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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创意产业立法研究的研究意义和现状           ★★★ 【字体:
浙江创意产业立法研究的研究意义和现状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9    

一、研究意义

  创意产业于上世纪90年代首先由英国提出,是知识密集型的新兴产业,主要涵盖了广告、建筑、设计、电影电视广播、音乐、表演、出版、软件与计算机服务等以知识要素为基础的产业部门。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将其定义为:创意产业是指源自个别创意、技术及才干,通过知识产权的开拓和利用,用潜力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目前,全球创意经济每天约创造220亿美元,并以5%的速度递增。随着创意产业的不断发展,关于创意产业的立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特别是针对于我国,制定相应的地方立法,从法律上有效保护这一产业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了迫在眉睫的事情。

  浙江创意产业近几年发展迅猛,西湖创意产业园区的建立、开发动画、游戏企业的不断涌现、有线数字电视的飞速发展等。而杭州创意产业的领跑者则是动漫产业,其市场表现十分活跃,年生产能力达到一千五百分钟以上的动画制作企业有十家,可以自主研发、运营的企业一十多家,相关企业超过了50家。同时,浙江大学、中国美术学院、浙江传媒学院等院校又提供了教学、科研、创作为一体的动漫产业培育体系,这使杭州己初步形成了动漫加工、研发、制作、运营和周边产业开发的产业链,开始从加工国外动漫产品向自主原创转型。

  但是浙江在创意产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如:缺乏具体的发展纲领和专责机构、对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弱,不能从法律上有效的保护这一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以法治业却是创意产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法对创意产业的产权关系、市场关系、利益关系、经营规则等进行规范,从而保证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健全的法制还为创意产业发展创造健康、公正的外部环境。因此,加快浙江创意产业的立法,不仅能使创意得到法律上的有效保护,而且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创意产业的发展速度,通过法律作为强制手段的实施,促进创意产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研究现状

1、国外

  很多国家对于创意产业的立法都已经比较完善,如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英国、美国主要以单项政策措施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如英国的《英国创意工业路径文件》,首次明确提出创意产业的概念及其行业的范围,并把它作为一项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战略指导。美国的《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及依据此法创立的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保证了美国每年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投入文化艺术。

  日本、韩国所采用的模式则与英美不同,它们主要以立法形式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如日本近几年针对创意产业发展新形势,制定系列的相关法律,如《IT基本法》、《知识产权基本法》、《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内容产业促进法》、《文化产业振兴法》、《创造新产业战略》、《著作权中介业务法》等等。而韩国不仅制定了《创新企业培养特别法》、《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设立文化地区特别法》、《出版与印刷基本法》等法律法规,还制定了与特定领域相关的政策法规,如制定网络游戏产业的政策法规,修改关于录像、声音、电子游戏的相关法规,《影像振兴基本法》、《著作权法》、《电影振兴法》、《演出法》、《广播法》、《唱片录像带暨游戏制品法》等做的部分或全面修订,适应了数字化信息时代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

2、香港、台湾地区

  香港、台湾地区,创意产业已经成为发展经济和增加就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此关于创意产业的立法也有了初步的发展。香港采取严格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经济政策相结合的方式来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上,香港的知识产权涉及了保障科技创新、国际合作、立法、执法及资讯自由流通等多个层面,并有着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多方面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商标、专利、外观设计、版权、集成电脑的布图设计(拓扑图)及植物品种保护。另外,香港政府还出台了系列措施重点扶持创意产业,如2002年,香港贸发局专门发布的《香港的创意产业》的报告、2004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生效等,这些对香港创意产业都起着推动的作用。

  台湾在2003年提出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草案(至今未获通过),这一草案的提出使创意产业的相关问题都有了明确的规定,虽然至今未获通过,但对创意产业的发展也起到了规范促进的作用。另外,台湾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归为特别法,因此能跳脱一般法令的层级,直接让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不受老旧法规的限制,加快政府配套扶持政策的实施,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的顺畅发展。

3、国内

  我国的创意产业发展迅猛,如北京、上海、杭州、武汉等地的创意产业都有了一定的规模,但面对该新型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却没有全国性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一产业,甚至于连具体的地方立法都没有制订。而现今的知识产权法显然已不能适应数字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对于创意产业所能提供的保护范围和程度都非常有限。北京和上海作为创意产业的领头羊,也仅仅只制订了一些基础措施来规范和促进创意产业,如《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标准》等,根本无法有效保障创意产业的快速和健康发展。作者blog:http://blog.sina.com.cn/swing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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