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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赖昌星“难民”申请案引发的思考           ★★★ 【字体:
由赖昌星“难民”申请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3    

摘要: 最近,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资格”的上诉被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驳   回,多年未决的赖昌星案件再次引起我们的关注。本文从赖昌星出逃加拿大的案情入手,首先介绍   了加拿大难民机制;接着,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就案件审理过程涉及的争诉焦点----关于“难民   身份”的确认和“死刑不引渡”问题做相关讨论,并由该案引发了对中国当前司法制度几点思考。   最后,文章就赖昌星被引渡回国的可能性做相关分析。


关键词:加拿大难民机制 难民 死刑不引渡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司法改革
    修正死刑不引渡原则

   

   2005年4月14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资格”的上诉,这使得赖昌星企图获得加拿大难民资格的梦想第三次破灭。一时间,赖昌星案件再次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案情]

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以赖昌星为首的走私团伙在3年时间内,疯狂走私价值达530亿元人民币的货物,偷逃关税300亿元,逃私多达800亿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让我们来简要回顾一下赖昌星在加拿大的“难民”经历:

  1999年8月 赖昌星携家人逃到加拿大。
  2000年11月23日 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将赖昌星夫妇拘捕。
  2001年7月3日 赖昌星一家难民听证第一次开始。
  2002年6月21日 赖昌星的首次难民申请被驳回。
  2002年8月26日 赖昌星的律师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正式上诉申请下令重审赖昌星的难民申请            案。
  2003年7月14日 温哥华市中心的联邦法院就赖昌星上诉申请事由开庭聆讯。
  2004年2月3日 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难民申请的司法复议请求。
2005年4月14日 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决赖昌星不具备申请难民身份的件。[1]

二、加拿大难民机制

  作为普通法系的加拿大难民法律制度与我国有着截然的不同,了解加拿大难民制度机构设置和工作程序能够帮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赖昌星难民申请案。
加拿大难民制度中有两个重要机构,一个是加拿大移民部(CIC),另一个是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IRB)。CIC 对移民和难民事务负有全面的责任,不论是在加拿大本土还是在加拿大使、领馆内提出的难民申请,都由CIC首先进行审查。IRB 则是加拿大最大的独立行政法庭,它的责任是对移民和难民事务做出理由充分、高效和公平的裁决。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下属难民局的难民法庭每年要对数以千计的难民申请做出裁定。
  有资格获得难民局聆讯的申请人将要填写一份有关其难民申请性质和事实的《个人情况表》。申请随后进入简易程序或完整的聆讯程序。如果申请者或CIC 不服,都可以上诉至联邦法院,要求其裁定给予一个“允许”,对难民法庭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经过司法审查发现可能有较大疏漏甚至错误,则发回难民局重新进行聆讯。联邦法院一般会在四个月内决定是否值得进入司法审查阶段。如果对联邦法院不允许进行司法审查的裁决不服,则可向上诉法院上诉并直至最高法院。
  难民申请最终失败的个人及其家庭,30 天内将被驱逐出加拿大。驱逐令由移民部发出和执行。驱逐令分三种:离境令,排除令,遣返令。驱逐令一旦发出,移民部将会迅速执行,如果认为可能不服从驱逐令或者对公众有危险,可能会派移民官员和皇家骑警押解出境。[2]
  赖昌星正是利用了加拿大烦琐的难民诉讼程序,接连不断地打官司,在诉讼程序没有结束前,加拿大移民部就没有办法将其驱逐出境,因此赖昌星就可以逃避中国的刑事追究,在加拿大“赖”到现在。

三、案件争讼焦点

  赖昌星是我国历史上经济犯罪数额最大的逃犯,赖昌星难民申请一案也是加拿大历史上最大、历时时间最长的一次难民审判。有关赖昌星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加拿大移民部方面提出了14大类,其中包括中国人权状况;对私有财产的态度;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近年的法制改革,以及整个中国司法制度;从侦查、起诉、审判到监禁服刑的整个程序;死刑问题、量刑标准、监狱状况、囚犯待遇、中国外交部作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承诺的有效性;中加法制人权合作项目情况;以及出庭专家所提供证词所作的评价等等。[3]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本文仅就如下两点作一些分析:

(1) 赖昌星“难民”身份的确认

  a. 根据《联合国难民公约》和《加拿大移民法》相关规定,因为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和特殊社会群体的原因而在本国有受迫害的客观危险,属于难民。但是,由于实施了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而惧怕遭到追诉的不属于难民。[4]
  b. 加方庭审的焦点首先是中国对赖昌星的追诉是否因所谓的“司法制度不公正”、“政治因素的介入”等原因而变成了迫害。法庭上,赖方曾提出,中国办理远华案件时使用了刑讯逼供,的确有一些证人提出他们受到中国政府的虐待。但是当加拿大政府要求他们确认受虐待的过程时,这些证人又推翻了原先的证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赖方负有举证的责任,但目前赖方没有证据,其观点是不可信的。加拿大司法部在答辩状中驳斥了赖昌星方面提出的论点
  c. 加拿大法庭认为虽然自己没有评判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权力,因为两国法律制度的根本差异,在某些方面进行比较是毫无意义的。但也认为本案是判断申请人是否是公约难民,所以程序需要分析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法庭采信了加国
政府的3名专家证人和来自中国的4名事实证人证词,并认为是“可信的、优于申请方的证词”。因此法庭得出结论是:中国司法制度这么多年来一直在改进,中国司法制度不至于造成赖昌星案件不公正的审判,因而不存在所谓的“迫害”。
d. 赖昌星不具有因前四种原因受迫害的危险,却属于后一种情况,所以加拿大法庭否决了他的难民申请。

2)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

  a. 引渡是引渡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的司法合作行为,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互惠协议,引渡条约或共同参加而承担的国际公约义务办理。[5] 自2000年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来,中国与数个国家达成双边引渡协议。我国目前还没有与加拿大政府签订引渡协议,1994年双方仅签订了《中加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b. 根据引渡法上双重犯罪原则,要求引渡的犯罪是根据缔约双方各自法律均构成犯罪。[6] 赖昌星犯罪事实已充分符合了双重犯罪原则,加拿大法官也认为按加拿大法律已达到重罪量刑情节。
  c. 容易引发的问题是关于“死刑不引渡”规则的争议。“死刑不引渡”规则在国际引渡合作领域内已经得到广泛承认的规则。按照这条规则,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被引渡人在引渡后可能被判处死刑时,就可以拒绝引渡的请求。众所周知。加拿大是比较早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而我国对于死刑废除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主流观点是对其持否定态度。根据《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3条明确规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没有得到或不会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所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低限度保障,应当拒绝引渡。最低限度保障主要包括的就是获得法律帮助权、不自证其罪权(或沉默权)、辩护权、申诉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等。[7]
  d. 为解决这一矛盾,我国采取的做法是发出外交照会。在编号为NOTENO.085/01的外交照会中承诺“对赖昌星在遣返前所犯的所有罪行,中国有关刑事法庭不会判处死刑”。我国的外交承诺是外交部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作出的承诺,无疑是可信的且毫无争议的,在法庭上也得到各位专家证人和事实证人的充分支持。所以,对加拿大实施“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国家,我国政府的承诺完全符合国际公约、双边互惠条约的规定,也是双方实现引渡合作的基础条件。

四、赖昌星“难民”申请案引发的几点思考:

1.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性
     
  最近几年,中国罪犯经常逃往的发达国家,尤其是尚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国内经济犯罪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入世后,伴随着资金、人员国际往来更加频繁和自由,国际性案件、尤其是跨国经济性犯罪案件也会日益增多,造成国有资产和外汇资产非法外流。经济犯罪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健康成长造成严重障碍。同时,由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不同,一些西方国家打着“保护人权和司法独立”的旗号,向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提供所谓的难民身份、政治避难或居留权。
  根本的解决办法乃是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但是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开展司法协助合作具有积极的意义。2004年4月16日,中国银行广东支行行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的主犯之一余振东由美国联邦调查局和海关移民与执法局特工押解回国,成为中美移交逃犯合作历史上较成功的案例,对于我国更好地开展移交逃犯合作提供了宝贵经验。[8] 加拿大政府也不想庇护真正的罪犯,虽然英美程序烦琐,但加拿大政府还是恪守公正公开的程序。同时我国也积极参加加拿大难民法庭程序,派员出庭作证、协助加拿大移民官员到我国调查取证,使得在加拿大难民法庭上移民部的证据取得 “压倒性”地位,直接促成了加拿大移民部的胜诉,这大大增加了引渡赖昌星回国的可能性。

2.司法制度的改革

  虽然一国并没有评判另一国司法制度的权力,但在难民审查程序中需要对另一国司法制度进行分析也是不可避免,包括我国在内。正如我国《引渡法》中有这样的文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9]
在对中国司法制度进行评价的时候,加拿大政府甚至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存在着很大的偏见。比方说,他们认为中国是一个不注重人权的国家,一个不遵守司法程序的国家。当然,这么多年来,我国不断地推进司法进程,司法环境也得到很大的改善,但我们必须承认我国司法制度还存在很多缺点和问题。如“无罪推定原则”和“有限沉默权原则”在立法和实践中都得到承认,但并未明文载入《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也并没有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在赖昌星案件中,一个关键性证据(红楼保险柜中的香烟运送报告)因在收集时未严格按照刑事证据收集程序,其证明力受到了削弱。又如2003年孙志刚案件,让我们看到我国从立法到执法都出现了严重问题。[10] 而英美法系国家有着我们没有的违宪审查机制,正当程序机制,他们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权,更佳地保护证据。这乃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可见我国有必要不断得改革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努力与国际接轨。

  此外,我国也应该加强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加强对执法者培训和对外交流让别国充分了解我国在法制领域的进步。

3. 如何从制度上解决“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适用

  我国在参与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实践中一直避免直接引入“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引渡实践中也坚持不松动的立场。这主要有以下两点担心和顾虑:其一,担心在国际刑事合作中,使得犯有经济犯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潜逃国外的中国公民以此为依据,而逃脱处罚;被请求国也会据此而拒绝中国的引渡请求;其二,担心会动摇国内关于制定死刑的理论基础,甚至造成死刑的废除,从而使国内的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上升。
“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贝卡利亚语)。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并不是看有没有死刑的威慑,也不是看人杀得多不多,而是看是不是真的做到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11] 其次,死刑只是刑罚的一个手段和形式, 也不能因为拘泥于形式而使刑法的威慑力受到损害,使罪犯逃脱于法网之外。要是能引渡回罪犯,就是不判处死刑,也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罪犯处以适当的刑期,如像某些国家做法一样,处以一百二百年的徒刑,既使罪犯伏法,又震慑了其他犯罪分子,还可以树立我国尊重人权的形象。
  我国在赖昌星案的做法实际上是变通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即在废除死刑的国家与保留死刑的国家之间进行引渡时,请求国做出对被引渡者不予执行死刑的承诺保证。外交照会毕竟是一种正式的政治承诺。虽然在法理上没有争议,但在实践中却破坏了法制统一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每一个案都如此处理也不现实,从长远看,还会削弱我国外交承诺的信誉。
  我国不应该再回避“死刑不引渡原则”, 是否可以通过立法建立起一套实施“修正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制度,即专门建立一个执行“被引渡人不执行死刑保证”的机制。对内可以从立法上解决法制统一问题,对外可以显示我国对承诺的切实履行。此外,解决好“死刑不引渡”问题,我国也更容易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有了引渡条约,将罪犯引渡回国接受审判也就更为容易和便捷了。

五、案情展望

  据专家分析,赖昌星还有两招可以利用:第一招是上诉至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如果不成,第二招是在遣返前的风险评估后再次申请司法复议。[12]
  最高法院有99%的可能不会受理赖昌星的上诉,因为在加拿大,每年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很多,最高法院必须考虑该案件是否有受理的价值。赖昌星难民案从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定来看,作出裁定的三位法官没有任何分歧,另外,

  赖昌星所有的上诉理由都被驳回了。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受理赖昌星的上诉
前景非常渺茫。但是,从赖昌星提出上诉到最高法院作出不受理的决定,至少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
  在最高法院作出不受理的决定之后,赖昌星可以使用的最后一招就是在遣返前的风险评估后再次申请司法复议。风险评估由移民部做出,指对赖昌星被驱逐出境后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又要花上大约半年。如果评估的结果对赖昌星不利,他还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复议,要求法院撤销移民部的评估结果。法院最终很可能不会撤销移民部的评估结果,不过赖昌星可以借以再“赖”一段时间。
  如果赖昌星被遣返,会被遣返到何地?目前存在一些争议。一种可能是将其遣返到香港,因为赖昌星是从香港进入加拿大的。但是香港政府认为赖昌星在香港的居民身份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所以香港方面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其入港。第二种可能是赖昌星逃到第三国,借以逃避可能被遣送的结果。不过,基于赖昌星目前在加拿大处于被监视居住的状态,他逃往第三国的可能性也不大,而且中国已经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一般国家不可能接收他。因此,目前认为赖昌星被遣返回中国内地的可能性最大。[13]

注解
[1].《检察日报》, 2005-4-21
[2].参见加拿大移民部(CIC)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IRB)官方网站.
[3].http://www.fjwww.com 2004-03-02 新快报.
[4].邵津,《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P78.
[5].同上.
[6].同上.
[7].李华,《从法律适用问题谈对赖昌星的引渡》,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第26卷,第4期.
[8].周露露,《由余振东案透视若干法律问题》,法学杂志,第25卷.
[9].邵津,《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P82.
[10].本人曾在《普通法》论文中提到期望借孙志刚一案启动中国违宪审查机制。
[11].李英,邓锦云,《论引渡的国际法原则---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国际关系学院学    报》,2001年第4期
[12].浙江在线新闻网站,2004-4-16.
[13].国际先驱导报,200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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