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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旧所得税会计的主要变化           ★★★ 【字体:
浅析新旧所得税会计的主要变化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5    
摘要: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如何对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理论和方法。财务会计中的所得税费用是遵循会计准则而确认的,与当期收入相配比的所得税金额是以税前账面收益为基础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是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收益。而税法中的应交所得税,是按照适用的税率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来的。由于所得税会计是我国会计的一个薄弱环节,在会计准则和所得税制度相对独立的条件下,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日趋扩大。
   现将新准则中的所得税会计的主要特点作一简要的分析。
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以往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中,企业对会计所得税核算方法的选择余地很大,既可以选用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既可以采用递延法,也可以选用利润表债务法。
    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不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在递延法下,资产负债表上递延税款的余额并不被认为是企业真实的收款权利或付款义务。而债务法要求当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按新的税率对资产负债表中递延税款余额进行调整,客观反映了税率变动而引起的企业所得税付款义务或收款权利。债务法相比递延法而言更科学,因此,新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债务法核算。
    债务法又有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之分。利润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注重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在一个时期产生而在以后的一个或多个时期转回的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额。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资产负债表账面金额的差额。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并非所有的暂时性差异都是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侧重于从收入或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或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会计期间内产生的差异;暂时性差异侧重于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反映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它是指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财务报表上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该差异在以后年度当财务报表上列示的资产收回或负债偿还时,会产生应纳税金额或可抵扣金额。显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能更真实、更准确地反映企业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所以,新准则明确提出所得税会计核算必须采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引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等概念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税利润时能够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各项负债账面价值减去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税利润时可予抵扣的金额。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资产负债表账面价值的差额。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在计税时归入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计税基础是一项资产或负债据以计税的基础,也是整个所得税准则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概念。一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从税收的角度,可从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中予以抵扣的金额。如果这些经济利益不需纳税,那么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金额。例如,一台设备的成本为100万元,税法上的折旧为30万元,并已在当期和以前期间抵扣,剩余成本将在未来期间作为折旧或通过处置作为一项减项抵扣。使用该设备所取得的收入及处置该设备所产生的任何收益都是应该交纳所得税的,而处置产生的任何亏损在计税时是可以抵扣的。所以,该设备的计税基础是70万元,若其重估价为100万元,则有3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产生。
    一项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其账面金额减去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抵扣的金额。对于预收收入,所产生的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其账面金额减去未来期间非应税收入的金额。例如,一项账面金额为100万元的预收利息收入,其未来期间的非应税收入为30万元,所以,该项预收利息收入的计税基础为70万元。又如,流动负债中包括账面金额为1万元的应付罚款,计税时,罚款是不可抵扣的,则该应计罚款的税基为1万元,此时,则不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还有一些项目有计税基础,但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资产和负债。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研发费用在会计上往往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从会计收益中扣除,但在税法上却可能要求在若干会计期间以后才能作为计税的扣除项,这样就产生了未来可抵减的暂时性差异,对于该项目而言,其税基为未来可抵扣的金额,账面价值为零,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暂时性差异。
    另外,新准则还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应税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 同时, 按照本期会计利润和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所得税费用;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税率变动时,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对于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要求在每一个资产负债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企业未来期间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可供抵扣,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对于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发生的当期即可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在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间内,企业没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则意味着不能转销这项所得税资产。事实上,对由于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种职业判断须有合理的证据说明预期未来的所得税利益将会实现,在暂时性的转销期间内,要有足够的应税利润可供抵扣。同时,对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在每一资产负债日重新估价,如果不符合确认标准,即预计未来的所得税利益不能实现的,应将预计不能实现的部分立即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新标准的这一规定,能够大大降低会计人员职业判断中过于乐观而使所得税会计信息可能给报表使用者带来一定的影响。
    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形成差别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1)收入、费用确认时间上的差异。有些收入、费用按会计准则应该确认归入当期,而依税法则应予确认归于前期或者后期,这种差异完全是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而导致的,在计算口径上并没有不同,因此随着企业经营的持续进行,这种差异将会逆转和消失。例如,税法中规定某些行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可财务报告中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这时两者所确认的各期折旧费用就不一致;(2)计算口径上的差异。有些收入在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确认为收入,而依据税法却不能确认为收入;有些支出在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确认为费用,而依据税法却不能作为费用予以扣减。例如,罚款支出,在计算应税收益时就不准与应税收益相抵;而从会计核算真实性的原则要求来讲,罚款支出是企业的一项损失,理应体现在经营损益中,因此允许作为会计收益的扣减项目。
    在前述的特殊概念中,对应概念之间的差异可以归为两类:一是暂时性差异;二是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同一会计项目的确认时间不同所产生的差异。永久性差异则是指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费用等会计项目的确认范围不同所产生的差异。
三、应加强对税款费用和应纳税额区别的认识
    税金是作为纳税人的企业所必须负担的一项支出,这项支出通常被视为费用。税款费用就是在某一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准则所确认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应纳税额,包括除增值税以外所有的各种税金,表现为各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应纳税额则是指在某一纳税年度按税法所确认的当期应交纳的税款,这个数额表现为“应交税金”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税款费用这个概念,在西方国家的会计人员中几乎没有理解上的困难,但对我国的会计人员来说,却难免存在认识上的障碍。尽管我国会计改革已实施了多年,但原有体制的惯性还远没有消除干净,人们对作为利润分配的税款支出转变成企业的费用仍然抱有疑问。然而,改革的实践一再证明:会计既不同于政治经济学,也不同于税收学,它是一门独立的经济管理学科,有其自身的理论和方法体系。企业会计的主体只能有一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主体必须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按照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的所有者只能拥有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也就是说,供投资人分配的只能是所得税后的净收益,而不能包含税金。
    因此,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向企业征税,尽管属于宏观经济中的收益分配,但是对于微观经济中的企业而言,则表现为旨在取得当期净收益而必须付出的一笔开支。并且,企业的支出不论怎样千差万别,都不外乎分属资本性支出或者收益性支出两类。既然所得税支出不能构成一项资产,即不属于资本性支出,便只能属于收益性支出,因而成为会计计量净收益前的一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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