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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信用的制度化           ★★★ 【字体:
论市场信用的制度化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8    
一、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信用是任何社会、任何行业、任何人在为人处事中都不可缺少的,因而也是任何社会都极力提倡和奉行的。它是“在各种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规范,行为准则。这就是,必须诚实、守信”, [1]其核心在于信任。
  信用作为一种能利用的资源,可以进行融资、理财、配置资源等。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的高度发达,信用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商品活动在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市场风险,风险直接来自于商品交换双方的给付行为与给付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即信用“使买和卖的行为可以互相分离较长的时间”[2](P492-494),它使得所期待的给付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信用的作用就在于使将来的给付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和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信用越高,风险越小;反之,信用越低,风险越大。为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安全,信用的这种价值特性使得它从一开始就成为商品社会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市场经济是指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从而推动生产的经济。计划经济时代,信用制度并不特别重要,社会上所有信用都是国家给的,不存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个人和企业之间面临大量的经济交往,信用就显得特别重要,市场经济愈发达就愈要求诚实守信,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标志。金融是发达的市场经济的核心,而金融正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的。它的初始是由日渐发达的市场关系派生出借贷关系,而借贷则以双方恪守信用为前提,失去信用,也就毁坏了金融的道义基础,从而也就葬送了它自身。正因为如此,人们把金融称为信用制度。再如当代电子商务、电子货币、电子结算等,更需要信用,没有信用便会造成恶性的欺诈,它本身即会陷入衰亡。就连投机性很强的期货交易,也同样强调信用,要求诚实履行契约,最后货真价实地实现交割。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说市场经济必然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愈发达愈要强化信用伦理。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指出,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是从市场经济制度的角度上而言的,信用经济是从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上而言的。所谓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要一个人兑现他的承诺可以用法律的手段,但如果时时处处都靠法律,那这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就会高得无法承受。因此,恪守信用道德对维系市场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即“诚实信用属于市场活动的道德准则”。自从有商品以来,市场交易行为也就伴随而产生。无论市场交易行为有多么复杂的形式,共同一条就是必然也必须要遵守交易行为自身的要求:信用。我国自古就有“人无信不立”之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需要有序地发展,同时它又是一种平等、开放、统一的竞争经济,也是一种不断扩大的分工合作经济和一切合作主体、交易主体的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归宿只能是守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经济关系,诸如商品、货币、买卖、支付、借贷、合同、证券等无不体现信用关系,市无信则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维持市场经济的信用秩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信用法则不受践踏。
   二、我国目前的信用危机
  市场经济必须是全社会都讲信用的,用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种信用关系的经济,必须是从政府到民间在一切管理、经营、交易等活动中都讲信用的经济。但事实上,我们迄今为止所建立的市场经济还远未达到以信用作基础的阶段,而信用观念弱化和信用体系残缺恰恰成了中国改革20多年以来一系列经济问题的重要根源。很多经济界人士对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三角债”问题至今得不到根除,甚至愈演愈烈的状况表示深深的担忧。盲目负债及负债后的逃债、废债行为,这种例子比比皆是,泛滥成灾。近年来更有不少经营管理差且债务多的企业把破产、兼并、债转股当做逃债废债的机会,道德风险增大,信用环境更加恶化。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市场交易行为的违法情况相当严重,其信用出现了严重危机。市场信用缺失严重困扰企业经营和金融市场秩序,成为目前制约生产力发展的“瓶颈”。
  1.市场交易秩序混乱。市场交易行为主体之间严重缺乏信任,在经营过程中不守信、不对外提供信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具体表现在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能达到规定的标准,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普遍存在账款拖欠现象,在市场活动过程中拒绝对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等。这说明我国的企业缺乏信用意识,没有意识到信用是市场竞争中的理性选择。
  2.交易的规则遭到严重破坏。信用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的预期收益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时,经营者便会选择违约。而目前的状况是,守信者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失信者未受到严厉的制裁。如一些企业或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已成为一个公开的“游戏规则”,但作假企业或中介机构受到惩处的仅是极少数,许多人和企业都从“失信”中捞到了好处,一些擅长做假账的人员还成了一些企业争相聘请的“人才”。在这样一个失信不受惩罚的环境下,“好人也会变坏”。要改变这一局面,一定要制定和推行使“失信成本”远高于“守信成本”的惩治制度,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让失信者得不偿失,不敢冒失信的风险。
  3.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不正当竞争是指违犯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社会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比比皆是,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造成竞争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市场经济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
  信用环境恶化已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诸多危害:(1 )信用恶化地区的企业和资本外逃,经济严重倒退,造成投资环境恶化,使投资者望而却步;(2)信用缺失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成为企业沉重的负担;(3)虚假的广告宣传、营销人员信口雌黄、 产品夸大事实的说明介绍、质量保证的承诺使人眼花缭乱,但却让人屡屡上当,严重地抑制了人们的消费欲望和消费需求,使消费受阻,经济增长失去消费拉动或消费支持,阻碍资金合理流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形成巨大的潜在金融风险;(4)造成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水平滑坡;(5)增加了教育成本,降低了效益,使交易者丧失了信心。
  诚实守信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是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础,是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它不仅是社会道德要求,同时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与应享有的权利。在一个社会中,不能真诚待人或被人真诚地对待,就会造成信任、信用、信誉的缺失,人与人的正常关系就会为猜疑、猜忌所代替,其交流、交往、交易就难以正常进行,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就会发生混乱。信用的链条一旦断裂,企业交易不规范、财务接待不对称,所有的交易就难以发生,消费、投资就会停止不前,最后受到伤害的是金融系统。在信用奇缺的情况下,加大财政政策力度,不仅收不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使政府赤字“超载”,最后重返计划经济的老路。在信用不足的情况下,货币政策的作用减弱,银行所冒的风险就会加大。信用不足阻碍消费与投资,使国家财政和中央银行两个钱袋子缩水,政府推出的多项政策也会大打折扣。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信用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而目前我国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却远远落后于这种要求,建立和健全国民经济的信用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强化市场主体重承诺、讲信誉、守信用的道德信用观念也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的需要。加入WTO 将促进我国市场的全方位开放。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它要求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突破一切市场障碍,纳入全国乃至世界的大市场中。现代市场经济具有完备的市场体系,市场要向所有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开放,向国内外开放。市场交易和竞争要公平,对各类企业都应一视同仁。随着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之中,我国经济的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将进一步结合在一起。而信用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面对加入WTO 的机遇与挑战,在以信用为准则的国际市场上,不遵守市场规则者,就一定会被罚出市场的轨道。
   三、创新信用制度和机制,重建市场信用体系
  信用体现了最根本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体现了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和法律意识,体现了整个社会交往的基础。加强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的各种经济行为,强化全社会重合同、守信用的商业道德,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扶正祛邪的良好社会风气,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迫切需要,是中国入世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不可缺少的手段。信用还是企业进入市场的通行证,良好信誉是宝贵的无形财富,甚至比有形资产更为珍贵。建构信用体系既要靠道德约束,要建立强大的舆论体系,同时又要靠法律约束,要建立严格的法规体系。
  1.要在全社会进行信用教育,树立全民信用意识。要使人们明白市场经济乃是信用经济,弄清信用伦理对完善市场经济的重大作用,懂得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的道理。要宣传普及信用、契约等市场经济观念。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维护社会信用的主体。要加快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真正把信誉当成企业的生命,合法经营,讲究信誉。加快企业制度的改革,建立信用制度的微观基础,要通过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的改革,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建立所有者对工商企业和银行运营的督导机制,防止银行和企业管理人员利用公司治理结构的漏洞,通过信用关系进行舞弊和诈骗活动。
  2.加强维护信用制度的法治建设。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由于目前的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在市场经济的某些领域内还存在着“法律真空”现象,这就需要道德规范来调整,实现“德治”和“法治”的统一。“法治”和“德治”作为我国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人们行为方式的手段,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道德在提高人们的思想境界,改善人们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但当道德规范不足以约束人们的行为时,就需要适时地上升为法律,赋予其强制性。
  3.强化信用管理。国内外成功的实践经验证明,信用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没有健全的信用管理,就没有竞争力。所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增强风险防御能力,是当前我国企业走出信用困境的根本出路。因此,在建立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的初始阶段,应该强调市场竞争机制,强调与国际行业标准接轨,以便能够为国际同行所接受,开展国际业务。
  4.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的通行做法是,信用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股票和企业债券发行中就能够给予优先安排,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可以获得较高的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利率价格;企业如果数次不能如期偿还债务,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我国还没有形成对守信用的企业给予必要的鼓励,对不守信用的企业给予严厉惩罚的制度和规则。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应当注意奖励守信行为,惩罚背信行为,鼓励企业和个人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
【参考文献】
  [1]董辅réng@①.关于建立信用体系问题[EB/OL]. http://www.cei.gov.cn.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礻右加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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