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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重构:转型经济中政府规制改革的现实选择 | |||||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8 | |||||
政府规制是否完善合理,是否符合国际竞争规则,直接影响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及国际投资的流动。由于特定历史原因,我国的政府规制职能比较薄弱,缺乏科学规范的规制法律制度,规制机构的设置不尽合理,规制过度与规制不足并存,制度陈旧与制度空白并存。政府规制改革应是一个破立结合的过程,对现有规制体系进行扬弃的同时,按照国际竞争规则的要求加速规制体系的完善与创新,就成为我国加入WTO 后应率先解决的紧迫问题。本文试图以政府规制理论为基础,借鉴西方国家放松规制和引入激励性规制改革的经验,讨论转型期政府规制体制的基本模式,确定转型经济中政府规制改革的基本路径。 一、政府规制理论概述 在西方经济学文献中,1970年以前,经济学对政府规制理论和经验的研究兴趣主要集中于考察对某些特殊产业的价格与进入控制上。这种政府规制被称为传统的经济性规制,其中心是讨论在规模报酬递增情况下的定价与费率结构问题。 法学界关于政府规制的讨论主要集中于行政管理程序以及对规制机构行为的司法控制上。行政程序受到立法、执法及司法三方面的控制。规制机构的行为必须遵守授予其权力的成文法及有关行政程序法规(史普博,1999)。 政治科学的文献对政府规制的分析,既强调公共利益,也强调利益集团的讨价还价,同时也考虑到了集团冲突对公共利益的决定(Mitinick, B. M., 1980)。 正是由于各种文献对政府规制研究的侧重点不同,由此形成对政府规制的不同解释。施蒂格勒在1971年提出,“作为一种法规,规制是产业所需要的并为其利益所设计和主要操作的”(施蒂格勒,1996)。我国学者余晖(1997)认为,规制是指政府的许多行政机构,以治理市场失灵为己任,以法律为根据,以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命令的颁布及裁决为手段,对微观经济主体不完全公正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的控制和干预。较为广义的规制,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经济行为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规范和限制的行为。 上述文献所揭示的种种规制形式,可以按照标准的市场模型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的规制,如价格规制、产业规制和合同规则;第二,通过影响消费者决策从而影响市场均衡的规制,如汽车尾气排放量限制及购买保险条件等;第三,通过干扰企业决策从而影响市场均衡的规制,如产品特征的限制,进入限制等(陈富良,2001)。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规制的一般定义:规制,是由行政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或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政府规制,是指政府部门依据有关的法规,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市场活动施加直接影响的行为。政府规制只是政策制定的一个特定类型,它与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宏观调控和规制,都是政府的经济行为,目的都在于创造一个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环境,既能矫正市场缺陷,又有利于提高效率。区别在于:宏观调控是间接的,总量上的调控,它借助财政、货币政策等直接作用于市场,通过市场参数的改变,间接影响企业行为。而规制则是直接的,个量上的,它借助有关法律和规章直接作用于企业,规范、约束和限制企业行为。 在西方规制研究中,许多学者应用了不同的理论来分析政府规制产生的原因及主要效果。主要可归结为两类,一类是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另一类是政府规制的部门利益理论。 源于传统微观经济学的公共利益理论认为,政府规制在于矫正市场失灵。这一理论假定政府规制是从公共利益观点出发,纠正在市场失灵下发生的资源配置的非效率性和分配的不公正性,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为目的的。政府规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目的是为了控制受规制的企业对价格进行垄断或者对消费者滥用权力,具体表现为控制进入、决定价格、确定服务条件和质量及规定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的应尽义务等;并假定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可以代理公众对市场作出一定理性的计算,使这一规制过程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所以,哪里有市场失灵,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就主张在哪里实施相应的政府干预,以矫正市场失灵,政府规制的潜在范围是无限的。但作为一种经济规制理论,公共利益理论本身是不完善的,它无法解释清楚市场失灵一旦出现是通过什么而成为修正性政策的对象的。众所周知,市场失灵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在许多不同场合出现,而一种具备预见性的完整理论应当能够解释经济中规制的影响范围。 正是人们日益意识到以福利经济学和市场失灵为基础的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根基过于狭窄,因而导致了一种替代理论的出现——部门利益理论。政府规制的部门利益理论是施蒂格勒在1971年发表的《经济管制论》中首先提出的。施蒂格勒的中心思想是,作为一种制度,政府规制是产业所需并为其利益服务而设计和实施的。他使用标准的经济供求分析解释政府规制的存在,确立了一个以工商企业或消费者为需求方,政府为供给方的供求分析框架,从供求条件的变化观察到规制政府究竟是为谁服务的。他还观察到在美国的情形中,政府规制在许多场合并不符合公共利益理论,许多产业总是试图谋求政府的强制力。部门利益理论的一个直接的派生物是政府俘虏理论。它认为促使政府进行规制的是规制本身的对象或其他有可能从中获益的人。更确切地说,政府规制是特殊的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规制者会被受规制者所俘虏,而反过来为受规制者服务。这一理论增强了反政府规制的倾向,一定程度造成了英美国家的放松规制运动。但部门利益理论对近20年中出现的某些规制缺乏解释。如旨在保护消费者的产品安全规制或旨在改善环境的社会性规制,并不是利益集团压力的结果,其利益广泛地分散到社会公众。正是如此,任何单一的一种理论要解释政府规制为何产生以及它的主要效果都显得苍白,必须借助于两者的综合解释。 根据取代市场机制、影响企业决策及增加受规制产业成本的程度不同,规制者可支配的基本措施也常常发生变化。综合市场经济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政府规制主要包括如下五项基本方式: 1.进入规制。它是指在自然垄断产业中,政府允许特定一家企业或极少数几家公司加入,或者从防止过度竞争的立场出发,视整个产业的供求平衡情况来限制新企业的加入。进入规制的主要手段有:第一,特别许可;第二,特别注册制度;第三,申报制。 2.数量规制。它是指在自然垄断产业中,政府为了防止因投资过多(过少)或产出过多(过少)而造成价格波动、资源浪费或有效供给不足而采取的规制。数量规制的主要手段有:第一,投资规制;第二,产量规制。 3.提供服务规制。它主要是指政府为了防止自然垄断产业中由于竞争不足而致使企业提供的物品和服务质量出现下降,以及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督促企业建立有关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和不同的档次体系,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其主要手段有:第一,制定有关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规范制度,规定有关产品和服务所必须达到的最低限度的质量标准体系;第二,在有关产业中建立产品和服务的申报制度,只有达到一定质量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才可能通过政府发放许可证或政府认可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内获准生产;第三,建立并强化对有关产业产品的服务质量的专门检查和监督制度,实施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行政检查和监督,以防止有关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出现下降,或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 4.设备规制。它主要是指政府出于维护受规制产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规格,以及安全、外部性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有关生产设备和服务设备进行的以一定的标准体系和审核制度为基础的规制。其主要手段包括:第一,制定有关生产设备和服务设施的标准体系,规定其质量、性能、规格、安全等方面的标准,以确保政府对有关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有效控制;第二,建立关键设备的强制登记和审核制度,禁止将未能符合政府所颁标准的设备投入生产;第三,在有关产业中(如电力、供水、通讯等产业)统一有关重要设备的规格和性能标准。 5.价格规制。它主要指在受规制产业中,政府从资源有效配置和服务的公平供给出发,对产业价格体系和价格水平进行的规制。由于价格从来就是引导资源配置的主要因素,因此在各国政府的具体实践中,价格规制通常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二、中国政府规制体制现状分析 中国政府规制的成因除了经典规制理论所分析的基本原因外,还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经济生活中到处存在规制,与其说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不如说是政府为了消灭市场。中国从来没有一个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过程。西方规制的出发点是维护市场秩序,而中国的计划经济则立足于消灭市场、消灭竞争,以国家计划替代企业家精神,政府集所有功能于一身。转型时期,这些功能之间冲突逐渐显露出来,政府借助于行政垄断权来保护其他方面的利益,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规制。中国现行的政府规制内容相当广泛。在垄断方面,主要针对传统自然垄断领域。内容涉及公用事业中的电力、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公共汽车与地铁;广播电视中的邮政、电信、有线电视;交通运输中的公路、铁路运输、管道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现行的规制措施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准入规则,准入规则的形式有国家垄断、申报、审批、许可、营业执照标准设立。二是价格规制,主要针对自然垄断领域,方式主要有法定价格、地方政府定价、行业指导、标准等。现阶段,政府规制的权力归属是从中央到地方几乎所有政府机关都拥有规制权力。规制法是政府机构对企业市场行为实行规制的法律依据。当前中国的规制法有四类:一是正式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和颁布的实施细则、命令、指示、通知等;三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四是规制机关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在规制改革方面采取了一些手段,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例如,航空业由于有多家新航空公司进入,改变了以往由中国民航独家经营的垄断局面,通过竞争,航空业的服务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电信业则由于中国联通的加入,结束了中国电信业邮电部统一组网,独家经营的垄断局面,竞争促使电信产品的服务质量提升,价格趋于下降。这表明引入竞争对中国规制改革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中国,由于政府通过规制立法来阻止竞争而产生的行政性垄断仍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行政垄断过度问题。行政垄断又称人为垄断,它包括纵向的行业垄断及横向的准入障碍或地方保护主义。另外,传统公用事业的许多产业如电信、电力、民航等部门以自然垄断为理由,凭借部门规制立法,继续限制竞争和侵害公众利益。人为垄断的显著特征,一是政府部门通过对经营者的控制实行内外结合的规制;二是垄断部门市场力量及并非来源于市场竞争,而是依靠法律和行政的手段;三是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低效率的(张克中,2002)。我国现存的严重行政性垄断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长期以来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资源配置的非市场化力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形成了巨大的制度惯性。这种情况造成原有的垄断部门凭借不规范的市场机制为自己营造生存空间和打上官本位的烙印。错综复杂的行政力量进入市场造成条块分割的垄断力量的对立。各政府部门成为部门利益的代言者,对行业的规制、管理权强化,意味着利益寻夺的激烈。这种人为垄断形式的存在限制了竞争,恶化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政府威信和执法效率,造成了消费者福利的损失。 2.缺乏市场竞争基础的经济性垄断。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垄断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演化的结果,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处于转型的中国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市场经济体系不健全,市场竞争机制还未形成,因而缺乏市场竞争而衍生垄断。中国的垄断是规模经济程度较低情况下而存在的,是转轨体制中行政化的缩影。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现存垄断状况严重阻碍了市场竞争秩序,某些行业主管部门,以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为由,公开组织价格联盟,联手操纵市场价格。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经济,实行保护主义政策。典型的是中国邮政由于遭遇民营速递公司的冲击,其EMS 业务的国内市场份额由最高峰的97%下降到40%左右,邮政执法人员认为民营速递降低资费是不正当竞争而查处地下速递公司。一些部门认为竞争会造成资源浪费,不利于规模经济的成长。事实上,我国市场上缺乏的是真正的公平竞争。政府应保护培育市场的竞争精神,而不是以推动规模经济为由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限制公平竞争,阻碍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 3.规制者也是垄断者。我国现阶段的规制者也是垄断利益所得者的现象尤为突出。规制机构本身便是经营行业的主管部门,政企合一的体制使经营企业产权不清,缺乏竞争力。部门内企业与部门外企业在进入市场发展经营业务等方面发生矛盾时,主管部门的政府机构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判。同时,在缺乏社会监督的情况下(见下表),政府部门更容易侵害消费者利益,制定有利于本部门的政策。 中国垄断性产业政府管制体制的主要特征 产业名称 最新法律 颁布时间 管制机构 社会监督组织 电信 《电信条例》 2000 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物价司 无专业性消费者组织 煤气 只有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 无专业性消费者组织 自来水 只有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 无专业性消费者组织 电力 《电力法》 1995 原电力部、地方政府 无专业性消费者组织 铁路运输 《铁路法》 1990 铁道部、地方政府 无专业性消费者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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