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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名誉·名誉权           ★★★ 【字体:
面子·名誉·名誉权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7    
林语堂在《吾土与吾民》中认为,统治中国的三女神是“面子、命运和恩典”。而三女神中,面子又比命运、恩典更有势。在他眼中,中国社会之所以不能有民主、法治、乃至安全的交通,都是由于“面子”的作祟。[1]

  先生此处所指的“面子”,大概贬义更多些。其实,讲面子是所有人的天性,并不是什么坏事,只看用得是不是地方。该讲面子的时候,就该勇敢地捍卫面子。谁要无故坏了他人的面子,就得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律上,面子有个正式的提法:名誉。捍卫面子不受侵害的权利,叫“名誉权”。

  面子是一个完全外化的概念,所谓讲面子,主要是做给别人看。所以在法律上,名誉被定义为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民法上严格区分名誉和名誉感。后者是人的一种内心情感,与面子无关。比如有人自我感觉良好,别人介绍时没用天皇巨星这类的词儿,他便觉得特委曲,以为对他的名誉有伤害。其实,这全是他的个人感觉,大家对他自有公论,没觉得伤他面子,这样,当然也就与名誉侵权无关。所以,民法上保不保护一个人的面子,有个最简捷的判断标准,就是看侮辱或诽谤之类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行是否为第三人所知。两人关起门吵,一个把另一个骂了,不管多凶多恶毒,外人不知,面子没伤,不构成名誉侵权。

  中国社会里,最早的名誉观念是和德行联系在一起的。在文化的早期发展中,氏族、部落等的群体生活中主要依靠习俗和传统维系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会逐步产生出关于个人行为乃至个性的褒贬观念,这样,就产生了具体的德行观念,即关于品格、品德、品行的观念,如勇敢、公正、明智等。我们现在所理解的德行的“德”,反而是后起的。[2]有意思的是,外来的民法文明,在其关于名誉权的制度设计上,其理念倒正好与中国文化相楔合。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个人的价值并不象西方那样是内在于每个人的灵魂,而是外在的、从外部获得的。“面子是一社会性的东西,个人的尊严是从适当的行为及社会赞许中获得的。”[3]法律上的名誉概念,强调的恰恰是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所谓人格价值,主要是指人的品行、思想、作风能力、才能等素质和品格。[4]而法律上对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判断,最重要的标准是看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

  人格作为人的文化心态和社会行为的集合,是个人自身特质和与之相关的社会现象的多重复合的的产物。人格尊严则是从道德伦理方面,对人的品德、良知等人格因素的法律规制。它要求把人真正当成“人”,承认人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保证每个人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由人自觉其人格之存在,而自觉其身体之活动乃其人格之表现,又由自觉其人格通于已实现未实现之善,而通过形式上的人我一体之精神实在,于是人有真正之自尊。人有自尊,于是似重新在实际上视人我为二。然而以形上之人我一体,兼通于我与他人之人格,于是人一方自尊、一方尊人,而于同时尊人与自尊上,体现人我之一体。”[5]马斯洛专门研究过:除了少数病态的人之外,社会上所有人都有一种对于他们的稳定的、牢固不变的、通常较高的评价的需要或欲望,有一种对自尊、自重和来自他人的尊重的需要或欲望。这种需要可分为两类:第一,对于实力、成就、适当、优势、胜任、面对世界时的自信、独立和和自由等的欲望。第二,对于名誉或威信的欲望。马斯洛把这种心理需要归纳为自尊需要,认为这种需要的满足导致一种自信的感情,使人觉得自己在这个世界上有价值、有力量、有能力、有位置、有用处和必不可少。然而这些需要一旦受到挫折,就会产生自卑、弱小以及无能的感觉。[6]

  社会发展首先是作为构成社会的人的发展。民法人格权制度对民事主体法律人格及事实格的平等赋予,一方面奠定了“人之为人”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又必然因此而推演出“人之为人”体面的生活的实现方式。而其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更是把民事主体人格的独立、平等、自由和尊严体现到极致。私法主体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主宰自己的意思,选择自己的行为,谋求自己的利益,承担自己的责任。[7]“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是私法的最高命令。

  在人际交往的实际里,面子不仅仅是个虚荣,有时也是实实在在的资源。市场经济秩序,无论是部分秩序还是作为竞争秩序基础的主体秩序,其发展和完善都需要一定的社会人格前提。一个人真要豁出面子都不顾的话,失去的可能就不仅仅是名誉权。

  据一位专门研究晋商文化的学者介绍,在当年曾是中国最大的商人集团之一的晋商中[8],有过这样一种规矩:钱庄放出去的钱如果到时候收不回来,比如借贷者的生意蚀了本,确实是倾家荡产也无法偿还了,只要到钱庄中向钱庄的主人跪一下,或是送上一把斧头,事情就算是了结了。哪怕这涉及到几十万两银子。[9]用一把斧头了结一项几十万两银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我们今天是很难想象和理解的。可以想见的理由是,送一把斧头或跪一下,一定意味着极严重的惩罚,意味着一个个人或家庭甚至家族的名誉彻底毁灭。不但自己这一代,甚至连子孙后代,都很难将这种名誉恢复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将名誉或信誉毁了,其严重性决不次于生命的失去。可见,在当时的情态下,这种基于名誉或信誉的约束,提供了一种最有效的“担保”。其实,这种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内在联系,中国人很早就明白,所以才提倡格物致知、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强调通过内省而致贤圣之境。[10]可惜的是古人早就说清了的道理,现代人偏偏总整不明白。前一段“传销”盛行,骗钱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拉下面子,冲亲戚朋友开刀。如今,传销是早已被明令禁止了,可这场灾害所毁灭的中国人际关系中的信用资源,怕是过多少年都难以挽回。

  注释:

  [1]林语堂:《吾土与吾》,台北综合1976年版,第158-164页。

  [2]陈来:《古代宗教与伦理-儒家思想的起源》,三联书店1996年3月版,第291页。

  [3]J.K.Fairbank,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N.Y:The Viking Press,1962,P104.

  [4]王利明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113页。

  [5]唐君毅:《精神之表现》,载《文化意识与宇宙的探索》,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4页。

  [6][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1-52页。

  [7]邱本、崔建远:《论私法制度与社会发展》,载《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8]对于这样一个在中国近代经济及金融史上有过辉煌且巨大作用的商人集团,现代中国人对它的了解和开始感兴趣,竟然只是因了张艺谋的一部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

  [9]然而:《跑得了和尚》,载《北京青年报》1996年3月20日第7版。

  [10]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第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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