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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规制下的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           ★★★ 【字体:
论环境规制下的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8    
一、问题的提出
  国际分工理论是国际贸易理论和与之密切相关的产业理论的核心。在国际贸易理论中,占主流地位的国际分工理论主要有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以及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这些理论为我们分析和研究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问题提供了经典的理论框架。
  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理论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由于它们产生于市场经济相对发达国家的背景之下,并没有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来看问题,故大都存在着单纯追求短期的、狭义的比较经济利益而忽略了长期的、广义的社会环境效益,特别是生态环境效益的重大缺陷。如在斯密和李嘉图的贸易理论中,劳动是唯一的生产要素;在要素禀赋理论中,劳动虽然不再是唯一的投入,考察的要素扩大为自然资源,但也没有把环境资源作为一种独立的要素禀赋加以考虑。按照他们的理论,表面上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通过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取得了所谓的比较经济利益,但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往往要为此付出巨大的生态环境代价。显然这些代价是远非既得经济利益所能弥补的,而且可能还会给全球带来可怕的环境灾难。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理论本身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通过贸易渠道输出“洋垃圾”和通过投资渠道转移高耗能、高耗材、高污染产业提供了理论依据。
  因此,当前以这些传统的国际分工理论为基础所形成的国际分工和贸易格局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是不利于国际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这种认识上的转变要求我们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必须将自身的要素禀赋优势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以环境规制为基础,重新审视自身的比较竞争优势,积极推动建立新的国际分工体系,以获取持久的国际贸易利益,从而谋求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以环境规制为基础的国际分工
  (一)环境是一种独立的要素禀赋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认识不足,传统的国际分工与贸易理论并没有把环境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要素禀赋对待,其结果是现行的国际分工格局和国际贸易价格没能充分反映环境成本,从而导致价格体系扭曲。
  随着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越来越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代国际贸易的重大议题。一方面WTO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导致环境质量进一步下降,另一方面一国因此而设立的“环境规制”又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在寻求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同其它生产要素一样,环境本身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一种重要的要素禀赋;要解决好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国际分工格局和国际贸易价格就必须充分反映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在产品成本中体现出环境这一要素禀赋的价格,即必须充分考虑环境成本。同其它生产要素一样,一国或地区有其各自的环境要素禀赋,环境要素的丰缺度决定了其产品成本差异,从而决定其产品的价格差异。一般来说,环境要素禀赋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WTO环境规制。WTO环境规制是指WTO组织及其各成员国和地区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各项政策与措施的总和,其核心内容是WTO组织及其各成员国和地区所制定的环境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环境规制时首先要根据所制定的环境标准,确定污染是否超标,而后采取征收排污费等相应的措施。
  2.环境对污染物的吸收能力(自净能力)。这种吸收能力体现为在一定限度内环境自身可将污染物稀释吸收而不产生外部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排污的经济实体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因为环境的吸收能力属稀缺资源,应有其自身的价格。当污染物排放不断增加并超过一定限度时,环境的吸收能力将会受到损坏。因此,厂商不仅要支付污染环境的费用,还要支付使用环境的费用。
  3.环境处理技术和设备的费用。各厂商为了满足环境标准,将会努力开发寻求治污的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此外,环境要素不仅体现于上述的生产领域,同时也存在于消费领域。有些产品的消费过程及其废弃物也会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各国政府通常会采取各种规制限制此类产品的生产,同时进口国对此征收的高关税也会削弱这类产品的竞争力。
  (二)环境规制对各国比较优势的影响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境吸收能力不同,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也不尽一致,各国制定实施的环境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往往有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通常被认为是影响有关产品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并由此成为形成新的国际分工格局的基础。
  1.环境规制的核心是制定和实施使环境成本内在化的规则。所谓环境成本内在化是指WTO组织及其各成员国和地区,通过制定并实施环境标准、排污费征收标准等规则,将环境成本纳入产品的生产成本与消费成本,体现环境的稀缺性,消除环境成本的外部性。不同的产品环境成本有所不同。有些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对环境的影响很小,环境成本可以忽略不计;但有些产品若忽略环境成本,则会造成价格扭曲,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这一类产品通常被称为污染密集型或环境敏感型产品,主要集中于石油、化工、造纸和金属初加工等行业。此类环境污染型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是环境规制管理的焦点。
  环境问题的解决主要取决于一国的价值标准和社会背景。在各国有权制定自己的环境标准的前提下,这些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国的比较优势。从环境成本内在化的程度上看,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明显低于发达国家,使其获得了污染严重的产品生产上的比较优势,导致污染密集型产业逐渐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严格限制在消费过程中污染严重的产品的使用,有可能发达国家将成为生产过程污染严重产品的净进口国和消费过程污染严重产品的净出口国。
  2.环境规制对各国产品比较优势的影响。环境规制就其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区分为出口国、进口国和多边环境规制3种类型。相应地,环境规制对各国产品比较优势的影响,也可大致归纳为3个方面:一是出口国环境规制对出口产品竞争优势的影响。若以环境治理的要素投入量表示产品生产成本变化,较高环境标准所需要的环境治理投入的增加,必然导致产品生产成本的上升和竞争能力下降;反之,较低环境标准对环境治理投入需要的减少,将会相对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二是进口国环境规制对比较竞争优势的影响。鉴于国际贸易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进口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环境对进口商品施以环境规制的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如“绿色壁垒”、“生态倾销”等。当进口国有关贸易的环境规制被用作新的贸易保护壁垒时,就会严重削弱进口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三是多边环境规制对比较竞争优势的影响。多边环境规制对比较竞争优势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对各缔约方环境标准差异的调整来实现的。多边环境规制主要包括两大体系,即以国际环保组织倡导与签署的多边协定为基础所形成的有关规则和WTO所涉及的有关多边环境规则。由于各国间经济、技术水平的差异以及比较竞争优势来源的差异等,决定了各国环境标准不可能完全趋同,自主性的环境成本内在化目标难以实现。这势必需要对各缔约方的环境标准差异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环境规制的有效实施在短期内会削弱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拥有的单纯依靠要素禀赋优势而形成的比较竞争优势,制约其出口贸易的发展,但从长期来看却有利于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按照环境规制的要求参与国际分工,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结构。
  3.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各国重新审视自身的比较优势。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忽视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日益恶化。环境成本的外在化虽然在短期内保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制造商,提高了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从长远来看其潜在的损失是巨大的。发展中国家依靠牺牲环境利益发展起来的往往是高消耗、低效率、技术落后、无持续竞争力与长远发展能力的、粗放型的工业,他们的人民注定要在不远的将来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随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环境意识的觉醒,在国际贸易商品价格中纳入环境成本已是大势所趋。不同产业的产品对环境不同的敏感程度意味着国际贸易商品结构正在或即将发生变发,这必将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带来重大影响和新的机遇。环境成本内在化后,国际贸易中某些产品的比较优势必然会发生变化,因此一国有必要重新审视其出口产品的比较优势,以期在新的国际分工中获取更大的利益。
  (三)以环境规制为基础的国际分工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分工 单纯以要素禀赋为基础的国际分工是以牺牲发展中国家利益为前提的、没有发展前途的国际分工,以纯要素禀赋为基础的国际贸易发展空间狭小、缺乏潜力。长期以来,单纯以要素禀赋为基础形成的国际分工,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发达国家通过不合理的国际分工和贸易体系,长期低成本地占有利用发展中国家供给的大量资源,而广大发展中国家自身却几乎陷入“增长的贫困”状态,并由此带来世界经济增长的不稳定性。因此,有必要探索和建立以环境规制为基础的新的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体系。
  以环境规制为基础进行国际分工,会对一国的长短期竞争力产生不同的影响。环境规制的生产成本效应在短期内会弱化一国,特别是以资源优势为基础的出口产品价格竞争力,会对一国贸易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但是长远来看,以环境规制为基础进行的国际分工有利于一国及世界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首先,环境规制会影响一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促进一国贸易增长方式由单纯资源密集型向资源节约型、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扩张的积极方向转化;其次,环境规制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着引导作用,比如绿色农业、绿色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第三,环境规制有利于新的出口产业或产品(如环保产业及其产品)出口竞争优势的培育;第四,新的发展观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环境规制的这一作用方向与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是一致的。以环境规制为基础的国际分工可以更好地满足人们对改善生存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的追求,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的良性发展。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以环境规制为基础的国际分工是一种较为稳定的均衡分工,是国际分工发展的必然趋向。当然,由于各国的价值标准、社会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加强国际间环境规则的协调与合作是必要的。
    三、利用环境规制提升我国国际分工地位的若干建议
  环境与国际贸易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尤其对我国来说,一方面国内市场对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不高,企业和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虽然现在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有所加强,但仍存在当涉及到经济利益时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情况,企业还没有在生产的全过程中对环境问题加以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面对全球的环保浪潮,我们既要适应绿色条款,积极调整有关的产业政策,改善国际贸易条件,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又要抵制发达国家制定的许多不符合有关国际规范的,实际上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不合理的环境壁垒。这就要求我国积极跟踪国外环境规制发展动态,完善国内环境立法,主动利用以环境规制为基础的国际分工来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地位。
  (一)积极参与国际结构调整,提高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环境素质
  随着WTO的正式加入和融入国际分工体系的步伐加快,我国正面临新一轮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前我国的产业结构缺乏竞争力,因为过去我国的经济发展主要是依靠自然资源条件和廉价的劳动力,而今后将主要依靠技术水平、企业素质、管理水平和对市场的渗透力,依靠经济发展环境素质的提高。因此我国要在全球化浪潮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的影响,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综合利用各种高新技术,提高国民经济发展的环境素质。
  1.普及环境教育,增强环保意识。要开展全民的环保知识宣传活动,使大众认识到保护环境是关系到国家长远发展的大事,破除“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廉价”的错误观念,使企业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
  2.选择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化模式。要降低工业化的物质消耗,节约能源,决不再重复发达国家走过的高消耗、高污染的道路。要支持和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生产进行严格的能耗和污染控制,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加强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发展绿色产业,提高其环保水平。
  3.调整出口产业和产品结构,以绿色产品和环境标志为引导,大力提升我国产品的质量。随着产品成本的内在化,出口产业和产品的比较成本优势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一些污染严重、污染处理技术相对落后,从而环境成本较高的产业其优势将逐渐弱化乃至消失;而一些污染少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绿色产业的成本优势将得到强化。我们应按照这种比较成本优势的变化来调整产业结构,尤其是出口产业的产品结构。
  4.加速发展颇具发展前景的环保产业。环境规制在弱化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产品竞争能力的同时,也推动了环保产业的发展,并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加速环保产业发展不仅有利于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为我国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新的增长点。
  (二)跟踪国外环境规制动态,完善国内环境立法
  1.收集、跟踪国外的环境规制动态,建立有关信息中心、数据库及咨询机构,加强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主要贸易对象国环境壁垒繁多,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大,应该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环境壁垒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了解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法规、技术和标准,预测和把握其发展趋向,同时加强对有关环境问题的公共技术的研究,建立咨询点,便于为企业服务。
  2.加快我国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并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或逐步接轨。要投入必要的资金以完善检测的技术条件,使部分有条件的专业检验机构通过国际认证以获取直接颁发国际绿色通行证的授权,并力争成为相关国际组织的成员。
  3.为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合理有效地保护国内主导产业和幼稚产业,应参考国际规范,建立自己的环境壁垒体系。坚决禁止严重污染环境产品包括危险废弃物和国外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加强进口商品检验和检疫力度,防止危害人民安全的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三)加强环境规制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环保交流与合作将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也将是下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斗争焦点。环境问题的外部性突出了多边合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必要性。国际环保交流与合作有利于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环保技术与产品的差距,改善全球环境管理水平,确立更为统一的国际环境技术标准体系。但是由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导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意识、环保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等方面的较大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一些发达国家苛刻的环境标准仍将制约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发展和贸易条件的改善。因此,我们要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发达国家苛刻的环境壁垒要求,以保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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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植草益(日):《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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