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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国际法视角之下构建国际和谐社会           ★★★ 【字体:
论在国际法视角之下构建国际和谐社会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7    
  摘要:构建国际和谐社会,可以说是当代中国建立国内“和谐社会”思想在国际层面的自然延伸和扩展。国际法是构建和维护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工具。国际法治是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原则;民主与平等,保障人权与自由是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促进发展,维护安全是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功能。
  关键词:国际和谐社会;国际法;国际法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世纪中国共产党提出来的建设国家的理念和目标,推及世界,构建国际和谐社会可以说是这种思想的自然延伸和扩展。中国政府2005年12月发表了《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白皮书,明确提出“建设持久和平与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观点,即:
  人类只有地球一个家园。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心愿,是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崇高目标。中国认为,和谐世界应该是民主的世界、和睦的世界、公正的世界、包容的世界。
  国际法,作为一种主要调整国家行为、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范,是维护国际秩序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中国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在构建国际和谐社会过程中国际法的重要作用。2005年7月,胡锦涛主席与普京总统签署《中俄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中指出:“只有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为基础,在公正合理的世界秩序下,才能解决人类面临的问题。”)2005年9月,胡锦涛在会见出席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部分国家、国际组织和港澳台代表时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并强调法治在建设国际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2005年9月15日,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特别首脑会议上,指出要“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强调要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该文将考察在国际法视角之下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原则,法律基础,以及法律的主要功能,探讨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与国际形势下,如何运用国际法的方法来应对人类共同面对的挑战和危机,构建人类共同的和谐家园。
  
  1.国际法治是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原则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从政体稳定需要中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并指出法治应当具备两大基本要素,即:法律本身应当是良法,法律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他指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局性的最高权威。亚里士多德是从国家治理或国内法治角度阐发观点的,但是,就法治的完全涵义来说,显然应包括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这两个领域。并且这两个领域不是隔绝的,而是相关的;不是孰高孰低的层级关系,而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关系。国家同时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制定者,因而法律同时贯彻国家对内统治和对外交往的意志。依法治国,法律至上,良法之治,权力制衡和市民社会基础,这些国内法治必不可少的要素,必然也会体现在国际层面中,国际法治的目的就是要确立法律应当具有的终局性的国际最高权威,提供有法治保障的国际制度。
  中国认为,自己所追求的“和谐社会”是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中国已经认识到“依法治国”是达到国内法治的不可动摇的法律原则,是在国家内部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理念。而“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思想,是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为追求整个人类社会进步而设计的路线图,即:本着国际法治的基本原则,树立国际法的权威地位,以联合国为主导,通过多边国际合作,以和平理性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冲突和矛盾的理念,代表和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心愿。
  
  2.坚持民主与平等,保障人权与自由是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民主已经成为历史的潮流,成为人类发展的总趋势。在国际社会中,国家是主权独立的,自主决定自己的对外政策。因而,作为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范,国际法也只能是建立在平等的和民主的基础之上。有一种较具代表性观点认为:世界上的大国,对于国际关系的发展,从而也对国际法的发展,会发生特别的影响,国际法首先反映世界上各大国的意志。但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制约着国家的个别利益,国际社会存在一些所谓“公认不可损益的基本规范”,即所谓的国际强行法。这些法律因其代表着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或整体利益,获得了最高权威地位,因而对各个国家的主权起着制约和限制的作用。世界上那些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即使是最强大的国家,也因为无法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质,不仅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支持,而且还赋予受害国以合法报复的权利。  对照作为一种政治治理方式,或是一种制度的民主,人权则是一种权利,指人作为人,或基于人而享有的权利。1945年生效的《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组织的根本宗旨之一就在于:“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此后,人权概念被不断强化和放大,被赋予了更为广泛和丰富的涵义。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在大声呼唤人权的同时,特别提出要建立一种“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的“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这部文献,再加上1976年联大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合称为“国际人权宪章”。至今,联合国先后共通过了60多个国际人权公约。
  人权是人类和谐的基本要素和应有之意。如果说,在国内法层面,保障人权和自由是国家宪政文明的价值目标和终极归宿,那么,在国际法层面,保障全人类人权和自由得到充分实现,就是国际社会和谐治理的价值目标和终极归宿。
  
  3.促进发展,维护安全是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功能
  
  贫困同文明与和谐是不相容的。同时,要看到世界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均衡:高收入国家其人口只占世界总人口的15.5%,其收入却占世界总收入的80%。全球贫富差距的悬殊,是世界不稳定的深刻经济根源,文明社会需要富裕作基础,和谐社会则需要共同富裕来巩固。发达国家要认识到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在长远上就是帮助自身经济能够持续的繁荣,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上相互依赖,互相影响已经达到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程度。作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建立一个更符合正义的全球经济秩序,是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主要功能。
  全球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和平与安全的大环境。安全问题与发展问题是密切相连、相互影响的辩证关系。国际法作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调整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规范,在全球制度安排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进行国际合作,“建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通过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共同防止冲突和战争,通过合作尽可能消除或降低恐怖主义活动、金融风险、自然灾害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威胁,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与稳定”,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伊拉克与阿富汗的愈演愈烈的血腥暴力冲突,从反面证明少数国家推行的“单边主义”政策无法带来和平与安全,更不要说民主与繁荣了。简言之,只有在国际法的框架之下,才能维护世界共同安全,这是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又一个主要功能。
  
  4.总结
  
  康德说过,“从理性范围之内来看,建立普遍的和持久的和平,是构成权利科学的整个的(不仅仅是一部分)最终的意图和目的。因为和平状态是唯一的具有下面条件的状态:在许多人彼此相邻地住在一起时,在人们之间的关系中,‘我的和你的’均依据法律得到维持和保证。”康德提出的所谓“建立人类永久和平”思想中的“和平”,完全可以理解为:指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类的社会秩序怎样达到和谐与平衡的问题,而国际法治就是实现这一目的最佳可能路径。
  国际法是构建和维护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工具和法律基础。确立国际法治的法律原则,坚持民主与平等,保障人权与自由作为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发挥国际法促进发展,维护安全以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功能,人类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吕新华.《在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2005年学术年会开幕式上的致辞》,载《在中国国际法学会通讯》2005年第2期.
  [2]曹建明.《在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2005年学术年会开幕式上的致辞》,载《在中国国际法学会通讯》2005年第2期.
  [3]E.博登海默[美].《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
  [4]克雷洛夫.《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研究院讲义汇编》,1947年,第一类,第7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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