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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问题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3 18:45:45 文章录入:guoxingxing 责任编辑:guoxingxi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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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中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它起源于村民对本村事务和个人利益的关心,它发展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村民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在今天,村民自治远不是十几年前村民的自发性政治行为,而是为法律所保障的民主政治建设。去年11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以预料,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会成为规范亿万中国农民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行动纲领。然而,在村民自治中,“四个民主”机制的形成和健康运行,并不可能依靠法律来实现,还需要亿万农民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生动活泼的再创造。有关四个民主的运行机制问题,在村民自治中已经有了许多好的组织形式。如民主选举中的“两票制”、“海选制”、“竞选制”、“函投制”、“秘密投票制”等;如民主决策中的“村民会议制”、“村民代表会议制”、“村民公决制”等;如民主管理中的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务管理规则,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行为等;如在民主监督中实行村务公开、设立村民议政、推行财务审计、建立工作报告制等。尽管目前农村不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讲,村民自治有了很大进展,但要落实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这里专门论述一下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问题。 民主监督的信息不够灵敏和真实。在国,虽然村的建制是最基层的社会组织,人口少,地域窄。但由于传统农业仍占优势,绝大多数农村还没有产生信息化、社会化的革命性变革,在村务管理中能人决策,封闭管理,朝令夕改,仍然是在农村管理者的工作习惯。一方面管理者很难以村务公开的自觉性,实现管理的公开化,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另一方面,监督者因不直接参与管理,缺乏权威的管理信息来源而道听途说,使未经过滤的信息失真。由于监督主体难以及时、完整地掌握信息,就会使民主监督的有效性大打折扣,或者使捕风捉影的监督造成干群之间的对立;或者滞后的、零碎的监督无法有效地制约滥用的权力。 民主监督渠道不够畅通。相对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渠道来说,村民自治的民主渠道比较单一,并容易堵塞。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渠道有个人申诉、法院控告、检举揭发、上书建议、民主评议、财会审计、人大质询、全民公决等。但作为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一是因为它是一个村的群众自治行为,没有按职能分工的各类民主监督机关作为接纳群众监督的管道。除了对村委会成员进行直接的批评、建议和全民公决外,几乎没有别的什么形式来形成立体监督网络。尽管法律规定,如果直接的民主监督无效,村民有权向村党支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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