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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评估与分析           ★★★ 【字体:
中国加入WTO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评估与分析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8    
一、导言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WTO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体现了它在国际经济中规模巨大和日益重要的商业意义。由于大部分服务贸易与国内经济紧密相联,因此GATS将对WTO成员的国内法律与法规产生重大影响。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服务贸易增长迅速,其出口额与进口额到2000年已经分别居世界的第12位和第10位,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额与进口额的2.1%和2.5%,占中国总出口额与进口额(货物与服务)的比重为10.8%和13.8%(见表1)。因此,对服务贸易的承诺与减让成为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议定书及其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及第二条《最惠国豁免清单》体现了中国政府对GATS基本规则的认同,以及对服务业实施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本文将根据议定书的内容就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定量评估,并对其所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分析。
   表1 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统计概况
                1985 1990 1995  1998  1999  2000
出口
服务贸易出口总额(10亿美元)  2.93 5.75 18.43 23.88 26.17 30.15
服务贸易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 0.77 0.73  1.55  1.79  1.93  2.10
总额的比重(%)
服务贸易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 9.68 8.48 11.02 11.51 11.82 10.79
进口
服务贸易进口总额(10亿美元)  2.26 4.11 24.64 26.47 30.97 35.86
服务贸易进口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 0.56 0.50  2.06  1.99  2.29  2.50
总额的比重(%)
服务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 5.05 7.15 15.72 15.87 15.74 13.74
服务贸易差额(10亿美元)    0.67 1.64 -6.21 -2.59 -4.8  -5.71

  
  资料来源:根据WTO(2001)计算。
   二、GATS规则、服务贸易减让表与中国入世议定书
  从原则上讲,设计和起草GATS的最初意图是将业已存在的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复制到服务贸易领域,但是由于服务贸易的特点以及谈判中复杂的政治经济利益冲突,GATS在它的29个条款和8个附件中还是包括了许多新内容与新纪律。其主要内容包括:(1)一套适用于影响所有服务贸易措施的一般概念、原则和规则;(2)列在成员方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3)就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定期举行谈判的谅解;(4)考虑到部门专业性的文件附件和附录。GATS还特别指出发展中国家成员仍然需要根据国内政策目标对服务提供进行必要的管理。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和《最惠国豁免清单》,是遵照WTO的样板格式达成的。作为GATS的最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之一的最惠国待遇与GATT不完全一样,它允许成员方通过负清单方式在GATS生效时提出一次性豁免,并逐步通过谈判加以消除,这反映了一些自由化程度较高的成员不愿意让那些限制较严的成员在不做出互惠减让的情况下搭便车。金融、电信、视听、运输等曾是被广为引用的最惠国待遇例外。不过中国的第2条豁免清单却比较简单,只涉及海运、国际运输、货物与旅客三个运输部门,这些部门尚未在WTO内达成相关的协议。下面重点分析中国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包括形式、内容、数据与评估方法。
  服务贸易在交易方式与壁垒形式上的特点,使得它的减让表与货物贸易减让表存在很大区别。
  首先是关于服务部门与活动的分类。GATS减让表的部门分类以《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CPC)为基础,共包括乌拉圭回合谈判的12大类约160个具体服务活动(注:具体分类表参见WTO(2000)。)由于需要与WTO其他成员的减让表进行国际比较,本文将根据WTO秘书处(2000)的研究分析中国11个大类(排除“其他未包括的服务”)的149种具体活动的承诺情况,这其中对中国个别具体服务活动的分类进行了调整(注:与160种具体服务活动相比,排除了航空客运服务(不属于GATS管理范围)以及10种没有CPC对应分类号的其他服务活动。针对中国的减让表中做出承诺但没有对应分类号的具体部门进行了调整,将“维修服务”、“办公机械和设备(包括计算机)维修服务”归入“设备维修及保养服务(CPC633+8861-8866)”,“寻呼服务”、“移动语音和数据服务”归入“语音电话服务”(CPC7521),“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归入“航空运输支持服务”(CPC746),“笔译和口译服务”等归入所在大类的“其他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和“租赁服务”因无法归类而略去。)
  其次,对于每一个服务部门或活动都要按照GATS创造性的4种提供方式定义做出减让或约束。绝大多数服务的生产与消费是同时进行的,通常不像商品那样可以储存,所以经济学在传统上将服务视为“非贸易品”。为此,GATS提出了适用于所有服务贸易的四种交换方式的基本定义:(1)跨境交付(服务产品本身跨越国境,如设计图纸);(2)境外消费(如旅游、船舶的境外维修等);(3)商业存在(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以法人开业权和相应的待遇以允许其在境内经营,如金融和电信);(4)自然人流动(外国公民直接进入境内提供服务,如法律咨询)。其中,商业存在对服务贸易的意义最为重大,它与投资紧密相联,而自然人流动则涉及入境和居留等许多非常敏感的问题。
  再次,减让表中的承诺内容包括GATS第三部分(“具体承诺”)中对市场准入(第16条)、国民待遇(第17条)和附加承诺(第18条)的基本要求。与其他成员相似,在中国的减让表中只针对个别服务活动作了附加承诺,因此在下文的分析中对其忽略不计。国民待遇不像在GATT中那样具有普遍适用意义,它是通过正清单方式列入减让表,即只针对做出具体市场准入承诺(也以正清单方式表示)的有限部门实施,并同时允许存在限定和例外。这反映出对取消国内服务提供者从本国管理中享有的优势依然持较保守的态度,及要求对服务业外国竞争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然而,这些承诺均是约束承诺,即确定了对外国服务和其提供者给予的最低或所允许的最差程度的待遇,但也不妨碍在实践中给予更优惠的待遇。
  最后是承诺的方式。具体承诺在形式上分为“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前者适用于减让表中所列的服务部门和活动,而后者则针对具体分类的部门或活动,因此对减让表的分析必须将两种承诺结合考虑,这一点十分重要。在中国的入世议定书中,对服务贸易的承诺方式包括“没有限制”、“不作承诺”、有保留的承诺和未列入减让表四种。“没有限制”是指对以某种方式提供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不采取任何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限制,这意味着近乎完全的自由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于某种提供方式在水平承诺中列明了限制措施,即使在部门承诺中没有限制,后者也被视为受到限制。“不作承诺”和未列入减让表说明不承担任何义务,保留充分的政策自由权是另外一个极端。介于它们之间的是有保留的承诺,即详细列明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进行限制的具体内容及措施,其性质是不完全的自由化。它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可见,“没有限制”和有保留的承诺都是“约束承诺”,类似于GATT减让表中的“约束关税”。
  对承诺方式还需要做的一点说明是应该在分析中考虑承诺的深度,这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约束承诺中应该区分“没有限制”和有保留的承诺,前者所占的部门或活动比例最能代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水平。因此本文在度量自由化的程度时采用了“简单平均”和“加权平均”两种方法(Hoekman and Kostecki,1995)。前者将所有约束承诺设为1,其他为0;而后者考虑到限制的程度,将“没有限制”设为1,有保留的承诺设为0.5,其他仍为0。二是在有保留的承诺中,按照GATS的规定成员可以维持“在原则上被禁止使用”的6种市场准入限制,包括:(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限制交易或资产总额;(3)限制服务总产出的数量;(4)限制雇佣的自然人数量;(5)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实体形式;(6)限制外国资本参股的最高比例或投资数额。但这些措施对服务经营的限制效果和程度显然是不同的,比如投资审批就比股权要求弱。对于这个问题,由于限制措施本身具有定性而非定量的特点很难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中国减让表量化分析的效力。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保留和使用情况进行替代研究。
   三、对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评估与分析
   (一)总体减让概况及跨国比较
  首先,考察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具体服务活动的承诺范围。如表2所示,在149个服务分部门中,中国对82个部门做出了约束承诺,承诺比例为55%。如果排除视听、邮政、基础电信、运输服务等46个敏感部门(排除的原因在于对这些服务活动的承诺有待于在以后的WTO谈判中修改或撤消(注:WTO部分成员于1997年达成了关于基础电讯和金融服务的协议,但为了与WTO的相关研究实现口径上的一致性,在这里仍然将这两个部门剔除。)),中国的承诺比例上升为63%。与WT025个发达经济体、77个发展中经济体和4个转轨经济体(注:关于106个经济体的具体名单和分类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相比,从总体水平上看,中国对服务业的具体承诺与转型国家相似,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而较低于发达国家。在WTO统计的GATS谈判参加方所承诺的具体服务活动的数量中,中国居第二档次(81-100个),是做出部门减让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其次,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部门范围(结合考虑提供方式),可以更加深入地看出中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表3中的“平均数”和“平均覆盖比例”,是按照前述的“简单平均”和“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的,它们分别报告了在考虑和不考虑限制程度的情况下,中国与其他WTO成员(包括按照收人标准划分的高收入国家、其他所有国家和大发展中国家(注: 分类标准与具体情况参见Hoekman和Kostecki(1995)。))对596项具体活动(149个部门×4种提供方式)的承诺比例。就市场准入而言,中国对约一半的服务活动做出具体承诺,略低于高收入国家,大大高于发展中大国和其他国家。但如果考虑约束承诺的深度,中国的部门覆盖比率将大为降低(为35.2%),与高收入国家的差距也拉大了,其根本原因在于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较低(18.6%),这严重影响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真实程度与水平。国民待遇的情况十分相似,但其承诺的开放度明显高于市场准入,有近1/3的服务活动完全不受任何歧视性措施影响。
   表2 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具体服务活动的承诺概况
  对149种具体服务活动的  对149种具体服务活动除视听、邮政、速
     承诺百分比     递、基础电信、运输服务外的承诺百分比
中国       55          63
发达经济体    64          82
转型经济体    52          66
发展中经济体   16          19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表3 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服务活动具体承诺的部门覆盖比率 %
                    中国 高收入 其他所 发展中
                       国家  有国家  大国
市场准入
平均数(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  51.7  53.3  15.1  29.6
平均覆盖比率(按照限制及约束范围因素
加权平均后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 35.2  40.6  9.4  17.1
没有限制的部门占总数的比例       18.6  30.5  6.7  10.9
国民待遇
平均数(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  51.5  53.3  15.1  29.9
平均覆盖比率(按照限制及约束范围因素
加权平均后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 41.9  42.4  10.2  18.5
没有限制的部门占总数的比例       32.4  35.3  8.5  14.6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Hoekman和Kostecki(1995)。
   (二)总体减让的详细情况及跨国比较
  表4比较了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按服务提供方式划分的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限制方式情况,它揭示了表2和表3的深入内容。在市场准入方面,从服务提供方式上看,中国对自然人流动和商业存在的限制最为严厉,有一半多的部门受到约束限制,另外一些部门不作承诺。特别是在对服务贸易具有深远影响的商业存在的承诺方面,比其他成员(包括发展中国家)有明显的差距。这体现在“没有限制”的部门(仅占1%)比例远低于后者,而“不作承诺”(包括未列入减让表,占46%)的比例却大大高于后者。相比而言,对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限制却较为宽松(特别是对境外消费没有限制的比例高达52%),不过这两种方式“不作承诺”的比例也依然很高(57%和45%)。这其中的部分原因在于对某些具体服务活动,两种方式在技术上不可能实现(如建筑工程的跨境交付)。最后,中国在跨境交付上的承诺特点与发展中国家十分相仿,对其中57%的部门“不作承诺”,而发达国家的比例只有25%,这主要是因为跨境支付经常被视为是商业存在的替代方式,不作承诺可以更多地吸引外资流入。
   表4 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情况
  (做出承诺的服务活动占全部服务活动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   境外消费    商业存在   自然人流动
       没  有  不  没  有  不  没  有  不  没  有  不
       有  限  作  有  限  作  有  限  作  有  限  作
       限  制  承  限  制  承  限  制  承  限  制  承
       制    诺  制    诺  制    诺  制    诺
市场准入
中国     21  21  57  52  3  45  1  52  46  0  55  45
发达经济体  65  11  25  87  12  2  39  60  1  0 100  0
转型经济体  52  11  37  79  11  10  37  61  12  0  99  1
发展中经济体 44  10  46  70  2  28  20  75  5  5  81  14
国民待遇
中国     44  1  54  55  0  45  30  20  50  0  55  45
发达经济体  70  5  25  95  3  2  0  97  3  17  83  1
转型经济体  70  3  27  93  3  4  0  88  12  51  48  1
发展中经济体 52  3  45  66  1  33  28  63  9  45  34  2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在国民待遇方面的具体承诺呈现出与市场准入相似的结构,但体现出两个明显的差别:一是对国民待遇限制的频度从总体上说比市场准入要小,特别是在商业存在方式上甚至好于发达经济体(30%对0%),反映了中国政府消除差别待遇和引入外部竞争的决心;二是在自然人流动方式的承诺上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经济体)存在较大的差距,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为零,体现出中国政府对此十分审慎的态度。
   (三)分部门承诺的情况
  首先按照前述的方法计算了中国11个大类服务部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情况,列于表5。从表5不难看出,中国对健康社会服务以及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两大类部门未做任何承诺,这是承诺在部门覆盖率上的主要差距。不过其他国家在这些部门的承诺也相当低(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建筑、分销、教育和环境服务中的所有分部门都做出了承诺,结合提供方式考察,它们的简单平均承诺比例为75-90%。在敏感部门中,中国对通讯、金融(包括银行和保险)服务做出了较大的减让,部门和方式承诺比例都超过了2/3,而对运输服务的承诺较低,只有约1/4。余下的两个部门——商务和旅游只承诺了其中一半服务活动的减让。另一方面,如果综合考虑具体承诺的深度,所有部门的减让水平都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因为从表5中可以反映出“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最高也只有35%。其中敏感部门受到的影响最为显著,三个部门完全自由化的比例没有超过1/5。国民待遇分部门和方式的总体承诺结构与市场准入则非常相近。
  表6和表7报告了按照4种提供方式和3种承诺方式细分的中国服务业分部门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情况。在市场准入方面,所有做出承诺的部门都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式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及管理,没有限制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建筑、分销、教育和环境四个开放程度最高的部门也完全受到有保留的限制。境外消费的承诺最高,已经做出承诺的部门除了金融、运输等敏感部门外几乎不受任何限制。跨境交付的约束情况比境外消费差一些,集中体现在三个敏感部门与商务、分销服务上,这反映出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在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在国民待遇方面,对自然人流动的限制依然相当严格,但在商业存在方式上比市场准入要缓和许多,包括敏感的7个部门实现了不同程度的非歧视待遇。境外消费和跨境支付的承诺情况也略高于市场准入下的相应比例。
   表5 中国对服务业分部门的具体承诺情况 %
         市场准入           国民待遇
     平均数 平均覆盖  没有限制 平均数  平均覆盖  没有限制
          比率   的部门占       比率   的部门占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商务   50.0   36.4   22.8   50.0   41.8   22.8
通讯   66.7   43.2   19.8   66.7   57.3   19.8
建筑   75.0   50.0   25.0   75.0   50.0   25.0
分销   90.0   62.5   35.0   90.0   70.0   35.0
教育   75.0   50.0   25.0   50.0   37.5   25.0
环境   75.0   50.0   25.0   100.0   87.5   25.0
金融   76.5   46.3   16.2   76.5   59.6   16.2
健康    0.0    0.0    0.0    0.0    0.0    0.0
旅游   50.0   37.5   25.0   50.0   40.6   25.0
娱乐    0.0    0.0    0.0    0.0    0.0    0.0
运输   25.8   18.5   11.3   25.8   20.6   11.3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6 中国对服务业具体部门市场准入的限制情况(在每类中所占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   境外消费    商业存在   自然人流动
    没  有  不  没  有  不  没  有  不  没  有  不
    有  限  作  有  限  作  有  限  作  有  限  作
    限  制  承  限  制  承  限  制  承  限  制  承
    制    诺  制    诺  制    诺  制    诺
商务  39  11  50 48  2  50  4  46  50  0  50  50
通讯  13  54  33  67  0  33  0  67  33  0  67  33
建筑   0  0 100 100  0  0  0 100  0  0 100  0
分销  40  20  40 100  0  0  0 100  0  0 100  0
教育   0  0 100 100  0  0  0 100  0  0 100  0
环境   0  0 100 100  0  0  0 100  0  0 100  0
金融  12  65  24  53  24  24  0  76  24  0  76  24
健康   0  0 100  0  0 100  0  0 100  0  0 100
旅游  50  0  50  50  0  50  0  50  50  0  50  50
娱乐   0  0 100  0  0 100  0  0 100  0  0 100
运输  16  6  77  29  0  71  0  23  77  0  29  7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7 中国对服务业具体部门国民待遇的限制情况(在每类中所占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   境外消费    商业存在   自然人流动
    没  有  不  没  有  不  没  有  不  没  有  不
    有  限  作  有  限  作  有  限  作  有  限  作
    限  制  承  限  制  承  限  制  承  限  制  承
    制    诺  制    诺  制    诺  制    诺
商务  50  0  50  50  0  50  35  15  50  0  50  50
通讯  67  0  33  67  0  33  58  8  33  0  67  33
建筑   0  0 100 100  0  0  0 100  0  0  100  0
分销  40  20  40 100  0  0  60  40  0  0  100  0
教育   0  0 100 100  0  0  0  0 100  0  100  0
环境  100  0  0  100  0  0 100  0  0  0  100  0
金融  76  0  24  76  0  24  18  59  24  0  76  24
健康   0  0 100  0  0 100  0  0 100  0   0 100
旅游  50  0  50  50  0  50  25  25  50  0  50  50
娱乐   0  0 100  0  0 100  0  0 100  0   0 100
运输  19  3  77  29  0  71  13  10  77  0  29  7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8 中国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的措施
        限制类型    具体措施清单
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     (1)资格认证;(2)地域限制;(3)规定服
                务提供者的最高数量;(4)发放经营许可
                证(审慎标准)或审批;(5)经营业绩(
                如盈利)要求;(6)经营需求测试;(7)
                经营期限限制。
对服务交易或资产总额的限制   (1)注册资本不少于X万美元;(2)总资产
                应超过X亿美元;(3)每成立一分支机构
                需增加注册资本X万美元。
对服务业务总数或产出总量的限制 (1)限定业务范围。
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 (1)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认证和执业资
的限制             历限制;(2)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主席或总
                经理由中方任命。
对采取的特定类型的法人实体形式 (1)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
的限制             多数股权);(2)要求与中方专业机构进
                行合作;(3)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服
                务;(4)不能建立分支机构。
对外国资本参与比例或投资总额的 (1)不允许建立外商独资企业;(2)在合
限制              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X%。
过渡期限制           中国加入X年后,取消X限制,或允许X。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整理,分类时参考了WTO(2000)的示范清单。
   (四)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保留和使用情况
  GATS在原则上禁止使用前文所述的6种对市场准入限制,但只要被列入减让表,成员方就可以维持这6种措施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分析限制措施在部门中的使用频数分布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但可以报告服务贸易受保护的水平与结构,而且能够有利于鉴别不同限制手段的差别程度。表8列出了在中国的减让表中根据6种限制类型分类和总结的具体措施清单,并增加了“过渡期限制”这种中国特有的承诺措施。此外,根据需要将“对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人数的限制”扩大到“对雇佣的限制”。对做出约束承诺的82个分部门和具体活动的限制形式情况列于表9。
   表9 中国对服务业部门承诺下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情况(具体活动的个数)
     对服务 对服务 对服务 对特定 对采取 对外国 过渡期
     提供者 交易或 业务总 服务部 的特定 资本参 限制
     数量的 资产总 数或产 门或服 类型的 与比例
     限制  额的限 出总量 务提供 法律实 或投资
         制   的限制 者雇佣 体形   总额的
                 人数的 式的限 限制
限制  制
商务(23)  3   1    1   3    19    3    10
通讯(16)  13   0    0   0    16    15    14
建筑(5)   0   0    5   0    5    0    5
分销(5)   3   0    3   0    3    3    5
教育(5)   0   0    0   0    5    0    0
环境(4)   0   0    0   0    4    0    0
金融(13)  10   11    10   0    11    5    11
旅游(2)   1   1    1   0    2    1    2
运输(6)   3   2    0   2    5    7    4
总计    33   15    20   5    70    34    51

  
  说明:部门后括号内的数字为做出约束承诺的分部门或具体服务活动的个数。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从总体情况看,在保留的限制措施中,对法律实体形式的限制最为普遍(70个部门),其中以建立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的要求为主,反映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关注和转让技术等其他战略考虑;其次是过渡期限制(51个),它为服务业进行结构调整提供了时间上的保障;再接下来是股权比例和投资总额限制(34个)与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33个),前者强化了对经济安全和国内幼稚产业的保护,后者反映了中央政府在服务业开放上的基本构想,即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实现有秩序的市场竞争;对雇佣限制的引用最少(5个)。从分部门的限制情况看,有的部门集中受到一种或少数几种措施的限制,如商务(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和过渡期限制)、教育和环境(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建筑(产出总量限制、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和过渡期限制),有的则受到多种措施的交叉限制,如通讯、分销、金融、旅游、运输部门,特别是三个敏感部门受到限制的频数比率很高。从限制措施的大类部门(共9个)分布情况看,所有的部门均受到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其次是过渡期限制(7个),再次是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和对外资参股的最高比例或投资数额的限制(6个)。最后说明的一点是,从措施的具体内容上看,本文认为除了雇佣限制和过渡期限制外,其他限制措施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经营的约束力均是较严格的。
   四、中国服务贸易谈判与承诺的政治经济学:“讨价还价”模型的估计
  “部门对等互惠”是服务贸易谈判的基本准则,区别于货物贸易谈判的“全面互惠”原则,这种特点是由GATS所隐含的政治经济学所决定的。由于服务贸易与服务产出的比率一般都很低,而且服务业的生存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国内政府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因此在GATS谈判时一国进口竞争部门的政治力量要远远大于出口导向部门。许多国家的管理部门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因为有相当数量的公共服务部门是国营和政府垄断的)也不倾向于实现真正的贸易自由化,这造就了GATS松散而脆弱的结构(Hoekman and Kostecki,1995)。由于不能进行“议题挂钩”和“跨部门互惠”,服务贸易谈判采用了在GATT/WTO成员间“可比较”和“有效”的约束性具体承诺义务的方法。上述背景和特征,使得在考察中国入世进行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谈判时适用于贸易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的“讨价还价”模型(Helleiner,1977),即依据“互惠主义”和“公平贸易”准则在国家间进行贸易壁垒的对等减让。
  我们的基本假定是:当有越多的WTO成员就某一个服务部门做出减让承诺时,中国就越有可能就该部门做出约束承诺;同时中国在入世时始终强调自身所具有的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因此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时应依照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保留对部分敏感部门的管辖权,从而区别于发达国家的承诺结构。为此,选择中国对服务活动的具体承诺情况(承诺=1;不承诺=0)作为因变量,将每个服务部门中做出承诺的国家占总数的比例、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占发达国家总数的比例、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占发展中国家总数的比例作为自变量来检验“讨价还价”模型。样本总数包括分析的所有149个服务活动,自变量的数据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表3.2.9)计算,利用Probit模型估计的结果列于表10。在回归方程(1)和(2)中做出承诺的国家比例的系数为正且具有显著性,与模型的假定相吻合。方程(1)中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比例的系数为负,表明前述的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在服务贸易减让上的差别,但其值不具有显著性。方程(2)用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的比例替换了前者,其回归系数变为正号,符合模型的假定判断,但其显著性仍不强。方程(3)利用后两个自变量进行检验,结果均为正且具有显著性,体现了“部门对等互惠”的谈判准则,同时还注意到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的比例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从而证明了中国在服务贸易减让的谈判中,成功地利用了讨价还价维护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
   表10 中国服务贸易承诺减让的“讨价还价模型”估计(Probit模型)
  因变量:中国对服务活动的具体承诺情况(承诺=1;不承诺=0)
  样本总数:149个
                方程(1)      方程(2)     方程(3)
常数            -0.87(-3.83***) -0.87(-3.83***) -0.87(-3.83***)
做出承诺的国家占总数的比例 5.01(3.50***)  3.07(2.41**)
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占发达国
家总数的比例        -0.48(-0.88)            0.75(2.41**)
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占发展
中国家总数的比例               1.47(0.88)   3.78(3.50***)

  
  说明:***为1%显著性水平,**为5%显著性水平。
   五、结论
  中国在入世协议书中对服务贸易做出了高于发展中国家水平的具体承诺和减让,超越“维持现状”的贸易自由化使服务业的开放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同时也维护了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身分的权益。但是由于GATS本身在结构上的缺点(如菜单式的减让方式和保留相当多的非歧视例外)以及服务业在经济安全、竞争力和就业上的敏感性,中国的服务贸易壁垒仍然较高。这主要体现在: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严格限制是市场准入的核心壁垒;补贴提供仅限于本国企业和资格要求是主要的国民待遇限制;承诺的广度和深度依然有限,特别是“没有限制”的部门所占比例较低;所保留的对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商业约束性较严厉。因此减让表的达成与实施将只是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小步。尽管如此,它的示范效应仍是巨大的,增强了最初改革的可信度和可预见性,部分割裂了本国土生土长的管理体制与经营低效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这无疑将有利于中国服务业产出水平与质量的提高、吸引外资环境的优化和国际竞争力的改善。
【参考文献】
  1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中译本),法律出版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世界贸易组织(2000):《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
  3 Helleiner,G.K.(1977):"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anada's T-ariff Structure:An Alternative Model."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4:pp.318-326.
  4 Hoekman and Kostecki(1995):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From GATT to WTO.Oxford University Press.
  5 WTO (2000):Market Access:Unfinished Business.Geneva.
  6 WTO (2001):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2001.Gen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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