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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国际法专业2001级 | |||||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7 | |||||
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应注意的问题 一、 国外反倾销,我国企业扩大出口的严重威胁 1、 反倾销作为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近年来,各国反倾销手段的实施具有愈演愈烈之势。 二、 我国企业对外反倾销应诉应注意的问题和策略分析 1、 一旦立案,应积极应诉,并作出快速反应。 反倾销调查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如果中国企业不积极应诉或者不积极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国外调查机关可以根据所谓的“最佳可获得的信息(BIA)”,往往是对我方最不利或起诉方的证据,进行裁决,结果必要是高额的反倾销税率。因此,不应诉等于不战而降,彻底退出市场。 2、 聘请具有专业经验并熟悉中国国情的律师 反倾销案件是作为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而且涉及的时间也比较长,中国企业很难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独立进行应诉。而且有些国家对于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要求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在美国,应诉企业可以通过律师对有些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而且代理律师可以申请行政保护令的情况下充分查阅案件资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保密资料,有利于提出可行的抗辩意见。 3、 组织专门的应诉小组,做好“硬战”的准备 由于应诉工作千头万绪,面广量大,时间紧迫,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专门班子,才能出色完成任务。参加应诉工作的人员既要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道环节的业务知识,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具备认真、严谨、不怕吃苦,能连续作战的精神。 4、 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抗辩 应诉公司首先应当看看自己出口的产品或者产品的等级和种类是否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如果不清楚,可以要求调查机关予以澄清。同时,应诉公司可以提出积极抗辩并提供充分证据,说明自己的产品不应当包括在调查范围之内或者要求调查机关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 5、 认真填写调查机关的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的调查往往是国外调查机关进行调查的一种重要形式。调查问卷往往涉及的内容很多,比较复杂,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财务制度、出口和国内销售的详细交易记录、实际生产成本等等,美国将调查应诉公司生产的每种生产要素的投入情况等等。国外调查机关往往要求应诉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按时完成答卷。调查机关还可能进一步发放补充调查问卷。企业都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完成。在填写调查问卷时,应当与律师充分沟通,注意填写问卷的策略,以有利提出最佳的抗辩方案。 6、 充分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 除了上述讲的填写调查问卷外,调查机关通常会来企业现场核查,应诉企业应当精心准备,接受核查,应该说明的一点,核查是好事,这样才有可能取得对我们有利的结果,在美国,通常只有经过核查的数据才能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反倾销现场核查的结果与最终如何裁决有很大的关系,所以一定要全力以赴,绝不能掉以轻心。在核查中,每个关键部门(财务、人事、生产、销售、公司办公室等)都要有专人负责,每个部门对核查人员提出的任何问题以及提出这些问题的目的都要有透彻的理解,以便泰然应对。从生产的成本会计师、销售部门的财务总管、本案负责联络的人员以及挂帅的领导人员都要非常认真负责,容不得一点马虎。实际上,只有他们才对自己企业、自己部门的情况了如指掌,对方要求了解的方方面面,他们最清楚。在核查之前,参加应诉的人员必须明确分工,谁出面回答问题,谁在场外准备材料,核查时,上场的人员不必多,但要了解情况全过程,又要反应快。 7、 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 在对外应诉反倾销,给于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我国近十年来不懈努力和抗争的目标。欧美国家一直无视中国的经济改革变化,仍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的企业并不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往往在裁决时采取极不公正和歧视性的做法,导致很高的倾销幅度。近年来,经过中国政府的多方交涉和谈判,西方国家对待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态度有所变化,大致分为下列三类: 8、 替代国的选择 在国外调查调查机关不认可中国或者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时,将原则上适用替代国政策。这时,替代国的选择成为应诉成功与否的重要步骤。 9、 单独税率的抗辩 由于欧美一直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分别税率也是一种对华反倾销长期争论的焦点之一。分别税率和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完全相同的问题,但是对华反倾销问题上是密切不可分的。欧美认为:由于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不独立于政府,反倾销税只能一个统一的税率,适用于所有中国公司的产品。这种做法明显具有歧视性。实际上,中国的企业基本上是独立于政府的,而且不同企业之间也是完全独立的。欧美对中国采用“一国一税”的做法是极其不公正的。中国企业在对外应诉中也提出了积极的抗辩。但是由于欧美国家在“分别裁决”问题上一直没有明文的规定,调查机关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10、 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由于国外反倾销对华的不公平性和歧视性,尤其对于市场经济地位等问题,应诉企业可以取得中国政府以及有关协会、商会的支持和配合,甚至在必要时通过政府施加一定压力。 11、 充分调动所在地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积极性并争取其配合 虽然进口商和中国出口商是作为一种业务关系,而且在很多时候是相互矛盾的谈判双方,有些应诉公司不愿意和进口商配合和合作。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首先,和进口商合作,并不等于将公司的所有商业秘密向其披露,实际上,进口商是无法了解应诉公司的商业保密信息的;第二,进口商对于所在国市场比较了解,容易提供有用的信息;第三;进口商和应诉公司在应诉方面利益是一致的,进口商也将尽力合作。在欧盟反倾销案件中,也可以通过进口商或最终用户的力量游说,争取调查机关在权衡“公共利益”时充分考虑其利益。 12、适时度势进行价格承诺谈判,以确保中国企业的出口份额。 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调查机关作为肯定性初裁后,中国应诉企业可以在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之间进行权衡,向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和请求。价格承诺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中国应诉企业的一定数量的出口。 13、参加听证会 根据反倾销案件的进展情况,应诉企业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促使案件向有利于应诉企业的方向发展。中国应诉企业可以在合适的时机要求召开听证会,利用听证会阐述有利的观点,并同时补充调查问卷的一些不足。 14、行政复审 如果应诉企业的产品在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应诉企业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申请复审,要求变更反倾销税率或撤销反倾销措施,以便重新进入市场。如果出口企业在原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出口被调查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15、司法审议和WTO争端解决 应诉企业对最终裁定和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审议,要求改变或撤销原裁决或决定。 16、做好反倾销应诉的同时,建立有效的预紧机制 中国企业在积极而有效对外反倾销应诉的同时,中国企业应当加强出口市场秩序的规范,事先预防国外反倾销案件;中国企业也应当密切跟踪国外动态,及时调整出口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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