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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迫切性           ★★★ 【字体:
试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迫切性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9    
一、目前我国社会信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银企信用关系恶化,银行信用循环梗阻,风险加剧。表现为企业信用能力急剧下滑,大量逃废银行债务,致使银行信贷资产大量沉淀,风险累积,效益低下;同时银行恐贷、惜贷现象突出,资金滞留体内,银企信用循环出现梗阻。其次是信用供需脱节,阻碍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指新兴的经济主体(如民营企业)和新生的金融需求(如消费信用),由于没有合适的信用方式和有力的信用制度支撑,使银行过剩的金融资源与新兴的有效需求无法有效对接,形成信用脱节和金融低效。第三是优良企业出现金融转移,信用需求开始减弱。优良企业主要是指制度完善、规模效益好、盈利能力强的企业集团,这类企业一般能通过内源融资或上市进行资本扩张从证券市场“圈”得资金,对成本约束较高的银行贷款需求开始减弱,信用转移使银行主融资渠道出现中断,银行资产因缺失优良载体而产生“脱媒”。第四是为支撑信用循环,国家信用空前回归,社会信用领域日趋狭窄。国家以政权为支撑,通过新一轮政策化资源配置,来助推整个信用运转,即通过大量发行国债,缓解银行融资压力;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银行发放配套贷款(如水力、交通项目贷款);使得以国家政策作支撑的国家垄断型或非市场准入产业(如电力、电信、石化、烟草等),成为银行激烈争夺的融资领域。第五是信用萎缩导致金融资源游离经济实体,信用日益畸化,金融风险不断堆积。信贷资金大量进入以国家政策为支撑的证券市场进行投机。据统计,当前一级市场资金的70%和二级市场资金的30%都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金融资源游离于实体经济,信用行为开始畸化,加大了金融风险。
  信用恶化直接造成银行经营乃至整个经济、金融的萎缩、高险与低效。当前,我国银行信用执行着80%以上的社会融资功能,银行信用成为社会信用的主导和核心。客观上,社会信用与银行业务存在着高度的正向关联,它们相互依存,同盛共衰。由于当前信用恶化和减弱,以及信用循环的非市场化、非经济化支持,使信用行为不断畸化,信用风险不断累增,严重阻碍银行的业务经营。一是恶化了信贷资产,加剧了经营风险。信用恶化使银行的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生息资产严重不足,财务亏损严重;同时使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降低,金融风险空前加大。二是制约了银行的融资手段,降低了资产盈利能力。信用环境恶化使银行融资方式保守、领域狭窄,银行大量资金因脱媒而滞留体内,不但资产收益率极低,而且直接形成信用、经济的双重萎缩。三是畸化了银行信用行为,催生出新的金融泡沫。信贷资金入市投机,使金融资源游离于实体经济,金融泡沫不断积累。四是束缚了金融产品的创新,制约了银行创收能力。银行产品创新突出表现在产品的科技化、组合化和信用化,但由于存在大量的失信行为(如恶意透支),信用功能运行受阻,阻碍了业务的有效拓展,削减了银行的创收能力。
   二、造成我国社会信用恶化的原因分析
  从微观层面看,信用关系是由授信者、用信者和信用工具(如借据、合同、存单等各种契约性金融工具)三大要素组成。信用关系形成后,信用能否有效循环,关键取决于两大必要条件:一是信用意识,二是信用能力。二者互为条件,不可或缺。主观上信用意识淡漠导致有钱不还,或客观上信用能力不足造成无钱可还,都直接造成信用的失效和恶化。造成当前社会信用恶化的主要根源有:
  (一)银企产权的模糊性和主体的同一性,使银企债权债务缺乏体制硬约束。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包括信用有效循环)应有对应的微观经济主体,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四自”特征。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建立。由于产权结构的单一性和主体的同一性,银行、国企资产债权债务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存续性”和“抵消性”,最后总可通过国家政策进行债务清理(如呆账核销、债转股、清理三角债等),即使形成损失也债有其主。
  (二)地方经济与银行“条块”利益的分割性,造成地方政府、企业联合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日益趋严重。分税制改革后,地方企业成为各地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创造政绩的核心载体,其利益呈地方性“块状”特征。而国有商业银行是全国一级法人管理体制,资金在全国调配使用,国家是权益的所有者,其利益表现为“条状”特征。“条块”利益的分割性使地方政府和企业通过各种手段,以牺牲银行的利益来获取地方利益,如政企联手通过改组、转制等各种形式大肆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使银行的债权维护、保全工作层层受阻,信贷资产大量流失,银企关系不断恶化。
  (三)银行的授信能力相对滞后,形成大量的经营风险损失。1、授前决策滞后。银行信贷(或授信)思维僵化,决策简单,习惯于传统的政策导向,面对市场的多元化信用需求,缺乏相匹配的甄别、评估和预测能力,再加上企业信息的非对称性披露,造成银行事实上的盲目授信与轻率授信,使信用风险在源头上无法有效控制。2、 授后监控乏力。表现为没有足够的人力或素质相匹配的管户人员对贷款进行跟踪监督,有效落实贷款用途和实现目标效益;同时企业以假账、假报表及多头开户等手段逃避银行监控,形成银行对企业的约束软化。3、 授中管理存在缺陷。表现为授信权责不匹配,责任追究不明确,内控制度不完善,审贷手续不科学,直接造成授信低效。4、授信手段滞后。 银行授信手段传统,产品单一,创新能力不足,在出现融资梗阻时,未能及时设计、创新出新的金融产品满足潜在的金融需求,以分散金融风险,提高资产收益水平。
  (四)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备,无法满足有效的信用需求。1、 个人信用制度尚为空白。随着买方市场的全面形成和社会收入的个人化分配倾向,有效消费需求不足成为我国内需不足的主要原因。当前,信用消费发展为最强劲的金融需求,但由于缺乏成熟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无法对个人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进行有效把握,消费信用雷大雨小,营而不销,严重束缚了银行业务的有效拓展。 去年我国的消费信用仅为710亿元,占GDP不到1%,而美国的同比为55%,香港为23%。2、 企业信用制度不健全。目前,银行对企业建立了信用评级制度,但这种制度尚未社会化、系统化,评估依据的信息水分较大,缺乏真实性和操作性。3、金融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尚为空白。 当前许多金融组织(特别是中小银行、信用社)资产极度恶化,经营效率低下,金融风险集中。银行信用等级制度的空白,使金融组织缺乏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如勒令银行关停、整顿和破产),不利于银行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4、缺乏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担保是解决用信者信用能力不足,推动社会信用循环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的信用担保制度极度残缺,除国家信用(国债)、银行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存单、信用证)、机构信用(保险)可作信用担保之外,只剩下条件苛刻的实物担保。作为极具发展前景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因没有可行的社会担保体系进行媒介支撑,有效的信用需求无法及时满足。
  (五)信用运行缺乏有力的法律及道德环境支持,使违约失信行为大行其道。1、信用立法尚为空白。法律制裁是最有力的信用约束。 现实中,借债还钱虽为天经地义,但赖债不还却是无法无天,赖债行为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助长了赖债失信行为的蔓延。2、信用执法不力。执法不力体现为执法力度的欠缺及地方政府的干预,使进入法律程序追偿的债权,落得“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3、 信用运行缺乏良好的道德环境支持。当前,由于信用法制不力,使社会上坑蒙拐骗、制假售假行为非常猖獗,在“金钱本位”价值观的导向下,诚实守信的传统道德观念不断弱化,信用运行缺乏有力的道德环境予以支撑和维护。
   三、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途径
  (一)加快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微观信用主体。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是使企业主体法人化、人格化,通过对经营权责的硬性制约,形成企业守信经营的内生机制。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必须具有明晰的产权;当前,我国国有企业进行了以股份制改造为主的制度改革,但由于产权主体虚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使企业信用与经营者个人利益割裂,现实中经营者往往是以企业失信来置换个人利益。优化社会信用循环,首先必须构建市场经济有效的微观信用主体。1、深层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当前,许多企业将股份制改造作为上市“圈钱”的主要手段,企业体制形改而神未改,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产权结构不仅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的“瓶颈”。随着国民收入个人化分配的增强,目前民间个人资本积累达9万亿元, 相当于国有净资产的总值,这为国有股权的有偿转让提供了物质基础。国家应站在战略的高度,立足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而不是占有率,有进有退,加大国有产权的有偿出让力度,充实虚设主体,硬化经营约束,为社会信用的健康运转提供有效载体。2、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进行改造。 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效率低,竞争能力弱,资产质量差,已充分暴露出国有银行的产权体制缺陷。构建股份制产权,建立以“四自”为特征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授信软约束及授信能力问题,应成为我国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理性选择。3、建立企业经营者信用约束制约。 为规避经营者人为造成的企业失信行为,当务之急是要建立社会化经营者信用登记制度。将企业信用视同经营者个人信用进行捆绑考核登记,对违约及失信企业的经营者,在以后个人任职、就业乃至申请信用援助时实行严格制约。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银行授信能力。1、 优化内部授信制度,强化授信责任。商业银行要确立以资源禀赋、经营业绩、授信能力为导向的内部授信体系,从授信能力这一源头控制信用风险。按权责匹配的原则,强化对授信的责任约束,实行授信损失责任永久追究制。2、建立科学的信用准入机制,尽力规避企业制度、政策和市场风险。其次,建立社会性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由政府出面组织,银行、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组成社会性权威评估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对企业进行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执行统一的授信约束和制裁。3、 加强对企业的监控管理,规避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4、 银行自身要加强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要建立银行信用等级评估制度,通过国内或国际权威资信评估机构对银行信用等级进行认定。对风险恶化、亏损严重、信用等级达不到标准的要勒令停业整顿或依法破产。同时,要严厉打击和取缔民间私人钱庄、基金会等各种非法金融机构组织,为社会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融资环境。5、提高授信能力, 按市场需求和主体信用能力进行授信。一方面,对国家产业政策倡导的投资领域,要结合本地域经济特点来决策,避免盲目跟从而引起新的重复投资;另一方面,对新兴的经济主体和融资领域(如消费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各种中间业务等),要主动适应市场,积极研究、开发各种有效的金融产品,满足新需求,开拓新的业务和盈利领域。
  (三)建立个人信用及社会担保制度,广泛链接信用需求。首先,要迅速建立社会化的个人信用制度,满足消费信用需求。个人信用制度是通过构建社会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以信用记录生成个人信用级别,作为个人在获得社会信用援助的资格证。在信用制度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消费贷款占到全部贷款的40%,而我国不到1%。 由于个人信用制度缺乏,庞大的消费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已成为畅通信用循环的必然选择。要通过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个人信用担保制度,为银行深入拓展个人信用消费业务提供依据和保障。同时银行要深入研究市场潜在的消费需求,大力开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贷款、助学、婚嫁、装修、大件消费品等一系列信用消费贷款业务,拓宽业务领域,创新金融品种,开拓新的盈利空间,促进经济、金融的联动发展。其次,要健全社会信用担保体系,拓宽银行融资范围。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信用担保体系,从信用保障的角度弥补信用能力及信用意识的缺陷。
  目前,国家对建立社会化的信用担保体系进行了政策规范和引导,有些地方也初步尝试性地建立了一些担保机构,但力量过小且不完善,尚未发挥实质性作用。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应以社会化、规模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担保体系初建时期的启动作用。针对体系初建期,政府牵头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基金以国家财政划拨为主,民间资本加入及担保费收入为辅,采取“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政策。当担保力量日益壮大后,政策性基金可实行股份化退出,实现担保体系社会化。同时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制度。社会化的信用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将极大地拓展银行的融资范围,特别是将融资对象扩充到充满活力和前景的民营企业,有效放大了银行的业务空间和盈利空间,并实现银行融资重心的市场化转移。
  (四)依法、依政、依德治信,全方位整治信用环境,通畅信用梗阻。首先,要加大依法治信力度,严惩赖债、废债行为。一是加强信用立法,为信用法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当前我国没有一部系统性的信用立法规范,信用纠纷一般都是通过其他专业法律来间接裁定,这些法律只强调对债权的界定,追究的只是简单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债权实现缺乏有力手段,对恶意违约缺乏必要的刑事制裁。社会信用关系必须进行专门的立法。要立足于对债权的保护,对债务违约制定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则,严重的要追究违约者的刑事责任,增强法律威慑力,使失信者付出昂贵代价,从而约束整个社会信用行为。二是加强信用执法力度,极大维护债权人利益。执法不力是失信行为大行其道的症结所在。目前全国未执行的债务额达2000多亿元,执法不力,形成“家有万贯在别处,债台高筑成富翁”的恶性局面,并通过各种示范、攀比、放大效应,造成整个社会信用极度扭曲。加强信用执法,主要是严肃司法纪律,加大执行力度,排除行政干预,严惩逃废债行为,使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的债权利益得到法律保护。其次要依政治信,全面整肃社会信用秩序。鉴于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信用重整需要政府的全面参与和积极推动。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加强信用自律,规范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的重要角色和职能,将建立健康有序的信用秩序作为发展地方经济、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基础工程,为整治信用秩序鼓与呼,以信用工程的发起人和推动者的角色,积极调聚各领域各部门及一切社会力量,统一整治手段,严厉制裁措施,形成一张整治信用的社会之网,让失信者无处立足。最后要加强依德治信。道德是约束人们行为最原始、最广泛的社会规范,是铸造信用自律的根本力量。从主观层面,信用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是源于人们内心的观念和意识,故信用仅靠制度保障还不够,还必须加强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让“诚实守信”的观念深入人心。一是要加强信用教育,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二是要加强舆论的正确引导,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使信用成为衡量一个人道德素养的重要标尺,重信履信成为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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