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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机制           ★★★ 【字体:
论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机制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9    

 内容摘要:内部治理是通过设计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恰当地组织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相关的审计委员会,使其形成互相配合、协调制衡,以保证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指挥协调顺利的公司治理形式,它包括公司内部治理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但由于公司外部治理的衰微导致我国内部治理的“形式化”相当严重。本文仅从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机制出发,剖析监督机制的一般原理和一般内容,旨在探讨我国监督机制实施的主要途径,以期有所裨益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理论。

    关键词:公司内部治理 监督机制原理内容实施途径

    By company interior government surveillance mechanism

    Abstract: Because the company exterior government is on the decline causes our country interior government "the formalization" to be quite serious. This article only embarks  rom  the company interior government surveillance mechanism, the alysis surveillance mechanism general principle and the general content, are for the purpose of discussing our country inspector general mechanism implementation the main way, has a benefit by the time to govern the structural theory in our country Corporation.

    Key word:Company interior government surveillance machine-made matter of principle implementation way

    所谓监督机制是指公司的利害相关者针对公司经营者的经营结果、行为或决策所进行的一系列客观而及时的审核、监察与督导的行动。因而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内容包括所有者通过公司内部实施的监督,与通过市场和社会即在公司外部进行的监督两方面的内容,前者称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后者称公司外部监督机制。[1]但由于公司外部治理的衰微导致我国内部治理的“形式化”普遍存在,并最终致使公司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不能相互转化的。勿庸讳言,监督机制的弱化是个中原因之一。这对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机制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欲在该领域作一些粗浅的尝试,以期有所裨益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理论。

    一、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原理

    现代公司作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典型企业组织形式,其最大特点就是公司财产的原始所有者远离对公司经营者的控制。[2]为了保护所有者的利益,现代公司以法律的形式确立

    了一套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这种权力的相互制衡实际上是权力的相互监督。公司内部权力的分立、监督与制衡原理主要应当包括:

    首先,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作为财产的最终所有者的股东不能直接从事公司经营管理。股东远离公司的直接治理而又不能不关心公司经营绩效,作为出资者表达其意志的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的成立旨在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约束与监督,确保股东利益。

    其次,股东会在保留重大方针政策决策权的同时,将其他决策权交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行使,这样公司治理权力出现第一次分工。[3]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巨大,对内是决策者和指挥者,对外是公司的代表和权力象征。当董事会将公司具体经营业务和行政管理交其聘任的经理人员负责时,董事会作为经营者的权力出现了分离,公司权力出现了第二次分工。董事会为了保证其决策的贯彻,必然对经理人员进行约束与监督(包括罢免经理人员),防止其行为损害和偏离公司经营方向。

    最后,尽管董事会拥有任免经理层的权力,但经理层的权力一旦形成,可能会事实上控制董事会甚至任命自己为董事长或CEO。此外还可能存在董事与经理人员合谋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有些公司成立了出资者代表的专职监督机关——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全面的、独立的和强有力的监督。

    二、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既包括股东会和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又包括他们之间权力的相互制衡与监督。股东、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相互制衡关系来实现,而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主要通过检查公司的业务活动来实现。

    (一)、股东与股东会的监督机制

    第一,股东的监督。股东对经理人员的监督有“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两种形式,即通过股东会和股票市场这两种途径行使自己的监督权。[4]表现在:一是集中投票权,替换不称职的或对现有亏损承担责任的董事会成员,从而促使经理人员的更换。二是在预期收益下降时,能及时抛售股票。股东的监督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方面股东的极端分散性使得众多中小股东的个人投票微不足道,任凭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另一方面,由于众多小股东从证券市场获取信息成本高昂,他们往往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报告不够关心,“用脚投票”时往往带有很大的盲目性。[5]

    第二,股东会的监督。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内部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和重大经营活动的监督表现在:(1)选举和罢免董事与监事的权力。(2)对玩忽职守,未能尽到受托责任的董事的起诉权。(3)知情权和监察权。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经理人员的经营活动及有关的账目文件具有阅览权,以了解和监督公司经营。(4)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股东会的监督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监督,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大约束性。但股东会不是常设机关,其监督权的行使往往交给专职监督机关的监事会或董事会,仅保留对结果的审查和决定权力。

    (二)、董事会的监督

    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表现在行使职责聘任和解雇经理人员,或通过制定重大和长期战略来约束经理人员的行为。[6]董事会对执行机构的监督是为了监督其决定是否被贯彻执行以及经理人员是否称职。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表现为一种制衡关系。但由于董事只是股东的受托人,有些董事本身是股东,而有些董事不是股东,而且由于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分享经营权,因此可能存在董事人员偷懒,或与经理人员合谋损害股东利益等问题。因此,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是有限度的。

     (三)、监事会的监督

    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监督对象,在监督过程中,随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纠正违反公司章程的越权行为。[7]为了完成监督职能,监事会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即计划、决策时的监督)[8]。监事会对经营管理的业务监督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当董事或经理人员执行业务时违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时,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二是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三是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四是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实施的主要途径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规范公司行为,维护出资者利益的一种内部治理机制,其运作和监督功能的实施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发挥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公司董事会作为所有者或股东的代表,不但有管理决策功能,还应拥有对公司经理人员的监督功能。董事会应对经理人员偏离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目标的行为予以纠正;监督经理人员正确行使其权力,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目标;对不称职的经理予以解聘,对经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通过法律手段给予制裁。[9]这些监督方式的实施,对提高公司效率、强化对经理人员的约束能起积极作用。

    2、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公司监事会是由股东、职工组成的公司内部自律性的机构,是公司自身监督的典型形式,是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的关键是要赋子监事不受干扰的独立监察权,同时提高监事的业务水平,对不称职的监事通过股东会予以及时罢免。

    3、充分发挥公司职工和工会的监督功能。职工是企业聘用的劳动者,是企业的利害相关者,有维护自身利益、关注公司利益、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权力。职工监督的途径,一是推选出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二是通过工会行使监督权。工会是代表职工的合法机构,有权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保证职工利益。

    四、结束语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实现公司内部治理提供了相互制衡的组织机构,但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表明,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合约的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不确定性,使得委托人的代理成本与风险之大不可能通过合约解决。现代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为解决公司治理问题提供了三个有效的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与决策机制。即通过这三种机制促使代理人——经营者努力工作,降低代理成本,避免偷懒、机会主义等道德风险行为。前述仅是酌取监督机制,加以探讨和梳理。毫无疑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制的完善,将极大提升我国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并最终为规范公司的行为和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发挥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维安:《公司治理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58页

    [2]许海峰:《公司治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31页

    [3]顾功耘:《公司法律评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361页

    [4]顾功耘:《公司法律评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364页

    [5]青木昌彦等著:《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魏加宁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

    [6]聂德宗:《对内部人控制的治理: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及其变迁》,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

    [7]聂德宗:《人力资本所有权的理论与实践探析》,载《人文杂志》1998年第5期

    [8]范黎波等,《企业理论与公司治理》,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

    [9]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北京:经济研究,1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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