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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构建和谐新农村的基石           ★★★ 【字体:
普法构建和谐新农村的基石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3    

【内容摘要】在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水平,提高农村社会成员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推进农村平安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之一。但,在长期“经济优先”的思想指导下,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步履维艰,农村法律文化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不和谐,农村内部民主法制建设也存在不和谐的因素。因此,必须加强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构筑并巩固农村法律文化基础,提高农村社会成员的法律素质,以构建坚实的农村法律文化基础和和谐新农村社会稳定大局。笔者是一位从事基层农村工作者,通过通过深入调研,详细了解到农村当前普法现状,及造成农村法制处于弱势的原因分析,从而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希望对当前加强农村普法宣传有一定作用。

【关键词】 普法宣传   民主法制   法律文化   和谐社会    困境  对策

【正  文】玉寒渡鹤影的博客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如何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则需要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余、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展开。在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就很好地体现了新农村建设的“乡风文明和管理民主”,同时也是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农村社会成员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推进农村平安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之一。对于乡村社会来说,开展普法宣传的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人们能够接受法律所提供的权利观念,能更好地运用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为人们的权利提供保障,解决问题。从而真正使广大群众都能依法办事,合法维权,使农村社会大局能约定俗成,形成良好稳定局面,实现法律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控制。

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现状

自1985年至今,我国农村共开展了“五个”普法运动。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我国的宪法和基本法律、部门法律得到了广泛宣传,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基本实现了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基本实现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了社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基本实现,反映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国民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治国进程继续推进的总体要求,反映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条件已初步具备。但是,农村社会成员的法律素质与机关单位和城镇社会成员的法律素质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大多数农村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初始启蒙阶段,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相适应。

1、农村法律需求与供给矛盾突出

2002年,我国第一产业总产值由1978年的1018.4亿元人民币增加到16117.3亿元,农村人均纯收入由1989年的602元增加到2476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绝对值)由1978年的128元增加到2259元①。农村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必须增加对法律文化的需求。尤其在农村承包经营、农村个体企业异军突起,农民企业家不断涌现,农村富于劳动人员不断向城市流动,农村与城市差别逐渐缩小,与外界的社会交往日渐频繁的情况下,农村社会成员渴望懂点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自己在不知晓的情况下做出违法的主动的心情极为迫切。但是,在普法宣传教育中,农村社会成员学到的法律知识却不多,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并没有与农村社会成员对法律知识的需求相匹配,始终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满足不了农村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2、基层党委、政府在管理上有缺失

农村基层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滞后,原因很明显,即基层党委、政府领导认识难以到位,没有稳定大局,着眼长远的打算。他们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没有看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发展经济的保障作用,对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作用。突出表现在:

一是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缺乏,法治意识淡薄。基层干部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由于“创新”空间不大,就习惯了“上头怎么说,下面怎样干”的模式,以“实干”和“实效”为原则,一般不认真研究政策和法律,几乎没有挤时间学习的习惯。法律知识的缺乏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依法办事意识的淡薄,淡化了宗旨意识,导致农村矛盾增多,群众上访增加,稳定隐患增大。

二是农村司法机构不健全。在农村,往往有政府却无司法,一个中心法庭要管辖二至三个乡镇,这种情形美其名曰“资源整合”,群众想打官司却找不到地方。之后,通过立案、传讯、开庭等程序,早已是筋疲力尽。所以农村广泛地流传着“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民谚。担护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的农村司法所,往往也是有其名无其实。
  三是农村群众依法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怕招惹麻烦,是农村的大众心理。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再或就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像农村经常遇到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不去找法律,反而去上访或是过激地围攻政府,这样的事件屡见不鲜。

3、普法宣传在农村难以集中开展

随着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农村社会成员都是独立作战,各自为政,自由活动空间较大,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都无法对其进行约束、集体观念逐步淡忘,要组织农村居民集中学习法律知识存在很大困难。一方面,农村人口居住分散,通知不方便,即使通知到了,也不一定就会来;另一方面是农村剩于劳动力全部外出打工去了,剩在家里的是“九九”、“三八”、“六一”部队,即老人、妇女和儿童,都是拖儿带女的老人走不动或不愿走,要组织起来实在容易。

二、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面临诸多冲击

当前,农村社会经济结构与经济秩序发生了显著变化,农村社会主观上和客观上都需要新的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的注入,建立并健全有关制度,与新的农村社会相适应。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缓慢的现状,致使农村出现大片法律空白,在一定程度上为不良文化的进入提供了生存空间。于是,在农村社会中,各种思潮相互冲击,互相消解,此消彼长,与和谐型社会不相融洽。

1、城市文化生活两面习性向农村社会扩张延伸,与农村传统的文化生活习性相冲击

由于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打破了城乡之间的蕃篱,城市文明、时尚、高雅、享受一面的文化生活以及少数不良的文化生活习性梯度向农村扩张延伸,与农村传统的文化生活习性水乳交融,冲击着农村传统的小农思想和生活习惯,尤其是农村青年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态度,价值观、思想和行为正在形成。然而,城市文化生活的两面性如除高雅、时尚、风趣外,还有人情淡簿,邻里疏离等“现代文明症”冲击着农村社会互相关爱,邻里交流的传统美德,农村社会逐渐由同质向异质发展。但由于农村社会物质基础的限制,农村社会成员在承接、模仿城市文化生活习性往往会失败或变味,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会放弃农村文化生活的精华,全盘吸收城市文化生活的消极面,最终导致行为的失范。

2、法律文化受到农村传统宗法文化的冲击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以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的法律文化,逐步渗透到农村,与农村传统宗法文化相互碰撞。由于农村的传统具有很强的宗法性、保守性、人际关系以血緣与地緣融为一体,依约定俗成的礼节调节,依赖土地为生,亲属群体按生物学等级梯度形成等级,企业的资本与人员构成均以血緣亲属群体为纽带,成为作坊式、家庭式的企业。而市场经济则具有开放性和竞争性,与现代的时空观、效益观、竞争观、信息观、科技观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当市场法律文化进入农村时,在一定程度上会遭遇农村传统宗法文化的冲击,两种观念相互碰撞,给农村社会成员带来具大的心理障碍,即农村社会成员在传统宗法文化与市场法律文化的取舍中会出现寻找力量的误区,寻找保障的误区和寻找角色的误区。也就是说,农村社会成员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活动中一旦失败,往往会迷信神灵等虚幻的东西为动力,遇到困难时会向宗族、邪教寻找保障和安慰,因而在市场活动中会寻找角色的误区,灵魂被扭曲,陷入现代迷信,充当黄、赌、毒活动的主体,将法律文化拒之千里之外。

3、法律文化受到愚昧文化的冲击

在农村社会中,法律文化受到农村传统愚昧文化的冲击,两者相互冲突。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由封闭走向开放。农村社会成员眼界逐步开阔,越来越多地接受学文化知识,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制观,科学的农作物耕种技术,科学的经营理念等,倡导科学之风方兴未艾,法律文化受到欢迎。另一方面,农村社会的反法律文化现象十分突出;很多地方宗族势力死灰复燃,修宗庙、修家谱,订家规活动屡见不鲜,有的地方宗教、邪教活动猖獗,宣传法轮功活动,毒害农村社会成员的思想,致使违法事件增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色情演出等违法乱纪活动时有发生,使法律文化在农村得不到很好的普及,严重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三、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困境的原因分析

通过走访调查,造成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陷入困境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思想,影响了农村普法的开展。由于长期以来人治思想和现实的负面影响,使得广大干部群众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知之甚少。许多农村干部、农民群众学法的积极性不高,从而阻碍了普法工作深入发展。

2、学法用法脱节、执法不公的不良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是不想学法,而是觉得学法没用,不是对学法没兴趣,而是对法律没信心。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有的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些农民说:“法律虽好,但执行起来,就往往走样。法律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一回事,叫我们农民咋相信?学了法有什么用?”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严重损害它和国家在农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就会使农民群众对法律失去信心,农村普法已取得成果也难以巩固。

 3、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方法,影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村的普法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没有根据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民思想观念的变化,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有效途径开展普法。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一些地方只满足与放广播,搞宣传栏进行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另外,由于一些普法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学的不深不透,普起法来难以作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等等,这些原因都阻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
        4.农村人口素质和环境条件较差,制约了农村普法效果的提高。由于农村人口居住分散,流动性大,农民文化素质低,农村组织松散等,给农村普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民文化水平较以前虽然有一定的提高,但文盲、半文盲的农民占相当大比例,客观上制约了农村普法成效的提高。

四、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

1、影响农村科学发展观的形成

我们必须看到,农村社会成员法律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难以有效开展,民主法制建设推进困难,对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农村法律文化发展落后于经济发展,农村法制宣传阵地难以发挥自身在提高农村社会成员法律素质的作用,农村社会成员对法律知识的渴求得不到满足,从而限制了农村社会成员对市场经济观和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农村根深蒂固的传统风俗与市场经济不和谐的因素表现十分突出,这些都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背道而驰,不利于科学发展观的形成。

2、影响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民主和法制作为目的,直接反映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程度。为此,党的十六大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确定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目标。即“农村基层民主更加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切实发挥作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不断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农村基层法制更加完备,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各项制度更加完备,农村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形成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进一步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然而,由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社会成员法律素质不高的现状延缓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传统习惯等内部消极的内容和陈旧观念缺乏自我否定的内在机制,缺乏主人翁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以及当家作主的意识,严重阻碍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3、影响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困境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重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能在农村有效开展,农村社会成员的法律素质得不到提高,限制了农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有的甚至不能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二是政治参与积极性不高,认为村务工作与已无关,出现政治冷漠的情况;三是由于宣传不到位,村民对有的法律一知半解,抵制法律文化的现象越来越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封建迷信、宗族势力等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很强的破坏力。

五、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对策

1.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

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是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实行依法治村的基础条件。各级基层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进一步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全面提高村民的特别是村干部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由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向提高村民的法律素质的转变,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2、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形式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应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村民学法用法。提高村民的法律素质。一是要开辟法制宣传阵地,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如建立农民法制学校、图书室、法制宣传园地、法制宣传长廊等。把村民法制学校作为农村村民学法的主要场所、利用村民法制学校对村民进行经常性的辅导,村里应建立有组织、有计划、有教材、有师资、有场地、有考核的“六有”村民法制学校。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农村应配合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村民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农村普法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以活动推动村民学法用法。如法制文艺宣传活动,法律知识竞赛,以案讲法,法制文明户或遵纪守法户、法制宣传日等活动,不断丰富农村的法律文化生活,使农村社会成员在良好的法制氛围潜移默化的、自觉不自觉地接受法制教育。

3、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队伍是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承担者,队伍越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质量就越高。从实践看,农村的法制宣传队伍建设要从县区、乡镇、村三级组织建立。县区一级除普法办兼职主任外,要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副科级)还要有两名以上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写作水平和演讲才能,负责指导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要建立5至8人的普法讲师团,在农村巡回宣讲相关法律知识。乡镇一级要以乡镇司法所为依托、配备1至2名法制宣传骨干,负责指导村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组织一些全局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村级应建立法制宣讲组,选拨3至5人有较高文化程度,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同志作为宣讲组的成员,村民小组设立法制宣讲员,负责本组的法制宣讲任务;每户有一名法律明白人,作为家庭中的学法骨干或者为家庭法律事务方面的代言人。

4、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经费投入力度

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长,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运转。乡镇应并配备必要的法制宣传设施,与此同时,应着力解决法制宣传工作者的待遇,除工资外,每月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适当的补助,鼓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热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村一级的法制宣传教育每年应开展3至4次活动,其经费应按活动的开展所需经费实报实销,使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民主法制建设有序推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3)[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第55.315.72页

[2]沉永勇,当前农村精神文化消费的误区与对策[J]、地方政府管理.1998.(05)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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