不愿意去投诉,需要媒体宣扬这种权利,需要政府设立一个“3.15”来帮助维权。同样,中国人以前从来没有过选举权,所以不明白选举的内涵,有的甚至不珍惜选举的权利。尽管政府在维权、普法上下了大力气,但民众的权益意识还是有待提高。
  2.而另一个方面,西方国家又强加于我们强大的人权压力,国内一些“民主斗士”也在“顽强抗争”。殊不知中西方文化上巨大的差异才是我国人权“落后”的根本原因。俄副总理伊万诺夫在回应西方“围攻”时毫不客气地说:“民主并不是一袋土豆,想把它栽到什么地方,都能成活!”同样,中国也必须结合自己的传统文化,才能走出自己的民主道路。
  (三)治国理念与其社会基础的矛盾
  依法治国的理念同样是源于西方,西方国家在依法治国方面有完备的与之相配的社会基础,如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等。相比之下,我国与依法治国的各项社会基础比较薄弱,不论是市场经济、民主建设、法律意识都与依法治国都还有一定的距离。
  三、中国传统文化与法的隐性冲突的解决
  要解决这些冲突,关键还是要解决渊源问题,在大量引进西方法学的同时,更需要注重相互借鉴与融合,并依托中华的优秀传统文化来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从而实现和谐社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注重中国传统法制与西方现代法融合
  要中国放弃西方现代法学回归传统法制环境,显然是不现实的。全盘照抄西方现代法学,历史证明同样是不现实的。因此,建设中国的和谐法治国家,必须对中国传统法制与西方现代法学采取相同的手段,一切为我所用,只要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制度都要批判在继承与移植,使之相互融合,服务于中国社会。
  (二)依托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实现和谐的法治社会
  人类自进入现代以来,社会的发展进路是以西方文化为主流模式,但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每一种文化都有其优势和弱点。首先,西方文化对“权利的伸张”直接造成西方国家对外的扩张和侵略。西方的近代史就是一部殖民侵略史,现在英美对伊拉克的战争实际上是殖民侵略的继续,这种侵略的思想是有深厚的文化传统作为支撑的,并依托其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使这种侵略得以实现。其次,西方文化本身就不是一个纯种文化,也是不断的发展和改良的,它的议会制有着浓厚的古罗马文化的印记,它的民主与科学又明显的继承了古希腊文化的衣钵,而它的宗教又是传承了希伯来文化,西方文化在形成过程中经历了许多次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当今世界是一个多样性的世界,世界上的各种文明、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理应彼此尊重,在竞争中取长补短。西方文化的过度伸张,必定导致全球矛盾的尖锐化、复杂化。而中华文化中的“大同”、“礼让”、“中庸”思想必将成为未来世界文明的主流。我们就是要用“扬弃”的思想,抛弃其糟粕,通过承传中国文化的优秀传统,并对西方哲学、科学和宗教进行彻底的反思批判,吸收其优秀的文化形式,中和贯通人类文化中的优秀的理性形式,完成中国传统文化的复兴,并使和谐社会得以实现。
     历史将表明,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复兴以后,不仅将促进中国和谐社会的发展,也会通过中学西渐,中国文化将成为人类的主导性文化,将使人类历史向真正文明的路向上发展,中国文化将为人类做出卓越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高鸿钧.现代西方法治冲突与整合[M].
  [3]黄震.人伦文化与资本文化冲突与融合[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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