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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过程比结果更重要           ★★★ 【字体:
改革:过程比结果更重要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9    
市场的结果之一,是将这个社会分成了有财产的人和没有财产的人两类。这样的结果有人满意,有人不满意,但无论是满意或者不满意的人都接受了这样的结果,其中的道理在于大家接受财富分配的过程。这个过程叫做市场。

    除了市场过程,财富分配还有其他途径,但其他的过程引致的不满不仅在于结果,同时也在过程。

    薛兆峰曾经非常有把握地说:“唯一可以确定的是:争论应该适可而止,“落实”比“如何落实”重要,而最终采取的方式也只能大致合理,不可能十全十美,也不可能皆大欢喜” [1]。他显然说错了。唯一可以确定的,对于市场的存在而言,应该是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如何落实”比“落实”要重要百倍。人类一直都有很多分配财富的方式,市场方式之所以取代了这些方式,原因就在于其过程,在于其过程的形式公平。市场的结果不可能皆大欢喜,但市场的过程必须大家接受,必须十分合理。哪些“私人”得到了国有财产,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是如何得到这些财产的。这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原理,经济学家不争论这个问题是经济学家的失职。

    薛兆峰清楚:“从“公有”到“民有”,至今没有一条清晰、便捷、确定、安全的道路可循”,但他却没有看到,所谓不清晰、不便捷、不确定、不安全,全部来自不公平。改制不存在形式公平的过程,这是改制的致命伤。中国人所说的公平,其实有两个意思,一个是正义(justice),一个是均等(equity)。不可能皆大欢喜的公平是指后者,必须大家接受的公平是指前者,不可以混淆起来说。改制不可能做到平均分配,但改制必须做到交易公平,这就是所谓的程序正义。

    市场的效率与市场的程序正义之间,哪一个更重要?薛兆峰恐怕是本末倒置了。市场的全部效率,都来自公平交易的过程之中,没有了过程的正义,市场的效率从何而来?教科书中说,市场的效率来自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诉求,这并不完全。计划经济时,利益最大化也是每个人的诉求,但那时没有效率。市场的本质,是自发的公平交易,市场进化几千年,没有人知道它有什么效率,人们追求的是公平交易。发现市场机制有效率,那是后来的事,效率只是市场的副产品。有关市场效率的哲学告诉我们,公平交易本身就是目的,没有任何伟大的目的足以令我们放弃公平交易,哪怕这个目的是效率。效率是由“看不见的手”来完成的,我们看得见的,只有公平交易。国企改制,存在公平交易吗?

    薛兆峰说,改革的方式“大致合理”就够了。然而,市场从来不接受“大致合理”的“方式”。薛兆峰又说:“其中一个‘大致合理’的原则是:谁为企业带来较大的收益,谁就应该分得较大的股权”。他似乎解决了一个问题,却产生了一个更大的问题:谁来判断“谁为企业带来较大的收益”?这是一个永无尽头的链条,市场之所以有效率,就是因为市场中不存在这样的链条,市场原则非常简单:出多少钱有多大股份。不幸的是,这个市场原则无法用于国企改制,因为国企之所以需要改制,就是因为国企不可交易[2]。这就是我反复强调的国企改制的不可能。

    与此相关的是,“善待企业家”是一个伪命题,这个理论的提出就是为了解决“大致合理”的问题。然而,市场从不“善待”任何生产要素,任何关于企业家贡献的说辞都没有意义。市场并不是根据要素的贡献来定价的,一百年多前,经济学家发现了市场的这个秘密,成为经济学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几十年前,经济学还发现了市场的另一个秘密,企业之所以成为市场中的一个独立单位,原因之一是无法区分企业内部的要素贡献。“企业家”当然是企业的一部分,他们的贡献与其他要素的贡献无法区分。发现这个秘密的,称为产权理论,或制度经济学,薛兆峰据说是这方面的专家。

    当年关于“姓社姓资”的争论可以适可而止,甚至可以搁置争论,因为那是意识形态争论。国有资产属全国人民所有到底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个文字游戏,这也需要争论,但争论似乎也可以搁置,(搁置的理由本来应该由法学家给出。国企改制这样一个涉及法律基本概念---财产权利的问题,法学理论集体失语,真是奇观。)但“转让权应该落实到谁的手上”这个争论却无法“适可而止”,有关此类的争论根本无法搁置,因为这是权利归属之争。人类为财产权利争了几千年,还从来没有人建议搁置这种争论。制度经济学认为,解决这种财产权利争议最好的方法是市场或者法律。作为制度经济学家的薛兆峰却出了一个损招:他以为,将国企尽快送出去,就可以避免改制引发的交易成本[3]。如果这样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那么降低交易成本的最佳途径应该是独裁,制度经济学几十年,全部白忙活了。

    正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争执,构成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只能通过制度安排来降低,别无他法。经济学家经过近20年的寻找、设计、试点、总结,在律师及会计师的帮助下,玩了那么多法律及财务的游戏,仍然没有找到“清晰、便捷、确定、安全的”国企改制途径,与当年的几个老农民将手印一按,就可以在全国迅速推广开来相比,这一事实本身就告诉我们,国企改制存在内生缺陷。产权界定虽好,但世界上有很多东西的产权是无法界定的,其原因也只有一个,其交易成本过高。

    薛兆峰其实非常清楚,改制的困难在于改制的程序,他只是不清楚,改制程序比改制的结果更重要。所以想出了一个霹雳手段。薛兆峰知道,当前有关国企改制的争论,就是改制引发的交易成本,他只是忘记了,交易成本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争议,不是无理取闹。薛兆峰看清了国企的问题在于国有资产没有转让权[4],却忽略了一个简单的逻辑:这样的财产权利,如何可以转让给私人所有?

    将不可转让的国有资产转让给私人所有,国企改制的实质内容无非如此。薛兆峰要回答“现在究竟有没有一条能让官员和企业家朝着产权明晰的彼岸放心通行的高速公路?”的问题,就必须回答如何将没有产权所有人的财产合法转让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产权理论告诉我们,不仅现在没有这样一条高速公路,而且永远都不会有这样一条高速公路。科斯说,没有通过市场进行的权利调整,将面临无休无止的诉讼。科斯还说,这种诉讼就是交易成本;由于这种诉讼的可能存在,会使权利调整在一开始就无法进行。根据科斯的说法,改制可以在中国进行到今天,全都托法制不健全之福。
有的人以为,在有的地方,改制的程序还是不错的,这些不错的改制,无非是用了拍卖的程序,用了市场交易的手段[5]。他们忘记了,国有企业正是被他们自己定义为不可交易:如果存在针对国企产权的交易方式,还要改制做什么[6]?。所以说,已有的改制,不可能存在程序正义。不存在程序正义,却用霹雳手段强行将财产权利分配给了某些私人所有,这就是国企改制。在已经改制的地方,效率似乎不错[7],但经济学家忘记了还有一个成本没有计算:关于这些财产分配的争议。不许争议不等于不存在争议,争议的声音被压抑也不等于不存在争议,郎咸平一颗小火种,这争议一下就爆发出来。如果争议不可以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它就只能以意识形态的形式表现出来。经济学家曾经建议,通过法律途径降低社会争议的交易成本,甚至有人建议,建立法律追溯制度,降低侵吞国有资产的可能性[8]。这些经济学家竟然不清楚,法律的正义完全来自程序的正义,法律并不裁判权利的分配结果是否公平,法律仅仅裁判权利的转移过程是否公平。国有企业的“所有人缺位”,它的财产权利转移不可能得到了合法的授权,任何国企改制过程就不可能在形式上合法。这就是科斯所说的,“权利调整”根本就不应该开始。

    制度经济学提供了一个工具,使经济学家可以看清国有企业的弊病。但制度经济学同时提供了国有企业改制之难的解释:权利调整虽然可能提高效率,但权利调整本身的交易成本可以使这种效率提高永远都无法实现。这不是我的推论,而几乎是科斯的原话。科斯似乎预见了国企改制的麻烦。制度经济学无法用来改制,因为它只有解释经济现象的功能,没有其他的功能。产权理论可以几乎完美的解释为什么国有企业存在那么多的毛病,但产权理论同时也解释了,要改变客体的产权不清晰状态,有时候我们根本做不到。

    薛兆峰说:“只有帮助建设这条高速公路的才是好猫”[9]。薛兆峰先定义了国有企业没有财产转让权,却要请大家帮忙,将不可转让的国企转让给私人,这实在强人所难了。皇帝没有衣服,叫人说什么?

    市场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过程。我们的祖先并不知道公平交易会产生效率,他们只知道,哪怕是要得到一根葱,也应该公平交易。国有资产那么大一笔财产,当然应该公平交易。正是无数的公平交易,构成了我们所说的市场。我们不需要知道改制有什么“长远利益”或者“根本利益”,我们只需要知道改制必须程序正义。接受市场就必须接受一个基本原理:过程比结果重要百倍。

[1] 薛兆峰:“经济改革就是要落实转让权”
[2] 周其仁教授(如《科斯定理与国资转让》)对此有详细论述;薛兆峰也说过,国有企业不可转让。
[3] 薛兆峰:“把亏损国企送出去” 《制度主义时代网站》2004年2月23日
[4] 薛兆峰:“经济改革就是要落实转让权” 《南方周末》2004年9月9日
[5] 曹和平:“透视郎咸平现象”《凤凰网站》
姚洋:“国有资产流失的真与假”《读书》2005年第六期
[6] 周其仁说,国企的产权不完整,关键在没有交易权。张维迎则干脆将国企定义产权为不可转让(“公有制经济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理论分析和政策含义” 《经济研究》1995年第4期)
[7] 张维迎:“国企改革是国人的共识” 《证券市场周刊》 2004年9月8日
[8] 曹和平:“透视郎咸平现象”凤凰网站
[9] 薛兆峰:“国企争论失了重心” 《财经时报》200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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