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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营经济投资体制与政策环境           ★★★ 【字体:
完善民营经济投资体制与政策环境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3    
一、科学界定民营经济投资主体的内涵
  目前,对民营投资概念的定义,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意见。第一种是宽派观点,即相对国营经济而言,除了国营经济投资以外的投资都是民营经济投资,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非国有控股企业、三资企业等。第二种是中派观点,相对国家或政府经营的角度,将民营投资定义为非政府或“非官营”的民间经济投资,包括全社会集体、个体、私营、联营、非国有控股企业。这里的非政府投资应当不包括国有经济投资在内。第三种是窄派观点。相对公有制的角度,将民营投资定义为非公有制的投资,即不包括非国有控股企业、联营经济、集体经济(相当一部分集体经济实际上是带着“红帽子”的私营经济)、外资四大经济成分,专指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具体分类如表1所示。我们认为,只有中派观点最符合我们对民营投资定义的要求。因此,对民营经济投资主体范围的界定包括集体、个体、联营、私营、非国有股份制五种经济类型的投资。
  表1 民营投资界定的口径
      民营投资类型(按主体分)       民营投资类型(按来源分)
    全社会投资中所有非国营单位的投资, 指所有来源于非财政性资金的投资包
宽派  包括集体、个体、私营、联营、非国   括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各投资主体自筹资
    有控股企业、“三资企业”等      金、非统借统还的外债和资本市场融资
中派  全社会非政府投资,即集体、个体、  来源于不包括利用外资的非财政
    私营、联营、非国有控股企业     性资金的投资
窄派  全社会非公有投资,指个体经济和私  仅指来源于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人自有
    营投资               资金和市场融资的投资

  
  需要指出的是,从现实来看,在民营经济内部,仍然是以集体经济与个体经济投资为主导,但股份制经济投资比重已经占到20%左右,说明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特征的股份制投资正趋于成为民营投资的主导形式。民营经济投资规模普遍较小,1999年全国私营经济户均注册资金未超过70万元,个体经济未超过1.1万元,说明民营投资主要依托中小企业来实现。
   二、随着投资体制政策环境的进步,民营经济投融资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
  民营经济投资增长问题是当前体制改革、经济发展与开放的重大问题。随着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在诸多产业领域国有经济投资布局将有进有退,民营经济与外资将填充国有经济留下的空白,民营投资的发展与国有经济的调整是一个交替进行的过程。回顾改革以来投资体制政策环境的变革,民营经济投融资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民营经济投资市场准入限制不断减少,投资融通渠道日益拓宽,投资服务方式明显改进,投资权益保护程度逐步提高。民营经济体制变革的进步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民营经济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不断提高。1979年以来,国家与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独资企业法》等法规政策里不断放宽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创业方面的限制,使民营投资的数量与注册资本不断增长。随着民营投资注册资本的不断增加,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变化来看,民营经济的投资比重1996~1999年由35.72%上升到37.70%,表明民营经济投资已经在全社会占有了重要位置。
  2.民营经济投资的广度与深度在不断增加。改革以来,国家对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在内的民营投资范围是不断放宽的。目前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民营投资已涉及农业、采掘、制造、电力、运输、仓储、商贸、市政公用、建筑、房地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金融、旅游等各个领域。从民营投资的三大主要流向来看:(1)民营投资在传统制造业投资领域占据优势地位。目前民营经济已经普遍把传统制造业(除掉基础工业与高科技工业)作为主要的投资领域,在诸如家电业、服装业、玩具业、饮食业等行业中显示出强大投资产出优势,填补了国有投资退出而留下的空间。1999年与1997年相比,国有经济传统制造业的投资比重在从53%下降到43%的同时,民营经济的投资份额则由15.6%上升到了20.1%。1999年,在传统制造业增加值中,国有经济31%,外资24%,民营经济已经占有了45%的份额。(2)在传统服务业的众多领域的投资地位突出。在传统服务贸易的诸多领域,由于国家投资限制较少,民营投资的比重较高,尤其在建筑业、房地产业、批零贸易与餐饮业领域的投资高度集中,成为推动行业投资扩张的主导力量。1999年,民营投资在上述三个行业的投资已经达到了43%、55%、36%。民营的产出比重也相应较高,1999年民营经济在建筑业的增加值已经超过了国有(48%)而达到了51%。(3)在高新科技产业领域投资优势显现。国家对民营投资高科技产业持高度支持政策,民营经济在发展高科技产业中的投入与产出作用日益突出。1999年与1997年相比,国有经济在高科技产业的投资份额由30.5%下降到了24%,民营经济的投资比重则由16%上升到了18%;尽管民营还低于国有与外资投资份额,但从产出来看民营经济则是后起之秀。1997年时,外资在这一产业所占份额接近50%,民营不足20%,至1999年,民营经济的产业份额(32%)超过了国有经济(29%),且直追产业比重有下降趋势的外资经济(39%)。
  3.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与融资方式多元化。改革以来,国家和地方采取了逐步推进资本市场开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民营经济不仅融资的总规模有了很大提高,而且融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步形成了多种融资渠道与融资方式。(1)民营自筹资金的能力不断提高。随着民营经济资本积累能力的增强,自筹资金已经成为民营投资扩张的主要资金来源。据统计,1999年与1981年相比,民营经济自筹资金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3.1%,自筹资金总规模增长了200倍,占民营总投资的比重上升到了85%。(2)民营证券融资的机会有所扩大。随着2000年国家出台了新的股票发行入市管理办法,民营经济的直接融资障碍有了突破,成为民营投资的新财源。2001年底,在深沪两市公开上市的民营企业约在40~50家,占全部上市企业的4%左右。(3)民营获取信贷的规模不断增加。近年来,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各地纷纷建立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基金,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银行在对民营中小企业贷款时的后顾之忧,推动了民营银行贷款的增长。1999年与1981年相比,非国有经济的信贷增长了6626倍,年均增长25.9%,占总投资的比重为14.8%。
  4.各级政府为民营经济投资服务的体系初步形成。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手段管理、引导、监督、保护、促进民营投资发展。(1)改革民营投资管理方式有了突破。为消除歧视性的投资管理办法,国家计委提出了“一放三改”(注:所谓“一放三改”是国家计委2001出台的《促进民间投资指导意见》里提出的放宽民间投资范围,改进民间投资的服务环境、审批环境与融资环境。)的改革措施,各地区政府也制订了民营投资管理的一些新的“游戏规则”,如海南提出在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限民营投资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投资方式,不限投资规模。(2)引导民营投资方向取得了进展。各地区政府采取信息引导、技术引导与资金引导等一系列措施,帮助民营经济逐步摆脱盲目投资的倾向,引导投资逐步向专业化、特色化方向发展,取得了成效。(3)鼓励重点民营扩大投资有了成效。各地普遍实施了“抓大扶优”的重点倾斜政策,选择了一批规模大、贡献度强、发展后劲足的民营企业大户,在信贷、土地、税收、出口、价格等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提高了重点民营企业的投资经营规模和积累实力。
  5.面向民营经济的投资权益保障环境的变革取得了突破。对民营投资权益的保护的进步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1)民营投资收益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大。各地对各项民营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了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对部分有突出贡献、守法经营的投资者给予挂牌保护,使“三乱”行为得到初步解决。(2)民营投资所有权益保护有了进展。20世纪80~90年代初期,由于对于国家政策存有较大疑虑,担心财产安全缺乏保障,一部分私营企业主将企业“挂靠”在某一行政机关,俗称“红帽子”。近年来,国家与地方均出台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规,一大批私营企业通过改制“脱帽”还原,明确了企业产权。
   三、当前民营投资政策与体制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民营投资进入领域仍有若干“禁区”。
  目前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政策差异:一是尽管有些产业领域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不准民营投资经营,但由于部门或地区垄断经营的存在,民营资本往往难以进入或充分进入;二是很多产业早已对外资开放,但对民营经济至今还没有开放;三是有些产业我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已承诺将按期对外开放,但没有明确是否也对、乃至首先对民营经济开放。目前民营经济在将近三十个产业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限进”情况,尤其在基础设施、大型制造业、金融保险、通讯、科教文卫、旅游等社会服务业以及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投资进入很少,呈现严重的投资结构不均衡的状况。
  1.电力、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领域民营投资进入较少。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领域一直是民营经济投资涉足最少、进入最为艰难、最难以扩张的产业领域,因而也是发展民营投资进入最为不足的领域。据统计,从2000年全国各地区民间资本用于交通、城建、社会发展等基础领域的投资比重来看,北京、山东、上海等14个地区民营经济的投资比重均未达到10%,基础领域成为民营经济投资遇到的最大的禁区。
  2.金融、教育,旅游、文体、卫生等新型服务领域民营投资进入困难。目前,金融、保险、通讯、旅游、教育、体育、医疗等新型服务业已经成为新的投资热点与经济增长点。但新型服务业投资放开的难度与复杂程度远远要超过一般制造业,上述领域基本上是国家高度垄断,严格限制了民营经济的进入,这些特殊投资比重的提高还大有余地。
  3.汽车等大型制造业领域缺少民营投资进入的机会。尽管民营在制造业领域的投资较高,但深入分析之后可以发现,民营投资主要流向了劳动密集型与资源密集型的传统制造业领域,如服装、食品、玩具、家具等等,很少有机会进入资本与技术密集型的大型制造业领域,如大型装备制造业、汽车产业、大型集成电路、民用卫星、民用飞机等等。除了民营经济自身的投资实力不足以外,种种限制性规定阻碍了民营经济的投资进入也是重要原因。
  (二)民营企业的直接和间接融资较困难。
  近几年来,中国的资本市场发育较快,形成了股票类、贷款类、债券类、基金类、项目融资类、财政支持类六大融资方式,以及数十条国内外的融资渠道的庞大市场体系。但是,除了短期信贷以外,其他融资渠道对民营经济的开放度很低。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相对国有经济的融资的机会少、规模小、期限短、比重低、品种少、担保难、成本高,远远满足不了各类民营经济融资的需求。
  1.民营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贷款难、担保难。目前各级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十分有限。于是,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把非正式金融作为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渠道。如依靠拖欠货款来周转资金,从“地下钱庄”、“储金会”用高利率获得借款、相互担保等途径筹集应急资金。同时,现有信用担保服务远远满足不了民营中小企业大面积的担保需求。
  2.股权融资的渠道还十分狭窄。与银行信贷相比,证券市场对民营公司的开放程度更低,正规的股票债券融资渠道满足不了民营经济的多层次的直接融资需求。1999年民营经济通过股权融资的比例仅占全部资金的1.35%。绝大部分乡镇企业与私营企业主要通过向职工借债集资、内部股份募集、发起人与相关企业之间募股、现有职工股东的红利转为股本等民间渠道才有可能筹集到中长期投资。由于这种非正规、小范围的股权融资不仅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而且无法转让兑现,使股权融资缺乏稳定性与可持续性。这样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难以做强做大。
  3.财政资金带动机制缺位。近年来虽然政府利用国债资金投资了几千亿元基础设施,号召民间资本跟进,用“四两拨千斤”的手段激活资本市场,但由于严格限制财政资金向非国有项目支出,限制民间资本的投资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带动的放大效应并没有真正实现。尤其是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经费严重不足,但目前政府提供的银行技改贴息贷款、国家科技发展基金、加速折旧减免税收、技改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收等等财政金融优惠政策往往与民营中小企业无关,使得大多数民营投资基本上仍维持“微型化”、“短期化”的投资类型。
  (三)当前民营经济投资缺乏鼓励、引导与监管。
  尽管民营经济的投资发展很快,但是总的来看,由于面向民营经济的投资引导、带动、监督与激励等一系列服务政策的缺位,使得民营经济投资行为还存在着种种扭曲与失灵。
  1.投资扩张的后劲普遍不强。尽管一些私营民营企业投资取得了快速增长,但是由于缺乏横向联合、企业兼并与资金融通等方面的促进政策环境,民间投资仍然以集体与个体经济为主,体现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股份制经济仅占到民营总投资的20%左右,除了少数民营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以外,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满足于小型化、分散化的发展,普遍存在着投资积累能力不强、技术储备较少、市场分析和科学决策能力薄弱、持续发展后劲不足的情况。特别是近年来在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扩大政府投资的条件下,由于政策的扶植与支持力度不够,民间投资并没有跟上来,不少发展势头较快的民营企业走完新生的高峰期后,出现了停滞甚至是颓势。
  2.投资与产业档次还有待升级换代。目前,大多数中小民间资本投入仍以粗放型为主,民营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科技创新经费不足,设备购置比重较低,大部分产品以初级加工为主,科技含量普遍偏低,虽然项目不少,产品品种也不少,但名牌产品、拳头产品极少,产品市场占有率低,竞争力不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差,没有规模效益,经济效益也较差,由此形成的生产能力局限于短期效益,产品的市场前景欠佳,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则显得持续力不够,并易形成大量的闲置生产能力,对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不利。
  3.投资方向盲目重复且偏重眼前利益。在国内经济进入买方市场阶段,一些地区的一般性商品处于供求基本平衡或供过于求的状态,在市场投资平均回报率降低、投资热点减少的大环境下,如何引导中小民间资本投资流向绕开市场饱和的产业,寻求较大市场需求和较高投资回报的产业是政府投资服务政策的重点,但由于引导中小民间资本投资流向的政策与手段极为缺乏,使得民间投资的盲目性较为突出,产业趋同,重复建设,短期化行为严重,常常表现为“两多两少”,即向传统产业投资多、向科技型企业投资少,向流通领域投资多、向生产型企业投资少,特别是一部分民营投资者法制观念淡漠,出现了污染环境、假冒伪劣、危害安全、破坏资源、投资信用缺失等诸多投资问题。
  (四)当前民营经济投资权益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
  尽管民营经济的投资权益保护环境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谁投资、谁经营、谁占有、谁支配、谁受益”这一权责利“五统一”的投资原则,仍然难以得到很好的贯彻。
  1.投资收益权益屡受侵犯。尽管各地区对“三乱”的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与投资收益有关的诸多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投资收益保护的政策环境还很不理想,因而严重制约了民营投资收益的提高。
  2.投资经营契约的履行十分艰难。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与民营经济围绕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权,公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签订了一系列契约,并且规定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吊销企业的经营执照。但是,一些地方对待民营投资经营政策缺乏稳定性,时紧时松,甚至说变就变。特别是一些政府部门在实施采取简单化的手段宣布拆迁小企业,收回土地使用权,废除租赁承包合同等等,而由此带来的民营投资经营风险损失往往不予补偿,使得民营投资正当经营权益难以保障。
  3.投资所有权的安全性、完整性与独立性还缺乏保障。当前,民营投资的财产所有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比较突出的表现在民营企业投资兼并国有企业,“红帽子”企业明晰投资股权,民营科技成果资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还不能认真保护民营投资财产产权的安全性、完整性与独立性,出现了许多非法剥夺、占有、挪用、侵吞民营企业投资产权的案例。
   四、剖析民营投资体制政策环境存在问题的根源
  (一)现行投资制度、政策、观念滞后导致民营经济的地位不平等。
  改革以来,尽管民营经济的地位与作用在不断提高,但是由于体制转轨过程还在继续,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还没有完成,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的程度差异很大,人们还不能把国有经济、外商经济、民营经济放在相同的国民待遇条件下来对待,使得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资金融通、享受政府的投资服务与财产权益的保障方面还受到种种歧视和不公正待遇,这在长期以来传统的体制政策环境下是难以避免的,也是需要深刻认识与剖析的。
  1.观念滞后使得民营经济所处的社会地位还有待提高。改革以来,民营经济经历了一个从不合法到合法、从异己力量到补充地位、再到重要组成部分的提高过程。这个过程必然伴随着各种观念的摩擦与碰撞。由于民营经济的自我发展在前,其法律地位鼓认可在后,使得对民营经济发展认识的滞后难以避免,对其发展之迅速忧心忡忡,担心如此下去会冲击社会主义制度等等,也就是说,在思想上还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有着很深的顾虑与担忧。在这样的社会观念环境下,一些地方往往不敢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即使在发展中也给予了很多的限制,不能满足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地位平等的要求。
  2.有关政策滞后导致民营经济的经济地位不平等。随着民营经济的日益成长壮大,在社会总资源有限,信贷资金、资本市场份额、投资机会、土地等资源不能均等分配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孰先孰后、孰多孰少的标准出现了新问题:究竟应该效率优先还是所有制性质优先?究竟应该奉行公平原则还是区别对待的原则?政府应该与民争利还是让利于民?由于至今对这类重大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实践中必然导致虚多实少、有口号无行动、有政策无落实,尤其是碰到一些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特别是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经济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中发生的产权、债务纠纷,常常是在相关部门之间踢皮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级政府很多违背市场规则的行为都可以从政策的滞后中得到解释。
  3.制度滞后与制度缺陷使民营投资的法律地位难以保障。党的十五大以后,全国31个省、区、市差不多都以各种方式表示了对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各地出台的政策往往五花八门,且随意性很大,带有临时色彩,缺乏权威性,而且自下而上的促进政策到了国家决策部门层面已经严重滞后。到目前为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最大政策就是国家计委发布的“一放三改”的意见,国务院并没有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权威性文件,使得民营经济发展缺少一个稳定的规章制度为基础的制度体系,不同地区执行政策的力度相差很大。此外从地方法规的具体内容看,大多比较重视细节问题,如注册、税收、减免费用等等,而民营企业真正需要的是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待遇,对此法规和政策却较少涉及,因而往往是治标不治本。
  (二)民营投资“禁区”的政策与体制根源在于四大行政垄断因素。
  之所以出现民营投资“禁区”,是由于我国目前垄断的体制环境决定的。垄断实际上是一种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可以分为独家垄断、寡头垄断与垄断竞争三种类型。就垄断本身而言,有利有弊不应当一概否定,关键在于垄断的性质与形成机制。目前,我国存在两大类垄断现象:一类是市场性质的垄断,这并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另一类是行政性垄断,就是借助行政权力对行业实施投资保护(即严格限制或排斥竞争者进入市场),价格保护(即允许垄断高价或超额利润),贸易保护(设置高关税壁垒、搞进口配额制)与政治保护(如把企业行政级别化,按照政府官员待遇来任命和考核企业)。目前,我国许多行业存在严重的行政性垄断。由于行政性垄断是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实现排他性(排挤竞争对手的进入)、独占性(独占经营性投资机会)的垄断目标,从而为民营经济的投资准入设置了难以突破的“禁区”。行政垄断对民营投资的限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部门垄断经营的影响,民营经济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领域存在一系列进入壁垒。电力、石油石化、铁路、民航等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部门的基本特点是自然垄断特征明显,国有经济比重高,传统计划经济影响深,必要和可能的竞争严重不足,多数曾采取政企合一的部门管理方式,从而行政垄断在上述行业表现为部门垄断体制。这一垄断体制的基本体制特征就是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审批制等手段,在排挤系统外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投资进入的同时,通过指令性的方式授权行业垄断企业担任项目业主,从而构成了民营资本进入的天然屏障。目前无论是中央的还是地方性的经营性基础类投资项目往往天然由政府组建的投资公司担任项目业主,如果单一的投资主体不足以承担项目投资,则会在系统内寻找合资伙伴,但不会允许系统外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盈利性较明显的基础类项目投资。因而目前铁路、公路、城市交通、水电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投资决策、资金筹资、施工建设到经营管理,均在部门内封闭运行,投资主体单一化的格局一直没有根本改变。有些地方还实行指挥部建设体制代替法人,系统外投资主体特别是非国有投资主体基本难以进入。当然,部门垄断的行业更多的是对内封闭。1997年以来,国家在基础设施部门打破垄断格局,实施对外开放的投资政策,在《指导外资投资目录》里明文允许外资可以进入铁路、公路、港口的建设经营。相对而言,基础领域的对内开放缺乏专门的政策法规,使得许多民营经济想投资却找不到入门途径,而地方大量的基础设施急需民间资本又缺乏政策依据。
  2.国家对金融(包括保险)、电信等行业垄断经营限制了民营投资进入新型服务业。(1)在目前体制条件下,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公共服务贸易行业往往给予了严格的准入限制,尤其是金融、电信等新型服务行业的新建企业基本上局限在国有投资(包括控股)或事业单位范围之内,各类民间投资往往难以进入,即使进入也要受到一系列前置审批的严格把关,从而形成了金融电信业国家行政垄断的体制格局。这种体制格局不是偶然的。传统投资理论认为金融、保险、电信等领域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允许民营投资进入将会扰乱金融等市场秩序,所以应当由国家垄断投资,严格限制民营资本进入。如早在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就提出“私营经济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2)投资准入政策的排他性。国家已经对外有限度地开放了金融保险投资领域,加入WTO之后上述领域的开放度将进一步加大。目前外商金融保险业营业性机构191家,总资产达到360亿美元,占我国全部金融资产2.28%,外汇资产占全部外汇16%。但国家还没有明确上述领域对内投资开放,民营金融机构还处于研究试点阶段,一般民营资本要想通过国家批准进入金融业难上加难。(3)投资垄断体制的独占性。目前金融保险业投资仍由国家高度垄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集中度达70%,但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低层次金融机构发展严重不足,使得金融业(包括担保业)市场需求十分庞大,民间的非正规金融应运而生并且屡禁不止。这说明,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有序地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国有资本难以企及的、小型的金融保险业势在必行。
  3.集团过度垄断阻碍了民营投资汽车等支柱产业。为了加强汽车、电子、船舶等支柱产业的发展,我国成立了若干大型企业集团,这是保证我国重大制造业竞争力的重大步骤。但是,支柱产业的发展不能仅靠几个大集团,要平等地进入支柱产业投资领域可谓困难重重。(1)传统投资理论的歧视性。认为汽车等支柱行业属于规模经济领域,需要集约化经营,依靠大型国有企业发展,防止民间资本搞重复建设。对此,民营汽车厂家认为,支柱产业的规模经济是在竞争中实现的,民营资本也是在竞争中成长壮大的。以摩托车业为例,如果没有宽松的投资准入政策,允许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及混合经济平等竞争,就不可能形成重庆隆鑫等民营摩托车大型企业,使我国成为世界最大的摩托车生产国。因此,对民营投资支柱产业的歧视观念应当改变。(2)投资准入政策的排他性。我国实行严格的汽车生产许可证制度,既限制民营资本上“户口”,获得生产汽车的许可证,又限制民营资本“生男生女”,获得特定车型的生产许可证,使民营资本难以进入,进入了也难以做强做大。1997年,浙江民营吉利集团进入汽车业,在政策的夹缝中左突右冲,投入几十亿元资金,用四年多的时间批量生产了吉利轻型轿车,填补了大厂商的市场空白。但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却找不到吉利申报的新产品及改进车型的名字,这意味着民营资本将“卡”在“公告”外难以生存(后来又终于允许)。相比而言,有关部门积极鼓励与吸引外资进入汽车领域。(3)国家对轿车工业实行了高度保护的投资体制,定点“三大三小两微”八家轿车企业生产,把财力、物力、人力向定点企业倾斜,并且筑起高关税和配额壁垒,限制汽车的进口销售,实行汽车的限价政策,保障汽车垄断企业投资的垄断利润。但是政府的干预和保护鼓励了落后,大企业垄断投资的结果满足不了中低档市场需求,使家庭汽车产量少、品种单一、价格高,难以适应轿车进入家庭的大趋势。
  4.地区垄断导致民营经济投资社会服务业存在进入障碍。从投资审批体制来看,科、教、文、卫、旅游等社会服务行业属于特殊行业,需要由地方政府颁发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民营投资会遇到许多障碍:(1)投资观念的障碍。科教文卫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应当与商业利益挂钩,反对民间资本办学校、办医院等等。现行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就明确指出,投资教育的机构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得一些想办教育的民间投资者望而却步。(2)准入政策的限制。为了维护地方国有垄断地位,“肥水不流外人田”,一些地方在旅游、公交(出租汽车)、建筑、劳务输出等行业限制民营平等参与投资竞争。一些地区如广东已经开放了如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诊所、旧货业、典当业、图书批发、租赁、公共交通等领域鼓励私人、私营企业投入。但有的省市连广告和印刷业至今未向民营经济开放,有些地区如北京即使是在国有经济退出领域如商业领域也不允许民营进行控股投资。(3)投资体制的影响。一些地区没有划分出纯福利性与非福利性的投资领域,使非义务教育、非福利医疗的产业化进展较慢,仍然实行政府福利化投资体制,地方政府宁肯财政背沉重包袱,也不推行类似民办公助等民间投资的改革。
  (三)民营经济资金紧张的主要原因在于资本市场的限制与信用体制的不健全。
  如前所述,与一般的产业投资不同,金融等服务贸易业的开放受到的限制和阻碍更大。尽管我国的金融资源(或资产)的数量庞大,金融资产的构成实现了多元化,但受到体制与政策的制约,国民储蓄转化为民营投资的渠道还不畅通,使得民营资本的融资机会严重缺乏。
  1.资本市场的所有制歧视限制了民营企业的融资资格。长期以来,有关部门把资本市场的功能仅仅局限于为大型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解危脱困,或者为某些政府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筹集资金的功能,实际上变成政府为满足产业政策需要、弥补政府资金不足的工具,这既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股市健康发展,也堵塞了民营经济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渠道。此外,我国大力整顿资本市场秩序,采取清理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关闭地方产权交易中心,上收基层银行的贷款权,实行了呆坏账责任制等措施,对于防范金融风险、推进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带来金融信贷的体制性收缩。
  2.金融信用体制不健全阻碍了银企之间的稳定合作。由于民营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贷款期限短、额度小、频率短、成本高的特点,使得大银行向民营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成本收益不对称,十几笔贷款收益抵不上一笔贷款损失,而现有的中小银行往往又缺乏贷款能力,导致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贷款难度大。另外,中小民营企业资信等级较低。目前,大量的中小民营企业还没有建立起信用档案,在国家银行信用数据库里没有记载,又缺乏足够可变现资产作抵押,使得民营中小企业可支配的信用资源非常有限。同时,相当一批民营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后,财会制度不规范,“三假”(假账、假报表、假注册)盛行,信用观念淡薄,借改制之名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之间商业信用的欺诈屡见不鲜,使得强化风险管理的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偿债能力很不放心,贷款信用的整体评价标准偏低,造成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
  3.金融商品服务品种适应不了多样化资金需求。民营企业多属于中小资本企业,需要有与其资本结构相适应的股票、债券与信贷资本市场。然而,目前股票、债券、信贷的资本市场缺乏层次性,各类融资渠道的入门门槛高,条件苛刻,过少的金融证券品种远远满足不了民营多样化的融资需求。由于银行担心长期贷款带来的风险,几乎还没有一家银行向个体私营企业开放基建和技改贷款科目,因而民营中小企业充其量也只能获得一年之内的流动资金贷款,获得长期贷款的可能性很少。这样,一些民营企业不得不采取短期贷款多次周转的办法,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风险。至于股票融资、债券融资、利用外资、政策性融资、产业基金、项目融资等一系列融资渠道并没有对民营经济开放,融资的方式限制了民营经济介入基础设施等高门槛的投资领域。
  (四)投资服务体制存在严重的越位、错位与缺位导致民营投资行为扭曲。
  政府是制度设计和政策的供给主体,政府的角度定位直接影响各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由于单纯地依靠价格机制调节民营经济的投资行为可能会导致“市场失败”,因此,需要政府管理、引导、支持、协调与激励民营经济的投资行为,避免与纠正“市场缺陷”可能会对民营经济的投资行为的误导和扭曲。政府的投资服务,也是完善民营经济投资体制政策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投资管理机制、引导机制与监管机制还不完善,使得政府为民营投资行为难以规范。
  1.投资管理制度还存在若干越位现象。改革以来的不同时期,政府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与红头文件,投融资管理方式还没有摆脱某一阶段的时代烙印,管了许多本不应当管的事情,很多方面对民营投资构成了“特殊”限制、歧视和障碍,特别是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等方面还没有公开、公正、公平的“游戏规则”,在对民营投资影响最大的投资项目审批许可证、土地等市政配套设施使用权、各种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等方面设置了不少限制性规定。这实际上是维护了特定企业的垄断地位,明显干预了民营投资主体的竞争权利。
  2.投资扶持与促进机制错位严重。近年来,国家与地方为刺激民营经济投资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但在实践中,许多有关优惠政策并没有对准广大中小民营企业,而且有关的优惠政策在落实中发生扭曲,使得民营投资引导与扶持机制存在着很大的错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各种政策向少数大企业过度倾斜,中小民营企业受到冷落,“点高面低”,使政策受益面极不平衡。(2)民营投资的促进政策与优惠政策落实不下来,或者落实中大打折扣,造成政策扭曲。(3)有关促进政策没有解决民营投资最紧迫、最急需的问题,使得投资政策“治标不治本”。
  3.投资监管机制的许多制度建设明显缺位。目前政府仍有许多该管的事情没有管起来,使民营投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有效约束,影响了正常投资运营秩序。由于没有建立起投资信用信息披露等监管制度,为一些不法企业、皮包公司提供了商业欺诈的温床,使得企业之间、银企之间、政企之间有关投融资的合同无法有效履行,无法建立投融资主体之间信任关系,出现了大量的经济欺诈与呆坏账,造成民营中小企业投资合作难、融资难与经营难,发展壮大非常困难。特别由于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使上级政府不能有效的打击与防范假冒伪劣等非法投资行为。特别是为国有企业管理者造就大量寻租机会。在国有产权优先的制度下,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实际上控制了大量稀缺资源。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控制权并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制度保护所赋予。在缺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经营者完全可以将这些稀缺资源拿出来高价交易,以换取小团体甚至个人的福利。而“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制止国有资产流失”往往成为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以权谋私的最好理由。
  (五)民营投资权益保障环境不完善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制不健全。
  我们必须认识到,民营经济的投资审批环境、融资环境、服务环境固然重要,但民营经济最关切的还是投资权益法律环境的状况,能否使民营经济辛苦积累起来的财富得到安全保障,民营经济的生存与发展要求得到尊重,投资收益权益、经营权益与占有权益得以实现。但由于我们正处在由行政经济向法制经济转型的时期,大量行政干预的存在使得执法环境还很不完善,特别是民营经济的个人财产权无法得到真正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家不能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也就不能消除顾虑积极投资和发展生产经营活动,民间投资不振的问题便迟迟不能解决。
  1.投资收益存在的不公平因素不利于保护民营权益。目前,民营投资收益的实质就是投资资本的增值性,它直接关系到民营投资的动力是否持久,对于民营投资的积极性影响极大。(1)社会上对民营投资赚钱仍然存有各种偏见。尽管发展民营经济已经落实在了各级政府的文件之中,但一些主管部门的官员仍然带着有色眼镜看待民营经济的发展,认为民营经济投资赚钱就是为自己不是为社会,把唯利是图与社会贡献混为一谈,甚至提出民营经济承担的责任与国有经济明显不同,因此,对于落实民营投资收益的保护政策往往很不情愿,甚至背道而驰。(2)对民营投资收益政策待遇不平等。由于历史原因,不同所有制之间税费优惠不一、列支标准不一,实际税费负担差别很大,在对外资企业实施“超国民待遇”的同时,还没有对民营中小企业实行同等待遇。比如目前一些不合理的收费政策严重限制了民营投资回报。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样民办学校就不可能凭借合法收费取得投资的正当收益并滚动发展。(3)从体制来看,还难以防范乱收费等现象的滋生。目前,尽管国家与地方三令五申要根除,但由于制度缺陷,执法机构与收费行为之间的利益联系没有切断,使一些地方的执法机构乱收费屡禁不止,民营企业的营业利润大量被剥夺,哪里还有再投资的动力和能力。特别是由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游戏规则”不同,交易地位不同,民营企业面临的竞争是极不公平的。面对种种限制和偏见,民营企业家不得不与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形成密切联系,以拉关系、走门路等极不规范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这种竞争方式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扭曲资源配置机制,导致官员队伍的腐败,而且带来了新的不公平。
  2.投资经营权益保护的政策与体制不完善。民营投资经营权益的保护还不理想。(1)从观念来看,社会上对于民营投资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与困难,还不能科学认定与合理评价,因此还不能公平地对待民营经济投资经营权益保护问题。比较极端的看法是,如果国有企业欠民营企业或银行的钱,那就是债务关系,而民营企业欠国有企业或银行的钱,却可能被赋予各种罪名。因此,包括金融部门对待民营信用的看法有时有失偏颇。(2)从有关政策来看,尽管政府规定了民营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和经营场所,“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应当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但什么是“合理”的标准,安置和补偿的具体程序又是什么却没有明确,最终导致现有保护政策往往有名无实。(3)从体制来看,尽管政府与民营经济签订的道路、土地等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了政企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一些地方政府却屡屡失信违约,对政府投资信用约束机制还未建立起来也是重要的原因。为保证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政府必然会通过行政权力来限制稀缺的资源流入非国有企业,维护国有企业的经营特权。这种限制不仅抑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且违背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原则,使得稀缺的资源不能流向最有效率的部门和企业,最终降低了整体经济运行的效率,加大了经济发展的成本3.产权投资权益保护的政策与体制下完善。民营企业最关心辛苦投资积累的合法财产保持完整性与安全性。(1)从观念来看,一些民营企业反映,如国企财产被盗窃,公检法会全力抓入;如私企资产被益,有关部门还难以执法严明。(2)从政策来看,民营投资兼并收购国企不能享受同国企一样的冲销呆账,减免利息、封闭贷款、放宽还贷时限、人员安置等优惠政策,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产权交易。(3)从体制来看,民营经济维护产权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求助于法律的保护,但如果法律保护的是私营企业,而侵权的是国有单位,法律常常是站在维护国有资产的角度来处理纠纷,还不能把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的保护以同等重要的制度来建设。
   五、未来完善民营投资政策与体制环境的总体思路
  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未来主要议程,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与WTO的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党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宪法修正论为基础,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消除各种各样的政策与体制歧视,赋予民营经济与外资经济、国有经济平等的国民待遇,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投资政策和体制环境,为民营经济投资扩张提供市场准入、资金融通、权益保护的良好环境。
  (一)随着加入WTO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需要把对内开放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制定市场准入的办法,大幅度拓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
  原则上讲,凡是竞争性产业,都应当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凡属已经和将要对外资开放的产业,都应当允许和首先对内资民营经济开放;仍需由国有经济主导或控制,但也需要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引入竞争机制的某些传统的垄断经营产业,电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我们认为.目前要解决民营经济平等进入投资市场的问题,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办法,在法律上颁布投资或市场准入法。我们认为,这是当前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口。
  1.必须统一市场准入的价值标准。目前各省、市、自治区都颁发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办法,尤其是出台了鼓励和扩大民营投资领域的若干规定,但是这些办法和规定并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准入范围与准入标准,往往只是笼统地提到除了国家法律不允许的以外,其余都允许民营投资主体进入,允许外商进入的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在这个大的原则下,有的地区强调允许和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十大领域,有的地区则强调八大领域,但各地扩大民营投资的准入办法却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样就没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准入办法,这样就使民营投资缺乏一个可以参照的、比较系统的、具有权威性质的产业投资政策指南。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我们的研究,目前仍然存在针对民营经济的投资“禁区”,严重阻碍了民营经济的投资进入范围的扩大,例如在观念上许多人仍然认为民营经济投资交通等基础设施、金融服务业、汽车等行业属于力不能及,担心对内开放会引起不正当竞争等,实际上民营经济有没有能力进入与开不开放投资领域是两回事,为了保障投资进入的质量,可以而且应当采取稳妥的逐渐降低进入门槛的办法来规范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投资行为,也就是说,民营资本进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规模经济标准、质量技术标准、环境保护标准,以及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等方面的要求,不允许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这些方面的限制与约束,对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因此,我们认为,在现实条件下,人们还不可能绕过市场准入这一重大的法律建设的阶段,实现有序地引导与放宽民营投资的体制变革。
  2.把对外开放的承诺作为对内开放的“底线”。按照加入WTO的要求,我国已经颁发了引导外资投资方向的新的指南,规定了哪些领域允许外商进入,哪些领域禁止外商进入,哪些领域鼓励外商进入等等详细的产业目录。如果没有这样的投资准入规定,只是笼统地说,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允许内资或国企进入的领域也允许外资进入,就不会给外商投资以明确的导向,外商就无从了解市场准入的门槛的高低,风险的大小,从而难以吸引外资的流入。同样道理,如果没有明确民营经济投资的产业目录,也难以回答如何保障民营经济投资与外商投资同样享受国民待遇这一根本问题。尽管人们把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放在同等重要甚至更为优先的位置,但是如果不落实在市场准入的重大制度改革上,把对外开放的承诺作为对内开放的“底线”,就无法突破现有的制度“瓶颈”,真正实现公平的国民待遇。
  3.制定民营经济投资的市场准入法。也许有人会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本就没有必要颁发一个针对民营经济的投资准入法,因为只要制定多种所有制在投资领域的平等地位这样一个基本法律框架就可以了。但事实上,由于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在投资领域的地位和作用的差异,要放开民营经济进入原来属于国家垄断的投资领域,都需要通过专门法律法规来重新规制。所以,从发达国家和地区来看,均曾颁发过大量的针对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法规。如韩国颁发过《基础设施吸引民间资本促进法》、新加坡颁发过《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美国、日本等国也颁发过大量放松民间投资规制的法律法规,使得民营经济能够“依法投资”。因此,任何行政文件和大的指导原则都代替下了细致的、可操作的专门的法律条文。制定民营经济投资的市场准入法,符合国际惯例与体制变革的要求。
  (二)要全面有序地开放投资进入领域,让民营投资主体在基础设施领域发挥补充作用,在高科技产业起生力军作用,一般制造业起主力军作用,在服务业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1.推进基础领域的改革开放,让民营投资主体发挥补充作用。由于基础设施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性质,而且其建设项目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有些甚至难以回收投资,民营经济投资主体从投资动机和投资能力看都不可能取代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但民营经济可以发挥重要的辅助或补充作用。进一步分析,全国性的重大基础设施(如京九铁路)与基础产业(如西气东输)项目,无疑需要国有资本发挥主体和主导作用,民营资本的参与能力有限,只能发挥辅助作用;但在某些地区性基础设施如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民营资本不但可以发挥辅助作用,也可以在有些项目中发挥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1)由国有单位垄断经营,但长期效率低下,甚至严重亏损,供给远远满足不了需求的城市基础设施。如开放电站、供水、供气、供热等能源类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应当说,由于能源供应业即电、煤气、蒸汽、水务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利润水平较高,有利可图,无须特殊政策,只要放开管制,民营经济不用动员就很有积极性进入上述投资领域。但对于垃圾发电等新能源的开发,政府还是要给价格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因此,能源类基础设施领域允许民营经济参与投资竞争有充分的依据与广阔的前景。(2)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可以兼得的基础设施,如植树造林、防沙治沙、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类基础设施。预计“十五”期间全社会需要投资7000亿元用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这样大的投资需求仅靠财政资金是无法满足的。因此,国家已经提出了由中央、地方、外资、民营、个人一起上的“大环保”建设方针。预计到2005年,我国环保产业产值将达到2000亿元,面对如此巨大的环保“市场”,应当大力鼓励民营经济参与环保产业的投资经营。(3)原来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现在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能够和需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交通类基础设施,如地方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类基础设施建设。中外实际表明,自然垄断行业并非一成不变的,原来的“公共物品”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私人物品”。因此,不仅竞争性产业领域,而且在原来具有天然垄断属性的某些基础设施领域放宽政府管制和市场准入限制,不同程度、或迟或早地向民营经济主体开放是一种必然趋势。目前的温州机场,石狮的石湖港,泉州的刺桐大桥等就是民营资本投资兴建的。
  2.推进制造业领域的改革开放,让民营投资主体发挥主力军作用。传统制造业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是我国工业的主体部分和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业。但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条件下,我国传统制造业将面临着来自两个方面的严峻挑战:一是发达国家用高新技术发展提升了传统制造业的挑战;二是工资成本也很低廉的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挑战。为继续保护和发展我国传统制造业的国际动态比较优势,必须重视发挥民营经济的活力。可以说,我国传统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民营资本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在继续保持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处于支配地位的同时,可以让民营经济在一般竞争性的传统制造业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从而尽快提高我国制造业的整体竞争力。需要指出的是,目前,90%左右的民营企业分布在一般竞争性传统制造业领域,而这些领域已经普遍存在生产能力过剩、结构很不合理。因此,问题是促进民营经济扩大投资的配套政策,应着力于支持传统制造业的改组改造、结构优化升级,而不是单纯扩大生产能力。因此,加入WTO之后,中国将成为世界制造业工厂的大背景下,民营经济投资可以在四大方面扩张发展空间。(1)鼓励在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中退出的产业领域扩大投资。尤其在传统制造业集中、重化工业比重特大的老工业基地地区,要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序地进入,填补国有资本退出的空间,或开办有利于优化当地产业结构的有市场、有效益的轻加工业。(2)鼓励在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方面扩大投资。从总体上来看,民营企业的技术档次与产品档次一般较低。在市场供求格局、经济体制环境和对外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应当鼓励民营经济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根据市场需求和科技进步的要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发新产品,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工艺和已经没有销路、没有效益的落后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3)鼓励在专业化分工协作方面扩大投资。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结构,实行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形成产业内适度集中、企业间充分竞争、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任务。为此,一些制造最终产品的国有、非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需要与大量专业化生产零部件、配套件的中小企业包括民营中小企业进行跨地区的联合协作,并由此产生新的投资需求。(4)支持有优势的民营企业对一般竞争性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进行兼并。优势国有企业可以兼并非国有企业,优势民营企业也可以兼并国有企业,这是市场机制作用下优胜劣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目前民营企业在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时还有种种障碍,难以公平地通过控股,并购国有企业的方式实现资产规模扩张。
  3.推进高新科技产业领域的改革开放,让民营投资主体发挥主力军作用。目前,在高科技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前沿领域,以及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项目,如航天航空、核能、超大规模集成电路、高速宽带网、超导和纳米材料、基因工程等,仍需由国有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组成国家队实施联合攻关,形成国家科技创新体系。而民营科技企业则在信息网络产品开发、应用软件、生物制药、新材料应用等大量的分散的高新技术应用开发领域具有现实优势或潜在优势。而且在许多高科技领域国有与民营经济又是相互交错、相互渗透的。因此,应当在合理确定国有与民营科技型企业分工与协作关系的基础上,把民营科技企业看做是与国有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并肩作战,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为振兴中国高科技产业挑起历史重任的生力军。民营科技企业的行业分布很广,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民营科技企业的特点,当前应引导民营重点投资三大高科技产业领域:(1)重点鼓励民营经济投资软件业。目前,软件业是国际上高科技产业中发展最快、效益显著的产业之一。国家提出要在2010年使软件产业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满足国内大部分需求,并且有大量出口。民营经济在这方面具有很大的投资潜力与发展优势,国家应当大力鼓励像东大阿尔派、四川托普等民营软件大企业的发展,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出口创汇能力强的大型民营软件产业基地。(2)大力鼓励民营投资网络信息服务业。国家“十五”规划提出,要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迅猛发展的网络经济,将极大地带动产业升级。网络信息服务业是民营经济可以充分发挥优势的领域,在这个领域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远不像微电子产业那样明显,应当大力鼓励民营经济投资扩大发展空间。(3)生物技术和新材料应用产品开发。目前,我国在生物技术和新材料应用开发的某些领域已初步形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国际比较优势,有条件形成跨越式或领先式发展的产业。如用高科技改造提升传统中药业、育种业,加快稀土产品深度开发,加强超导技术和纳米技术的工程化、产业化开发应用等,都大有可为。在这些领域,民营经济也可以发挥自身的优势。
  4.推进服务业领域的投资开放,让民营投资主体发挥重要作用。金融、保险、电信、媒体等新型服务业或者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与国家安全的关键性领域,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这就决定了上述领域仍需由国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民营资本可以发挥辅助或补充作用。而在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旅游、社区服务、非义务教育、非基本医疗等广泛的新型服务业领域,民营经济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我国加入WTO之后,服务业要打破垄断体制,逐步对外开放。因此,应考虑先行放宽这些行业对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限制。(1)非义务教育领域应当扩大向民间投资开放。社会上对高等学历教育、证书培训和其他非学历教育的市场需求十分巨大,已有76所民办高校获得高等学历教育资格。作为官办教育补充的民营教育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有人预测,未来10年全国前100名高校中将有20名为民办大学。政府应当鼓励民间投资办学及各类学生后勤服务设施,允许民营投资获得正常的回报。目前有些服务业尚不能吸引民营资本进入,这样,民营经济主体投资于教育只能作为公益性捐赠行为,既不能赚钱又没产权。事实上,非义务教育并非纯粹是公益性事业,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由民间投资兴办实行产业化经营。(2)经营性医疗领域应当尝试向民营投资开放。随着医疗体制正在进行经营性医疗与非经营性医疗相分离的改革,面向海内外的社会资本开放医疗市场、改革政府包办的投资体制势在必行。政府应当允许民营投资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政府不予补贴,但纳入公费医疗(或医疗社会保险)定点范围,原则上照章纳税。(3)旅游产业领域应当扩大向民营资本开放。加入WTO之后,外资要大举进入我国旅游业投资市场,但对民营投资至今还没有明确说法。目前,我国三大旅游集团青旅、中旅与国旅的资产额与营业额的总和还不及美国运通公司的1%,仅靠几家国有大旅游企业是无法迎接国际竞争挑战,必须发展地方性质的民营旅游企业,吸收民间资本壮大民族旅游产业。
  (三)破除市场融资的所有制歧视,为中小民营企业创造多渠道的项目融资、股权融资与信贷融资渠道。
  民营经济的投资能力,不应当局限于其自有资本的自然积累。拓宽民营经济主体的市场化融资渠道,对增强民营资本的投资能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未来无论是以银行为中介的信用融资,还是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都应破除所有制歧视,执行统一的贷款标准和上市标准,同时应考虑不同产业的融资渠道与融资方式的差异,为民营经济开辟多种融资渠道,使民营经济能够充分选择适当的市场融资方式。
  1.发展多层次信贷与担保体系,为传统产业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金融服务体系实际上是由银行贷款、机构担保、企业借贷组成的三位一体的产业链条。由于大中小型民营企业对信贷商品与担保的需求多层次,要求银行体系与担保组织结构也应当多层次,因此,必须构造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以适应多样化的信贷和担保需求。(1)要建立多层次的银行体系。应当在发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整体优势的同时,大力发挥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民营性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服务潜力。所以,应当构造“大中小型银行共同发展,国有、外资与民营银行互为补充,跨国、跨区与区内银行有机分工”的多层次银行体系。鼓励确有实力的民营资本通过收购农村信用社等方式组建一批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在国有银行顾及不到的广大社区发展民营银行。(2)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贷款担保问题,也需要拓宽思路。除由政府和国有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出资兴办担保机构以外,还应当试验发展国有与民营合资合作的担保基金,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允许试办民营独资担保机构,从而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高效担保服务体系,有效地解决担保难的矛盾。如深圳民营企业中科智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后,以5000万元的注册资金面对全市一年3000亿元的大市场,已收到较好的效果。
  2.建立多极化的股权投资机制,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风险或创业投资支持体系。各类民营科技企业要想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一般要经过“股权投资—投资运营—投资退出”的三个重要环节,首先接受各类股权投资,然后经过成功的资产经营,在达到一定的资产规模之后,直接到股票市场上市,实现投资退出或变现的目的。因此,要拓宽民营经济的直接融资通道,就必须完善投资进入与资本退出的前后向市场通道。高科技产业是高投资、高风险、高回报产业,投融资方式与其他产业有很大不同。因此,要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以企业投入为主体、多渠道利用资本市场的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融资体系,为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来源。(1)以企业投资为主体,完善风险投资机制。近年来地方高新技术企业在以政府资本为主体建立了一些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基金,但由于没有解决风险资本成立和存续的有关法律规范问题,对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的设立与运营关卡太多,尤其是没有摆脱“政府主导”的误区,风险投资公司多是以政府资本为主,行政干预往往替代市场决策,使得资本的所有者对技术拥有者缺乏充分选择,造成风险投资成功率很低,而公共财政资金不应当也无力承担风险资本的市场高风险。因此,应当加速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完善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鼓励政府、国企、外资、民营、个人多元股权投资主体的参与,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使处于创业期或成长期的中小科技企业可以得到种子资金等关键性的资金支持。(2)完善产权交易规则,开辟风险投资多种退出通道。为便于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创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与风险资本适时退出,国家即将开辟“二板”市场。从国外创业公司的发展情况来看,高技术公司采取收购兼并方式做大的数量远远超过选择首次公开上市方式的数量,可见,出售部分股权或公司整体出让是风险资本退出的另一条通道。为此,应当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有关收购兼并的法律法规,使之成为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通道。为了各类股权投资开辟多种退出通道,需要建立多层次的股权交易市场,尽快建立“二板市场”即创业板市场,使步入成熟期的高科技中小企业能够上市融资,也为风险资本退出提供通道。同时重新开放“三板市场”即柜台交易系统或地方产权交易市场,使那些不够上“二板市场”的中小企业既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收购兼并做大,也可以出售部分股权或公司整体出让实现股权资本的退出(表2)。
  表2 企业直接融资的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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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主体           │  投资运营   │  投资退出  │
├───┼─────────────────┼─────────┼────────┤
│  1 │  政府各类投资基金或担保基金  │         │  国内主板市场│
├───┼─────────────────┤         ├────────┤
│  2 │  国有控股风险投资公司或投资基金│         │  国外二板市场│
├───┼─────────────────┤ 各类大中小型企业 ├────────┤
│  3 │  国外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公司│         │  国内二板市场│
├───┼─────────────────┤         ├────────┤
│  4 │  民营股份制风险投资公司    │         │  产权交易市场│
├───┼─────────────────┤         ├────────┤
│  5 │  民营小企业投资公司      │         │  柜台交易市场│
├───┼─────────────────┤         ├────────┤
│  6 │  个人股权投资         │         │  其他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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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立多级化的项目融资体系,为民营经济投资基础领域,拓宽融资渠道。民营经济主体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有既符合基础设施建设特点,又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融资方式。各地在这方面已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创新:(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虽然民营经济这些年来不断发展壮大,但多数规模和投资能力有限。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浙江提出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即由政府主导基础设施的目标和条件,集中少量预算内、外专项资金作为带动性投资,采取市场运作的手段与操作方式,广泛开拓社会投资渠道吸引民间资本跟进。(2)建立产业投资基金,集中力量办大事,经国家批准,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多种形式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将分散的民间资本集中起来办大事。可以将一些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在社会上公开招标招股,投标或入股者无论属于何种经济成分,都可以吸纳产业投资基金作为自己的项目资本金或股本金。(3)“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重庆推出了“扩大特许经营权为质押的贷款”模式,对预期有收益比较稳定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允许以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收费权和收益权为质押权益,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
  (四)完善民营经济投资服务环境,为民营投资创造平等竞争规则。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要按照国际惯例做重大转变,针对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错位、缺位与越位的状况,加快改革进程,弱化投资直接管理的职能,强化投资监管的职能,转化投资引导与促进的职能,推进政府投资职能的转换,为民营经济的投资创造平等竞争的规则。
  1.改革投资管理方式,创造平等竞争的规则与条件。目前,实施了一整套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审批方式科学化、项目业主竞争化”为主要内容的投资管理方式。(1)鼓励民营资本以合资、合作、联合、联营、参股、控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型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2)在基础设施、高新科技等重要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特别是需要得到国家支持的项目,应当允许民营企业平等地参加项目竞标,选择符合中标条件、具有竞争优势的民营经济主体作为项目法人,给民营投资以公平的竞争机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的业主或投资经营主体。(3)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程序,提高效率,尽快建立民营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
  2.完善投资引导机制,合理调节民营经济的投资方向。加入WTO之后,各级政府应当采取信息引导、技术引导与资金引导等一系列措施,运用各种政策组合与政策杠杠,帮助民营经济逐步摆脱盲目投资的倾向,引导民营投资的合理流向。(1)引导民营向专业化方向投资。多数民营企业由于技术力量和研究与开发经费有限,很难进行投资信息情报搜集与分析工作,政府应建立面向广大中小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网,准确、快速地传送和反馈资金与产品供求信息,引导民营向专业化方向投资。(2)引导民营向规模化方向发展。要在“抓大扶优”、提高重点民营企业的投资经营规模的同时,鼓励民营中小企业从个体业主制、合伙制逐步转向公司制,鼓励个体私人经济走联合投资之路,形成区城群体规模优势。(3)推动民营经济向聚集化方向投资。要引导分散化、独立化的民营投资相对集中、发挥群体优势和集聚效益,抓好民营经济园区建设被证明是一条现实而有效的途径。到1999年,全国民营科技园区已发展到四十余家,聚集了大批民营高科技企业,成为科技产业的增长点。国家应当选择一些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民营高科技园区,加以重点扶植。(4)引导民营向科技进步方向投资。为了促进民营经济投资于科技进步,民营企业通过竞标获得国家支持的高科技项目,应与国有企业一样在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风险补助、进口设备减免税、出口经营权、加速折旧、配套设施等方面享受国家政策优惠待遇。应当支持一批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扩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范围,把促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纳入整个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予以必要的支持。(5)引导民营向外向型方向投资。为了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外向型经济,要学习浙江等地的经验,大力发展以个体私营投资为主体的各类特色出口产品生产基地,鼓励民营企业自营进口业务,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形成与国有大型外贸企业并肩参与国际竞争的另一主力军。
  3.完善投资促进机制,有效激励民营企业持久的投资动力。为了充分调动民营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应当根据不同产业的收益或回报状况,出台一系列有效的投资激励措施。(1)对于某些由国有单位垄断建设经营,行业利润水平较高,供给远远满足不了需求的基础领域经营性项目,如供电、通信等,由于投资有利可图,无须特殊政策,只要放开进入管制,民营经济不用动员就很有积极性进入上述投资领域。(2)对于一些社会公益性质的、产生不了投资回报的建设项目,如医院、学校、公园等等,政府一时无力承担,可以动员民营企业替代政府进行投资,政府应当给予民营投资以一定的补偿。(3)对于某些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短期难以形成投资收益的基础类建设项目,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权等方式稳定民营投资预期,同时允许民营借助资本市场融通资金。(4)对于价税改革还没有到位、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投资风险较大的项目,政府可以按照国际惯例,采取设备更新投资抵扣税收的办法调动民营投资积极性。(5)对于一些基础条件较为落后的地区,如西部待开发地区,可以按照国际惯例,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贴息、投资补贴等形式,鼓励民营资本扩大投资,缩小地区差别。
  4.强化投资监督机制,有效规范与约束民营投资的行为。有效约束民营投资主体的行为,必须不断完善投资监管机制。(1)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良好的合同信用形象,揭露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消除民营投资的失信行为。(2)严格执行企业进退制度,借助于强有力的法律与行政手段进行监管,遏制地下投资、虚假投资、伪劣投资、有害投资等不法投资行为。
  (五)完善民营投资权益、保护投资环境的具体对策。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正当权益,为民营经济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对促进民营经济投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或者说,这是民营经济主体最为关切,也是至关重要的投资环境。在有关立法上,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真正把非国有、非公有经济看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民营投资正当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执法上,要认真落实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投资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侵害民营投资合法权益的行为。
  1.确立民营产权的不可侵犯制度。从立法环节来看,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已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明确下来,“私人合法财产不容侵犯”的条文也应进入宪法,明确私人财产与国有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允许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享有国民待遇。认真清理歧视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一套全国性的、不分所有制的权益保护细则。
  2.实行投资收益的透明制度。近两年来,由于国际环境进一步恶化,外需呈下降趋势,拉动内需支撑经济增长和国有企业改革成为重要国策,而积极促进民间投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便成为题中应有之义。为了防止“三乱”,一是应当实行统一透明的税费征收办法,保护民营正当的投资收益权益;二是要在执法机构建立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数量不能直接与收费人员收入挂钩;三是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对于执法、执纪部门的“三乱”行为,可直接向当地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3.强化政府的投资信用约束制度。要规范政府与民营之间的投资经营契约,强化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约束,实现真正保障民营投资经营权益的目标,就要把政府授予民营经济的特许经营权益纳入法制化、市场化的轨道。一方面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以及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等方面的投资经营商,避免黑箱操作带来的不平等投资竞争。另一方面要出台有关特许投资经营的专门法律,用法律约束政府与民营投资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不允许任何行政的力量打破平衡,单方面中止或废除投资经营合同。
  4.健全投资经营中止赔偿制度。如果政府确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合法注册的民营企业进行关停拆迁等处理时,不应当采取简单的行政办法“一刀切”,而应当区别情况,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没有公平补偿不得强制剥夺”的原则进行处理,在维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避免任何一方过度遭受损失,从而合理地保护投资者的经营权益。
  5.强化投资产权的侵权处罚制度。民营经济的技术成果目前70%来源于自主开发,并且已形成一批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民营科技企业的投资权益至关重要。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基本建立,但在执法以及侵权赔偿等方面的制度还很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加强知识产权所有者权益包括知识产权股份权益的保护,维护知识产权交易程序,加大对侵权、假冒、盗版的打击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
  6.建立投资财产权的合并保护制度。民营资本投资兼并亏损的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性投资,而是属于牵涉多方复杂权益、包含诸种风险的特殊性投资,既要保护投资方的权益,又要保障银行债权人的权益,还要保证职工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国有资产的投资权益。要实现“四赢”的目标,需要政府出台兼顾各方利益、分担改革成本的投资兼并政策,不能搞片面性。目前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民营企业在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时还有种种障碍,难以公平地通过控股、并购国有企业的方式实现资产规模扩张;另一方面有些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的案例中,也确实存在有人借机侵吞国有资产、逃废银行债务和职工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和完善有关不同所有制企业相互并购的法律规范,在属于多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企业领域,像支持国有企业相互兼并或兼并非国有企业一样支持优势民营企业兼并劣势国有企业,依法保障正当兼并行为的投资权益,防止不正当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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