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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环境税机理           ★★★ 【字体:
实现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环境税机理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9    

【摘要】环境利益公平分享是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现行的制度框架无法保障环境利益的公平性分享。克服环境利益分享制度不公和矫正环境利益分享制度缺乏的诸多政策工具中,根据环境利益分享不公的社会根源来看,环境税无疑是保障社会主体公平分享环境利益的理想的政策工具,因为环境税具有保护环境利益且公平分配环境利益的制度效应。

【关键词】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环境税

【正文】
  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是一个利益范畴极其广泛的概念,其涉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等诸多社会利益的分享。鉴于环境利益分享在改革发展成果分享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认识环境利益分享公平性的现状及其实现途径无疑是重要的。为此,本文将对环境利益分享的状态予以阐述,揭示环境利益分享状态中存在的不公,以期明晰环境利益分享制度建立的前提,同时对环境税实现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目标时所具有的功效特别予以论述。

  一、环境利益分享公平性解释

  如同环境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其包括环境具有生产要素属性时所具有的范畴和环境具有人类生产需要之外的价值范畴,后者如良好环境对于人类健康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基于环境基础之上的环境利益同样是一个涵义广泛的范畴,其指社会主体基于环境媒介而获得的收益,其大致可以分为行为人和相关主体获得的利益以及社会整体获得的利益。环境属于公有资源产品,(本文所论述的环境利益分享主要是针对开发环境导致负外部性时所涉及的环境利益分享,对于养护环境的行为导致的正外部性时所涉及的环境利益分享本文限于篇幅所限不做论述。)[1] 公有资源产品固有的特性决定着环境利益的分享,在任一社会制度下环境利益的分享是充满冲突的,下文试图从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两个视角揭示环境利益分享的冲突状态及其公平性要求,以期在全面认识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现状的基础上构建和谐的环境利益分享制度。

  (一)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环境利益分享

  假定在私有产权社会背景下,人们初始生活在理想的环境生态中,在该环境生态状态中,如果没有以环境为媒介行为的介入,环境利益分享处于均衡状态,即任一社会主体环境利益的增加除非以损害其它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为前提否则无法得以实现。但是,环境及其利益分享具有公有资源产品的特性,这意味着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环境利益分享存在矛盾和冲突。在私有产权社会条件下,环境利益的分享状态大致如表1所示:

  表1: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环境利益分享

   行为者的环境利益 相关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 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

  自然状态 强正 强负 强负

  管制状态 弱正 弱负 弱负

  表1中的强正是指就行为者而言,从事媒介于环境且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无需支付任何成本,弱正是指就行为者而言,从事媒介于环境且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强负是指行为者之外的其他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遭受了最大程度的损害,弱负是指行为者之外的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遭受损害的强度低于强负状态下的损害。

  在私有产权状态之下,人们的环境利益分享状态大致如表1所示,即在自然状态下,也就是说对从事以环境为媒介的行为缺乏规制的情况下,社会主体从事以环境为媒介的活动能够使得其获得的环境利益最大化,这是因为,环境具有公有资源产品的特性,这使得环境的固有价值往往未能在行为者的相关产出(该产出可能体现为市场交易物,也可能为行为者自身享有)中得到应有的体现,正是由于产品的价格机制未能体现环境的资源价值使得环境的应有价值被忽视,环境价值的免费获得势必导致人们对于环境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在该种背景下,从事以环境为媒介的行为便有利可图,但其往往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同时由于环境具有外部性的特性,任一主体从事与环境为媒介的不当行为势必对社会其他主体的环境利益造成侵蚀,因为环境利益具有稀缺性,任一主体对环境利益的开发必将意味社会其它主体享有的环境利益的减少,特别是在环境利益享有无需支付稀缺租的状况下,(所谓稀缺租是指,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导致资源具有稀缺的特定,资源稀缺必然要求享受该项资源的社会主体应该支付相应的对价,该对价就是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稀缺租,其主要体现的是一种“物以稀为贵”的价值观念。) 每一社会主体都有使得自身环境利益享有最大化的动力,这往往导致作为公有的环境利益未能在人们之间予以公平分配。

  之所以在自然状态下,环境利益分享存在不公平的现象是因为,首先,环境利益作为一种典型的公有产品缺乏产权界定,这诱发了公有产品悲剧的加剧,一是环境利益在同代人之间未能公平分配,富人比穷人更有资本将环境利益廉价地纳入创造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二是环境利益在代际之间未能公平分配,因为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每一代人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追求的目标,缺乏对于下一代人应有环境利益的关怀,其应有的环境利益往往被剥夺。其次,虽然说享有环境利益逐渐被承认为人类应有的权利范畴,已有相应的立法制度和司法判例对其提供保护,但是环境利益鉴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导致寻求环境利益分享正义伴有高昂的成本,所以富人最大化自身的环境利益分享时,穷人却针对侵蚀自身环境利益的行为无计可施,可见环境利益分享不公是何等的现实和缺乏正义,代际人之间的环境利益分配不公由于下代人的缺位更是被加剧。显然,在私有产权的自然状态下,环境利益享有固有的公有属性,加之人们地位和财力与环境利益的享有成正比的现实,使得环境利益享有的不公达到了极致。

  上述环境利益分享显然与社会伦理相背离,为解决环境利益分享中存在的“丛林现象”,采用必要的规则保障环境利益分享的伦理基础显然是必要的。如表1所示,在管制状态下,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环境利益分享呈现出如下状态,从事以环境为媒介的行为人享有相对于自然状态而言享有较弱的环境利益,因为在管制状态下行为人必要支付相应的成本以符合管制的要求;行为人之外的社会主体在管制状态下享有相对于自然状态下无法享有的环境利益,其能够分享到管制所带来的好处,虽然其无需支付监督管理成本就可以享受环境利益受保护所带来的利益。虽然,相对于自然状态,在管制状态下环境利益分享不公得以被有限矫正,因为一旦对追求环境利益的行为加以管制并追加相应的稀缺租,环境利益先前的免费享有定会向支付对价转变,这相对而言可以保护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但是,总的来说环境利益所具有的公有资源产品特性,加之财力占有与环境利益享有相关,环境利益分享未能在富人和穷人之间予以公平分配便成为必然。

  总之,正如表1所揭示,私有产权基础之上的环境利益分享,不管是在自然状态还是在管制状态,都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公平。在自然状态下,形式上每一社会主体看似对环境利益这一公有资源产品具有相同的权利,但是,事实上由于享受环境利益需要配以相应的财力,所以环境利益显然未能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得以公平分配。而在管制状态下,规则的介入必将使得相关的受管制主体承担必要的成本,成本负担势必会影响社会主体得以分享的环境利益,相对自然状态而言,管制弱化了富人对穷人环境利益的侵蚀,穷人的环境利益通过管制得到了一定保护。但是,不管是自然状态还是管制状态,由于环境利益的分享与社会主体的财力密切相关,环境利益虽为公有但非免费享有意味环境利益分享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存在不公。(管制之所以只能有限的解决环境恶化和环境利益分享不公这一问题,福斯特将其归根于社会现在实施的经济结构,即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息息相关。) [2]

  (二)公有产权基础上的环境利益分享

  不同于私有产权背景之下的环境利益分享状态,公有产权背景下环境利益分享呈现为另外一种态势,公有产权背景下的环境利益分享状态大致如表2所示:

  表2:公有产权下环境利益的分享效应

   富 人 穷 人 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

  自然状态 强正 强正 强负

  管制状态 弱正 强负 弱正

  表2中的强正是指从事媒介于环境且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无需支付任何成本,弱正是指从事媒介于环境且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强负是指环境利益受到了最大限制.

  如表2所示,在公有产权的自然状态下,由于环境利益是可以免费获取的公有资源产品,任一社会主体(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无须支付环境价值成本就可以分享到环境利益,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都可以自由地最大化自身的环境利益。但是,公有产权背景下的环境利益分享往往受到公共悲剧的制约,即富人和穷人对公有环境利益的最大化追逐会导致社会可享有的整体环境利益不断恶化,最终导致非理性社会结局。由于公有产权的自然状态容易导致环境利益分享的公共悲剧,对公有产权的自然状态加以管制便成为必然。

  在公有产权的管制状态下,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分享一般呈现为如下状态,针对公有产权自然状态的管制意味分享环境利益需要支付对价,对价要求往往使得环境利益分享与财力相联,这会对人们分享环境利益的行为产生激励。虽然说对价要求对于任一社会而言都算是一种负担,但是对富人而言对价要求往往对其分享环境利益的愿望无法构成根本性威胁,相反,对于穷人而言支付对价的要求可能剥夺其已分享的环境利益,比如将先前免费开放的公园改为收费的公园将可能剥夺穷人应享有的环境利益,因为收费产生的成本效应对于一个穷人而言可能意味着很大的机会成本。对于富人而言,该费用产生的成本效应对富人的影响不像对穷人的影响那样大,相反体现成本要求的费用制度可能成为富人分享环境利益的制度保障,比如就一个特定的公有公园而言,由于费用制度限制了穷人进入公园享受环境利益的机会,从而扩张了富人享受特定环境利益的份额,对穷人而言这显然是一种不公,所以说管制状态容易加剧环境利益分享中存在的不公。

  总之,在公有产权背景下,不管是自然状态还是管制状态,富人都较穷人更能享有环境利益。自然状态下,环境利益看似是可以被公平享有的免费资源,但是由于环境利益分享本身需要财力支持,所以富人和穷人无法公平享有环境利益。而且,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中出现的地方性“公共悲剧”——环境利益的无节制享受导致某一区域可分享的环境利益的枯竭,其对于穷人影响相对于富人而言更大,如果政府不适时介入其会威胁穷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地方性环境资源的枯竭导致的人口搬迁在我国某些自然资源储藏原来较为丰富但由于过度开发导致资源匮乏的地区已经开始上演,比如甘肃玉门市的搬迁计划就与地方性资源的枯竭不无关系。而且,在这样的人口搬迁过程中,穷人受到的影响最大,富人——往往是原有资源开发的受益者受到的影响不大。) 之所以地方性环境利益的枯竭对富人的影响不大,是因为其有足够的财力进行替代性选择,比如通过迁徙的方式追求符合自身需求的环境利益,相反穷人由于财力所限,无法选择符合自身愿望的环境利益,这意味着地方性环境利益通常是穷人唯一可分享的环境利益。而就管制状态而眼,富人和穷人无法公平分享环境利益的现象就更加明显了,比如由于管制规则的存在,穷人先前或许可以免费分享的环境利益由于管制规则被限制甚至被剥夺了,因为管制往往伴有守约成本,而这项成本对于穷人而言具有较大的环境利益分享边际效应,相反对于富人而言,管制增加的成本对其分享环境利益的影响不大,因为管制成本对其不具有很大的边际效应。

  (三)环境利益分享公平性解释

  根据前述对于私有和公有产权基础上的环境利益分享状态的认识,我们不难发现环境利益分享由于与社会主体的财力相关,这使得环境利益通常无法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得以公平分享。比如,在私有产权背景下,富人借助财力优势往往较穷人更能分享环境利益,且富人在分享环境利益时产生的负外部效应往往给穷人造成不当影响。上述情况同样适用于公有产权背景下的环境利益分享,比如富人借助财力往往能够超越地区限制分享到广泛的环境利益,而穷人由于财力的限制往往只能与富人就地区性环境利益进行竞争分享,所以不管从环境利益分享的区域还是从环境利益分享的实际份额来看,富人较穷人更具优势。在公有产权背景下,管制对穷人分享环境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更为明显,比如支付一定比例的财产收入分享环境利益可能对穷人而言意味着很大的机会成本,相反这种支付要求对于富人而言由于具有微不足道的边际量从而其机会成本效应很小,其同样适用于私有产权管制状态下的环境利益分享,一般来说穷人限于财力限制具有较低的环境利益分享制度意愿。

  总之,不管是在私有产权背景还是在公有产权背景下,不管是它们的自然状态还是管制状态,富人和穷人很难公平分享环境利益,在自然状态下,富人借助雄厚财力比穷人分享更多的环境利益,而管制状态往往对穷人已分享到环境利益产生了掠夺效应,且同时针对穷人已分享的地区性环境利益的管制限制了穷人选择可分享的环境利益。针对环境利益分享中存在的困境,我们无疑需要朝以下方向做出努力,一是需要保证环境利益分享的可持续性,即应该避免私有产权自然状态导致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被恶化,同时也应该避免公有产权自然状态导致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被恶化,二是由于在分享环境利益的过程中,穷人的环境利益更易受到相应的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比如环境管制通常限制了甚至剥夺了穷人已有或应有的环境利益,从而使得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伴随着不公平现象。

  二,实现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环境税机理

  为了实现环境利益分享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进而构建公平的环境利益分享机制以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环境税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环境税扮演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为,其一方面能够保障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可持续性,另一方面能够推动环境利益分享公平性的实现。

  (一)环境税与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可持续性

  环境利益公平分享可持续性的实质是保证社会整体的环境状况处于良好状态,使其能够维系不同时代的社会主体和同一时代的不同社会阶层都有机会分享良好的环境状态。环境利益公平分享可持续性的基础首先在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就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要求,人们已采取了若干措施做出了积极的回应。(环境法律法规立法、执法和司法中之所以出现的诸多困境,一是环境法律法规意图解决的环境问题本身比较复杂,二是环境法律由于存在众多利益博弈从而导致其解决环境问题困难重重。关于该问题较为详细的阐述请参见Richard J.Lazarus.The Making of Environmental Law.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4.) 根据现有的环境法律制度措施来看,人们为了保证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可持续性,先后采取了有“大棒”之称的“命令-管制”规则,以及有“胡萝卜”之称的“市场导向”机制和有“说教”旨趣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上述制度实施的实际效应来看,它们相互之间的有机配合,较好的完成了环境公平分享可持续性所要求的环境利益保护及其可持续性。本文将重点阐述归属市场导向机制的环境税在实现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上述要求时具有制度优势的基础,以期人们对于环境税实现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本质有更深刻的认识,以期构建相对合理的环境税制度。

  1,环境税与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保护

  由于环境是典型的公有资源产品,基于其上的环境利益也体现了公有资源产品固有的特征,如环境利益可能存在免费获取和外部性情形,这显然是环境利益公平分享需要正视的问题。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中出现的外部性主要是指任一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的行为,可能对其它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如对同一时代其他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和对不同时代的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环境利益分享存在的免费性倾向,使得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中出现的外部性不断被加剧。所以说,环境利益公平分享所要求的环境利益保护需要解决以下难题:一是解决环境利益分享的免费性,二是解决环境利益分享的外部性。

  环境利益分享免费性的克服,就是保证环境利益的分享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其应该等值于环境利益分享元素的应有价值。但是,确定环境利益分享元素的应有价值事实上却是不易得,一是因为人们针对环境保护至今仍存有分歧,虽然人们承认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但是环境保护一旦与人们可以获取的利益相冲突,环境保护往往会遭到阻力,其在国内和国际层面都有体现[3],二是环境问题固有的复杂性使得无法设计能够正确估算环境利益的方法(更为具体的论述请参见托马斯•思德纳.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工具[M].张蔚文、黄祖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这无疑加剧了人们关于环境利益认识的分歧。当然,现有环境利益估价尝试对于环境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贡献,尽管其仍需不断地完善。

  克服环境利益分享免费性导致社会弊端的诸多政策工具中,环境税制度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环境税之所以能够有效克服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中存在的社会弊端是因为,一旦对与环境利益分享相关的行为事实征纳税收,环境利益分享主体会对成本要求做出激励反映。由于环境税收意味成本负担,环境利益分享主体基于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可能选择替换性生产元素,以使其分享的环境利益得以最大化,比如对于某一资源产品征收高额度的资源税收,往往能够激励生产者寻求较低成本要求的替代品,这能够防止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并保证资源的多样性。

  环境利益分享的外部性是指任一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时导致的成本由社会其他社会主体承担,但是承担上述成本的社会主体却未分享到相应的环境利益,这是环境利益未公平分享的体现。环境利益分享的外部性往往导致社会环境利益的恶化,因为在环境利益分享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由于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缺乏成本约束,这会对相应的社会主体产生不当激励,即环境利益分享主体体无环境利益成本的约束下尽可能最大化自身的环境利益,但是由社会承担相应的成本不但使得环境利益分享不公,而且使得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不断恶化。针对环境利益分享外部性导致的环境利益成本负担和收益分享不公,环境利益分享外部性的内在化能够克服上述弊端。环境利益分享外部性的内在化就是使得分享环境利益的主体承担由其应该承担的成本,使得环境利益的固有价值体现在相应的价格载体体系之中,实现环境利益分享外部性内在化的政策工具中,如环境收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环境交易制度,环境税收制度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环境税的发展由于得益于经济学家庇古的贡献而被称为“庇古税”,其核心思想是指用税收手段可以矫正环境外部性导致的弊端,环境税在克服环境外部性时具有有效性使其成为世界各国治理环境难题时作为最为常用的政策工具,环境税产生有效社会效应的理想状态是,环境税的设定应该等于由环境利益分享行为引起的社会损失。理论上当环境税被设定为等于社会损失时,环境税可以抵消环境利益分享外部性带来的社会损失,其有助于环境利益分享的保护。虽然,由于环境利益分享外部性所导致的社会损失很难估算,“主要原因是缺乏对生态系统多样化服务及其公共产品特征的了解”,[4]影响了环境税功能的最大发挥,但是,环境税制度在克服环境利益分享外部性导致的成本承担和利益分享不公方面仍然具有比较优势。

  总之,环境税在保护环境利益公平分享时具有重要功效,首先其能够保护环境利益分享的代际公平,因为环境税制度一方面能够纠正环境利益分享的免费性,另一方面也能够将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中存在的外部性予以内化,进而防止环境利益的掠夺性分享,从而使得环境利益得以理性分享。其次,环境税也有助于环境利益在同时代的社会主体之间得以公平分享,正如前文所揭示的那样,不管是在公有产权状态下还是在私有产权状态下,环境利益分享由于与社会主体的财力相联系,使得富人和穷人无法公平分享环境利益,环境税工具能够克服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当然,环境税制度在克服环境利益分享不公时,由于环境税本身使得环境利益分享需要成本支出,其虽看似公平地分配于富人和穷人之间,实则不然,因为环境税导致的成本负担对于穷人分享环境利益的影响弹性更大,从而使得环境税有可能剥夺穷人环境利益的分享,这对环境税实现环境利益的公平分享构成了挑战。

  2,环境税与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可持续性

  以上内容主要是关于环境税如何解决环境利益分享免费性和外部性的说明,其主要体现为环境税在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中对于环境利益具有消极的防御功能。事实上,环境税在保护环境利益分享时除了具有上述消极防御保护功能外,更对环境利益分享具有积极的保护功效,即其更能保护环境利益分享的可持续性。

  环境税之所以能够保证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可持续性,是因为当环境税被设定等于环境利益分享产生的社会成本时,由于不同社会主体导致不同的社会成本,环境税对于不同的社会主体意味不同的成本,即环境税会使得不同的社会主体在同一环境税收下分享环境利益时需要支付的成本不同。成本差异对于环境利益分享主体具有激励效应,即对由此导致成本支出但其小于收益获得的社会主体而言,环境税具有激励环境利益分享主体自发地积极地保护环境的功效,这能够保护环境利益公平分享具有可持续性。

  环境税的上述功能对于保障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可持性无疑是重要的,其是环境及其利益公平分享机制的基石。一旦设定合理的环境税的标准,使其能够正确反映环境利益分享行为导致的社会成本,由于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的成本具有差异性,环境税使得低成本承担者自愿消解环境利益分享导致的外部性有利可图,因为相对于高成本负担者这样的自愿行为获得的收益大于其相应的支出,所以说其能够保证环境利益公平分享具有可持续性。

  总之,环境税之所以能够保证环境公平分享具有可持续性是因为,一方面环境税能够克服环境利益分享免费特性带来的弊端,环境税能够防止环境利益分享免费性导致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被恶化,另一方面环境税具有激励一定的社会主体自愿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利益的功效,其能够维系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可持续性性。正是由于环境税制度具有上述比较优势,环境税成为多数国家保护环境及其利益公平分享的主要政策工具,推动了诸如瑞士等国的“绿色税改”运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二)环境税与环境利益分享的公平性

  环境税对于环境及其利益公平分享的可持续性保护主要是因为环境税具有影响环境及其利益供给和需求的效应,由于环境的再生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度,即环境只有在其自身再生能力的限度内才能得以可持续,超越环境再生能力限度会导致对环境的破坏,这最终会影响环境利益的分享。环境税由于使得环境利益分享承担一定的成本,这会某种程度上减少人们对环境利益分享的需求,遵循环境利益分享市场供给和需求市场均衡规律,环境利益分享需求的减少会使环境利益分享的供给也随之减少。当环境再生能力有限,特别是对于不可再生的环境资源而言,环境税通过影响环境市场的供给和需求能够保护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进而保障环境利益分享的可持续性。

  但是,环境税由于对于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产生成本负担,使得某些环境利益的边际分享者被迫放弃了环境利益的分享,因为环境税导致的成本负担可能高于该类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的支付意愿,但是分享环境利益可能对其社会生活至关重要。具体就环境利益分享而言,当对环境利益的分享者要求环境税时,环境税产生的成本负担会影响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的行为选择,当环境税导致的成本负担高于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的支付意愿时,受环境税影响的这类社会主体会放弃环境利益的分享。这样的影响明显地体现在富人和穷人分享环境利益时所做出的行为选择,富人由于财力优势环境税导致的成本负担具有较小的边际效应,所以不会影响其分享环境利益的意愿,所以环境税的存在虽然会影响其作为环境利益消费者的剩余,但是其分享环境利益的意愿仍然能够实现;相反,穷人由于财力的限制,其较富人往往具有较低的环境利益分享支付意愿,环境税的成本要求往往高于其分享环境利益的支付意愿,于是穷人往往基于边际效应考虑放弃环境利益的分享,对于环境税强加前往往可以免费分享环境利益的穷人而言,环境税无疑具有剥夺其原先在权利的效应。所以说,环境税在有效的保护环境及其利益可持续性的同时,如何有效保证环境利益的公平分享无疑也是环境税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要想使得环境税保障环境利益分享的公平性,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环境税具有限制某些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的效应而否认环境税的效率功能,环境税在克服环境利益分享外部性并保障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资源有效配置方面仍然具有重大意义,环境税通过克服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能够使得环境利益分享状态达到社会最优水平,能够使得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分享剩余得以最大化。其次,同样需要注意的是环境税确实使得某些社会主体特别是穷人原有或者应有的环境利益分享受到了限制甚至是剥夺,这确实是对环境税积极功能的挑战,其有碍于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目标的实现。

  那么环境税怎样才能保障环境利益分享的公平实现呢?首先,环境税的设定应该等于环境利益分享行为导致的社会成本,只有这样环境利益分享才能达到社会最优水平,这是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效率基础。其次,有必要对由环境税增加的政府财政收入设立专项环境利益分享基金,通过专项支出保障受环境税影响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分享。应该说这种制度设计对于穷人能否分享环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其可以体现为政府借助公共财政提供环境利益分享的公共设施,或者通过给与穷人一定的环境补贴等手段使其能够分享环境利益,进而体现社会公平。

  总之,环境利益分享由于社会主体财力相连,富人相对于穷人而言在分享环境利益时具有诸多的优势,于是环境利益在富人和穷人之间未能得以公平分享。环境税具有使得环境利益分享达到社会最优水平的功效,一方面其能够缓和富人和穷人之间的环境利益分享不公,另一方面能够保证环境利益的可持续性,进而保护环境利益分享的代际公平。最后,通过环境税手段,政府对于凭借环境财政收入的专项分配,可以保障环境利益的公平分享,最终构建和谐的环境利益分享社会关系。
 
【注释】
  [1] [美]曼昆.经济学原理(第3版)(上册)[M].梁小民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193-196. 
  [2] [美]约翰•贝拉米•福斯特.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M].耿建新、宋兴无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7. 
  [3] Richard J.Lazarus.The Making of Environmental Law.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4. 
  [4] 托马斯•思德纳.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工具[M].张蔚文、黄祖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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