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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及防范           ★★★ 【字体:
论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及防范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9    

【摘要】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其种类和成因均有多种表现形式,本文通过对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种类加以归纳,找出其成因,探讨了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一些方法和手段,并对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需要加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防范,制度完善


一、引语
我国已经加入WTO,各行各业都在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金融行业也不例外。一旦中外互通,大量的外国金融企业和金融衍生工具就将进入我国,这会对我国金融市场造成不小的冲击,给我国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竞争压力,银行的信贷风险也将及一步加剧。2004年修改、2006年底已经实施的新《巴塞尔协议》有一整套银行风险管理体制的要求,这是被国际金融界广泛认同和遵守的 [1]。我国商业银行要想在如此的金融大环境中分得一杯羹,就必须完善信贷风险的管理。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现状来看不容乐观,各种不良资产占了银行资本的很大比例,直接导致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大、竞争力差。为适应新协议的标准和日益激烈的竞争,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必须加紧调整措施,寻求有效的对策,解决不良贷款比率居高不下问题,创造高的资金回报率和资本充足率。因此,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刻不容缓。
二、商业银行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一类特殊的企业形式,它以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为自身的业务,并以此而获得利润。一般来说,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款、放款、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银行,也是唯一能吸收、创造和收缩存款货币的金融经营机构[2]。
“商业银行”一词最初来源于英国。英国作为工业化发展最早的资本主义国家,其早期银行业主要靠吸收活期存款作为发放贷款的基本资金来源,由于这种短期的资金来源只适应经营短期的商业性放贷业务,因此被称为“商业银行”[3] 。
随着商业经济的迅猛发展,新的银行制度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建立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的经营范围,不仅吸收短期性的活期存款,而且吸收中、长期的定期存款,在资金运用方面也不仅仅是短期的商业性放贷,还发展了中、长期投资贷款、证券投资等,而且还有其它诸如中间业务、服务业务等。进入21世纪,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基本建立了全球化、电子化的经营模式,发展较为完善。而我国,自1995年5月《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成立了100多家现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形成了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领军的商业银行体系,并且日趋庞大和完善。
(二)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1、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概念
所谓资产业务,就是指商业银行对资金的运用,它是商业银行获得利润的主要来源和方式。从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有: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等。
在这些资产业务中,贷款无疑是最重要的了,它是最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之一,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对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有着关键性的意义[4]。
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货币提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5]。 从贷款本质上来看,它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作为债权人,享有合同约定的到期收回本息的权利,借款人则是债务人,负有合同约定的到期归还本息的义务。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显然受到《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的调整,但由于其主体和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受《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2、贷款业务的种类
贷款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贷款的期限可以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贷款;按照贷款的保障条件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按照贷款用途可以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按照风险承担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按照贷款的质量和风险程度不同,可以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6]。
3、投资与风险的关系
风险,在商业语言中有“危险”的意思。确切地说,风险指最终结果与预期发生差异的可能性[7]。风险是衡量不确定程度的指标,它既代表盈利的不确定性,也包含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可以分为政策性风险、经济性风险、经营性风险和自然性风险。而投资则是高度竞争性的角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投资是一门艺术而不是科学。风险是投资过程中必然存在的,自信是投资者获取成功的前提,敏锐的市场观察力和科学分析则是投资成功的基础。投资者的目的是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投资者总是希望选择利润高的投资项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限性、分散性使投资者在理性驱动下,纷纷选择高利润投资项目,导致竞争更加加剧,风险也日益增大。比如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就是一项项投资业务,银行作为商事主体同市场中的其他投资者一样也会面对形形色色的风险,是否能处理好投资与风险的关系,是衡量一家商业银行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
三、贷款风险及其种类
(一)贷款风险的概念及成因
贷款风险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在发生借贷业务的行为过程中所遭受的导致贷款人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可能性[8]。 贷款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它贯穿于贷款从发放到收回的全过程,深受各种各样的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质量问题越来越突出,不良贷款额居高不下,而且有一部分贷款超期时间长,难以收回,形成了呆账、坏账,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威胁着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和生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银行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
银行业是典型的高风险行业,商业银行尤其强调稳健性经营和风险意识加强。从我国有关商业银行的许多案例中可以看到,许多银行的风险意识相当缺乏,经常以牺牲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为代价,粗放、扩张地经营,盲目追求规模与速度;部分银行领导人决策不力或者纵容甚至直接指示经办人发放人情贷、关系贷,对信贷工作管理不严,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另外,银行对贷款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分析不足,没有能够预测到贷款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这同样会给贷款的安全性带来威胁。
2、 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是不完善的或者说执行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自我约束机制。贷款工作中职责不明,信贷队伍建设不力;银行的领导体制上的弊端,往往是领导说了算,使不该贷的款贷了,结果出现大量贷款无法收回的现象。
3、商业银行存在的意义出现偏差
前文已述,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其存在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又具有金融中介的职能。但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商业银行又行使着一部分国家公共管理的职能。众所周知,作为金融中介的“企业”,其强调的是“竞争性”和“盈利性”,而作为行使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则注重“公共性”和“管理性”。这就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意义发生了偏差,更偏重于国家公共管理的职能,实际成了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的模式,银行贷款资金的投放,应该是由市场资金供求和银行效益决定的。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业务主要是根据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结构平衡、国企改革乃至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由此一来,贷款的风险剧增,造成了不良贷款大量累积[9]。
4、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信贷原则和制度在许多商业银行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违法发放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信贷工作人员不懂法律法规,想当然地随意操作,这样的从业人员还为数不少,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信用社等,他们在贷款活动中的违法操作是造成贷款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更有银行出于利益驱动,为谋求一己私利,故意违法经营,如设置“账外账”等,部分经营的业务不入银行的账户,而是在账外运行。这样的严重违法行为也为贷款风险的出现创造了可能性。
5、借贷双方在信息享有上的不平衡[10]
借贷双方在信息享有上的不平衡状况使得贷款风险不可避免。在金融市场中,交易各方对信息的获悉通常是不平衡的,银行作为贷方,对于借款人的信息往往不能十分清楚地了解,比如借款人的信用品质、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资金流向、项目经营等情况,银行远远不如借款人自身了解清楚,因此,这样的信息享有不平衡,使得银行处于被动局面,就不能做出完全正确地贷款决策和进行有效的监督,不能有效地拒绝高风险的贷款,大大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现有贷款风险的种类
贷款风险往往出现在订立贷款合同的过程中(当然也有部分非合同因素),但由于借贷双方都无法十分完备地考察合同内容,因此对于风险的出现有时也难以预见。上文已经说明信贷风险出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果我们重点从合同入手加以考察,同时结合其他因素,就可以归纳出常见的几类贷款风险,这对于进一步提出防范风险的对策是有帮助的。1、无法还贷风险
在实践中,借款人无法还贷的情况是造成银行贷款不能及时收回的主要风险因素,它的表现有:①因借款人客观不能造成无法还贷,如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濒临破产导致债务无法履行,无力还贷;②因借款人主观恶意造成无法还贷,如借款人为逃脱债务无偿转让财产、低价变卖财产等导致无法还贷;③因借款人改制造成无法还贷,如借款人进行股份制改造、分立,借机给贷款合同的履行带来风险。
以上所列举的3种不能还贷的情形归根到底还是由市场因素和人的信用因素造成的。由于市场经济的多变性,企业、经营者对市场变化的不适应往往会造成经营亏损,后又由于经营者信用度差,没有保障,出现赖债、逃债等现象,进而造成银行的巨大损失。
2、抵押风险
抵押是常见的担保贷款方式之一,银行通过和借款人签订抵押协议,由借款人提供足够价值的抵押物,在抵押物上设立抵押权,进而为自己的贷款提供保障的方式。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贷款到期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有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不是所有的抵押合同都是天衣无缝的,往往在这方面会出现许多风险因素。
(1)抵押合同风险
ⅰ.在实践中,抵押物的价值往往与担保债权的数额不相等。若抵押人(借款人)和抵押权人(贷款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抵押担保的范围,并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那么应按照当事人意识自治的原则,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若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未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应当根据《担保法》第46条的规定进行抵押担保。也就是说,只有双方严格按照合同或法定要求履约,银行的风险才会降到最低。
ⅱ.抵押合同内容的不完整也会给贷款人带来风险。比如,抵押合同中未明确列出主债权条款(尽管贷款合同中写明了抵押条款),使得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没有主合同可以依附,只能归于无效,这就会给贷款人带来风险。
(2)抵押物瑕疵风险
ⅰ.借款人并非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在实践中,借款人往往采用隐瞒、欺骗的手段,向贷款人提供并非其享有所有权的抵押物。这将会使得抵押合同无效。若贷款人在接受抵押时不在抵押物权属方面严加审查,就会给已发放贷款的回收带来隐患。
ⅱ.抵押物是法律明令禁止抵押之物。《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六项不得抵押的财产。例如,有些乡镇或村办企业,由于缺乏资金优势,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以此订立的抵押合同无效。贷款人由于无法通过抵押担保来对债权的实现加以保护,因此他将承受更大的来自抵押无效的风险。
(3)抵押物超值重复抵押
根据物权法原理,如果同一抵押物在抵押给先债权人后,其超过先债权价值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在实践中,由于抵押当事人双方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前,有的抵押物先前已经有过抵押了,而贷款人尚不知悉;或者有的尽管顺利地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贷款人疏于审查,结果出现“一物多押”的超值重复抵押现象,使得一个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数个,这就给银行受偿的充分性带来了风险[11]。
3、质押风险
质押和抵押相类似,也是现代商业贷款担保方式之一。它所带来的贷款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类。
(1)质押合同风险
ⅰ.在某些短期小额贷款中,借贷双方往往贪图方便,不采用书面方式设立质押合同,而只是口头订立质押合同,这就会给银行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
ⅱ.质物未转移占有,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押区别于抵押的一大特征就是质押必须将标的物转移占有,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有时,贷款人疏于防范,在未取得质物的情况下就将贷款发放给了借款人,随后出质人却不将质物转移给贷款人占有,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还款,银行就将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2)质物瑕疵风险
这一点同抵押物的瑕疵风险类同,主要有:①质物的权属不明或有争议;②出质人(借款人)并非质物的实际所有权人;③质物为法律明令禁止质押的财产或权利;④质物的价值明显低于贷款的价值。
4、保证风险
保证贷款,是贷款机构基于第三人在借款人无力或不能按约定及时偿还贷款的条件下,自己承担偿还贷款责任的承诺而发放的贷款[12]。 虽然在保证贷款中,贷款的信用风险大部分转嫁给了保证人,但是由于某些技术性的因素,贷款人仍然要承担很多风险,主要有: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格
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格会直接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比如,《担保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2)保证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
这主要是指保证合同的内容不够明确,有部分条款语意模糊,或者重要条款有遗漏。这都将给贷款人带来风险。比如,未约定连续保证期间,贷款人将严重丧失主动权,把保证合同的解除权让渡给保证人,从而使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失去担保而面临风险[13]。
(3)保证人签章方面的风险[14]
这主要表现为:保证人冒充他人签章,请人代为签章或是未经授权私盖单位公章等情形。如果贷款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对签章的真实性加以审核和进行必要的公证,往往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保证人否认签章的情形。因此,这种风险只要银行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
5、自然和意外因素风险
这是指因自然和意外因素的影响,使银行的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如洪水、台风、地震、海啸、森林火灾、交通意外、安全事故等,造成借款人死亡或企业停产、破产等,往往使银行的贷款无法收回。
四、贷款风险的防范
近年来,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公司治理结构成为热点问题。不良贷款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以至于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商业银行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贷评审、决策、监督等机制,是防范贷款风险的必要工作。
(一)强化风险的事先防范意识,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首要原则,要想适应金融环境的变化,随时应对市场经济的变化,就必须进一步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变事后补救为事先防范。商业银行只有做到安全经营,才能谈盈利的目标。完善贷前审查制度,根据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做出评估,进而决定是否放贷。另一方面,人的因素也是风险产生的关键性因素,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必须依靠全员的努力。要对银行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进行综合治理,要建设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业务队伍,这就要求银行定期地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包括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同时要抓紧对业务员道德品质的教育,树立廉洁自律的观念。因此,在全行范围内进行法制、道德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信贷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解决了人的因素,风险才有可能从源头上得到控制。
(二)健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
改革商业银行现行体制是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的前提。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商业银行必须充分认识健全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和改革现行体制的重要性。在原有体制下,内部控制机构实际上是多级审核部门自己查自己,同级查同级,一点效果没有不说,还会产生许多腐败问题。因此,必须进行合理的内部控制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加强监督。要严格依法发放贷款,遵守法定程序,认真调查核实,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审核贷款的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合同的合法签章等;要坚决杜绝人情贷、关系贷。(三)运用多种法律手段防范贷款风险
在产生贷款无法收回或收回难的情况时,传统的做法是采用民事诉讼的手段依法清收。但是,诉讼手段的期限很长,不但占用了许多人力,耗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而且诉讼成本很大。如果银行能够在诉讼之余适当运用非诉法律手段,比如强制执行公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采用仲裁手段[15]等,会使银行有效地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四)运用多种经济手段防范贷款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将一些自己控制的、在将来能有一定流动性的、可分割或重组的不良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来处置,例如债权互换、出售债权、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等,这有助于减少因不良资产带来的损失,有效地防范不良贷款风险。另外,还可以通过保险的形式分摊贷款风险,比如发生巨灾时的巨灾保险就可以减少企业破产的可能性,从而降低贷款的风险。
五、防范贷款风险的各项制度亟需完善
(一)监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早在1999年底[16]和2001年底[17]两次提出要全面实施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制度, 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也提出要尽快推行五级分类制度,但是到目前为止仍是“雷声大,雨点小”,许多违法放贷的银行并没有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似乎给银行业传达了一个错误的信息,使得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人民银行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并完善相应的服务系统,如信贷查询系统等。同时,银监会作为银行业自律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掌握更多、更大的权利,并且切实实现严厉的惩罚性制度,净化银行的信贷环境。
(二)立法制度
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对借款企业的信息披露加以规范,明确权利义务,并且对虚假信息披露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18];规范会计制度,使企业只能在有限的合格注册会计师中选择,以降低财务报表虚假的可能性;完善现有的《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刑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中和贷款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同时尽快出台《物权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实施细则,以对现有的贷款制度加以完善。
(三)行政制度
银行是各级行政部门收费的重点单位,是一块“肥肉”。现有的行政制度使得各级行政部门能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收费额度可以自由掌握定价,而且名目繁多。因此,需要对现有行政制度予以改进,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高行政部门的服务质量,由此来减少商业银行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支出,减少了成本,进而能够降低信贷风险的可能。
六、结语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可以通过有效的手段加以防范,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这是一项长期并且艰难的系统工程,需要商业银行、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的多方努力,更需要全社会建立健全良好的信用环境。

【注释】
  [1]尽管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表示,中国大型商业银行将在2010左右实施新巴塞尔协议,但不可否认的是,新协议的实施已经给我国商业银行敲响了警钟。 
  [2]刘邦驰、王国清,《财政与金融》,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6页。 
  [3]王伯庭,《现代金融问题法律分析》,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2页。 
  [4]同[2]引,第357页。 
  [5]刘少军,《金融法概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 
  [6]同[5]引,第147页。 
  [7]陈艳、邓桔桃,《市场风险与投资回报》,载《财经科学》,1999年第1期,第103页。 
  [8]李有星,《银行风险防治的法律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页。 
  [9]近年来,政府大量批地,开发商大量建房,其资金来源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有些资金的投放并未如预期的那样能够收回。由于开发商同政府在某种程度上的特殊联系,而银行又受制于政府,导致大量的贷款往往很难完全收回,无形间增加了不良贷款。 
  [10]徐燕、邱任平,《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及其防范》,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5卷第6期,第62页。 
  [11]在这里,抵押权人可以按下列规则实现优先受偿权:(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第三版,第494页。 
  [12]同[5]引,第148页。 
  [13]同[8]引,第281页。 
  [14]王树茂,《金融纠纷风险防范与化解——运用民商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例精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54页。 
  [15]张鹏,《试论非诉手段防范信贷业务风险的有效性》,转引自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164页。 
  [16]参见戴相龙1999年6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季度例会上的讲话
  [17]参见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发出的《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18]笔者认为这部分立法可以参照新《证券法》中有关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1]刘邦驰、王国清,《财政与金融》,[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王伯庭,《现代金融问题法律分析》,[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刘少军,《金融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陈艳、邓桔桃,《市场风险与投资回报》,[J],载《财经科学》,1999年第1期:103。 
  [5]李有星,《银行风险防治的法律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徐燕、邱任平,《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及其防范》,[J],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5卷第6期:62。 
  [7]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第三版。 
  [8]王树茂,《金融纠纷风险防范与化解——运用民商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例精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9]张鹏,《试论非诉手段防范信贷业务风险的有效性》,转引自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C],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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