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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法律分析           ★★★ 【字体:
《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法律分析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9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对中国经济影响意义深远。其颁布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财政收入的增加,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促进社会经济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及维护国家主权与国家利益。
【正文】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与我国经济发展相呼应的适时之法。该法的出台对中国经济发展之影响可谓意义深远。法律与经济永远是相生相伴而存在与发展的,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一、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政权者身份,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并由此形成特定分配关系的活动。 [1]税收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

  经济是税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经济决定税收表现在两方面:经济总量决定税收,经济增长的质量与速度决定税收增长的质量与速度。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税收分配的范围和程度,并从根本上决定新税种的产生、发展和更替。不同税种的构成、不同税制模式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与此同时,税收对经济具有反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由于税收作为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手段,具有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社会成员手中转移支国家手中,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能力。加之税收的无偿性、固定性与强制性,使得其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性、以及征收数额上的稳定性。因此,税收成为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因而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首要职能。

  其次,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其一是税制、税率、税收增长速度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著名的拉弗曲线描绘出税收与税率关系,即税率越高,政府的税收就越多;但税率的提高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投资减少,收入减少,即税基减小,反而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由此可见,当税收增长到一定区间时,税收增长对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当税收增长超过一定限度时,税收增长对经济增长起抑制作用。其二,税收政策手段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由于税收是以国家法律形式规定的,决定其调节经济的权威性;由于税收的征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可以伸展到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及行业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决定其调节经济的广泛性;由于税收的调节对象和调节要求,在实际执行中可以根据客观经济需要加以调整,决定其调节经济的灵活性。正是由于税收调节功能的特殊性,使其成为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之一。通过税收总量政策进行宏观税负的增减变化,以实现经济增长的预定政策目标。其三,税收通过调节财富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由于税收较少干预市场机制运行,并且通过国家的公共事务职能而及于社会的全体成员。因此与其他诸如价格维持制度、最低工资制度相比,具有代价小而效果大的优势,从而成为国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第三,税收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

  由于税收是一种无偿性的分配,其结果直接导致纳税人既得利益的减少,因此必须具有监督管理功能,以使这种无偿性的分配得以顺利实现。宏观层次的税收监管,主要通过对税收收入总量分析,以窥测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状况及其发展趋势;通过对税收收入结构的分析,从部门结构、行业结构的变化看出产业结构的变化;通过对收入速度的分析,看出年度经济发展的均衡状况,并从中捕捉到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信号。微观层次的税收监管,主要通过税收的课征过程,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有计划的组织、管理、稽查等措施,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遵守国家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税收监管职能贯穿于税收活动的全部,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实现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

  由此可见,税收与经济关系密不可分,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发展。税收的经济属性就决定了税法的经济性。税法的经济性具体表现在通过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保障税收经济职能的实现。

  二、企业所得税法对经济发展的一般影响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它是国家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调节企业盈利水平的一个重要税种。企业所得税以税法规范税基,通过征税影响企业的收益规模,在取得税收收入的同时,使分配后企业的再生产基金和消费基金符合国家总量宏观控制的要求,引导和监督企业的再生产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基广泛,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内资企业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它同流转税一样,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它与流转税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税制的“双主体税制结构”。[2]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种征收范围广、税负公平的直接税,因此,企业所得税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巨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企业所得税是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保障。企业是国家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而企业是否营利,除了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还取决于诸多的外在因素。其中国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对企业而言甚为重要。因此,企业以税收作为获取所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而国家则通过向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所得税,满足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由于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由法律严格规定,所得税的征收便可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从而也就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其次,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处理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杠杆之一。该税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对企业规定统一的税收政策,作到征税对象一致,税负一致。有利于不同的纳税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各自的潜力,开展公平竞争。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国家角度对企业进行间接管理,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使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治权力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一视同仁地征税,理顺了国家与不同经济成分和经营方式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同时,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由企业自行支配,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再次,企业所得税是完善企业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重要手段。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涉及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税法的强制性,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的全面管理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税收违章违法行为,保证国家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也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其健康发展。

   最后,企业所得税是维护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促进对外经济交往的准则。税收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工具,而税收权力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我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通过税收行使国家主权,争取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国际间的经济往来。通过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既遵循国际惯例,有利于国家与地区间的互惠互利,促进对外经济交往。同时又可以防止我国经济利益外溢,维护了国家权益。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

  首先,统一内外资所得税法有利于实现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市场经济的统一性是指市场体系必须是全国统一的市场,商品交换必须在全国范围内按统一规则进行。统一性要求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打破地区界限、行业界限,在不同经济形式、不同地区的企业间形成平等的商品交换关系,使社会资源在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最优配置,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3]市场经济的统一性要求税制的统一。但旧的企业所得税法采取内外资企业的双轨制立法,人为地割裂市场的统一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且提出“四个统一”,即适用范围、税率、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优惠政策的统一。使企业所得税制符合市场经济统一性的要求,实现了市场的统一。

  其次,统一内外资所得税法有利于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公平竞争的市场要求平等。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因此市场主体的竞争要求市场自身能够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其中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是最基础的条件。而主体地位平等则强调市场向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旧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立法方面采取内外资分别立法,且效力各异。在实质方面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主体和收益权主体不同、纳税义务人规定不同、税率高低不同、税前扣除标准不同、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等。 [4]由此导致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负担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新法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法律环境,使所有企业能够在同一平台竞争,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

  第三,统一内外资所得税法有利于实现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是指市场不仅要对内开放,而且要对外开放,把国内和国际市场连接起来,尽可能地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以达到更有效地配置国内资源和利用国际资源的目的。体现在税收制度上就是遵循税收的国际惯例,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税收制度。中国2001年底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因此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税收法律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旧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体现其开放性,并且在引进外资与外国先进技术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实行“超国民待遇”,与 WTO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新法在坚持开放性的基础上,贯彻“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对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原则、具体措施方面进行修改,全方位地坚持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更好的体现市场的开放性。

  第四,市场经济的法治性要求统一内外资所得税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完善健全的市场经济需要法律保驾护航。税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因此税收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存在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低、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实施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上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双轨制,两法立法层次有差异,无法体现立法的公平性,因而影响其实施效果。企业所得税是国家重要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的立法情况直接反映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的成熟水平。新的企业所得税从法律的统一性出发,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而为一,并采用立法层次较高及法律效力较强的“法律”形式。这种立法形式有利于提高税法的整体层次与效力,完善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的内容,充分体现法律的权威性,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名义税率从33%降到25%,而且还保留扩大了一部分优惠政策。按照当前的经济增长情况,从短期内看,企业所得税收入肯定会减少,进而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任何改革都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内外资所得税法合并本身就是一项改革,因此其所支付的代价是财政短期内的减收。

  据预计新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由33%下降至25%, 降低了8个百分点;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也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考虑到新税法执行后其中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继续按新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新税法执行后对外资企业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如果2008年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如果考虑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新税法实施后,由于实行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有一定影响。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时,我们对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实行了按因素分配和税款预缴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税源转移问题。另外,按照现行一般转移支付办法,税源移出地的财力会自动得到一定补偿,随着中央财政均衡力度的不断加大,这种补偿机制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5]

  作为一项改革,我们所追求的是它的积极效果。之所以要改革企业所得税,最主要目的是通过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其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的提高。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综合国力已明显增强,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为税制合并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在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的情况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并下调税率,让利于民,不但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有限,而且由于新税法有利于扩大企业所得税的税源与税基,对创业投资、小企业、创新研发等方面支出实行税收优惠,从长远看会极大促进经济的发展,并且增加财政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社会经济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内容上,构建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机制。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机制以部分税收利益为激励,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有利于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实现社会经济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

  首先,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直接税的第一大税种,在促进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我国基础产业落后,农村道路、交通运输、公用事业、通讯等基础设施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亟待发展,西部需要大开发,老工业区要改造,高新技术产业薄弱呼吁社会支持,经济的发展要求产业扶持政策的登台。与之相适应,吸引外资需要向引进资金、吸纳先进技术,促进我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瓶颈产业倾斜。原有涉外税收规定的“两免三减”是普惠制政策,更多体现的是规模刺激,而缺乏结构引导力,一些外国企业甚至把污染重、能耗高的产业转移到我国。其结果不但消耗了我国有限的资源,而且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均衡发展。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由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倾斜为辅”的新格局,着重引进高质量的、能源消耗少的、对环境危害小的和对我国管理有示范作用的企业,这种对资本结构的选择与我国目前的产业政策的调整方向相吻合,能够起到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改善基础能源产业发展不均衡状况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我国已进入WTO的后过渡期,关税在两三年内将接近最终减让水平,非关税措施即将全面取消,服务市场开放力度迅速扩大,将逐步取消外资进入的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份额限制,内资企业将面临更为严峻的生存挑战。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使内资企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与外资企业展开竞争,有利于改善我国的产业结构。[6]

  其次,有利于我国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原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优惠导向不甚明显。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而按照“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内地一般地区”从低到高设计梯级税率的后果,是使外商投资的地域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经济特区,而广大的西部和东北部地区由于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较差,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从而吸引外资相对较少,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沿海地区与东北、西部之间的税负差异。而且实际上东北、西部地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远远高于东部地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样不仅不利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崛起,而且导致地区差距不断扩大,国民经济发展不平衡。[7]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配合我国经济发展重心向中西部转移的战略部署,取消了多档优惠税率,规范各种优惠政策,对区域性优惠政策加以调整,区域发展导向逐步从目前的沿海地区转向中西部地区。除在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新税法实施后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在过渡期予以保留外,在东部沿海地区的区域性低税率优惠政策和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均被取消,但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间内仍会继续执行。由此,能够吸引资金进入能源、原材料丰富但资金缺乏的西部地区,以便加快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的发展,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实现东、西部地区间的平等竞争,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8]

  第三,有利于企业的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我国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就必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而创新的主体关键是企业。作为调控工具的税法,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统一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税收优惠税率,并将该优惠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大到全国范围,这既规避现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漏洞,有效抑制区域招商引资的恶性竞争,又有助于发挥税收调节的导向作用,在全国范围内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并有助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允许企业将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这是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自主研发能力的关键性举措,可以真正实现企业成为创新主体。

  当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还需有相关的配套措施,以保证该规定能够可操作,杜绝出现以研发为名,实际是变相投资等偷税行为。[9]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1、和谐税收之于和谐社会构建与发展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三大职能,决定税收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和谐税收之于和谐社会构建与发展的重要性,应从税收的本质内涵着眼。

  首先,和谐社会是必然是共同富裕的小康社会,而税收所提供的物质基础是确保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最基本的要素。

  其次,和谐社会必然是平衡协调、安定有序、体现公平的社会。由于我国实行以利益差别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造成了当前区域经济发展失衡、贫富悬殊过大、城乡差别扩大等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及生态和谐问题的出现。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工具,其自身具有“内在稳定器”和“相机抉择”的功能。国家在不同时期通过对不同地区、产业和行业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引导资源配置,优化经济结构,增加有效需求,减缓和调节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失衡和差距,体现公平,以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

  第三,和谐社会必然是诚信、友爱、和睦的社会。税务机关通过优化税收服务,增强税收征纳之间的信任度和认同感;通过公平公正的税收执法,取信于纳税人,在征纳双方之间构建起互信、平等、融洽、和谐的关系。从而有助于在全社会按形成诚信友爱,融洽和谐社会的氛围。第四,和谐社会必然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动态的社会追求动态的和谐。税收在大学生个人创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国家重点扶持行业创造等方面采取的政策法律倾斜与税收优惠措施,为构建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创造了外部条件。第五,和谐社会必然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与建设生态型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用足用好环境治理、生态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政策,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使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和谐发展。[10]

  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的升华,是法治社会的最高阶段。 [11]虽然和谐社会是法治实现的结果,但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治。法治的公平正义通过立法来分配、执法来平衡、司法来保障,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法治的实质正义塑造和谐社会的内在精神,对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法理基础。税收法制化是民主法制的重要组成,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重大。

  2、企业所得税法对和谐社会构建的积极作用

  企业作为和谐社会的一分子,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积极作用。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就是要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条件。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其一是企业所得税法作为直接税的主要税种,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作用巨大,是保障和谐社会发展的基本物质基础。其次,企业所得税法遵循和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对于促进各类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三,企业所得税法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升级,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创造了外部条件。其四,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通过税务机关的优质税收服务与公平公正的税收执法,在征纳双方之间构建起互信、平等、融洽、和谐的关系。最后,建立绿色的税收体系。调整完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调整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调整完善资源税收政策,促进资源的节约、综合利用与可持续发展;调整完善消费税收政策,促进消费结构的调整等。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对建设节约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五)国际化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与国家利益

  1、 企业所得税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所得课税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直接关系国际资本的流动和国际投资的发展,而所得课税国际协调与合作主要通过敦促世界各国接受国际税收惯例、准则和规范,努力改善自身的所得税立法,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实现区域性和世界性所得税制度的一体化等形式来进行的。旨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反对税收歧视以及通过加强国际税务合作防止国际逃避税,促进国际税收关系的健康发展。[12]

  企业所得税是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国际化必然带来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而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必然带来税收国际化问题。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化,既是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与迫切需要,也是通过国际贸易实现国家利益的需要

  2、WTO对企业所得税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中国经济融入世界市场经济体系之中。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中国经济范围与层次上个更好地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因此,中国的税收法律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

  WTO组织和制度的构建以尽量不干预市场机制运行为宗旨,贯彻公平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同时,WTO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对外贸易的干预和对本国产业实行合理与适度的保护。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上就是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负,并适应形势发展对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调整变革,以实现我国入世承诺所承诺的国民待遇原则。

  3、新法的具体制度规定体现其对国际性的适应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了逐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的5年过渡期,延续了引资优惠政策,对外资更加开放。新税法调整了优惠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只要企业是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在开发区内,都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另外对企业投资西部地区,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也将实施优惠,还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全方位地坚持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13]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坚持税法公平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其国际性。为我国涉外经济交往提供税法依据,保障了国家经济的独立性与国家主权的尊严。

  四、 结语

  《企业所得税法》即将实施,它给中国经济带来巨大的影响,正是我们拭目以待的希望。

【注释】
  1. 刘磊:《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3. 汤贡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迈向成熟和规范的标志》,《中国税务报》,2007年3月22日第六版。 
  4. 刘剑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市场公平》,《法制日报》,2007年3月28日。 
  5. 金人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新华网,2007年3月8日。 
  6. 王征:《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对经济的影响》,《中国总会计师》2005年第10期。 
  7. 王玉波、张哲林、张志刚:《浅谈当前企业所得税制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8. 刘剑文:《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改革趋势及其影响》,《法学杂志》2007年2期。 
  9. 刘淼:《“高新”企业受宠,意在建立创新型国家》 
  11. 席晓娟:《优化税收法律制度,构建西部和谐社会》,《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12. 何勤华:《从法治社会到和谐社会》,《法学》,2005年第5期。 
  13. 刘剑文:《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210-211页。 
  14. 汤贡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迈向成熟和规范的标志》,《中国税务报》,2007年3月22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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