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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探讨           ★★★ 【字体:
改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探讨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3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居民收入大幅度增加,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也相应逐年大幅增加。但是,由于我国各地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造成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调节力度远远不够。究其原因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制本身不完善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乏力所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制度的混乱势必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现代社会中,个人所得税以其聚财和调节个人收入的独特功能而备受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青睐,较好地征收个人所得税既能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又能确保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因此,跟上世界个人所得税改革潮流,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已成为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全世界22个发达国家中,17个国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不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5个国家(法国、奥地利、冰岛、葡萄牙、挪威)中,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最低的也在14%以上,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相继展开了以所得税为核心的大规模税法改革。尽管各国国情不同,但改革的基本趋势是比较一致的:在世界范围内扭转了所得税税率多年来不断增高的趋势。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颁布施行,其主要适用对象是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了适用于我国公民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至此,在对个人所得征税方面,“一部法律、两个行政法规”并存的局面形成了。这些法律法规对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这些法律法规的不足也就越来越明显了。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大改革,它标志着个人所得税法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主要变化包括:扩大了个人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引入征税的“居民”概念、调整了应税项目、税负比以前有所降低等。《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至今已经实施了7年,而正是这7年是中国工业化、信息化的高速发展时期,也是社会分层最剧烈的阶段,新问题不断出现。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法制的公平合理能激发人们对法的尊重,提高公民依法办事的积极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各项所得分类征收,扣除标准各不相同。这种模式尽管便于操作,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纵向公平的原则;所得按月、按次分项计征,为高收入者通过分解收入来减轻税负提供可乘之机,容易引发避税行为,导致税款流失;费用扣除不尽合理。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对不同纳税人采用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家庭人口数量、赡养人口多少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差异,尤其是教育制度、住房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个人负担相关费用的差异,造成税负不平衡;分类制与源泉扣缴制度相联系,纳税人主动申报的不多,不利于公民纳税意识的加强。
  2.税源隐蔽分散,难以监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加,收入结构日趋复杂。收入的多渠道、多形式,加上以现金支付为主,无帐簿、凭证可查,增加了税务部门对其监控的难度。目前个人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造成大量的应税收入流失。
  3.征管手段落后,影响征管水平。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4.处罚难以从重从严。西方国家普遍严格执法、严厉惩处。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法对偷逃税行为处罚过轻。同时,在税收征管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致使税法威慑力不强,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5.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缺陷。首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对税法列举的11类应税所得,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税方法、不同的纳税期限征收个人所得税。此课税模式虽便于征管,但无法遵循量能负担原则,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拉大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分倚重源泉扣缴方法,忽视个人申报方法的有效利用,导致大量没有源泉扣税的应税所得逃避了义务。再次,现行个人所得税缺乏个人应税所得跟踪制度,导致税务隐匿的个人应税所得核查不力,高收入者逃避个人所得税较为普遍。最后,无法纳入前10项的应税项目全放在“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此项目没有明确费用扣除额,税负最重,无操作的可行性。加上中国企业的约束机制不健全,会计信息严重失实,多本账、设立小金库等现象较多,名目繁多的工资表外收入接近甚至超过工资表内收入。在账面上长期不分配利润,暗地里却通过借款、私费公报等方式转移为个人收入,形成不合理的高收入。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
  
  逐步扩大税基,调整费用扣除内容和标准。从效率观点看,税基的大小将直接影响个人获取各类所得的经济行为。税基过窄或存在大量税收优惠,必然改变个人劳动和资本的相对价格,进而产生个人经济行为的替代效应。这一方面改变劳动资源配置,扭曲资本流向;另一方面,个人为实现这种转化需要付出代价,政府为了防止这种转化同样需要付出代价,进而增加经济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降低制度效率。因此,广泛税基的建立才是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理想状态。建议进一步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将附加福利、股票转让所得等列入征税范围,增强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防止制度效率的降低。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费用扣除内容和标准决定着税基。解决税基隐性问题。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低效,其主要原因是税基隐性问题。为此,应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措施,使个人收入显形化。这些措施包括:改革结算体系,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强制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对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实行实名制,并争取银行的支持和配合,加强现金管理。经济条件较成熟的地区,可以在股票、房地产等领域尽量推行票据化,减少现金交易,向经济往来票据化过渡;建立规范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界定清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堵住一部分人偷税的渠道。这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财产税、遗产继承税、赠与税等税种的控制,防止一部分人将收入进行分解和分散。
 引入税收指数化条款,建立弹性税制。为消除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影响,应实行税收指数化。根据通货膨胀情况,相应调整费用扣除额和税率表中的应税所得额级距,再按适用税率计税,这样做可以有效地防止因通货膨胀导致的税率攀升,抵消通货膨胀对税收公平的消极影响。
  改革征管方式,提高征管水平。改革征管方式。首先要切实落实代扣代缴制度,加强源泉控制。出台《扣缴义务人申报条例》,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责任,规定激励和处罚措施,调动扣缴义务人的积极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宣传、培训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其次,扩大和完善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在扣缴义务人和个人自行申报之间建立起交叉稽核制度,实行纳税人和支付所得的单位双向申报制度,保证税收收入足额入库。提高征管水平。首先,加强征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其次,建立健全现代化征管手段。可以在经济发达地区建立计算机数据处理中心,并在一定范围内联网,建立协税互税网络,使得个人收入资料稽核现代化、专门化。再次,推进税务代理制度的实行,建立独立于税务机关之外的合格的代理人队伍,发挥其办税公正性,提高办税效率和质量。
  普遍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我们发现,世界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面,几乎都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我国在进一步推行这项制度时,应结合实际,分步进行。首先,应加强源泉扣缴制度的实施力度。对未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严惩,并将其通过公共媒介曝光,以此逐步培养公众依法纳税的良好意识。其次,有步骤地在全国范围推行自行申报制度。
  将个人所得税定为中央税或共享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从理论上讲,在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时,应遵循效率原则、适应原则和公平原则。所谓效率原则就是在判断一个税种应划归中央还是地方或共享,应以征收效率的高低为依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个人所得,但个人所得的所在地会随着纳税人的流动而难以固定。所谓适应原则是指税基广的税种应定为中央税,税基窄的税种定为地方税。从目前看,尽管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例不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法的完善,征管力度的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必将大幅度提高。因此,为了适应经济发展趋势,建议将个人所得税划为中央税。所谓公平原则是指税收征管权的划分应以是否有利于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为准。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可以调节社会分配的税种,它是为使全国居民公平地负担税收而设置的。若由地方政府征收,就难以达到公平的目的。因为它可能导致同一收入的两个人因居住地不同而税负不同。
  提高免征额。1994年我国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把免征额确定在800元,确实能起到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但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9300元,月均780元左右,是1994年3倍多,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已涉及到大部分中低收入者。而从征收数额看,来自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额中所占比例较低,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意义不大,却加重了工薪阶层的税收,从长远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引进“负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不完全是由个人所得税来实现的,当大部分家庭的收入低于免征点时而是由支出来实现的。因此,西方实行高福利制度就是采用转向支出的办法调节收入,此时税收是为支出聚财。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我国可以引进“负所得税”的概念,对低收入者进行所得税的返还,通过税收政策来贯彻社会保障的政策,通过税收政策较强的时效性弥补财政政策对低收入者进行社会保障补助的不足,与社会保障制度结合起来,老百姓的纳税心理会更平衡。
  加强执法力度。对偷逃税行为从严处罚,建立一支具有权威的、拥有相应技术手段的税务监察稽核队伍,并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在处理违章违法行为方面的某些权利。对一些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偷逃税行为,除了经济上重罚之外,还应给以刑事制裁。
  
  参考文献:
  1.张阿芬.我国个人所得税运行情况的分析及改革设想.税务研究,2001
  2.汤贡亮.走向市场经济的中国税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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