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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济犯罪的特征和对策研究           ★★★ 【字体:
公司经济犯罪的特征和对策研究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3    
摘要: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各种公司经济犯罪形式也层出不穷,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我们应从理论上对公司经济犯罪特征,包括一般特征和立法上的特征充分认识,积极寻找应对公司经济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公司;公司经济犯罪;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竞争经济、信用经济,更应该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依赖于法律的调整、规范和保障,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才会引导人们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经济活动,才会保证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成为互相独立、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才会确保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才会做到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才能避免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不平等、不公平现象。
  公司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当今市场经济普遍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以特有的财产组织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成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举足轻重。公司不仅是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还是现代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市场不规范,市场竞争激烈,加之社会方面、经济方面和公司本身存在的诸多原因,各种公司经济犯罪的活动也日趋增多,从而严重地危害了我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我国立法上虽早已规定有公司犯罪,但是理论研究却显薄弱,司法实践方面也举步维艰。面对这一问题,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依法惩治公司经济犯罪外,更需要在理论研究上加以深入,以指导公司经济犯罪方面的立法、司法活动。
  
  一、公司经济犯罪的特征
  
  1.公司经济犯罪立法上的特征
  所谓公司经济犯罪是指公司以及公司人员等有关主体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公司法、刑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危害社会经济管理制度和秩序,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的名称。它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各种公司犯罪行为的总称,可说是一种类罪名。它既具有犯罪的一般法律特征,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1)客体。公司经济犯罪作为一类犯罪,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秩序,应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范围。这是公司犯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方面。公司经济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以及公司人员等有关主体在公司设立、经营、破产、解散与清算过程中,违反公司管理法律法规,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他人以及社会利益的行为。新《刑法》列举了14种公司经济犯罪行为。从性质类别区分,可分为侵害财产型行为、欺诈型行为、行贿受贿型行为、渎职型行为。从罪名上来区分,具体的罪名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非法募集资金罪等14种。
  (3)主体。公司经济犯罪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既可以是法人,又可以是自然人。就法人来说,公司法人是主要的,也有公司以外的法人,如公司的有关主管机关,承担公司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的机关。就自然人来说,主要是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以及其他管理人员,也有非公司的职员。
  (4)主观方面。公司经济犯罪主观要素一般是直接故意,并且有非法谋取利益的目的。个别过失行为也能构成犯罪,如国有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在商贸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司经济犯罪无论是自然人故意犯罪,还是公司作为法人整体的故意犯罪,都是明知公司等主体的行为或应知其行为违反公司管理法律法规,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发生而构成犯罪。例如,公司清算人、股东在清算时隐匿私分公司财产,将会导致公司总资产的减少,影响正常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但行为人为了牟取个人或他人利益还是实施了这种行为。
  2.公司经济犯罪的其他特征
  (1)高智商性。其主体主要为公司的董事、监理、经理、财务人员及其他从事受理工作的高级人员,同时还可能涉及承担资产评估、验证、验资、审计职责的单位和自然人。他们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而且具有经济、法律、财务、贸易、财会等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且熟悉并钻营国家的政策、法律及受理方面的空子和漏洞的技巧。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司经济犯罪是智力型犯罪,是国家法律政策变化和经济政策的“洞察者和精通者”。
  (2)隐蔽性。公司经济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经济活动的管理秩序及有关的经济秩序,为普通公民所不太关注;他们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大多数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合法的职务行为的掩盖,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因此,此类犯罪是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公司经济职务犯罪的现场是隐性现场,不容易为司法和其他人员所发现。
  (3)共同犯罪案件较多。该类犯罪中各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复杂性,这决定了共同犯罪案件数量会不断增多。例如虚报注册资本罪,由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具体情况决定了其犯罪包括以下一些主体和行为:为申请公司登记的人,共同制作虚假证明文件或申请登记人与验资、验证的机构共同制作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二、防范公司经济犯罪的几点建议
  
  1.加强立法规制和法律监督
  从全球来看,展望未来5年,35%的企业认为,他们面临的最大经济犯罪风险仍是盗用资产行为,而31%的公司则最为担忧网络犯罪。我国应该加强公司资产管理特别是公司中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立法,同时重视网络立法,预防公司利用网络进行经济犯罪。国家通过行政、财政、银行信贷、审计监督、组织管理和指导经济活动的开展,防止因制度不健全或管理混乱而发生的违法犯罪。
2.加强司法实践
  (1)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追究公司犯罪责任时首先要弄清公司违法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公司违法行为并不都会构成犯罪。对公司行政违法行为只能追究行政责任,对公司民事违法行为只能追究民事责任。只有对那些情节严重,损害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刑法规定为犯罪的公司违法行为,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每一种公司犯罪行为及其刑事处罚措施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这是确认公司违法行为罪与非罪的法律准绳。
  (2)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刑事违法行为纷繁复杂。哪些行为属于公司犯罪行为,哪些行为不属于公司犯罪行为,必须用公司犯罪的法律属性去确认,不能将公司犯罪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类似犯罪等同。
  (3)严格区分公司法人刑事责任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界限。新《刑法》规定,在追究公司犯罪责任时.有的适用双罚制原则:既要追究公司法人的刑事责任,又要追究行为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有的适用单罚制原则,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切实分清公司法人刑事责任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至关重要,它关系着如何量刑处罚的问题。
  (4)贯彻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当公司等主体危害公司管理制度和秩序,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时,应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缴纳罚款和处以罚金。当公司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护债权人、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5)严防以罚代刑。执法机关在处理公司犯罪的工作中如果以罚代刑,那么,对犯罪的法人和责任人就不能真正起到惩罚作用,并影响预防犯罪作用的发挥,也影响执法机关的廉政建设。因此,当前在我国关于公司犯罪立法比较完备的条件下,当务之急应要求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公务员和公民要严格依法办事;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反对特权思想,提倡廉政之风,完善监督机制,真正做到在处理公司犯罪案件中,严格公正,有错必纠。
  (6)司法机关结合办案,向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办案摸清某些地区、行业的公司经济犯罪的特点、规律和趋势,向有关部门提出有效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司法建议,帮助有关行业、单位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公司经济犯罪的发生。
  3.强化经济管理政策
  这有助于保证经济政策的实施,既能推动经济的发展,又不致造成经济的失控和混乱,防止政策失误,以此减少犯罪分子利用经济政策中的空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加强政治体制改革
  公司经济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它不只是经济领域的问题。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党政干部的腐败,不但给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不良影响,而且给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留下了相应空间。因此,为了预防和遏制该种类犯罪,必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以改革优化经济活动的客观环境,为从事正当、合法的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条件,减少公司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解决,铲除职务犯罪分子滋生的土壤。
  5.加强普法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加强对公司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的宣传,让群众主动与政府和社会组织及司法机关配合,与公司经济犯罪作斗争。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401-408.
  [2] 周友苏.公司法通论[M].重庆: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3.
  [4] 王新,秦芳华.公司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8.
  [5] 毛亚敏.比较公司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58-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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