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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经济犯罪的防范与打击 | |||||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9 | |||||
[内容摘要]经济的快速增长引发了社会经济安全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公安经侦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案件的打击防范工作,既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理论课题,又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本文就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犯罪 打击 防范 现状 对策 经济犯罪现象并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而公安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行为的正规军却是我国公安队伍中最为年轻的警种。1997年刑法典颁布之后,公安经侦作为一个独立的侦查部门才在全国各地从上到下陆续建立起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短短的几年间经侦队伍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经侦部门也破获了一大批影响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经济案件,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的快速增长引发了社会经济安全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少数侦查人员对此束手无策,存在案件“不好办”的畏难情绪,“不敢办”的恐慌心理和“不想办”的消极态度。有的在侦查中“求稳怕错”,运用强制措施不果断,结案速度缓慢,既贻误了战机,又容易受外来干扰。因此,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案件的打击防范工作,既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理论课题,又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经济犯罪案件的打击和防范任务加重。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剧,犯罪案件整体呈现出高发态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人们的思想观念急剧变化,伴生了许多负面效应,造成少数人私欲恶性膨胀,为满足私欲铤而走险,大肆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旧的经济体制不断被打破,而新的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经济进行机制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尚不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也不完备,经济管理中的缝隙和漏洞大量存在,经济领域中秩序混乱、有失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扩大开放,也为国外、境外犯罪分子入境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因此,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会不断上升。二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种类增多。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把绝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职责赋予公安机关。据统计,需要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达77种。 (二)公安机关经侦队伍的素质尚待提高。一是侦查人员的经济专业知识有待加强。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大多只接受过常规法律知识和侦查技能的培训,缺乏掌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所必需的会计、经济、外贸、工商管理、经济法等专业知识,搜集和分析证明经济犯罪所需的证据和信息的能力较差,造成案件侦查工作总体上跟不上犯罪变化,不能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实际需要。二是侦查人员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更替发展速度很快。同时,经济犯罪往往与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情况复杂,定性困难。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不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相关的法学理论,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但侦查队伍中存在的安于现状,不专心学习和钻研法律知识,凭经验办事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这不仅影响侦查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而且往往因此造成案件侦办工作的人为失误。三是必须重视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少数侦查人员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缺乏努力做好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光荣感、责任感,不能正确掌握法律和政策,并严格依法办案。 (三) (四) 二、强化打击和防范职能,提高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能力机制构想 (一)大力提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侦查能力强、执法水平高的经侦队伍。 1、严把经侦民警的进出关,保质保量地充实经侦队伍。要打破部门界限,从整个公安机关范围内挑选骨干,充实经侦队伍。还可以考虑从检察院、审计、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交流专门人才,改善经侦部门的人才结构,提高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专业水平。对于政策法律水平不高,办案能力差的经侦民警实行离岗培训制度;经培训不合格的,要调离经济侦查工作岗位。 2、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组织经侦民警分层次分批地进行轮训。可以通过授课、辅导、竞赛和到税务、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等部门实习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经侦民警的业务培训和法律培训,培训内容要结合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难点”、“疑点”、“热点”问题,针对性地加以培训解决。对票据诈骗案、合同诈骗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是近几年来的常发的经济犯罪,要理论联系实际,按照讲求实效、急用先学、逐步提高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培训。 3、提高侦查民警的侦审水平,充分发挥口供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作用。法律要求认定犯罪事实必须证据确实充分,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必不可少的。从司法实践看,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数量及其暴露程度是有限的,加上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能力的局限,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是案件定案证据中基本的、最关键的组成部分。可以说,对目前我国的司法能力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言,主要靠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外的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定案的时代还未到来。因此,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侦查讯问手段的运用,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经济犯罪案件的审讯水平。 4、配好各级经侦部门的领导班子。根据目前我市经侦队伍的现状,要尽快把懂法律、懂经济、熟悉侦查业务并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综合协调能力的同志选拔到经侦部门的各级领导岗位,并在经侦队伍内部建立激励竞争机制,推行竞争上岗的领导聘任制,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 建立有利于激励侦查员侦查办案的积极性和工作责任感的新机制。从目前的侦查管理情况来看,仍然停留在“生产队长派工式”的传统体制上,局长、队长听汇报、看材料决策,侦查员只机械地操作,不参与决策,工作无责任感,这种机制不利于调动侦查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改变这种状况,要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完善侦查工作管理机制,建立以探长办案责任制。探长办案责任制实施的关键是放权于主办案件侦查的探长,赋予他们侦查破案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并对案件的侦破负责。实行探长办案责任制,可以减少办案环节,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它明确主办侦查员的办案责任,当案件侦查工作出现失误时,首先挨板子的是主办案件侦查的探长,使办案责任制难以推行的问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行以克服。特别是它促使侦查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侦查员的办案质量意识和工作责任感,有利于公安机关培养一批专门攻克复杂疑难案件的办案和破案专家。结合考核竞争机制,在侦查队伍中有效营造比能力、比工作、比实绩的高压氛围,以求全面提高经侦工作效能。 (三)切实加强经济犯罪案件的打击防范工作,完善执法质量监督机制。由于经济犯罪的独特性、复杂性,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要按照警务规范化的管理要求,在受案、初查、立案、结案等四个环节设立工作规范,明确权、责要求,设立把关程序,严格程序要求,完备执法手续,确保每一宗案件在侦办程序上的完整性。 为提高执法质量,还必须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一要全面落实集体议案制度,在立案、销案、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搜查、扣押、冻结等工作环节和工作措施实行集中审议,集体议案由办案民警、大队领导、分管局领导参加,实行共同把关,严格事前监督;二要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执法检查监督制度,以抽查、普查、倒查为形式,定期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检查,增强事中监督;三要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执法过错相关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加强事后监督。四要以提高侦查人员法律素养和实战能力为目的,建立健全执法培训机制,提高执法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从而提高经侦执法效能。 三、采取多种措施,为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创造有利条件 (一)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法制。一是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制定一批有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单行刑事法规。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特征和行业色彩,且犯罪形式变化,情况复杂,这就决定了有关经济犯罪的法规必须明确、细致、具体、适时,这是刑法典所难以做到的。因此,必须制定一批有关打击经济犯罪的单行刑事法规,使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与有关法律规定尽可能对应,为司法实行提供定罪的标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便于法律适用。二是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要对经济犯罪中有关“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定罪必备情节作出司法解释,以满足司法实行的迫切需要。在单行刑事法规未出台前,要通过司法解释对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立案标准、情节标准、经济犯罪的特殊形态(如未遂、共犯、数量)以及对经济犯罪如何认定和具体适用法律等问题,作出符合实际的明确规定,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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